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挖礦經常死人
① 今天看了《盲井》後,就一直有個問題,煤礦死人就真的是因為意外還是什麼的。
挖礦的地方正規的話賠償會多一點吧,非正規的就不一定了
② 在新疆挖礦死人了法律規定賠償好多錢
中國是一個工傷事故頻發的國家。近日,國家安監總局表示,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准,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准實行後,在安全生產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
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這將比目前實行的「不低於20萬元」的標准高近兩倍。
差不多最少也 在40萬左右,怎麼 說,7.5就是一個人賠40萬的
③ 挖礦人死了東西怎麼找回來
怎麼現在網上都在問考采礦研究生的!受什麼給蠱惑了!都考研究生了,還不選個好點的專業!光聽說好考就考,為了考研究生而考,也太不負責了!兄弟,哥給你講講采礦,礦大采礦,採煤主,跨專業的不好考,要復試專業,沒有學過的還是比較難的!什麼是煤礦知道嗎?在網上搜素真實的煤礦,東西太多了!哥是干煤礦的!今天剛從山上回來,算你走運!給你說說煤礦,干煤礦的人叫煤黑子、過去都是犯人或走投無路的人乾的,現在好多了,待遇提高了,但社會地位任然很低!轉的打字太累,下面說的不全,但屬實!看看
考采礦工程專業的看看! 網上好多人在瞎扯淡!什麼采礦專業就業率高,工資高、帶家屬、當礦長。。。
1就業率高:能不高嗎?到礦上後3年之內走大半,誰干。比我們晚一屆的那個班最慘,來我們局十幾個人,幹了不到3年,犧牲了3個,也是倒霉,其中兩個都是採煤隊副隊長,現在這個班除了一個堅守,其他都撤了。
2工資高,到科級了,除了福利、五金拿到手8萬多,但一天在山溝溝里,煤礦大多都在山裡,沒勁。一般去了從技術員開始,是最苦的一段時期,還不如工人,值班、搞技術、業務等等只要需要寫的東西,那怕是黨建的都是技術員的活,而且同時要下井跟班,一個月下井25個以上,和一般工人一樣,好多熬不住了都在這個時期跑了,一般一個月全部加上5千多吧!但受得那個罪是你上學時想不到的。不光是工作辛苦,而且煤礦這地方管理粗暴一些,畢竟煤礦大半是協議工,一般文人的辦法管不了,學校畢業的在煤礦不一定吃的開,畢竟它不是什麼高科技。領導就和土匪頭子一樣,對待下屬粗暴,隨便罵!想要尊嚴的別考慮幹了。就是當了科級了,也一樣,每天早上開早調會,簡直就是礦領導罵奴才的會,不了就走人!
3帶家屬,你帶誰。煤礦都在山溝溝里,誰願意跟你來,誰願意把自己的青春留在那裡。工作艱苦、天天加班、安全壓力大、環境惡劣,從當技術員就開始值班,值自己的班、替上面領導值班,過節假期根本就別想,好像每天都穿著臟臟的工作服,待在沒有太陽的井下,每星期能回2、3次家(家在離煤礦30公里的小鎮上)就不錯了,我有些同學在更偏遠的礦,每月只回1次!圖什麼啊!常問自己,當初怎麼沒學個手藝,哪怕理發、廚師!現在每天只能和黑煤、煤黑子、農民工打交道!不過再說我又算幸運,我找了個好媳婦!比那些現在單身又不想隨便從老家農村找個的同事好多了!部分找農村媳婦的,給安排有關系的到礦燈、澡堂、食堂(領導的可以直接到機關),沒關系的乾洗煤廠的活,那個煤塵大的,臟的不是你能想的,誰家的媳婦捨得干這活。
4不一定去礦山。你學采礦不去礦山去那,就業面太窄了,要是學機電、地測的還行,可以轉行,學采礦的你到哪去。設計院?問題人家不要那麼多人啊!你在煤礦都混不好,還想能到設計院嗎!要能去,我看早都去了!誰去下井啊!
