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為什麼不國家管理
Ⅰ 國家從那一年禁止私人不得私自開采礦山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達到標准構成非法采礦罪。具體刑期依據對礦產資源造成的鑒定損失計算。
Ⅱ 為什麼中國不許開礦
原因就是在於1 由國家統一管理確保采礦健康有序的開展 2杜絕盲目跟風確保高效率企業從事 3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明確開礦方向4 控制區域發展速度范圍以及社會影響力 5鏟除黑礦毒瘤純潔采礦隊伍 6為采礦立法提供依據。
Ⅲ 在公海采礦是不受國家管理的嗎而在領海是要受管制的是不是,公海的采礦是隨便的嗎
公海且不屬於任何一國專屬經濟區的海域,采礦不受具體某國限制,但是這樣的共海普遍深度大於2000米,據我所知開采難度巨大,目前屬於無人利用的狀態。
Ⅳ 為什麼國家限制采礦業
小礦井開采技術落後,珍貴而有限的礦產資源會因此遭到浪費;環保和安全措施也不完善,廢棄物污染嚴重,事故頻發;而先進開采技術一般都是國家機密,不宜大量普及,否則有被間諜竊取的可能,危害國家利益。
Ⅳ 采礦權管理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是指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礦業秩序,促進礦業發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活動,依法進行統一登記和管理的行為。其中,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界定采礦權的空間和時間界限;設定取得采礦權的資格、程序、條件;界定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受理采礦權申請、審批並授予采礦權;徵收管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轉讓、延續、變更和注銷管理;管理由國家投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出讓和轉讓;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采礦權申請】是指采礦權申請人依法按規定格式向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取得采礦權、授予采礦許可證的要式法律行為。采礦權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礦區范圍圖;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申請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需報送采礦權評估的有關資料;環境影響報告及環境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采礦權申請人】是指依法按規定格式向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對采礦權的請求的單位或個人。由於礦產資源開採的高風險性和特殊技術要求,國家在授予采礦權時,要求采礦權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行為能力,即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采礦權申請人資格】是指采礦權申請人所必須具備的特定行為能力。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是: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具備采礦權設立的法律前提。
【采礦權申請人資質管理】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所必須具備的特定行為能力的審查、監督、認定、驗收。
【采礦權申請登記書】是指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權時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登記書,它是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了解采礦權人基本情況以進行采礦權審批的基礎資料。由采礦權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其格式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了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需要審查的各有關方面。
【采礦權申請受理】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全套申請材料清點齊全並經過初步查詢確認申請區塊為空白區塊,可以予以接受申請,安排審查的過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申請區塊不是空白區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不予受理。對申請材料填寫不清楚或有誤的,可限期修改。
【采礦權審批】是指審查、批准並授予采礦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過程。其中,采礦權統一審批制度,是指國家對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統一實行審查、批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制度。國家對采礦權實行分級審批。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項目為: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規定的34種重要礦產資源。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管轄許可權為: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以外的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其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礦產資源。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項目為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發證許可權以外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采礦權授予】確立采礦權法律關系的行為。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的申請和條件進行審查後,對合格的頒發采礦許可證使其成為合法的采礦權人並可以依法開展采礦工作的法律行為。
【采礦權期限】是指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進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屆滿前30日內,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日常管理】是指在設置、授予采礦權後,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所進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采礦權的年度審查、變更、延續、保留、注銷等環節。
【采礦權年度檢查】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每年對采礦權人開展的礦產資源開采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的制度。它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采礦權的重要手段之一。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持證開采,是否按報批的開發方案進行開采和生產,「三率指標」是否達到,礦山儲量的增減情況,共、伴生礦產的利用情況,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等的繳納情況等。
【采礦權變更登記】是指在采礦權的存續期間,由於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采礦許可證有關內容的變化,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並變更采礦許可證中相應內容的過程。采礦權變更登記的法定事由包括:變更礦區范圍;變更主要開採的礦種;變更開采方式;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
【采礦權延續登記】是指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開采礦產資源,當采礦權人要延長采礦工作時間時,可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將采礦權期限予以延期的過程。采礦權人辦理延續登記的次數不限。
【采礦許可證注銷】是指采礦權人由於一定的法定事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放棄采礦權的過程。采礦許可證注銷是消滅采礦權,結束采礦權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注銷的法定事由包括:采礦許可證屆滿不辦理延續,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
【采礦許可證吊銷】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因采礦權人的違法事實而實施的限制或者剝奪采礦權人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是采礦權人因違法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
Ⅵ 金礦不是歸國家所有嗎,怎麼還可以個人開采呢!我想開採金礦,要具備哪些資質,到哪裡去申請啊!
一、采礦權設立
(一)採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 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二、采礦權轉讓中的受讓人獲得采礦權
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采礦權可以轉讓,受讓人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Ⅶ 挖礦犯法嗎
屬違法亂紀行為,因為有些小型挖礦企業也有法律法規來嚴禁了,何況你是私人挖礦,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請參考!
Ⅷ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