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銀行挖礦
①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
2004年3月9日,俄羅斯聯邦總統普京簽署了第325號俄羅斯聯邦總統令,任命特魯涅夫·尤里·彼特洛維奇為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部長。2004年4月15日第345號關於自然資源部機關機構的自然資源部命令,決定成立新的自然資源部機關。
1.自然資源部及其機構的職能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2004年3月9日「關於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系統和機構」的第314號決議,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俄羅斯政府規定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
1)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是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履行在礦產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保障領域制定國家政策和規范法律調節的職能。
2)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對其所屬生態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聯邦監察局、聯邦水資源局、聯邦林業局和國家礦產資源儲備聯邦管理局的活動進行協調和監督。
3)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依據並執行《憲法》、俄羅斯聯邦憲法法律、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和聯邦政府命令,制定並向俄羅斯聯邦政府提交聯邦憲法法律、聯邦法律和聯邦總統就以下問題的命令草案:
地質研究,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
利用、保護森林資源和森林的再生產;
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利用水體和綜合用途的水利系統、防護性及其他性質的水工設施(行船水工設施除外),並保障安全;
生物界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運用及再生;
特別保護的自然區;
保護大氣;
生產和生活廢料的處置(放射性廢料除外)。
完善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經濟機制。
2.自然資源部下屬國家局的機構設置
自然資源下設4個國家局,其中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有密切關系的為下述兩個局。
3.國家礦產資源儲備聯邦管理局
國家礦產資源儲備聯邦管理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1)組織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及合理利用工作;
2)在俄羅斯聯邦國土及大陸架進行礦產資源地質研究;
3)管理聯邦和地方的礦產資源地質信息資料局,以及關於礦產資源利用問題的資料庫;
4)在許可權范圍內管理礦產資源利用方面的聯邦財產,其中包括管理國家礦產資源儲備;
5)按照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令和政府令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在為保障執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職能必需的方面,履行聯邦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其中包括交給聯邦統一企業、國有企業、國家機關、部門下屬局的財產;
6)管理國家礦床和礦化點登記簿,管理礦產資源、提交開采和使用的礦產資源區塊及同采礦無關的礦產資源地段的地質研究工作的國家登記,對其進行國家注冊,管理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平衡表,實行礦產資源狀況的動態監測;
7)按規定程序提交礦產資源利用權;
8)共同進行以下工作有關的國家勞務:按規定程序進行礦產和礦產資源地段的地質經濟評估和價值評估;礦產儲量、關於提交利用的礦產資源地段的地質信息和經濟信息的國家評審,進行礦產資源地質研究工作的設計預算書的國家評審。
4.國家生態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聯邦監察局
國家生態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聯邦監察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1)礦產資源地質研究、合理利用和保護國家監督;