5當礦長,做夢!一個礦有幾個礦長、副礦長!簡單一句話,煤礦關系網後的幕布比煤都黑!你再能幹沒關系,那你只有累死的份!要是做事在耿耿的,那連個先進都沒你的份。
6億萬富翁,天方夜譚。要都能當億萬富翁,全中國的子女都來上采礦了。你爹是長,再不行是縣長,那到有可能。不過要是有那麼個爹,是絕對不會讓你干煤礦的。
7高學歷在煤礦吃香。不見得,同事中有前年來的研究生,業務沒的說!沒關系,頂頭上司現在給他干不完的活,而且還不說好,故意整他。私下說這傢伙不會來事,清高,煤礦沒什麼高科技,來個大專生就綽綽有餘了,你看我工人干出來的,弄個成人大專,不一樣嗎!
8采礦是冷門。劍走偏鋒出奇制勝!誤人子弟啊!為什麼冷,沒人去干啊,所以冷!國家就沒好好考慮過這個行業,這個行業就是最下等的行業,你想在這行混出名堂,痴人說夢!出去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干採煤的!而且為了給在別人面前顯得有尊嚴一點,干煤礦的同學們和別人一起都是裝大款,假大方,說大話,為什麼?就剩可憐的一點自尊了!
9國有大煤礦安全。是比小煤礦強!電視上報道的全國先進,乃至世界先進的煤礦企業!不一樣,都有事故,而且能在電視上看到的都是大的,零星的就太多了!煤礦有個安全指標叫「百萬死亡率」,知道是什麼嗎?每出一百萬煤傷亡人數。說明煤礦很難做到不死人!
10.露天煤礦比井工煤礦好!胡說,沒干過的別亂說。都辛苦,露天煤礦條件更差,風吹日曬、煤塵、粉塵!就業面更窄、工作地點更偏遠,我們單位幾個露天礦每年進人,出人90,年年招年年走。關鍵:工資待遇一般、工作環境差、找不上女朋友、一個月只能回一次家等等井工煤礦有的不好他都有,井工煤礦沒有的壞處他也有。(不過它沒有瓦斯)
煤礦苦啊!考研改行吧!別像哥這樣,青春留下了如此的悔恨!為了家人、為了孩子、也為了短短的人生。
④ 有沒有顯卡挖礦的老哥知道,6張顯卡挖礦不穩定經常死機怎麼辦
我感覺應該是電源小了,你是6個同樣的顯卡嗎?按滿負350w算,6個應該是2000w以上的電源。死機是功率不夠的表現。
⑤ 挖礦死人 原理
水、氣、火、土。人造或地設的災難。
⑥ 泰拉瑞亞挖礦老是死怎麼辦各種事故。
反應要夠快(不然有勾爪沒用出來也會摔死) 還有 包里隨時帶個魔鏡或回家葯水
⑦ 中國人在緬甸挖礦埋死,而礦老闆是中國人,事故可以拿到中國來解決嗎
不可以,因為不是在中國發生的事,而是在緬甸發生的,所以要按緬甸的法律和賠償標准進行處理。
⑧ WOW挖礦找死人哦。錫礦那裡多啊。找了一下午了!求高手指點。。
告訴你,樓上一定不是專業挖礦的
告訴你,挖錫礦去千針石林挖,那裡銅礦,錫礦,鐵礦,銀礦,金礦都有,其中,錫礦與鐵礦多,基本你挖完錫礦升了挖礦可以繼續挖
⑨ 非法采礦過程中導致一人死亡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嗎
一人死亡,尚不構成重大事故,也就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佔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如《德國刑法》。有的則在過失致死傷罪之外,另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如《日本刑法》、《義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條款為《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該兩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主體是不同的。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筆者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並不僅限於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後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後面增加了一條,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屬於安全類事故,因而該條應適用於《刑法》第134條之情形。從本條規定看,應當屬於一種法律擬制,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後,因不報或謊報而造成的損失,事實上是責任事故後果的延伸。但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關方面報告的資格,即行為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張處於無法控制的狀態。而此時,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出於各種利益原因,不報或謊報致使損害結果失控、加重。因此,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並不是真正的重大責任事故製造者,而是本身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本身是事故製造者則適用《刑法》第134條,而不報、謊報行為便作為情節了),在事故的善後處理中應履行職務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職務的,法定的「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以一定的職務,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的情況。因此,適用《刑法》第139條第2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為特殊主體。
《刑法》原第13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述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將之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刪去了「不服管理」內容,同時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作為加重情節另款規定,並在法定刑的設置上予以提高。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9條之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情節嚴重的」也成為該罪客觀行為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