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gas
Ⅰ 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
美國是較為嚴格的依法管理的國家。盡管判例在美國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來,美國的成文法律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補充,及不斷細化和條款化,法律法規在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上日益起著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在美國目前的有關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礦法》(1872)、《礦產租約法》(1920)、《礦物材料法》(1947)、《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法》(1946)、《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7)、《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陸架土地法》(1953)、《淹沒土地法》(1953)、《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印第安礦產租約法》(1938)、《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礦產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與開發法》(1970)、《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簡化和公平法》(1966)、《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征購土地法》(1947)、《地表資源法》(1955)、《地表礦山復墾與執行法》(1977)、《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護法》、《出口管理法》、《聯邦森林管理法》、《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質控製法》(1976)、《天然氣政策法》(1978)、《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修正法》(1979)、《國內礦產項目擴展法》(1953)、《深水權利金救濟法》、《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們涉及到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中從礦業土地准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權的招投標程序、礦產品生產、運輸、銷售、貿易、礦業稅收、礦業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開發者、礦業權持有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到環境保護、礦山安全、防範措施、應急程序、勞動力健康、礦山復墾、社區安全、文化古跡保護、戰略礦產儲備等的各個方面,可以認為,它們構成了美國目前關於礦產資源和礦業、(化石)能源業管理的以強調有效管理、安全生產和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為主導的完整法律法規體系。以下作一簡要介紹。
一、《通用采礦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礦法》(1872),也稱「硬岩采礦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國國會於1872年通過,並由UlyssesS.Grant總統於1872年5月10日簽署成法律。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西部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活動,對已開採的礦山提供獲得礦權的機會,幫助開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礦法》(1872)是聯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個主要立法。
1872年通過的《通用采礦法》是美國礦業和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一部經典性法律,至今對美國(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管理仍有重要影響。該法規定,「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無論是已被調查過的還是未被調查過的,均屬於美國,允許(美國公民)個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進行找礦活動」。該法同時建立了目前仍然適用的礦權-專權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謂礦權-專權制度,就是探礦者在公共土地上進行探礦活動,對被認為含有有價值礦床的地區,可確立一項礦權權利(Claim),權利主張者對每項權利主張每年須交納100美元維持費。一旦所主張權利的礦床被確定在經濟上是可開採的,並完成至少500美元的開發工作,礦權權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礦產專權(Patent)申請,以獲得地表權和地下礦產開采專權。從1989年1月3日起,礦產專權申請者需交納250美元申請費,外加每項50美元的礦權費。如果申請得到批准,則礦產專權持有人可以以每英畝2.5美元的價格(對砂礦而言)或每英畝5美元的價格(對脈礦而言)購買地表和地下礦產權。目前《通用采礦法》仍然允許私人公司或多國公司以1872年每英畝土地2.5~5美元的價格購買(含礦的)公共土地。 礦產專權具一定排他性質,可對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說,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具5個要素,即:①發現有價值礦床;②確立采礦權和地點;③記錄采礦權和地點;④采礦權和地點的維持費;⑤礦產專權。根據該法規定,一項砂礦礦權面積通常限於20英畝內,但脈礦礦權面積可稍微大於20英畝。
