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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大挖礦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4-07 17:06:06

A. 非法采礦罪的案例

非法采礦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生於1968年11月22日,漢族,小學畢業,住禹州市磨街鄉尚溝村,農民。因涉嫌非法采礦犯罪於2004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禹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軍奇,河南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04)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於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杜振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田軍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本村的鋁石礦,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達30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在承包這個礦之前已有幾個人開采過,起訴書認定的價值過大,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組織工人開采和承包給他人開採的方式,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達30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明無證開采鋁石礦的事實;證人李進法、王青年、李民選的證言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一致;禹州市國土資源局技術服務中心對被告人李某開采礦坑的測量報告、禹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李某無證采礦進行認定的請示、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該礦測量報告的認定函,經鑒定,李某破壞礦產資源價值60.4萬元。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鋁石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數額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辯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B. 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幾年

1、視情節輕重最多判7年。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拓展資料:

1、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前述已經分析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所面臨的困難和尷尬,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

2、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根據國土部門和公安局查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處的案件看,除了盜采之外,實踐中還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非法采砂營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質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體不同,此種情形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

3、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的情形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數量不大,但改變了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理。將此種行為定性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符合該罪保護農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並使之與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為相區別開來,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目的。

4、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的情形在極個別情況下,非法採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從總體上說,行為人此種情況下採挖砂石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如行為人在自己開發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公共綠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點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為可能會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C.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3)全國最大挖礦案件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二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D. 越界開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位於該縣安谷鄉沙氽村灑澆雨組。2004年9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為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頒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礦區面積為1.7056平方千米,采礦權人為黔西南州昌隆工貿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礦許可證到期後,采礦權人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2005年8月,獲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延續,並頒發了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經群眾舉報,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調查組,對晴隆縣王家灣金礦涉嫌越界采礦問題進行調查。經查,晴隆縣王家灣金礦2005年以來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調查認定,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場共4個,還有8個堆場和公路、水池、臨時公棚等附屬設施。經委託貴州省地礦局一〇二地質大隊對該礦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進行鑒定,確認越界采出金礦石量34716噸,金屬量為37841克,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6149163元。
在充分調查和鑒定的基礎上,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確認了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的違法事實,且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嫌非法采礦罪。2008年8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在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告知程序後,省國土資源廳於2008年12月依法吊銷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采礦許可證。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損失的越界采礦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追究刑事責任。
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而且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其違法情節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本案定性准確。鑒於該礦越界開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履行法定程序後,依法對該礦作出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罰,並將涉案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適當。本案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有證亂采」的違法行為,規范了礦產資源開采秩序。

E. 非法采礦14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根據兩高解釋,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所以,如果是開採到的礦已經達到140萬,那麼就是情節特別嚴重。
量刑標准為3-7年。
而若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是初犯,並能全部退贓退賠,積極修復環境,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你應該極力證明自己並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而是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140萬元。
其次,應該強調初犯的特點,積極退贓,表示願意悔改。
案件信息不明確,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項請當事人咨詢當地律師。

F. 18名中國人在奈及利亞涉嫌非法采礦被捕事件有最新進展了嗎

根據相關外媒的報道,18名中國人在奈及利亞涉嫌非法采礦被捕,將面臨起訴。

法米耶還表示,目前警方正在處理非法礦工,18名中國人將被起訴。

另據非洲某媒體報道,法耶米還表示,理事會曾批准打擊非法采礦的10項政策和計劃舉措,但由於缺乏資金而未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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