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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出現安全事故

發布時間: 2021-06-25 15:34:55

❶ 談談我礦在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

1、缺乏對相關礦山采礦安全規定的重視 我國對於采礦行業,已出台了眾多法律法規,對其開采和管理工作做了較為
詳盡的規定,如《礦山開采法》、《礦山采礦安全規程》等等。但是在實際的采 礦過程中,很多無視這些規定。對於落後的安全管理方法,不予改進和提高,
依然我行我素,導致重大安全隱患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地排除。
2、對於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在礦山開采安全管理過程中,沒有將安全責任落實,在發生了安全事故 之後,相關責任不明,特別容易造成互相推諉的情況,不能對事故原因進行及時
的分析。同時,相關的監管部門也沒有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對采礦安全監督流 於形式,走過場。

3、礦山采礦人員專業素質較低 參與礦山開採的人員往往都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教育,文化程度較低,專業素
質更是不能適應現代化的采礦工業管理需求。很多采礦人員對礦山本身缺乏基本
的了解,在實際開采過程中,由於缺乏專業的知識,個人操作缺乏專業人士指導, 很容易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礦區安全事故。礦山采礦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高,工
作危險程度也很大,因此很多專業技術人才不願留在礦區工作,出現了大量專業 技術人才外流的現象。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和低素質的一線采礦人員之間沒有形成
良性的互動,兩者之間無論是在技術水平上,還是專業素質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 距。這也是導致礦山采礦技術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

❷ 非法采礦導致人員遇難是安全生產事故嗎

如果認定是操作失誤。

應由企業負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是違章操作。

A員工應負相應責任,企業負連帶責任。

B員工應按工傷死亡待遇賠償。

❸ 非法采礦過程中導致一人死亡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嗎

一人死亡,尚不構成重大事故,也就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佔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如《德國刑法》。有的則在過失致死傷罪之外,另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如《日本刑法》、《義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條款為《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該兩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主體是不同的。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筆者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並不僅限於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後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後面增加了一條,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屬於安全類事故,因而該條應適用於《刑法》第134條之情形。從本條規定看,應當屬於一種法律擬制,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後,因不報或謊報而造成的損失,事實上是責任事故後果的延伸。但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關方面報告的資格,即行為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張處於無法控制的狀態。而此時,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出於各種利益原因,不報或謊報致使損害結果失控、加重。因此,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並不是真正的重大責任事故製造者,而是本身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本身是事故製造者則適用《刑法》第134條,而不報、謊報行為便作為情節了),在事故的善後處理中應履行職務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職務的,法定的「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以一定的職務,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的情況。因此,適用《刑法》第139條第2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為特殊主體。
《刑法》原第13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述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將之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刪去了「不服管理」內容,同時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作為加重情節另款規定,並在法定刑的設置上予以提高。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9條之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情節嚴重的」也成為該罪客觀行為之內容。

❹ 山西一煤礦發生透水事故,你認為挖礦都存在哪些風險

山西朔州平魯區茂華萬通源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透水事故,據說當天井下值班人員總共有91人,安全出來的有86人,還有五人被困,事故發生之後,政府派出上百名搜救人員展開了搜救行動。事故發生地位於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白堂鄉,事後經過調查人員發現,之所以會發生透水事故,就是因為工人在作業的時候無意中打通了地下水,導致地下水流入礦井當中,礦工一直以來都是高危工作,在挖礦過程當中都存在哪些風險呢?

日常對身體的損害

出現意外固然影響礦工的人身安全,但是礦工在日常工作當中,因為工作條件差,對身體健康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首先在采礦過程當中,有大量生產性粉末,這些粉末會進入人體當中,增加礦工塵肺病的可能性,在采礦過程當中,還有可能遇到各種不明物體,地下的固體液體氣體都有可能是有毒物質,這些有毒物質進入人體,也會改變人的體質,采礦過程需要伴隨高強度的噪音,噪音對人體的危害也十分嚴重。采礦的機械大幅度的振動,會讓人的記憶力,視力,血壓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地下環境潮濕陰暗,冬冷夏熱,照明不良,這些都在潛移默化影響著礦工的身體健康。就算一生幸運沒遇到意外事故,也有可能因為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疾病纏身。

❺ 無證采礦出現事故屬於安全生產事故嗎

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屬於安全管理事故

❻ 代縣鐵礦發生透水事故,導致此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提起來事故這兩個字,其實每個人內心當中都是膽戰心驚。因為在一些意外事故當中,最好的一種情況是指造成經濟損失,但是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大多數事故當中,除了要造成經濟損失之外,還經常伴隨著一些生命的逝去。而在這些生命逝去以後,被黑暗籠罩的則是這些逝去者的家人,可能一輩子都要陷入到想念與痛苦當中。