《通用采礦法》首次確立了可標界礦產(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標界礦產,是指通過提交一個采礦權申請書(一般是一個礦權地,該礦權地僅限於開發和提取礦產,在該礦權地上所規定的權利僅在發現了有價值的礦床後才有效,可對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關部門備案一個采礦權申請書,就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在《通用采礦法》中,最初確立的可標界礦產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礦產(煤適用於1873年的《煤法》),後來國會通過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礦法》對一些礦產(礦種)的管轄權,即分離出一些礦種如石油、天然氣、鉀、鈉、磷酸鹽等不受《通用采礦法》的制約,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轄和約束。目前,通用采礦法中規定的可標界礦產僅包括金、銀、銅、鉬、鉛、鋅、錫、鎢、鉑族、辰砂、石膏、長石、硼砂、螢石、石墨、雲母、寶石 銅、鉛、鋅等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租約的。
現行《通用采礦法》不管轄聯邦「獲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礦產,盡管「獲得土地」也是聯邦所有土地。所謂獲得土地,是指聯邦政府從州或私人所有者那裡通過購買、贈予或徵用等方式獲得的土地。獲得土地上的礦產受《獲得土地的礦產租約法》(1947)()管轄。
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的不足是,該法未含有環境保護的條款,導致許多自然景觀和土地因後來的硬岩采礦作用而遭破壞。該法也沒有對每人所能確立的礦權地數量作出限制,同時也未對礦產開發的時機和方式作出規定,導致許多礦權地從未進行過生產、開發活動。
二、《礦產租約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頒布的《礦產租約法》,確立了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租約制度。在該法中,首次明確了可租約礦產(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租約礦產,一般是指需要通過簽訂租約的形式,才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目前,在《礦產租約法》規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約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油頁岩、地熱資源、鉀、鈉、瀝青、固體半固體瀝青、瀝青質岩、磷酸鹽和煤等(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將煤納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納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約的。此外,在聯邦政府購買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護地上的可標界礦產也是可租約的。
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也建立了礦產租約人的資格制度。該法規定,只有美國公民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租約。該法也規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別礦種如煤、磷酸鹽、石油天然氣、鈉等可以租用礦地的最大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560英畝(油頁岩最大面積不超過5120英畝)。該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外國人擁有采礦租約,但在(采礦)公司中擁有股份者除外。該法也首次確立了可租約礦產的權利金制度。
《礦產租約法》在1920年頒布後,歷經超過40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就租約人權利義務、權利金、紅利、土地租金、租約存續條件、公共利益、環境保護、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延續、具體礦產的采礦技術條件和指標等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訂,使《礦產租約法》處於不斷的完善之中。
該法規定,礦產租約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國主要礦產的權利金如下:煤(露天礦山)12.5%,煤(井下礦山)8%;磷5%;鈉5%;鉀5%;石油和天然氣12.5%。
