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網路挖礦屬於什麼行為
A. 刑法修正案343條中的"違法采礦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B. 大家好,非法進行采沙,檢察院以《刑法》343條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我想問一下非法進行采沙屬於非法采礦
屬於。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非法采沙(砂)也是違反采礦的行為
處罰: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C. 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采礦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D. 采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擅自開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礦產資源。無證采礦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開采和賠償損失。停止開采即責令無證采礦行為人停止開采。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未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的賠償,賠償范圍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有償取得的費用;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已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即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和采礦權人的賠償,采礦權人獲得的賠償范圍為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無證采礦的行政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三種處罰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采礦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無證采礦的刑事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越界采礦行為】是指已獲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區范圍,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實質上也是無證采礦。
【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無製作權的單位或個人,冒用名義,非法印刷製作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也包括用塗改、擦消、拼湊等方式,對真實的采礦許可證進行改制的行為。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非采礦權人冒用他人的采礦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活動的行為。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行為人基本上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動機,相應的行政處罰以財產罰為主,即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采礦許可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需按照刑法28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繳納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行政責任,包括:申戒罰(責令限期繳納);財產罰(加收滯納金);能力罰(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是指采礦權人不按照國家規定接受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如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反映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
【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手續】在變更礦區范圍、改變主要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進行改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其中,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系在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
【破壞或移動礦區范圍界標】是指破壞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和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限期恢復被破壞或被移動的界樁或地面標志)和財產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采礦權】是指未經采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而轉讓采礦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擅自轉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是指從事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采礦登記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為了私情、私利,故意違法法律和事實,做出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
E. 什麼行為屬於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 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F. 非法采礦罪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屬於《刑法》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犯罪類型。《刑法》基本處罰規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G. 我國刑法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罪名
刑法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規定了兩個罪名: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什麼是非法挖礦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