若不是背後有著一個又一個需要養活的家庭,這些礦工並不願意冒著生命危險來到距離地面深度如此之高的礦井內作業。而這些礦工在失去生命以後,其背後有著一個又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這樣的悲劇應該引起礦產企業的重視。

❼ 采礦過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安全問題

采礦方法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采礦方法的合理選擇與正確使用對礦山開采安全極為重要,如采礦方法選擇、使用不當,將對礦山地壓管理和日常生產中的安全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如本礦採用房柱法開采,因礦體傾角在5~31°,采場內的頂板暴露面積太大,容易產生冒頂或大面積垮落事故。採用全面法開采,可根據采場內頂板穩固實際情況,留設大小不等的安全保安礦柱,可以提高采場作業的安全條件。
回採工藝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科學、合理的回採工藝將對采場安全和生產作業人員安全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如中深孔電雷管爆破工藝就優於淺孔火雷管爆破工藝、階段落礦優於分層落礦,電耙出礦優於人工出礦等等。如本礦在回採工藝中,礦房內的礦石搬運,若採用人工出礦,因出礦人員長時間地處於較大暴露面積下作業,就增大了冒頂傷人的危險性。若採用電耙運礦,就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開拓運輸方式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在礦井開拓方式選擇時,應按平硐—斜井—豎井的排列順序進行分析、確定。在條件允許下,應優先選擇平硐開拓,因為平硐開拓不但可以節約運輸,排水成本,而且還可以提高井下運輸和井下防排水安全程度。
運輸方式對開采安全也很重要,如有軌運輸與無軌運輸,柴油設備運輸與機電設備運輸,機械運輸與人力運輸等等。
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設計選擇平硐斜坡道聯合開拓運輸系統。斜井運輸系統對今後的生產安全有一定影響,因斜井提升容易發生跑車事故。
通風方式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機械通風優於自然通風,抽出式優於壓入式。自然通風容易受地面氣候的影響,導致井下風流不穩定,產生滯流、反向作用。對礦井作業安全帶來較大影響。

❽ 非法采礦屬不屬生產安全事故

你好,非法采礦是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是兩個概念,為非法采礦是屬於犯罪,謝謝

❾ 貴州煤礦事故致8死1傷,發生礦難事故一般是由於什麼造成的

發生礦難事故一般是由於什麼造成的?分為自然和人為原因。自然原因比如礦井中有瓦斯,在挖礦過程中泄漏,加上挖礦火花引發爆炸、礦井中有水源,挖礦過程中導致水大量滲漏、地震導致泥石流滑落堵住入口等。而人為原因比如像不合理挖礦方式、違章操作、不合理的設備條件、陳舊的設備、挖礦時間過長等。

❿ 俄堪察加半島一金礦礦井坍塌!為何礦井總出現意外坍塌事件

我知道有時候我們是不得不讓自己做一些我們不想做的事情的。而且有時候我們也必須去做一些我們不想做的工具做,因為有時候我們要為自己的生活謀取一些利益,而是要讓我們有一個比較好的生活,就這樣我們才能夠比較好地去養活自己的家庭。而且也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更好的去幫助的家庭有個比較幸福的生活。而且我們也要讓自己通過不斷的努力去獲得更多的收入,從而才能夠讓自己的家庭能夠更好的生活,讓自己的父母子女都能有一個比較安定穩定的生活,這這樣才能夠讓自己的目標實現,而且也只有這樣才能夠讓自己的價值一個比較好的實現。很多人都是去做一些挖礦井的事情,因為這樣的話會讓自己有個比較好的收入,而且也能夠讓自己比較快的去賺錢。挖礦井的確是很容易賺錢,但是挖礦井還是很危險的事情,而且也很容易導致人受傷。俄堪察加半島一金礦礦井坍塌!為何礦井總出現意外坍塌事件?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礦井是地勢不太穩定的。其實我們都知道礦井是一個比較危險的物體,而且也可能會讓我們在那裡面挖的人有一個比較大的威脅,因為很多時候礦井都是地勢不太穩定的,而且很容易去讓自己有個比較好的坍塌,並且有時候很可能會讓自己意外的坍塌,因為很多時候我們都不能夠預測到,而且也不能夠讓自己有一個比較好的人身安全的維護。

總而言之,之所以礦井總出現意外坍塌事件,就是礦井是不太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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