三、《礦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頒布的《礦物材料法》對利用公共土地(聯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作了規范性規定。該法規定,砂、礫、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風化花崗岩、壓碎的岩石、灰岩、規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礦產(Salableminerals)。該法授權土地管理局以市場公平價格,或通過銷售合同方式,銷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礦產(礦物材料)。對政府部門利用這些礦物材料,可以發給免費利用許可證,數量一般也不限。該法也允許土地管理局對非贏利性組織利用有限數量的可出售礦產發放免費利用許可證。免費利用許可證持有者不能銷售所利用的礦物材料。免費利用許可證有效期為10年,可延期1年。
該法規定,當需要對礦物材料礦產進行鑽探和槽探時,必須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權,土地管理局將對采樣和試驗結果強加約束條件和復墾要求。相關分析、測試結果必須要呈交給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測試結果含有商業機密內容,許可證持有者可提出,將其排除在公眾檢查之外。如果銷售材料價值不到1000美元,可簽訂小額銷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礦物材料來自社區附近,則買賣合同可直接從土地管理局獲得。
無許可證或未簽訂合同而擅自從公共土地開採石料者,將被認為是未被授權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將可能處以1000美元的罰款,並可能處以1年的牢獄。
四、《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針對對大量非生產性的聯邦煤炭租約的關注,美國國會修改了《礦產租約法》(1920),制定了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以懲罰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實質性煤炭生產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商業性煤炭生產狀況上升的勢頭。該法確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及時地(在合理的期限內)開發、生產煤炭資源,滿足國家能源需求。
該法第3款明確規定,如果能源公司的採煤公司不遵守聯邦煤炭租約規定,即在獲得煤炭租約的10年內不進行商業性煤炭開發和生產活動,則將被禁止參與新的聯邦陸上油氣租約的競爭。
該法也確立,新規定不僅適用聯邦煤炭租約,也同樣適用於聯邦陸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氣租約和其他礦產租約,從而奠定了聯邦礦產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圍內積極開發和生產相關礦產的政策基礎和制度。
五、《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Federal )
1987年頒布的《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是美國關於規范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查、開發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規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過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規劃程序評估後,方可進行油氣租約活動。租約可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類。在油氣資源開發可能與其他資源或土地利用的保護與管理相沖突的地區,必須要實施相關的緩解措施或補救措施。該法要求,可進行油氣租約的公共土地必須首先要以競爭的方式獲得。非競爭的油氣租約只有在進行了競爭性的拍賣而又無人進行投標的情況下才能簽訂。該法規定,在下48州地區,最大競爭的租約面積為2560英畝,在阿拉斯加州地區為5760英畝;在所有各州,最大非競爭的租約面積為10240英畝。競爭和非競爭性租約有效期一般為10年,但此後只要石油或天然氣能以盈利的數量生產,該兩類租約均能繼續有效。該法也規定了開發商租借公共土地進行油氣開發,可首期付款並以後以權利金的形式,繳納補償費。
該法規定,只有美國成年公民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未成年人不能獲得租約,但租約可以授予給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受託管理人。依據美國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和公司也有資格獲得油氣租約。外國公民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外國人僅能通過對美國公司的股票持有獲取相關利益,且只有當該外國公民所屬國法律不排斥美國公民類似的權利時才為有效。
該法規定,租約給予租約人在所租約土地上勘查、鑽探、提取、處理石油天然氣礦床的權利,但不包括氦。租約人在進行有關擾動地表的行動前,必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租約土地上,租約人不能建房屋、耕種土地或開發其他礦產資源。在開始鑽探工作前,租約人或運作者必須要提交不低於10000美元的保證金,以保證相關人遵守租約條款,包括環境保護等。
六、《外大陸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陸架土地法於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該法是指導、規范在外大陸架地區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加快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護海洋環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該法認為,開發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資源對保障美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至為重要,因而應當鼓勵在外大陸架上開展石油天然氣勘查和開發活動,鼓勵用新技術開發油氣資源,減少因石油開發帶來的負面影響。該法也要求要嚴格保護海上環境,要平衡油氣開發與人類、海洋和海岸環境的保護。
