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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評估

發布時間: 2021-06-14 22:16:52

『壹』 探礦權的評估流程及注意事項 采礦權的評估流程及注意事項

資產評估程序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遵照科學、客觀、認真負責的原則,開展無形資產評估的程序如下:
一、簽約:評估前客戶需要與本公司簽定協議,就評估范圍、目的、基準日、收費、交付評估報告的時間等項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正式簽署協議,共同監督執行。
二、組建項目組:視評估項目大小、難易程度、組成由行業專家、評估專家,經濟、法律、技術、社會、會計等方面專業人員參加的項目評估組,實施項目評估,項目組實行專家負責制。
三、實地考察:項目組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考察,考察了解企業的發展變化,經濟效益,市場前景,技術生命周期,設備工藝,經濟狀況,查驗各種法律文書會計報表,聽取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匯報。
四、市場調查:採用現代手段在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收入的消費群體中進行調查。有的評估工作還要進行國際市場調查,取得評估的第一手資料。
五、設計數學模型:採用國際上通行的理論和方法,根據被評估企業實際情況設計數學模型,科學確定各種參數的取值,並進行計算機多次測算。
六、專家委員會討論: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評估結果,專家咨詢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必須有行業專家出席,半數以上專家無記名投票通過,評估結果才能獲准通過。
七、通報客戶評估結果:將評估結果通報客戶,客戶付清評估費用。
八、印製評估報告,將評估報告送達客戶。
九、後續服務工作:評估結果的延伸服務、咨詢、宣傳策劃。

『貳』 采礦權價值如何評估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指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和采礦等一系列活動的權利,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
(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
(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並獲得收益;
(3)由於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後,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後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采礦權,是指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的法律文件是采礦權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可以在規定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獲得超額投資回報,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所謂資產,會計上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並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按存在的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那些具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等;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礦業權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礦業權市場上合法流轉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是在礦業權市場的經濟活動中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科學評定與估計。其實質是對礦業權內在或潛在價值(表現為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即市場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質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
根據礦業權評估的定義,礦業權評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評估的主體、客體、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叄』 礦產資源評估計算

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三大類。
它是發展採掘工業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品種、分布、儲量決定著采礦工業可能發展的部門、地區及規模;其質量、開采條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響礦產資源的利用價值,采礦工業的建設投資、勞動生產率、生產成本及工藝路線等,並對以礦產資源為原料的初加工工業(如鋼鐵、有色金屬、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個重工業的發展和布局有重要影響。礦產資源的地域組合特點影響地區經濟的發展方向與工業結構特點。礦產資源的利用與工業價值同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條件有緊密聯系,隨地質勘探、采礦和加工技術的進步,對礦產資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所謂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目前我國已發現礦種171個。可分為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地熱)、金屬礦產(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氣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
礦產資源保護的廣泛含義: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 防止礦產資源的損失, 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將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
[編輯本段]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生產的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
二、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體系及定期報表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 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對本地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督察員;派出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以下職責:
一、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地質依據;
二、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第七條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加強開采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礦辦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
第八條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第十條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礦山企業的開采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采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采應當有采礦設計。
第十三條礦山的開拓、采准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降低貧化率。
第十六條選礦(煤)廠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定期進行選礦流程考察;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洗精煤)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標的,應當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報銷礦產儲量,應當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鑒定後,向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正常報銷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同一采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二十一條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准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因開采設計、採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選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准確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是指對探礦權采礦權所依附的礦地產的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探礦權采礦權所具有的市場價值進行的估算。

【探礦權評估】是指探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託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探礦權價值進行估算的行為。

【采礦權評估】是指采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託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采礦權價值進行估算的行為。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門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過程中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本身是市場行為,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政府監督管理的作用是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和公正。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是指從事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必須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業務。

【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是指對國家出資探明的礦地產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具有的市場價值的估算。凡持有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地勘單位或礦山企業,在轉讓其探礦權采礦權時,必須對此前無償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價值。

【評估委託合同書】是指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委託人與評估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書。評估委託合同書應包括:評估項目名稱,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評估期限,收費方式和金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評估委託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完整真實的評估背景材料,並對其負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報告】是指評估機構根據評估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資產狀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選擇使用規定的評估方法及合理的參數,科學、公正地評估後提出的估算該探礦權、采礦權價值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需由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簽章,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後生效。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報告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是指評估機構進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時選用的方法。采礦權評估可以選用的方法包括:可比銷售法;貼現現金流量法。探礦權評估可根據地質勘查程度選用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貼現現金流量法;地勘加和法。

『伍』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行業的法規文件

『陸』 采礦權評估方法有哪些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指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和采礦等一系列活動的權利,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
(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
(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並獲得收益;
(3)由於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後,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後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采礦權,是指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的法律文件是采礦權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可以在規定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獲得超額投資回報,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所謂資產,會計上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並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按存在的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那些具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等;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礦業權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礦業權市場上合法流轉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是在礦業權市場的經濟活動中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科學評定與估計。其實質是對礦業權內在或潛在價值(表現為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即市場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質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
根據礦業權評估的定義,礦業權評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評估的主體、客體、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柒』 采礦權價值 如何評估

