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如何做賬
1. 企業購買采礦權費用如何記賬
計入無形資產--采礦權。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1)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是其他法定權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
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
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能夠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
(2)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
經過上述方法仍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將其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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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核算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核算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研究和開發費用資本化。
企業無形資產的取得主要有:外購、自創、接受其他單位投資三種途徑。外購與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較為容易,對於自創無形資產核算,按照現行規定僅包括取得注冊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支出,而把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費用記入當期損益,採用費用化處理。
這種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價值不能全部體現出來,甚至導致知識產品的成本計量嚴重失真,對於投資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業應該對自創無形資產研究和開發支出盡量資本化。
由於研究費用與新產品或新工藝的生產或使用及給企業帶來效益的確定性較差,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並且在以後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為資產。對於研究活動—— 初步智力成果,採取費用化處理。
對於開發項目由於是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應該採取資本化處理方法。例如,對有些隨同固定資產硬體系統一起投入的軟體系統(如計算機軟體系統)可考慮與固定資產硬體系統合並在 「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對有確切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專有技術等採用加速攤銷法中的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對於沒有確切年限的非專利技術,可以不作攤銷,為了對這一類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可以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規范無形資產管理與衡量無形資產價值。
對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如外購商譽,則不應當攤銷。外購商譽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難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權重,對於這類無形資產應採用定期評估的方法,定期調整帳面價值。
2. 請問評估的采礦權價值如何入賬
可以根據評估價值入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屬性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特徵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被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礦產資源既是物質實體,又是以物權形式表現出來的自物權。國家通過轉讓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能,因此,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采礦權又是一種限制物權。第二,采礦權的功能是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為國家和 社會 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區域內,開采或加工礦產品並從礦產品銷售中獲取收益。
(二)采礦權的資產屬性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的資產應具備的三個條件,采礦權屬於資產,這是因為采礦權具有資產的三個特徵:第一,采礦權人所持有的采礦權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礦權人在勘查區塊內優先獲取的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之前,為從事普查勘探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采礦權人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需要支付采礦權價款;從原采礦權人處取得采礦權同樣要支付款項。因此,采礦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現實資產。第二,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依法享有在規定的區塊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礦權人開采並銷售礦產品或依法轉讓采礦權,可以獲取現金流入。因此,采礦權能夠給采礦權人帶來預期的 經濟 利益。
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第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采礦權具備無形性(無實物形態)、排他性、非貨幣性資產(貨幣或以貨幣結算的項目以外的資產)等特徵,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第二,采礦權就其自身性質來看屬於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是權利人對他人(包括國家)擁有所有權的財物因一定限度的權利而形成的資產。采礦權必須依附於礦產資源而存在,離開特定區塊的礦產資源,采礦權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采礦權是對物產權。第三,采礦權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產的特點是使用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采礦權取得前,一般經過了礦產資源的普查、詳查和勘探階段,探明了各級礦產儲量,提交了勘探報告,可以作為礦山建設可行性 研究 和設計的依據。
二、采礦權的確認
(一)采礦權入賬范圍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礦權應列入「無形資產——采礦權」賬戶:第一,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的采礦權;第二,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第三,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
(二)采礦權入賬時間采礦權一般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產權發生轉移時入賬。第一,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采礦權許可證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二,地質勘查單位或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的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權許可證並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三,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以辦理采礦權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支付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
三、采礦權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取得時的初始計量一般按取得采礦權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實際成本是指取得采礦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計價和其他相關支出。具體而言,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按為形成采礦權實際發生的地質勘查成本和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的確定應區別取得的方式,通過申請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按評估確認的結果計量采礦權價款;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或保留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形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轉讓的底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采礦權價款評估的 方法 包括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貼現現金流量法。
(二)後續計量後續計量包括采礦權價值的攤銷、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和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
(1)采礦權價值的攤銷。采礦權價值的攤銷一般採用直線法,按預計采礦年限平均分攤,預計采礦年限是根據已探明的儲量、礦山設計規模、礦產品的市場需求及 發展 趨勢等因素來確定的。採用該攤銷 方法 的原因在於:第一,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采礦權價值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是由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的,因此,采礦權預計攤銷年限可通過確認的儲量與礦山設計規模 企業 當年的消耗的儲量來確定開采期和攤銷期,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合理、 科學 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又有利於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現象的發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則和一貫性原則。 目前 資源開發企業采礦期一般遠在10年以上,由於取得采礦權初期費用較大,按不超過10年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攤銷額較大,有可能在相應的會計年度中出現虧損;而攤銷期後由於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收益,采礦期與攤銷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礦權的攤銷年限不能採用一般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辦法。
(2)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一般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在會計期末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采礦權減值測試,采礦權減值測試應按單個項目進行。