該法規定,必須要以投標方式取得在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租約。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勘查計劃,包括:①預期的勘查活動安排;②所用的設備;③每口鑽井的大體位置等。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開發、生產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開發、生產計劃,內容包括:①要做的具體工作;②相關設施和運作;③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④預期的開發或生產率及時間安排等。
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可能受到影響的州和地方政府能及時了解外大陸架開發信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參與油氣政策和規劃決策。該法授權內政部長簽發外大陸架礦產租約,並制定外大陸架油氣開發活動的管理規章。
1953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及隨後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國過去50年來在外大陸架土地上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障國家經濟和能源安全,減少對外國石油依賴的政策基礎。
七、《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頒布的《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承租人、運營商和其他相關人對從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區采出的石油天然氣開展運輸或銷售等商業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生產場地和運輸目的地、銷售價格、運輸或銷售記錄、生產場所安全計劃、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權利金或相關收益等。同時,明確界定了內政部長在管理、實施和維持與在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上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有關的權利金管理體系的職權和責任。該法對規范聯邦土地上與石油天然氣生產、銷售有關的記賬活動和權利金收取活動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在聯邦權利金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內政部長的職責是:
建立綜合的檢查、稅收、財務和生產賬目和稽查體系,以精確確定石油天然氣權利金、利益、罰金、懲罰措施、費、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數額;
建立程序以確保被授權的部長代表每年對生產有意義數量油氣的租約地至少檢查一次;
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所有從事這項檢查工作的授權代表的相關方法和技術;
稽查和調解所有目前的和過去的油氣租約的租約賬目,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進行額外的權利金收取或退還活動;
與獨立的持證會計師簽署合同和相關協議,以稽查油氣租約的承租人或經營商的賬目和記錄。挑選這種持證會計師必須要根據《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1949》,進行競爭性招標。
該法規定的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如下。
承租人:根據租約或礦產租約法相關法律按時、按規定方式支付權利金或其他付款;如發生租約轉讓,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內,通知內政部長關於權利金或其他付款義務的轉讓。
運營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計劃,保護陸上所生產或所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以防止被偷,該安全計劃應符合內政部長所規定的最低標准;制定和遵守內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最低場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約土地或外大陸架土地上所生產或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被偷;不晚於油井開始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產90天以上重新恢復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通知內政部長油井開始生產或恢復生產的日期。
運輸商:通過車輛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石油運輸商應攜帶相關文件,表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和第一運輸目的地;通過管線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運輸商應保留文件證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計劃輸送的石油或天然氣的第一目的地等。