采礦權價款評估的詳細流程
1、評估委託人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及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並以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圖;*
3、儲量核實報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4、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書或批准文件;*
5、評估基準日前三年的全套財務報表,至少提供礦產品產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收入統計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成本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6、礦山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技術人員、職工隊伍、注冊資金、歷史沿革隸屬關系的演變,取得采礦權方式、時間及變動情況、采礦權評估目的及有關過程、生產經營概況等);
7、采礦權以往評估及價款處置情況資料,包括歷次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礦業權價款處置文件(合同或協議以及繳款憑證)復印件;
8、礦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圖,儲量平面圖9、評估基準日年度礦產品結算單(主要批次)或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復印件;
10、礦區交通位置圖、綜合性的地質礦產平面圖(標注礦區范圍的地形地質圖)、儲量計算圖主要礦體典型剖面圖(勘探線剖面圖)、開拓系統平面示意圖及采選工藝流程圖;
11、地質勘查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計算的儲量截止日至評估基準日礦山的開采礦量。礦權評估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委託評估階段、評估階段、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
1.評估委託人和評估受託人 評估委託人可以是持不同評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擬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擬申請登記礦業權的礦業權申請人,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擬受讓礦業權的受讓人,設定礦業權抵押時的債權人,擬進行企業重組改制或上市的礦業權人等。一般地講,任何人都可以委託礦業權評估,但如果是將評估結果作為出讓礦業權時收取礦業權價款的依據的評估,必須由出讓礦業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評估委託人;如果是需要申請確認或備案的以轉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為目的的評估,則必須由礦業權人作為評估委託人。簡言之,有權處置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只有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因此必須由權利人委託評估。除此而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上將有別於前者。
2.委託程序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由委託人出具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 委託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接洽委託事宜時,應說明其委託評估的目的、委託評估的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評估機構也應向委託人說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等。當雙方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或由委託方出具委託書。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評委託合同書中應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這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備工作 接受委託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一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小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於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赴委託人所在地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資性質、投資數額等。還包括目前評估對象周邊的勘查、開采活動,及與評估對象之間的關系。 (2)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了解地形地貌、礦業活動情況,抽樣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礦、選礦設施等。 (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市場價格。 (4)擬定評估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估方法。收集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5)歸納、整理資料。
(二)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託人交換意見,並做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定稿後,向委託人提交正式的評估報告書。 委託方提供的必要資料有: 出讓評估:勘查區范圍的面積和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范圍意見書; 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能說明勘查出資性質的證明文件; 各階段地質報告及圖件; 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情況的有關文件; 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及上報的儲量變動報表。 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有關審批文件; 選礦工藝流程和產品方案; 礦山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產率等實際指標統計報表; 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統計報表等。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和備案階段僅對應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破業權;是必經程序,並且是由權利人為委託人的評估。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都需要評估和對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
(一)采礦權確認 國務院關於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託確認兩種形式。 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部頒發采礦權證的、采礦權股票上市的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標形式出讓的。 委託確認:部確認之外其他采礦權評估確認工作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確認後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一並提交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並下發確認書。
(二)探礦權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於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託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託書或雙方的評估委託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並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於1998年國務院240號令發布後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後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於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並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齊全、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並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後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後做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准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准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捌』 礦山評估資質

采礦登記審批(一)申報材料1、劃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1)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報告3份(包括歷次地質工作情況及資源儲量情況,礦產資源初步利用方案等);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書或營業執照影印件3份(驗原件);(3)地質報告1套;(4)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文件3份;(5)礦區范圍圖3份(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6)1:5萬礦山地理位置圖3份;(7)探礦權人申請的應附勘查證影印件3份;(8)縣區局初審意見1份;(9)劃定礦區范圍電子表格1份;(10)采礦權出讓相關資料;(11)規定的其他材料;2、采礦登記(新立)應提交的材料(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3份;(2)營業執照影印件3份(驗原件);(3)縣區局對企業礦的資金、技術、設備情況的證明3份;(4)礦區范圍圖3份(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3套;(6)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安全章節的審查意見3份;(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或證明3份;(8)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備案登記表1套;(9)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3份;(10)縣區局初審意見1份;(11)采礦登記電子表格1份;(12)規定的其他材料;3、采礦登記(延續)應提交的材料(1)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書3份;(2)礦山概況說明3份(包括歷次采礦登記情況及動用儲量情況,保有可采儲量情況及儲量計算依據,對資源開發利用的計劃等);(3)縣區局對保有儲量情況的確認材料3份;(4)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文件3份;(5)礦區范圍圖或井上下對照圖3份;(6)營業執照影印件3份(驗原件);(7)安全生產合格證影印件3份(驗原件);(8)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證明3份;9)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10)縣區局初審意見1份;(11)規定的其他材料;註:(1)變更礦區范圍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報告及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文文件3份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備案登記表1套;2)年產礦石量1萬噸以上的露天采礦和地下開採的礦山必須持有相應設計資質單位編寫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3)批准轉讓的,應附轉讓批准文件。4)采礦權價款已處置的,應提交相應的處置材料;(二)審批程序1、申請人組織材料;2、申請人將材料報市國土資源部門;3、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現場復核的,待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4、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規費並領取相關批准文書;(三)承諾時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材料齊全,20個工作日內結。(四)收費標准1、采礦登記費:新建礦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變更、延續100元。依據: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法》;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地礦部系統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51號)2、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據: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法》;魯價費發[1998]141號文件。3、采礦權價款:由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或出讓成交價格收取。依據: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法。4、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國家規定費率收取。依據:國務院第150號令《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開采礦山必須三證齊全,這三證是:采礦權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因此,一個礦山要想依法生產,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走三證手續,三證齊全後方可基建生產~個人接礦山工程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資質證明。

『玖』 采礦權評估需要什麼特別資質嗎一般評估公司可以做嗎

需要礦業權評估機構才能評估,必須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一般評估公司不能評。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從事礦業權評估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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