2)林業資源的利用、保護、防護及森林再生的國家監督;
3)水體利用和保護的國家監督;
4)在職權范圍內對生物界的保護、利用和再生產及其生存環境的國家監督;
5)在職權范圍內對屬於狩獵目標的生物、特別自然保護區的水中生物資源方面俄羅斯聯邦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察;
6)在職權范圍內對聯邦意義的特別自然保護區的組織和運行方面的國家監督;
7)環境保護領域的國家監督(聯邦生態監督);
8)生產和生活廢料周轉及跨國放置廢料方面的監督;
9)在職權范圍內對大氣保護的國家監督;
10)對臭氧破壞物的生產和需求進行監督;
11)對許可證要求和許可證條件及技術文件要求遵守情況監督;
12)在職權范圍內對水工設施的狀況和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13)對危險廢料周轉領域工作發放許可證;
14)組織並進行國家生態鑒定;
15)在本局職權范圍內發放並注銷許可證,尤其是以下活動的許可證:
向環境廢棄、排放污染物,以及對環境的有害物理作用;
放置、埋藏、轉移、儲存、銷毀和利用工業廢料及其他危險廢料;
跨國放置廢料;
對俄羅斯聯邦紅皮書中包括的野獸種類的行動;
從俄羅斯聯邦運入古生物標本、礦物標本和動物標本;
經過俄羅斯聯邦國境轉運有毒物質,以及聯合國關於反毒品和精神麻醉品非法流轉公約第Ⅰ條和第Ⅱ條指明的物質。
5.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的地方機關
(1)聯邦區級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在全國7個聯邦區設有分支機構,每個聯邦區設有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國家監督和遠景發展司作為自然資源部的派出機構,也向總統直接領導的聯邦區特派員負責。它下設5個分局,職能與聯邦級相同,並負責與周邊聯邦區之間的資源調劑,在執行法規上起上下銜接的關鍵作用。
聯邦區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國家監督和遠景發展司的職能為:組織礦產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的國家監督;在特別重要的含油氣區和礦區組織綜合性礦產資源地質研究和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礦產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分析保障和信息保障;向聯邦州境內活動的自然資源部的所有地方機關施加作用並協調行動,同俄羅斯聯邦總統派駐各大區全權代表協調行動;在各州設有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局或總局,它們是自然資源部的地方機關,在俄羅斯聯邦主體境內的規定地區行使自然資源研究、利用、再生產和保護並保障生態安全的國家管理職能,也負責周邊聯邦區之間的資源調劑。
俄羅斯聯邦總統向聯邦各大區派駐自然資源研究、利用、再生產和保護、自然環境保護和生態安全保障方面的全權代表,副部長為同全權代表的協調人,並制定協同工作計劃,規定聯絡計劃。
(2)聯邦主體級
自然資源部在各聯邦主體設有自然資源管理機構。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2002年2月26日89號命令還規定,某些聯邦主體中有2~3個自然資源部地方機關,為優化管理機構,賦予其中一個地方機關以協調職能,該機關設立中心會計處,必要時可設立其他中心機構。
② 關於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卡問題
和飛機突然就突然
③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研究
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最初於1992年頒布,1995年經全面修改和補充,其後經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十多次對該法具體條款的修改,形成現行的版本。
(一)主要內容
1995年版《礦產資源法》除序言外,共7章52條,經過多次修改調整,部分條款刪除、部分條款修改,現在雖然仍保留總計7章及第1至第52條,但實際上第44至第48條已不存在,現通用的版本《礦產資源法》僅存7章47條。現將各章條及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序言:明確了礦產資源的基本概念,本法律調節的對象及立法目的。
第一章:總則,共5條。
總則闡明了本法律的立法依據及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體系、本法律的適用范圍、與聯邦主體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在與礦產資源有關的其他情況下本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第1條:明確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管轄對象與職權范圍劃分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礦產地、使用權與礦產品的所有權。