該法除規定了部長職責和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賬目記錄、及時的權利金支付、相關責任、聽證和調查、檢查程序、民事和刑事處罰等外,還要求內政部長就該法的實施情況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該法同時也要求內政部長就聯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鈾、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礦產的權利金(管理)問題開展研究,並將建議的立法提交國會進行審議。
八、《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是一部確立美國煤炭礦山土地復墾制度的重要法律。該法律規定所有煤礦山在采完之後必須要進行礦山復墾,要達到復墾要求和標准,並規定在復墾不可行的地區,不得進行露天煤炭采礦活動,同時,規定了必須要以保護環境的方式,開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礦活動。
為了解決復墾資金問題,該法規定,煤炭生產者必須要繳納復墾費,標準是:露天煤礦每噸35美分,井下煤礦每噸15美分,或按煤炭價值的10%繳納復墾金。履行職責的聯邦雇員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礦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凡故意違反者將面臨不超過2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
在《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中,還規定了開采其他礦產資源也必須要進行土地復墾,從而原則上確立了美國礦山土地的復墾制度。
九、《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頒布的《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導美國煤炭礦山生產安全和礦工健康的重要法律,並建立了礦山安全檢查制度。1952年聯邦政府制定了《聯邦煤炭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年對某些井下煤礦山進行檢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斷發生。1969年,為了有效遏制煤礦山事故的發生,聯邦政府頒布了比以往任何有關采礦工業的聯邦法律都更綜合、更嚴格的《聯邦煤炭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大大加強了聯邦政府對煤炭礦山的執法權。該法還規定了煤炭礦山的健康標准以及健康和安全標準的具體程序等。
十、《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礦工業的礦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對保障美國礦山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的礦山檢查制度與《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大體相同(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但在范圍上擴大到非煤礦山,從而將礦山安全檢查制度擴大到所有礦山企業。
該法還授權成立了礦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負責美國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檢查工作,並建立了獨立的礦山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專門負責評估MSHA的執法行動。該法也將以前屬內政部的礦山安全檢查職能調整到勞工部的職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希總統簽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國應對21世紀能源問題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導美國未來能源生產、發展和走向的綱領性法律。
該法對美國當前一段時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標准、能源市場規則、高效率能源產品、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幫助,美國化石能源生產、銷售、深水油氣生產稅收減免、天然氣管線鋪設、公共土地准入、陸上枯竭油井、市場改革、市場透明性,煤炭開發與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氫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能源與環境、國際合作、研發項目評估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和界定,規定了提供聯邦抵減應稅收入(TaxCredits),以鼓勵消費者和工業用戶購買高燃料效率混合電車、高能源效率電器設備和節能型住宅和產品等。
該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強能源保護和研究與開發,為美國人民提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供應多樣性。
Ⅱ 計算以太坊中 發送交易/調用合約方法 需要消耗多少gas
普通交易所需的gas
> eth.estimateGas({from:eth.accounts[1], to: eth.accounts[2], value:50000000000000})
21001
> eth.gasPrice
20000000000
