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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影響耕地權屬

發布時間: 2021-08-02 01:04:13

挖礦對環境有什麼污染

你好,所謂挖礦即礦石開發或者礦石采選項目,環境污染與生態影響並存。其影響有多方面,單純的從對水、空氣、疾病、土地四個方面來說,概括為:
水--- a.土石方處置不當或堆放不合理阻斷地表徑流,堵塞河道.
b 生產運行過程中的礦井、露天礦坑疏干水含大量礦石沉積物(如煤礦的煤泥);
如含重金屬 等污染物(因礦石類型和礦石種類而異)。
c.選礦廢水、洗煤廢水、尾礦庫出水對受納水體造成污染。
d.采礦可能導致地表水漏失,形成地下水漏斗,水位下降或漏失,影響區域其他工、農、
生態、生活用水.
e 尾礦庫滲漏、礦井回注水可能污染地下水。,
空氣-- a.礦石施工、採掘、破碎、篩分、磨礦、礦石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礦石粉塵、揚塵、導致
區域空氣質量下降。
b.礦井通風的風井場地污風(含甲烷、二氧化碳等)
c.瓦斯抽采處置不當可引起廢氣異味甚至瓦斯泄露、爆炸事故。
疾病---(環評中稱為人群健康)
a.施工人員及礦山采選人員來自各地,存在地方病轉移問題。
b.作業過程中處於高濃度粉塵環境,長期可導致吸肺職業病。
c.礦山周邊區域長期居住人群患呼吸道疾病概率大大提高,因長期引用受污染地下水
可引起其他相關疾病。
土地---- 礦山開發及采選項目對生態影響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佔地。包括永久性佔地和臨時性
佔地。
a.永久性佔地,礦山工業場地,矸石、基礎設施建設佔用大量土地,導致區域土地利
用類型改變,可能佔用耕地或基本農田、林地等。造成耕地面積減少,農業和林業
生產受到影響,農林經濟、生物量、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
b.臨時性佔地,清基整地破壞植被,棄土棄渣引起水土流失。
e.采礦造成的地表沉降,破壞建築物、影響農業生產及其他設施。

㈡ 采礦權是否允許轉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采礦權是否允許抵押

1.采礦權允許轉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後,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2)采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
(3)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4)無違法采礦行為。
(5)采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6)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采礦權允許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權價款及其它相關費用已按規定繳清。
(2)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3)采礦權未被司法機關扣壓、查封。
(4)采礦權抵押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5)采礦權未處於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間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3.有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的,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采礦權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采礦權的規定辦理。
4.關於查詢采礦權相關抵押、查封、凍結等情況,只允許公、檢、法等部門出具相關調查證明材料,或礦業權人查詢本企業礦山情況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提出的探礦權是否允許轉讓、抵押以及查詢礦權是否抵押或凍結的問題,經認真核實:
(1)探礦權可以轉讓,應具備的條件為:普查地質報告已通過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備案,且全區應達到規范規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探礦權權屬無爭議;無違法勘查行為;探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2)自治區未出台有關探礦權抵押方面的規定。
(3)《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探礦權的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因此,由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若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應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4)業務處室只能辦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審核批辦的業務查詢。請先取得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如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可參加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勘查許可證發證前培訓,進行現場咨詢。培訓信息可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中查閱。

㈢ 發展采礦產工業對耕地有什麼影響

礦渣會佔耕地,地下挖礦會減少耕地,山上挖礦易滑坡淤塞土地。

㈣ 我這邊,平原挖礦,然後土地塌陷,造成房屋塌陷,到哪去投訴該怎麼讓老百姓那到合理的賠償

請直接報警,保全證據,由受害人聯名向法院民事訴訟,要求侵害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㈤ 采礦權區域內土地證辦理的權屬名稱必須和礦權權屬人一致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實踐中一般會如此,盡管理論上我認為無需一致,因為礦產資源法是很明確地規定:「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這一規定反過來似乎應當意味著,當某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為一個特定主體時,國家仍然有權將有關礦產資源(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賦予其他主體。而根據《物權法》,采礦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獲得采礦權的一方,並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就象承包經營權一樣,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一方,也並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當然,實踐中由於考慮到采礦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影響,一般會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結合採礦權人的利益,依法保障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即「……(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㈥ 私人開山挖礦隨便佔用老百姓土地是不是違法行為

你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投訴或者訴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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