第2條:確定了國家礦產儲備及其管理機構;界定了聯邦礦區范圍、內容,並對該條適用情況加以說明。
定義了聯邦儲備礦區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聯邦政府決定聯邦儲備礦區名單的增減。
第3條至第5條:明確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政府的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管轄對象與職權范圍。
第二章:礦產資源的利用,共17條。
第6條:明確了礦產資源使用的6種形式。
第7條:規定了提供使用的礦段及相應的用地區塊劃定原則及使用者的權利。
第8條:提出了礦產資源使用的限制條件。
第9條:規定了礦產使用者的3種類型及其聯邦礦區對使用者的要求,及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准入條件。
第10條: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了礦區的使用期限。分為定期和無限期,取決於礦區使用的目的。同時規定取得礦區使用權的9種情況。
第11條:明確了礦產使用許可證的基本組成部分、辦理許可證的必要性、持證人的權利,以及辦理許可證必需的徵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得到批准等先決條件。
第12條:規定了礦產使用許可證的10項必要內容,及其有效期限———條款與許可證有效期一致,同時明確了許可證條款變更條件。
第13條:規定了進行礦床使用權的競標和拍賣活動組織者、競標與拍賣條件與規則的制定者、競標與拍賣程序,以及影響評判因素等。
第14條:明確了拒絕接受參加招標或拍賣申請的幾種情況,以及頒發許可證時有違反反壟斷的情況。
第15條:明確了國家許可制度唯一的許可證頒發制度,規定了國家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及頒發國家許可證的目的。
第16條:明確了國家許可制度的組織保證:規定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機關及其相應的地方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機關在許可證發放具體內容、程序等方面的職責與職能。並明確了「礦產使用許可證頒發制度的條例」由俄羅斯聯邦議會批准。
第17條:確定了礦產使用領域的反壟斷規則。明確了礦產使用領域的反壟斷6個方面規則,強調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機關在有關礦區規模、數量、儲量等方面的決定權。並規定了轉讓礦區使用權和重新辦理礦區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及相關要求。
第18條:明確了一般礦產開采權的適用聯邦主體的法律、法規,規定了生產建築材料開發礦產時,不予提供礦產資源的一種情況。
第19條:規定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佔有者、租賃者開采普通礦產的原則。
第20條:規定了9種情況終止礦產使用權的條件及程序。
第21條:規定了提前終止礦產使用權的程序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承擔者。
第22條:規定了礦產使用者的7項基本權利與9項義務。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共12條。
第23條:規定了對合理使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11項基本要求,否則其礦產資源使用權可能被限制、暫停或終止。強調了對礦床或礦區進行地質-經濟評估和價值評估的作用及評估方法的確定依據、礦床的開采與非開采性使用礦產的程序;對礦產使用者進行礦物原料初步加工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24條:明確了對礦產使用安全作業的10項基本要求,並對有關主體和采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25條:明確了礦區的建設規則,各種建設項目和采礦場建設的前提條件;規定了地塊的提供與收回條件。
第26條:規定了閉坑礦山地下設施的報廢封存要求,報廢封存的條件、費用等。
第27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地質礦產信息的所有權、管理保存辦法和使用條件等。
第28條:明確了地質礦產研究、有關開采與非開采礦區及其許可證等應按統一制度與程序,進行國家登記。
第29條:規定了探明的礦產儲量需經國家確認及其意義、明確了不同情況下確認的組織者、確認費用承擔者、確認費額度、確認費歸屬等。
第30條:規定了對礦產地及線索地進行國家調查登記的目的、意義,以及詳細信息。
第31條:明確了編制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的目的、內容要求,以及注冊或注銷儲量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32條:規定了礦產地及線索地的登記與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的編制由負責國家礦產儲備的聯邦行政機關依據企業提交的資料與上交國家的報告編制。