如上,顯示這筆account[1] => account[2] 的交易需要21001 gas, 當前的gasPrice為 20000000000,下面來驗證一下
給賬戶1解鎖,發送這筆交易,並開啟挖礦打包
Ⅲ 以太坊怎麼挖礦
與所有區塊鏈技術一樣,以太坊使用基於激勵的安全模型。聲稱是網路中的礦工的任何節點都可以嘗試創建並阻止驗證區。世界各地的許多礦工正在同時創建和驗證區塊。
一、以太坊采礦的基本原則
1、與所有區塊鏈技術一樣,以太坊使用基於激勵的安全模型。聲稱是網路中的礦工的任何節點都可以嘗試創建並阻止驗證區。世界各地的許多礦工正在同時創建和驗證區塊。每個礦工通過向塊鏈發送塊來提供數學機制的「證據」。此測試類似於保證:如果此測試存在,則此塊必須有效。
2、對於要添加到主鏈的塊,礦工必須比其他礦工更快地提供此「測試」。通過礦工提供的數學機制的「證明」,每個區塊的確認過程稱為工作測試。經證實,新區塊內的礦工將獲得一定的獎勵。什麼是獎勵?以太坊使用內在數字代幣 - 以太作為獎勵。每次礦工嘗試新的塊時,都會生成一個新的以太坊並將其提供給礦工。
第二、以太坊和比特幣的區別
1、同點:比特幣和以太坊都是成功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人們通過比特幣認識區塊鏈技術。通過以太坊,人們意識到區塊鏈可以是獨立的。所有這些都基於區塊鏈,其中交易是公開記錄的,貨幣和資產交易更方便和讓步,並且消除了繁瑣的中間人。
2、差異:比特幣是一種分散的點對點數字支付系統,類似於全球清算銀行。而且這家銀行不是一個集中式組織的成員,它沒有CEO,它沒有管理員,只有代碼的基本原則和共識。從同行轉移價值,沒有其他第三方或信託機構。
3、比特幣總量為2100W。對於每生成21W的塊,塊生成的比特幣數量減少一半,每10分鍾生成一個塊。一般而言,它是一種通貨緊縮的電子貨幣。以太坊的定義是一個分散的點對點虛擬機,可以理解為使用代幣執行價值分配並吸引所有各方建立生態系統的平台。以太坊的總量沒有上限。
三、智能合約和協議ERC20
1、智能合約首先是合同,它以代碼的形式規定交易執行的雙方,並規定了執行合同的某些激活條件。一旦這些條件被激活,商定的交易就會自動執行,通常是一些交易。這些交易將由礦工挖掘出來,並最終合並到公共鏈中,這是不可否認的,不可逆轉。
2、以太坊中的智能合約基本上是互聯網上的開源。任何用戶都可以看到相關介面的定義和激活時間。如果沒有統一的標准,許多智能合約將使每個人都難以理解,這份智能合約究竟做了什麼?此時,ERC20協議已啟動。
3、開發人員可以通過查看其他智能合約然後調用自己的合同輕鬆了解相關界面的角色。標准化是非常有益的,這意味著這些資產可以在不同的平台和項目中使用,否則它們只能在特定情況下使用。
四、為什麼以太坊可以用來發送硬幣
因為智能合同的存在的,合同可以被用來安排貨幣集資最後存入帳戶的用戶,並且因為0x7D0使用相同的標准ERC20如直接交換0x7D0和FAD支持以太坊生態系統這將更容易。
五、以太坊貿易限制
1、對於每筆交易,交易的發起人必須設定交易的Gas限價和Gas價格。不同的操作將產生不同的Gas,Gas成本當礦工完成後,礦工將停止運行並且用過的Gas將被獎勵給礦工。
2、如果某些氣體仍然存在,如果用戶聲明限制值太低或者中間的帳號Eth不足以支付Gas消耗,它將返回到交易的發起人或智能合約的創建者,由於Gas不足,協議將被取消,用於計算的Gas將不會退回賬戶。
六、網路計算能力為太坊全
乙太網中所有當前采礦機器的總計算能力,當前采礦集群是根據該值計算的當前塊的難度。
七、以太坊提取難度
塊的難度用於提高塊驗證區的一致性。 Genesis塊的難度是131,072,並且有一個特殊的公式用於計算之後每個塊的難度。如果檢查塊比前一個塊更快,則以太坊協議將增加塊的難度。通過調整塊的難度,您可以調整驗證區塊所需的時間,即突發速度。檢查時間的自我調整以繼續以恆定速率生成新快。
8、單張卡的計算能力與采礦收入之間的關系
單張卡的計算能力越大,可以進行的檢查越多,獲得公式結果的概率是,情況越大,如果使用地雷組,所提供的股份數量越大,采礦業的收入就越大。
Ⅳ Filecoin挖礦中的Gas費是什麼
這個問題,本人可以回答,GAS 英語翻譯為「汽油」,GAS 費可以理解為 IPFS 的燃料費用。一次性的消耗完了沒有了,就是手續費。2021年7月1日Filecoin主網已完成v13 HyperDrive網路升級,Gas費顯著降低,現在參與萬維雲IPFS項目,1T的盤位需要質押大概需要7枚FIL,GAS消耗是約為0.0052枚。
Ⅳ wow求采礦溶解升級法
熔煉升級法只能練到75。75以後熔煉銅錠和青銅錠變灰,而熔煉鐵錠還不可學。。。後面也是如此。當可以學習熔煉鐵錠或者更高級礦的時候已經變灰了。。。。所以還是拿起鋤頭,老實挖礦吧。。。
Ⅵ eth挖礦是什麼原理
凡是涉及到幣,就一定離不開挖礦。以太坊網路中,想要獲得以太坊,也要通過挖礦來實現。說到挖礦,就一定離不開共識機制。
不知道大家還記得比特幣的共識機制是什麼嗎?比特幣的共識機制是 PoW (這是英文 Proof of Work 的縮寫,意思是「工作量證明機制」)。簡單來說,就是多勞多得,你付出的計算工作越高,那麼你就越有可能第一個找到正確的哈希值,就越有可能得到比特幣獎勵。
但是,比特幣的PoW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就是它處理交易的速度太慢,礦工們需要不斷地通過計算來碰撞哈希值,這是勞民傷財且效率低下的。對區塊鏈知識有涉獵的朋友們應該看到這樣一種說法:
以太坊為了彌補比特幣的不足,提出了新的共識機制,名叫 PoS(這是英文的縮寫,意思是「權益證明」,也有翻譯成「股權證明」的)。
PoS 簡單來講,其實就跟它的字面意思一樣:權益嘛,股權嘛,你持有的幣越多相當於你的股權越多,你的權益越高。
以太坊的PoS就是說:你持幣越多,你持有幣的時間越久,你的計算難度就會降低,挖礦會容易一些。
在以太坊最初的設定中,以太坊希望能夠通過階段性的升級,在前期依舊採用PoW來構建一個相對穩定的系統,之後逐漸採用 PoW+PoS,最後完全過渡到 PoS。所以,說以太坊的共識機制是PoS,沒錯,但是PoS只是以太坊發布之初的一個計劃或者說目標,目前以太坊還沒有過渡到 PoS,以太坊採用的共識機制仍是 PoW,就是比特幣那個 PoW,但是又和比特幣的PoW稍稍不同。
這里的信息量有點大,
第一個信息點是:以太坊目前採用的共識機制也是PoW,但是和比特幣的PoW稍稍不同。那麼,和比特幣的PoW到底有什麼不同呢:簡單來說,就是以太坊挖礦難度可以調節,比特幣挖礦難度不能調節。就好比咱們高考,因為各個省份的教學情況、生源人數都不一樣,所以高考分為全國卷和各省自主命題。
以太坊說我贊成這樣分地區出題,比特幣說:不行,必須全國同一卷,大家難度都一樣!
