貓盤虛假挖礦
比特幣挖礦機騙局就是通過租賃或者賣挖礦機賺錢。
所謂的「挖礦機」,指的是安裝和運行特定軟體和演算法的電腦。眾所周知的是,比特幣必須通過電腦長期運行演算法才能夠獲取,總量有限,因此一些廠商推出了專門設計和優化的電腦產品,被稱為「挖礦機」。
2018年一月份,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舉行的國際消費電子展上,一款名為「柯達KashMiner」的挖礦電腦出現在會場上,引發了人們的關注,不過現在批評人士指出,這個礦機計劃其實是一個騙局,獲取利潤的宣傳也都是虛假內容。
注意事項:
1、比特幣用家用的普通電腦配置是達不到比特幣礦機的要求的,挖一天的電費成本都難賺回來。
2、如果非要使用比特幣的挖礦機進行挖幣,建議選擇靠譜的合法的平台會走得更穩一些。在合法的平台挖礦,每天收益都可見,達到一定數量就可以提現。
2. 星辰生態aot挖礦平台正規嗎
現在平台還是能操作的,但交易功能並沒有開放,據說是換了新系統?
說實話,之前揭露AOT是騙局的時候,不少人在後台留言說我不懂,瞎說。
現在呢,
卻開始問AOT慈善幣是不是跑路了?
說明,還是有不少人知道,這是一個資金盤騙局的嘛。
正規的項目,那存在跑路一說,最多是經營不善倒閉。
02
你們想想,如果星辰生態AOT慈善幣是真的做慈善的話。
那怎麼大部分人都是奔著賺錢去的呢?
有沒有思考過,你們賺的錢從哪裡來?
難道不是靠拉人頭,後邊的人給前面的人接盤嗎?
老薛看到很多推廣AOT慈善幣的,都非常強調復投和投資。
不就是希望進來的人,都能給他們填坑接盤嗎?
如果那些人只是來零擼就跑了,他們前面那些投資的就沒辦法出貨了。
當你想明白,這個錢從那裡的問題,你就不會再說AOT不是資金盤了。
既然是傳銷資金盤,那肯定就是不合法的,問都不用問。
03
國人很容易被所謂的「做慈善」給忽悠,之前非常火的一個慈善資金盤,叫善心匯,那也是讓很多人損失慘重。
AOT慈善幣宣稱由世界公益慈善機構設計的,卻不敢公布具體是那個機構,你根本都無據可查。
那些團隊成員更是假到不行,基本全部搞的外國人,也無據可查。
其實都不用想,100%是假的。
換言之,如果是真的,為什麼查不到,不就是怕你們去核實嘛。
因為一核實就露餡了。
AOT慈善幣還號稱使用了區塊鏈技術,說實話,這東西那需要什麼區塊鏈技術。
不過就是一個簡單的軟體程序。
其實都不需要說太多,一個宣稱做慈善的平台,除了做做樣子所謂的募捐記錄,就沒有實際跟慈善相關的東西了。
可見,初衷並不是為了做慈善,慈善只是個幌子。
還是為了發幣,賣幣,拉人頭,割韭菜。
04
這種資金盤,幣價都是平台高度控盤的,單邊上漲。
目的是為了吸引玩家入場接盤。
所以,千萬不要看到說AOT一直在漲,就鬼迷心竅。
說不定,你入場沒多久,就崩盤了。
只要接盤的人變少,這個盤子就維持不下去了,平台就面臨跑路或者崩盤的風險。
即使不跑路和崩盤,如果聲勢過大,相關部門也會來敲門。
所以,最好還是不要玩。
不要想著每天簽到挖礦,就躺著賺錢,你要知道,這錢都不是正經的錢。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賺錢不合法,親人兩行淚。
資金盤最終都會崩盤,無一例外,如果你覺得慈善幣會是例外,那麼只能說你見的還不夠多。
不著急,時間都會給你答案的。
3. 最近很火的貓盤智能硬碟,好用嗎
貓盤用戶解答一下。
先說第一個問題,樓主說的499的1TB、799的2TB都是在小米有品上的,能存儲和分享文件,但是目前還不能挖礦。1TB的貓盤挖礦版可以挖礦,也就是通過共享存儲空間獲得比特幣獎勵,因為挖礦收益與存儲力有關,存儲力又與用戶共享的存儲空間、上行帶寬和在線時長有關,所以每個人的收益都不一樣。我用的是普通的家庭網路,上行20M,個人情況,每天的收益在3-7元左右。也就是說,回本周期為6個月-1年之間。相對於其他同類產品,這樣的回本周期應該是比較靠前的了。
所以,如果你只想買一台智能硬碟,建議你買貓盤(有品版),對存儲空間要求較高的話,就買2TB的貓盤,否則買1TB也足夠用了。如果你用不了那麼大的存儲空間,想把閑置的空間共享出去並獲得相應獎勵,就買貓盤(挖礦版)。
再說第二個問題,我覺得貓盤好不好用要從兩方面來回答。
一是存儲性能,也就是上傳下載速度方面。官方聲稱區域網最高傳輸速度能有100M/s。但這是很理想的情況。我在實際使用時,區域網的上傳下載速度也就在15M/s左右。當然,這樣的速度瀏覽大文件或視頻也不會卡頓。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 貓盤挖礦怎麼關閉
點擊機器上的關機按鈕即可停止挖礦
5. 《星界動力》挖礦是什麼套路
星界動力就是一個資金盤,打著fil挖礦的幌子,包裝了一個海外集團公司,弄了幾張ps的虛假圖片做背書,然後忽悠大家去購買所謂的雲算力,是個騙子公司。