第33條:明確了發現具有特殊科學或文化價值礦區的措施辦法。
第34條:規定了對發現礦床的登記獎勵辦法及其執行者。
第四章:國家對礦產利用活動的規范,共4條。
第35條:規定了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國家在調整礦產使用關系方面應承擔的主要任務。
第36條:規定了國家對礦產使用關系的管理實施者,並對其進行了限制,明確了國家礦產地質研究任務、組織者,以及必需依批准規劃實施。
第37條:明確了國家需對礦產合理使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的目的、實施者。
第38條:規定了國家對與礦產使用有關的安全作業的監督任務及實施者。
第五章:礦產使用費用,1995年版共10條,現在僅存5條。
第39條:規定了礦產有償使用制度及需支付的5項費用,以及對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稅費與產品分成關系進行說明。
第40條:明確了許可證規定的一次性礦產使用費最低額度、實際繳納額度的確定辦法、主管部門及費用計入財政收入。
第41條:規定了使用者需繳納地質礦產信息費、額度及徵收程序及其去向。
第42條:規定了參加競標(拍賣)費和頒發許可證費的徵收對象、額度確定依據、收入去向等。
第43條:明確規定了礦產使用的定期費用徵收對象、徵收條件、額度、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對象等內容。
第44至第48條:無具體內容,根據2001年8月8日俄羅斯聯邦頒布的《關於修改和補充〈稅法〉第二部和俄羅斯聯邦其他若干法令,以及撤銷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的第126號聯邦法律,或刪除,或並入第39至第43條。
第六章:違法責任,共3條。
第49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的契約無效,界定了違法人員的具體違法行為,明確了違法人員所負責任性質及其法律依據。
第50條:規定了爭議解決程序及受理機關。
第51條:規定了幾種損害賠償的類型、方式、對象及不予賠償等。
第七章:國際條約,共1條。
第52條:明確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總之,現行版本《礦產資源法》要點如下:
1)強調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的處置權,將礦產地依對國家的重要性劃分為3類———聯邦礦區、地方礦區和一般礦區,並確定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同時還將重要礦區劃為聯邦儲備礦區。
2)明確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分級包括:國家級———聯邦或其委託的聯邦權力主管機關;大區級———聯邦權力主管機關在7個大區下派的權力機構;聯邦主體級———聯邦主體或其委託的聯邦主體權力主管機關。分類即將礦區根據其對於國家的重要程度分為:聯邦礦區、地區礦區和地方礦區。
3)明確了俄羅斯聯邦及其派出機構、聯邦主體、地方政府在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方面的管轄范圍及職能劃分。
4)規定了實行國家礦產地登記及儲量評審制度,明確了礦產資源使用權的種類及取得方式———申請、競標及其實行國家許可制度和其頒發程序、實施保障措施等。
5)明確了外國投資者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投資限制及權利義務。
6)規定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領域的費用,包括5種:許可證約定的一次性礦產使用費、固定的礦產資源使用費、有關礦產資源的地質信息費、參與投標費和許可證費。
7)規定了適用產品分成協議礦區的批准程序,以及在此條件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修建非采礦地下工程,確定勘查開采區塊的范圍,礦產許可證的頒發,礦產使用權的取得、限制、暫停、終止等礦業活動均應在「產品分成協議」的框架下進行。
(二)歷年修改情況說明
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最初於1992年頒布,1995年經全面修改和補充,其後又經十多次修改,現將1999年至2008年間的修改情況列出並說明如下:
(據1999年2月10日第32號聯邦法)
對礦產法共修改了13條(款),均與「產品分成協議」有關。「產品分成協議」1995年公布並生效、後經1999年修改補充後,於1999年1月7日重新公布,《礦產資源法》此次修改就是為了與之協調一致。
修改主要內容包括: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修建非采礦地下工程,確定勘查開采區塊的范圍,礦產許可證的頒發,礦產使用權的取得、限制、暫停、終止等,明確上述礦業活動均應在「產品分成協議」的框架下進行,這也表明俄羅斯的礦業活動由計劃體制下的「委託」制轉向市場經濟的「協議」制。