通俗解釋,就是,比特幣是利用計算機算力做大量的哈希碰撞,列舉出各種可能性,來找到一個正確哈希值。而以太坊系統呢,它有一個特殊的公式用來計算之後的每個塊的難度。如果某個區塊比前一個區塊驗證的更快,以太坊協議就會增加區塊的難度。通過調整區塊難度,就可以調整驗證區塊所需的時間。
以太坊協議規定,難度的動態調整方式是使全網創建新區塊的時間間隔為 15 秒,網路用 15 秒時間創建區塊鏈,這樣一來,因為時間太快,系統的同步性就大大提升,惡意參與者很難在如此短的時間發動51%(也就是半數以上)的算力去修改歷史數據。
第二個信息點是:以太坊最初的設定中,希望通過階段性升級來最終實現由 PoW 向
PoS過渡的。
時間追溯到 2014 年,在以太坊發布之初,團隊宣布將項目的發布分為四個階段,即 Froniter(前沿)、Homestead(家園)、Metropolis(大都會)和 Serenity(寧靜)。前三個階段共識機制採用 PoW(工作量證明機制),第四個階段切換到 PoS(權益證明機制)。
2015年7月30號,以太坊第一個階段「前沿」正式發布,這個階段只適用於開發者使用,開發人員可於在以太坊網路上編寫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程序 DAPP,礦工開始進入以太坊網路維護網路安全並挖礦得到以太幣。前沿版本類似於測試版,證明以太坊網路到底是不是可靠的。
2016年3月14日,以太坊進入到第二個階段「家園」,這一階段,以太坊提供了錢包功能,讓普通用戶也可以方便體驗和使用以太坊。其他方面沒有什麼明顯的技術提升,只是表明以太坊網路已經可以平穩運行。
2017 年 9 月,以太坊已經進行到第三個階段「大都會」。「大都會」由拜占庭和君士坦丁堡兩次升級組成,這個階段的的目標是希望能夠引入 PoW 和 PoS 的混合鏈模式,為 PoW向PoS的順滑過渡做准備。最近比較熱門的「以太坊君士坦丁堡升級」升級的就是這個,在君士坦丁堡升級中呢,以太坊將對底層協議和演算法做一些改變,來為實現 PoW 和
PoS奠定良好的基礎。
以太坊挖礦會得到對多少獎勵呢?贏得區塊創建競爭成功的礦工會得到這么幾項收入:
1、 靜態獎勵,5個以太坊;
2、 區塊內所花費的燃料成本,也就是Gas,這部分我們上一期內容講過;
3、 作為區塊組成部分,包含「叔區塊」的額外獎勵,叔就是叔叔的叔,每個叔區塊可以得到挖礦報酬的1/32作為獎勵,也就是5乘以1/32,等於0.15625 個以太坊。這里我們簡單解釋一下「叔區塊」,「叔區塊」這個概念是以太坊提出來的,為什麼要引進叔塊的概念?這還要從比特幣說起。在比特幣協議中,最長的鏈被認為是絕對的正確。如果一個塊不是最長鏈的一部分,那麼它被稱為是「孤塊」。一個孤立的塊是一個塊,它也是合法的,但是可能發現的稍晚,或者是網路傳輸稍慢,而沒有能成為最長的鏈的一部分。在比特幣中,孤塊沒有意義,隨後將被拋棄掉,發現這個孤塊的礦工也拿不到采礦相關的獎勵。
但是,以太坊不認為孤塊是沒有價值的,以太坊系統也會給與發現孤塊的礦工回報。在以太坊中,孤塊被稱為「叔塊」(uncle block),它們可以為主鏈的安全作出貢獻。 以太坊十幾秒的出塊間隔太快了,會降低安全性,通過鼓勵引用叔塊,使引用主鏈獲得更多的安全保證(因為孤塊本身也是合法的) ,而且,支付報酬給叔塊,還能激發礦工積極挖礦,積極引用叔塊,所以,以太坊認為,它是有價值的。
Ⅶ 星際爭霸中各族應該用多少農民采礦多少採氣在采礦和采氣都飽和的情況下在同等時間里采礦和采氣比是多少
沒那麼精確……
一般來說農民:礦=1:1是大約50%效率
農民:礦1.5:1是大約70%效率,極限暴兵用到
2:1是大約85%效率,這是一般T P的農民比例
3:1就是極限比例了,100%運作(但會有浪費,邊際效益很低)
gas一般3農民可以達到90%左右,特殊戰術可以用4農民達到100%(但邊際效益很低)
礦和氣的比……滿負荷的話就是等於礦數和gas數的比=8:1或者9:1啊,因為都是每次8點
總而言之一般每礦25-30農民足夠了,多一些農民是為了防騷擾和開礦時迅速運作,比如職業選手農民一般在70左右(中期3-4礦)
Ⅷ 什麼是礦工費
以太坊礦工費。
