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挖礦石怎麼處理
Ⅰ 盜采砂石如何量刑啊有什麼標准嗎
根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界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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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Ⅱ 私自盜挖河道采砂怎樣處理
埋藏物不都是國家的嘛,沒什麼意義的東西自己留著就好了,金子國家能不要嘛,不過破壞河道的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Ⅲ 私自開采礦石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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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獲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河砂的團伙犯罪。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別以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與麥某(另案處理)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介人葉某介紹,與海尾鎮長山村委會某村村民簽訂協議,並支付給村民相關費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吳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於采砂。符某在明知吳某無任何合法采砂證件的情況下,依然提供兩艘抽砂船及工人幫助吳某開采河砂。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采砂場被扣押售砂票據進行鑒定,該砂場河砂銷售量為6463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開採的河砂銷售量為2625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
經查,被告人吳某夥同麥秋豐合夥開采河砂,並實際負責涉案砂場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昌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符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其中被告人吳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Ⅳ 盜采國家礦產資源超過10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采礦行為。
(2)擅自在未批准礦區采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采礦的,即為非法采礦。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以國民經濟來說,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范圍「,是指礦井(露天采場)設計部門確定並依照法律程序批準的礦井四周邊界的范圍。
(3)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所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指在礦區亂采濫挖,使整個礦床及依據礦床設計的采礦方法受到破壞,造成礦產不能充分開采;在儲存有共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採取采主礦棄副礦的采礦方法,對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不採,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破壞;不按合理的順序采礦,采富礦棄貧礦、采厚層礦棄薄層礦、采易采礦棄難采礦、采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采方法采礦,造成開採回採率低、采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造成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對一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方法采礦,造成資源破壞、浪費等等情況。
Ⅳ 偷采他人礦石而死亡怎麼處理
根據上述描述,他人沒有過失。因此屬於意外事故,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沒有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