(據2000年1月2日第20號聯邦法)
對礦產法共修改了16條(款),主要包括增加了俄羅斯國家及地方礦產資源管理機關的職能、許可權與任務等規定,同時對采礦許可證的內容及作用、礦區使用權的轉移條件等進行了規定。
(據2001年5月14日第52號聯邦法)
只修改1條,規定了法人的經營活動停止的人才團隊條件。
(據2001年8月8日第126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8條(款),包括增加了俄羅斯國家及地方礦產資源管理機關的職權、礦產使用權轉讓的規定和終止礦產使用權的理由各一項。刪除或修改第44至第48條。
(據2002年5月29日第57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4條(款),包括增加了終止礦產使用權的理由、使用礦產資源所需的稅費種類、納稅人、納稅額度、收稅機關、法律依據,定期費用的徵收對象、額度、計費辦法、支付辦法,不徵收固定費用的情況,以及《產品分成協議法》實施前後的付費依據等。
(據2003年6月6日第65號聯邦法)
只修改了2條(款),即終止礦產使用權的兩個原因。
(據2004年6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
修改了1條3款,明確了定期費付費時間、方式、收費機關及提交付款證明的時間與部門。
(據2004年8月22日第122號聯邦法)
修改了13條(款),明確了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聯邦主體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機關的管轄對象與職權范圍的劃分依據並對其進行多處調整;修改了一項重新辦理許可證的條件和一項限制、暫停或終止礦產使用權的規定;明確了礦區的地質、經濟和生態信息國家評審費用由礦產使用者承擔、繳費額度和程序由聯邦政府規定;明確了聯邦礦產資源規劃需評審確認及費用由使用者承擔;規定了徵收礦產資源信息使用費、兩種情況下徵收額度和徵收程序的確定及其納入聯邦財政;規定了參加競標(拍賣)的費用及許可證稅費的收費部門、費用確定辦法;明確了不同使用目的情況下固定礦產資源使用費的定額范圍、計費方法等。
此次本法修改重點是有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各種稅費的徵收額度、計費方式、付費對象及收繳部門等內容。
(據2006年4月15日第49號聯邦法)
修改了3條(款)。增加了聯邦主體權力機關對相應級別的礦產儲量等信息進行國家評審的職能;明確了聯邦儲備礦區名單中礦區的增減由聯邦政府決定;規定了不同級別礦產地及開采礦區及非采礦性設施的壓占礦產相關信息均須進行國家評審並明確了評審主體;評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據2006年10月25日第173號聯邦法)
只修改了1款:規定了購買涉礦破產企業交易成立的必要條件。
(據2007年6月26日第118號聯邦法)
修改了5條(款)。修改了地方自治政府機關的一項職能;強調了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持有人的權利、可頒發多種許可證及其相應用地的規定;增加了頒發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有關土地與規劃方面的條件;增加了許可證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開發地塊與水域的標定;明確了土地佔用者開采未列入國家儲量平衡表的普通礦產的權利,但修建使用深水井需依有關程序辦理。國家劃撥用於地質研究和其他礦產使用的地塊,國家急需時可依法定程序收回。
(據2007年12月1日第295號聯邦法)
只修改了1款:規定了在俄羅斯內海、領海及大陸架的地質研究活動限期為5年或10年。
(據2008年4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
修改了15條(款)。規定了聯邦礦區,共包括4類:①鈾、金剛石等11種(類)礦床;②超過一定儲量的石油、岩金、銅礦床;③俄羅斯聯邦內海、領海、大陸架內的礦床;④礦產位於國防或安全部門控制區內。其名單將在俄羅斯聯邦官方出版物正式公布。
明確規定了地質研究及勘查開采威脅到國防和國家安全的處理辦法及程序;規定了聯邦儲備礦床及其管理辦法與確定機關。
增加了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對聯邦礦區進行管理;與聯邦主體共同管理地區礦區與一般礦區;增加了聯邦主體權力機關的職能:參與對聯邦礦區進行管理;與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共同管理地區礦區與一般礦區。規定了聯邦礦區與非聯邦礦區管理辦法;規定了礦產資源使用者的不同級別及其使用地下礦床的限制;明確了對礦產資源使用者開采礦產資源及其相關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許可證。明確了開發礦產資源權利與義務的起始日期。
明確了聯邦礦區使用權產生的依據———聯邦政府根據競拍結果、聯邦管理機構或其地方機構的決定、聯邦機構與聯邦主體相關機構組成的委員會的決定、招標和拍賣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聯邦機構或其地方機構與聯邦主體相關機構共同商定、依法由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構決定的、依法轉讓的、依《產品分成協議法》簽署的生效的協議、依《訂貨法》簽署生效的國家合同9種情況,均可決定礦區使用權的歸屬;並對其具體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