一、在一個公有鏈上, 任何人都可以讀寫數據。讀取數據是免費的, 但是向公有鏈中寫數據時需要花費一定費用的, 這種開銷有助於阻止垃圾內容, 並通過支付保護其安全性。
二、網路上的任何節點(每個包含賬本拷貝的連接設備被稱作節點) 都可以參與稱作挖礦的方式來保護網路。由於挖礦需要計算能力和電費, 所以礦工們的服務需要得到一定的報酬, 這也是礦工費的由來。
三、以太坊和比特幣的不同之處,以太坊引入了 gas 的概念,gas的目的是限制執行交易所需的工作量,同時為執行支付費用。gas 用來衡量你的這筆交易(或者合約代碼調用)所消耗的資源(包括計算量,存儲,帶寬等)。
(8)挖礦gas擴展閱讀:
礦工十項權利:
1、煤礦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包括,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有權不執行。
2、沒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權不開工;不組織班前安全學習,工人有權不下井;未進行「三位一體」(班長、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工人有權不開工。
3、檢測監控系統安裝不到位,運行不正常,工人有權不開工;不配全合格的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工人有權不下井;避災路線不標識,工人有權不下井。煤礦不得因上述原因扣發職工工資、辭退職工。
Ⅸ 墨客moac兩級挖礦機制是怎麼回事啊
墨客moac設計了兩級挖礦機制,其實涉及到了更深層次的考量。eth和比特幣的分配機制其實很單一,靠POW挖礦。但是POW挖礦的成本很高,普通的參與者除了從二級市場靠交易獲得eth或者btc,沒有其他的分配機制。無論是btc的手續費,還是eth的gas,是系統中唯一的一次分配途徑。墨客moac提出了兩級挖礦特別是上層挖礦提供了一個二次分配的功能。就是子鏈的部署者需要持續的付出MOAC,分配給參與的scs節點,以維持子鏈的正常運行。這個和eth的部署一次,無限使用是不一樣的。eth靠使用者支付gas給礦工維持合約的功能,墨客moac是讓合約的創建者或者社區支付子鏈合約的維持成本。而SCS節點參與挖礦的成本很低,只需要一定的MOAC保證金,對系統的要求很低。這樣的挖礦機制使得廣大的SCS節點都可以參與並獲得收益,從而使得MOAC的二次分配更加廣泛。這樣,可以極大的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形成一個開放的系統。子鏈的預設配置是用moac支付。子鏈的創建者可以設定每個block的時間間隔,以及每個block的reward。這些reward是由創建者支付。墨客moac提供一個動態的管理機制,使得即使MOAC本身的價值波動,但是仍然可以讓scs節點有收益,子鏈創建者也不至於負擔過重。
Ⅹ 什麼是GAS費用
在一個公有鏈上, 任何人都可以讀寫數據。讀取數據是免費的, 但是向公有鏈中寫數據時需要花費一定費用的, 這種開銷有助於阻止垃圾內容, 並通過支付保護其安全性。 網路上的任何節點(每個包含賬本拷貝的連接設備被稱作節點) 都可以參與稱作挖礦的方式來保護網路。由於挖礦需要計算能力和電費, 所以礦工們的服務需要得到一定的報酬, 這也是礦工費的由來。
礦工會優先打包 gas 合理,gas price 高的交易。如果用戶交易時所支付的礦工費非常低(out of gas), 那麼這筆交易可能不會被礦工打包, 從而造成交易失敗。TokenPocket 的交易費用 (也是以太坊的交易費用) = gas 數量 * gas price (gas 單價, 以太幣計價)
gas是用於測量在以太坊區塊鏈上執行特定操作所需的計算工作量的單位。這個名字本身並不是偶然選定的。gas其實類似於汽油,後者作為汽車的能量保證汽車可以正常行駛,以太坊網路上的gas為交易行為進行「加油」,並允許用戶執行不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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