星界動力,是怎麼騙錢的:
首先是兩種模式,第一種,可以零擼,每天簽到領取算力,然後在社群內聽課,但是免費的往往就是最貴的,很多人一開始只是零擼,在群友們不斷曬單如何如何賺錢的誘惑下,忍不住就打錢進場。
第二種,就是花錢購買星界動力的雲算力,然後坐等收益。
補救措施:
1、給自己馬上換一個錢包,千萬不要被星界動力的騙子再收割一次。
2、其次就是收集好證據,走報警流程。
如果被騙,建議各位盡快開始維權,不要讓這些騙子逍遙法外,同時也建議大家積極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把「國家反詐中心」APP安裝並注冊上,舉報一下這個害人的「星界動力」,這個是國家公安部要求每位公民都必須安裝的,保障騙子不騙到我們。
6.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7.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虛擬挖礦都有什麼危害
近日,一則“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虛擬挖礦有什麼危險呢?為何要設立舉報平台呢?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舉報呢?第一,虛擬挖礦的危害並不是在於挖礦本身,而是挖礦助長了虛擬貨幣,助長了炒作虛擬貨幣。第二,設立舉報平台是為了能夠讓人們去揭發舉報哪些挖礦企業,因為現在國家是要嚴厲的打擊這樣的挖礦企業。第三,主要是設計了挖礦的企業就可以被舉報,如果還有非法手段獲取電力等則更是要懲罰。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虛擬挖礦有什麼危險首先,虛擬挖礦的危險不在於挖礦本身,而是在於這助長了虛擬幣,導致了虛擬幣的炒作。這樣就會導致更多的人在虛擬幣的炒作中因為被市場的暴漲暴跌導致爆倉,這虛擬幣簡直就是韭菜收割機中的戰斗機。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8. 北礦按日付收益到期還本金是詐騙嗎
是的,「礦機一響,黃金萬兩」,礦場遍地開花,普通用戶又是怎麼接觸挖礦的呢?
一些投資者在購買一些雲算力的過程之中,選擇的是非常容易更新換代的頭礦礦機。用戶在購買的時候往往會看到平台承諾的最早上線的承諾,但是平台時不時就會拖延上市時間,在這個期間產生的損失往往都被用戶無奈承擔。伴隨著虛假承諾,有時候商家會用用戶們的算力來進行偷挖或者撥取。
【投資挖礦被騙案例分享】
央視新聞客戶端6月24日消息,這兩年,隨著比特幣大受關注,比特幣挖礦機價格也是水漲船高。最近,安徽淮北警方就破獲一起打著低價銷售比特幣挖礦機的幌子,詐騙金額近億元的特大詐騙案件。
2018年春節前夕,來自全國多地的近50名受害人,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報案,稱他們被當地一名90後的男子張某給騙了,受騙金額近億元,而且他們還並不認識張某,都是通過網路聯系。
受害人 付女士:都是通過微信聊天認識的,然後他說這個貨源是穩的,我們才跟他訂貨的。
付女士說,張某此前在網路上宣稱,自己能弄到大量低價挖礦機,於是大家按照一萬元左右一台的價格,以先訂貨過兩個月再發貨的所謂「期貨」的方式,先後從張某那裡購買了幾千台比特幣挖礦機。
起初,付女士她們也有些懷疑,但因之前購買的量不大,張某都能按時交貨,打消了他們的顧慮。張某因此成了圈子裡的紅人,大家通過各種渠道找他購買挖礦機,然後再加價層層倒賣。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偵大隊民警 江**:有可能我只是想吃個利息差,我把這台機器繼續賣給下家,其實有可能這個下家他也不需要這個機器,大家都是在一條線上。有可能一台機器會轉手五六次。
而實際上,張某交付的這些挖礦機,都是他以三萬多元一台的價格買來,再虧本賣出去的。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偵大隊民警 江**:通過調取證據看他一台機器要虧一萬五千元到兩萬元左右。他在一月份的時候,整個訂單有一千多台,一月份他要虧兩千多萬。
就這樣,張某拆東牆、補西牆,在三個多月時間里,騙取近億元。隨著窟窿越來越大,一月中旬,再也發不出貨的張某突然消失,把付女士他們給急壞了,得不到貨的下家開始逼著他們交貨或者賠錢。3月中旬,張某主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