對地下礦床使用權的競標和拍賣、競標或拍賣委員會工作的內容和規則,以及拍賣細則和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增加了拒絕接受競標和拍賣申請的一項條件。
明確規定了聯邦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局及相應的地方機構、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利執行機構在有關國家許可制度管理方面的職能任務,並明確了許可制度的發放程序。
規定了禁止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法人或法人團體購買聯邦礦區,並對法人或法人團體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規定了一次性礦產資源使用費及其計費方式、額度、繳納部門。明確了當外國人發現聯邦礦區而政府依法拒絕給予其勘探權和開采權時,對其進行補償額度確定辦法。
(據2008年7月8日第129號聯邦法)
只修改了1條。明確了在不同情況下一次性礦產資源使用費的繳納辦法。
綜上,該法律自1995年至2008年7月共對81條(次)的近百款(次)進行了的修改,部分內容修改3次。
增加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對聯邦3級管理部門職能許可權進行調整,總的趨勢是強化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及其與聯邦主體權力機關職能的銜接;
2)強化國家對重要資源的控制,通過劃定國家儲備礦區及對礦產地進行分類———將礦產地分為聯邦礦區、地方礦區和一般礦區,國家儲備礦區與聯邦礦區由聯邦國家權力機關控制;
3)強化《產品分成協議法》的地位,強調納入產品分成協議的礦區,一切有關礦業活動均應在「產品分成協議」的框架下進行;
4)對國家許可制度、招標及拍賣制度補充完善,並強化了對礦產使用權的管理、監督;
5)完善礦產資源領域的各種稅費制度,並進行稅費的改革。
(三)《礦產資源法》簡評
總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是俄羅斯的第一部礦產資源法律,確立了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礦業秩序的基本准則,體現了社會體制變革的一些基本原則。本法對聯邦各級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職能與職責分工作了規定,明確了聯邦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主導作用;對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國家礦產資源儲備,聯邦礦區、地方礦區及一般礦區的劃分及管理,礦業權的取得與滅失、實施國家許可制度及管理辦法、統一規劃、合理開采與保護、資源與信息的有償使用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該法自頒布至今,在俄羅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現行版本存在的諸多問題,對俄羅斯礦產資源領域的資源開發、吸引外資等方面產生一些消極影響。
這部法律不足之處在於:①法律定位不夠明確。從總體上看,該法應屬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基本法,該法明確了礦產資源領域的一些基本准則;但就具體條文而言,一些具體而詳細的規定突破了基本法的范疇;②部分條文不夠清晰;③相關法律銜接不夠緊密,一些環節銜接困難;④多數法條強調聯邦及各主體政府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忽略了礦業權市場規則的制定等;⑤一些具體政策缺乏透明度。
由於上述種種問題,使得這部法律理論上條理不夠清晰,立法者的理念深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法條中隨處可見管理者的權威,少見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因此在實際應用中,遇到許多實際問題,這也是本法頒布實施十多年,修改十多次,近百款的原因。
由於該法的諸多不足,使礦業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難於掌握俄羅斯的礦業政策,難於對在俄羅斯進行礦業投資進行風險評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④ 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SWIFT CODE (BIC)是多少Lenin Ave, 36, Tomsk,
俄聯邦儲蓄銀行的BIC(SWIFT CODE)形式如下:SABRRUMMXXX,其中XXX表示你的賬號。
