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用電合同
❶ 供用電合同包含哪些條款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❷ 什麼是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徵包括:
1、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2、要受計劃的控制;
3、多為標准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通常,供用電合同是以用電人提出用電申請為要約,供電人批准用電申請為承諾而訂立的。
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外,供用電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標的物為電、水、氣、熱力。這類商品既是生產、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關單位壟斷供應的,因此,為保障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對其予以特別規制。
(二)屬於格式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採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盡管用方在標的物的用量、用時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終的決定權完全在供方。所以,這類合同屬於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
由於電、水、氣、熱力的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地供電、水、氣、熱力,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❸ 什麼叫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並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於其具有客觀物質性並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於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採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❹ 用電協議書
用電協議書
供電方: x x x x
用電方:x x x x
電是我國的寶貴能源,由於我國地域廣闊用電情況及不平衡情況極十分為嚴重,東南沿海地區是我國的經濟發達地區用電較為集中用電量大,而西部偏遠山區用電相對少,國家為此對東部進行了電網改造,加大了對對東部供電的投資力度,但是隨著西部的大開發投資額的不斷增加,西部的用電也逐步上升,這樣用電不平衡的情況逐步上升,有的地方電源充裕有的地方緊缺,這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為緩解用電不平衡的局面,因此供電與用電之間採用計劃用電的的方式進行協商,協商條款由下:
1,年用電量3600kwh,日供應量為10kwh
2,供應方式:按照日供應量,超額用電時按照50%加價
3,結算部辦法;每月25日核實用電量,30日前將電費交齊
4,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生活保證供電,如果有用電設施維修提前通知業戶
5,下年度增加或減少用電應在本年的11月份前申報
以上協議望共同信守
協議人; 供電方: x x x x 簽字
用電方:x x x x 簽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