(3)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應予資本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後再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該准則不適用一般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原因在於:探采一體化是一般礦山企業的經營方式,國家鼓勵資源開發企業通過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礦區及外圍的勘查開發力度,以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的可持續發展。而地勘企業在取得采礦權後,通過對礦區及外圍的再投入,不僅可以探明更多資源,而且可以提高儲量的級別。因此,采礦權的權益價值會因資源開發企業不斷加大對礦區及外圍的勘查投入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新增的投入繼續資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可使產出與攤銷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於從政策上鼓勵資源開發企業加大對礦區及外圍資源的勘探投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礦權的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3. 采礦塌陷賠償款如何入賬
根據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
營業外支出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
4. 當最後一個比特幣挖出來後,比特幣交易如何記賬
現在2019年下半年 比特幣價格75000rmb
5. 評估的采礦權價值如何入賬
可以根據評估價值入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屬性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特徵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被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礦產資源既是物質實體,又是以物權形式表現出來的自物權。國家通過轉讓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能,因此,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采礦權又是一種限制物權。第二,采礦權的功能是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為國家和 社會 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區域內,開采或加工礦產品並從礦產品銷售中獲取收益。 (二)采礦權的資產屬性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的資產應具備的三個條件,采礦權屬於資產,這是因為采礦權具有資產的三個特徵:第一,采礦權人所持有的采礦權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礦權人在勘查區塊內優先獲取的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之前,為從事普查勘探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采礦權人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需要支付采礦權價款;從原采礦權人處取得采礦權同樣要支付款項。因此,采礦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現實資產。第二,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依法享有在規定的區塊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礦權人開采並銷售礦產品或依法轉讓采礦權,可以獲取現金流入。因此,采礦權能夠給采礦權人帶來預期的 經濟 利益。 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第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采礦權具備無形性(無實物形態)、排他性、非貨幣性資產(貨幣或以貨幣結算的項目以外的資產)等特徵,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第二,采礦權就其自身性質來看屬於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是權利人對他人(包括國家)擁有所有權的財物因一定限度的權利而形成的資產。采礦權必須依附於礦產資源而存在,離開特定區塊的礦產資源,采礦權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采礦權是對物產權。第三,采礦權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產的特點是使用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采礦權取得前,一般經過了礦產資源的普查、詳查和勘探階段,探明了各級礦產儲量,提交了勘探報告,可以作為礦山建設可行性 研究 和設計的依據。 二、采礦權的確認 (一)采礦權入賬范圍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礦權應列入「無形資產——采礦權」賬戶:第一,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的采礦權;第二,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第三,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 (二)采礦權入賬時間采礦權一般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產權發生轉移時入賬。第一,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采礦權許可證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二,地質勘查單位或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的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權許可證並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三,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以辦理采礦權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支付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 三、采礦權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取得時的初始計量一般按取得采礦權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實際成本是指取得采礦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計價和其他相關支出。具體而言,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按為形成采礦權實際發生的地質勘查成本和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的確定應區別取得的方式,通過申請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按評估確認的結果計量采礦權價款;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或保留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形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轉讓的底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采礦權價款評估的 方法 包括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貼現現金流量法。 (二)後續計量後續計量包括采礦權價值的攤銷、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和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 (1)采礦權價值的攤銷。采礦權價值的攤銷一般採用直線法,按預計采礦年限平均分攤,預計采礦年限是根據已探明的儲量、礦山設計規模、礦產品的市場需求及 發展 趨勢等因素來確定的。採用該攤銷 方法 的原因在於:第一,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采礦權價值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是由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的,因此,采礦權預計攤銷年限可通過確認的儲量與礦山設計規模 企業 當年的消耗的儲量來確定開采期和攤銷期,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合理、 科學 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又有利於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現象的發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則和一貫性原則。 目前 資源開發企業采礦期一般遠在10年以上,由於取得采礦權初期費用較大,按不超過10年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攤銷額較大,有可能在相應的會計年度中出現虧損;而攤銷期後由於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收益,采礦期與攤銷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礦權的攤銷年限不能採用一般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辦法。 (2)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一般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在會計期末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采礦權減值測試,采礦權減值測試應按單個項目進行。 (3)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應予資本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後再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該准則不適用一般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原因在於:探采一體化是一般礦山企業的經營方式,國家鼓勵資源開發企業通過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礦區及外圍的勘查開發力度,以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的可持續發展。而地勘企業在取得采礦權後,通過對礦區及外圍的再投入,不僅可以探明更多資源,而且可以提高儲量的級別。因此,采礦權的權益價值會因資源開發企業不斷加大對礦區及外圍的勘查投入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新增的投入繼續資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可使產出與攤銷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於從政策上鼓勵資源開發企業加大對礦區及外圍資源的勘探投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礦權的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6. 如果比特幣沒有人挖礦的話 那誰來記賬
沒人挖礦就是沒人記賬,記賬不能白記,所以要有挖礦的獎勵機制,如果哪天比特幣價格歸零,獎勵也就不值錢,也就不會再有人記賬了
7. 請問采礦業籌辦期間發生費用如何做帳務處理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 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8. 采礦權該怎麼入賬
這個采礦權肯定是進無形資產,按合同價入賬,用發票和合同做附件。
借 無形資產——采礦權 200,000
貸 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00,000
按6*12=72期攤銷,每月攤銷憑證如下:
借 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2777.78
貸 累計攤銷 27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