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挖礦
『壹』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以非法采礦罪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涉嫌挖礦擴展閱讀:
1、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於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貳』 普通工人,涉嫌非法采礦罪刑事拘留
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作為打工者,可能構成從犯,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條鏈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 】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叄』 非法采礦罪的案例
非法采礦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生於1968年11月22日,漢族,小學畢業,住禹州市磨街鄉尚溝村,農民。因涉嫌非法采礦犯罪於2004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禹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軍奇,河南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04)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於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杜振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田軍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本村的鋁石礦,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達30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在承包這個礦之前已有幾個人開采過,起訴書認定的價值過大,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組織工人開采和承包給他人開採的方式,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達30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明無證開采鋁石礦的事實;證人李進法、王青年、李民選的證言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一致;禹州市國土資源局技術服務中心對被告人李某開采礦坑的測量報告、禹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李某無證采礦進行認定的請示、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該礦測量報告的認定函,經鑒定,李某破壞礦產資源價值60.4萬元。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鋁石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數額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辯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肆』 什麼是非法采礦罪及其移送
□郭四軍
一、非法采礦罪的認定
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以下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注意: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采礦的,則其行為不具有非法性,不構成本罪。
(二)《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第一條規定了「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這也是一個定罪要件。不少司法人員認為,只要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或者是破壞性開采,且達到可以定罪的數額,就可以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了。其實不然,法律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責,如果行政管理無效,違法者危害社會的行為走向嚴重,這樣才有必要進行刑事追究。
(三)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又一個應當重視的定罪要件。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非法開采者拒不停止開採的,才能構成本罪。「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刑事定罪的一個重要內容,即「主觀故意」。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非法開采者停止了開採行為,均不構成本罪,那就只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四)有上述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構成本罪。但如有上述行為尚未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破壞極其輕微的,則不構成本罪。刑事處罰的相對人應當是對社會危害嚴重或者多次危害社會而且屢教不改的。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釋》是這樣規定的: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多次非法采礦或者多次破壞性采礦的刑罰定性,以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應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礦產資源破壞數額的計算方法
上述數額量化標准並不難理解,但就這些數額的計算方法,卻存在較大分歧,基層執法人員在確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時,方法各異。
第一種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礦者的礦產品交易單據。但從礦管執法實踐來看,一是這樣的單據往往很難收集到,大量小規模盜采者通常採取現金交易。二是這樣的單據即便收集到了,其可信程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采礦,其交易也多半是非法的,多賣少開或不開單據更是屢見不鮮。三是交易單據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能較完整地涵蓋上述《解釋》中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與合法規范的采礦相比,其礦產資源利用率要低許多,而且有可能造成具有規模開采價值礦產資源的破壞,甚至難以開采。因此,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采出的礦產品價值,並不等於通過合理開采獲得的礦產資源價值,也不等同於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
第二種常見的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的實際數量,再參考當地的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數額。這種方法只能反映當時查封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價值,之前賣掉或轉移存放在別處的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這就不能反映被破壞的礦產資源的總體價值。
第三種方法是以礦藏采場的采空區礦藏量、礦石品位等為基礎,參考當地的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數額。礦藏采場采空區內原有的礦產資源價值,可以根據其礦量和品位等條件計算出來。雖然這個計算結果是一個理論數據,但相對來說比較穩定,筆者認為可以當成定罪證據。當然,這些數據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人士,通過科學的方法計算出來,並且還要提供其方法科學、過程真實的證據。這就減少了前兩種方法存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能較准確地反映上述《解釋》中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而是將鑒定問題交由專業部門鑒定,由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進行查證。對主管部門作出的程序合法、內容屬實的鑒定結論,人民法院要作為定案的依據予以認證。
三、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區別在於:
(一)主體不同。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采礦權人,這是區別於非法采礦罪主體的主要特徵。
(二)客觀表現不同。非法采礦罪的客觀表現已如上所述,破壞性采礦罪的客觀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而在本罪中,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是刑罰加重的事由。
(三)犯罪對象不同。非法采礦罪的對象除擅自采礦外,一般針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而後罪包括一切礦產資源。
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有經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後罪並無此限制。
四、非法采礦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罪的刑罰適用標准為:
(一)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1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二)單位犯本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非法采礦罪的規定處罰。
五、涉嫌非法采礦罪案件移送程序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采礦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采礦罪的,一方面應主動採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證據,另一方面應及時向本局負責人報告案情,由本局負責人指派兩人以上的專案組進行核實,專案組成員根據核實的情況對是否移交寫出書面報告,報本局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對構成移交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並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不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地礦行政部門如果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如果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只有正確理解、掌握非法采礦犯罪構成,准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准確掌握裁量刑罰標准,才能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打擊非法采礦犯罪,進而達到保護礦產資源,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之最終目的。
『伍』 涉嫌非法采礦拘捕令下來後可以取保候審麽,是拘捕令下來以後就可以取保候審還是要等一段時間
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如果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也沒有時間限制。但是,被逮捕後取保候審的難度很大。
『陸』 涉嫌非法采礦罪刑拘後一定會判刑嗎
會,肯定的
『柒』 非法挖煤被抓怎麼判刑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一、《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捌』 怎樣提高涉嫌非法采礦罪移交成功率
按照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剔除不構成犯罪或者犯有其他罪的情形,偵查收集好足夠的證據。
『玖』 涉嫌非法開采礦本人只是聽從領導安排,本人安排記車數,這種行為怎麼判
這個會判了輕點的,1年到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