Savings Bank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簡稱Sberbank,成立於1841年,是俄羅斯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佔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國內銀行資產,與俄羅斯經濟和社會發展息息相關。。
如今,Sberbank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商業銀行,提供最廣泛的銀行服務,擁有穩定的客戶基礎,並在金融市場的各個環節運行自如。Sberbank通過其超過二萬家分行的網點覆蓋全國11個時區的130萬企業用戶提供銀行服務,並且擁有2.5億個零售帳戶。
2018年7月19日,《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位列205位。
⑤ 俄羅斯在礦物原料領域的管理現狀及其改進設想
我們的任務是,在找出當前礦物原料行業管理體制缺陷的基礎上,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復雜性,從行政管理的合法性、經濟性入手加強體制建設。
目前俄羅斯聯邦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國家體制已逐漸形成,在其發展過程中主要經歷了幾個階段:
1)創建一個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再生產的社會環境,在國家層面上加強立法和法律維權的基礎建設;
2)解決反危機政策與結構調整二者之間的不協調問題,注重解決就業和物價動盪問題;
3)進行通過貨幣信貸和預算資金來調控經濟的試驗;
4)實行國有制單位的私有化;
5)實施與長遠規劃配套的中近期部門規劃和地方規劃;
6)按國際水平的要求,落實與全國規劃方案配套的措施。
近年來,我國礦物原料行業廣泛開展了制訂經濟規劃的工作,在規劃中明確了待解決問題的優先次序表。制定規劃時,強調現代綜合管理,從立法的角度努力保障有利害關系各方的經濟利益平衡,並協調它們的戰略與戰術目標。因為國家利益和礦物原料經營主體的利益往往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制訂經濟規劃的工作就顯得更加重要,並應把它作為國家管理國有礦物原料企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圖6.1所示)。
圖6.1 國家管理礦物原料企業的體制框圖
國家現階段經濟政策的重要目標是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與有效利用。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應做好立法工作,使開采各類自然資源的投資渠道暢通;改革地下資源使用費的管理辦法,使采礦者在地下資源衰竭的情況下能得到優惠政策。今後應降低征稅率,並逐步過渡到以地租支付為主的方式。按照制訂的經濟規劃,我們應強調一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在吸收外國資本時注重保護國家利益;在工作中努力提高國家管理自然資源開發的效率,進一步加強聯邦的經濟基礎,並對違犯自然資源法的人和事進行行政和刑事處罰。沒有人反對上述意見。但是,對礦物原料企業而言,最重要的是稅制改革問題。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地下資源的利用效果和吸引投資的前景。據專家們估計,我國采礦部門當前的征稅制度效果很差,明顯帶有行政攤派的特徵,稅金和補償費實際上沒有對資源使用者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
目前我國征稅制度的缺陷如下:
1)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結構不合理。大家知道,間接稅與企業的業績及其效率不掛鉤,而且該稅種未考慮各類資源不同的自然條件,不僅導致企業的經濟損失,還使國家的收入下降;
2)由於經濟還未走出陰影,大量企業甚至整個礦業部門還處在虧損狀態下,所以稅收基數太低;
3)資源使用者要交納的稅種太多。除了普通稅種以外,還有地下資源使用費、資源稅和環保稅(土地稅、水稅、森林稅和生態稅)等;
4)可征的稅款總量不足,在部門之間和部門內的各企業之間稅收負擔不均。例如,黃金開采業80%的可征稅款只壓在10%~15%的大公司身上,因為他們是遵紀守法的納稅人。而許多小企業和個體合作社常常不交或交很少的稅。這種情況在燃料部門中也時有發生;
5)計算自然資源稅的方法不合理,缺乏考慮了自然條件並能促進資源保護的成熟優惠政策;
6)自然資源稅的金額一般未考慮該礦種的價值。徵收地下資源使用費時未對不同礦產所在的地區加以區別。
作者認為,礦產資源在進入經濟流通領域後就獲得了經濟學范疇的全部特徵,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們都成為了商品,同時它們又是自然界賦予我們的財富。它們還具有下述特徵:資源不可再生,開采過程中的損失無可挽回,生產過程中的高投入,在找礦、勘探和新建采礦企業階段需要穩定的投資,采礦工藝必然影響周圍自然環境。必須承認,礦物原料領域現行的稅務政策很少考慮這些特點,不利於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在燃料-能源領域這種情況尤為突出。作者提出了如圖6.2所示的稅務體制改進方案,這些方案的優先次序是:
1)由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的專門小組提出自然資源征稅計算辦法;
2)當確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使用費付款辦法時,應以每類自然資源的評估為基礎。也就是說,要把自然資源的經濟評價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自然資源的基本理念,作為國家調控資源利用行業的依據;
3)應通過稅收機制(例如,稅收的優惠政策,減免政策,補貼政策,信貸機制等)來刺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資源和能源保護,降低產品的資源消耗量;
4)逐漸過渡到以地租為主的征稅體制,這樣可充分考慮自然因素,並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效率;
5)建立合理的稅務結構,增大直接稅種的份額,減少間接稅的徵收量。保證各部門和部門內部各企業的稅收負擔趨於均衡;
6)當前有些礦物原料企業就因為稅務負擔過重而倒閉,所以采礦企業的征稅水平不應超過額定工業稅的上限;
圖6.2 關於礦物原料領域稅務政策改革的設想
7)逐漸實施稅務負擔從生產者轉嫁給用戶的原則(這在經濟學上也是合理的);
8)提高可征稅款的總量,改進征稅機關的工作,擴大征稅的基數,保護納稅人利益。
世界銀行的專家曾經強調,要想得到長期穩定的投資不僅要求有友好的政府態度,可以接受的資源法律和有競爭力的稅務政策,還應把這些法規和措施付諸實施。政治上的風險仍然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障礙之一。許多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來降低政治風險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表6.7給出了新的礦物原料市場得分情況。
表6.7 新的礦物原料市場各國得分情況
近十年來,有90多個國家通過了新的地下資源法或修訂了現行的法規。他們立法改革的總趨勢是:
·消除或者限制采礦業直接吸引外資的障礙;
·通過改革稅收政策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
·在地下資源使用權轉換方面制定更靈活的政策;
·理順地下資源管轄權和勘探、采礦權之間的關系,並使之具體化;
·對於自然環境保護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限制那些將對周圍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礦區生產。
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的例子表明,礦產資源豐富的國家通過修改礦山法和撥款體制(使其更自由化)就能提高吸引外資的程度。確定一個國家的采礦業是否具備投資吸引力的主要稅收指標是利潤稅和地下資源使用費。圖6.3給出了64個國家利潤稅和地下資源使用費的對比資料。
圖6.3 各大陸和不同國家的地下資源使用費和利潤稅的對應關系
圖中:發達國家——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南非,芬蘭,瑞典,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國家——除墨西哥外的所有大陸國家,古巴和多明尼加;亞洲國家——印度尼西亞,哈薩克,馬來西亞,蒙古,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塔吉克,土耳其,烏茲別克;非洲國家——南撒哈拉的22個國家
必須看到,雖然俄羅斯擁有非常豐富的自然資源,但是我們從本國和外國采礦企業那裡得到的資源使用費和租金卻少得可憐。直接進入俄羅斯聯邦預算的各類自然資源使用費僅占預算收入的3%。地下資源使用費、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補償費在1999年的聯邦預算總收入中僅佔2.4%(合5.2億美元)。許多有豐富自然資源的地區也像全國的情況一樣,沒能通過收取自然資源使用費和租金來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有三條:一是,社會和國家沒有這方面的概念,通過徵收自然資源使用費和租金可提高預算收入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二是,沒有在這方面進行立法,缺乏相應的國家管理機構;三是,一些國內公司和西方全球性大財團大量使用俄羅斯自然資源(如,天然氣、石油、鋁等)的經營活動沒有受到任何約束,並且損失了大部分自然資源使用費和租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們應把改革與加強礦物原料開發行業的管理體製作為克服危機的基本戰略,應採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來保證自然資源使用費和租金的收入,從而改善國家和公民的財政狀況。
(1)經濟手段
·嚴格執行自然資源歸全民所有的規定;
·嚴格執行徵收消費稅、收入所得稅、資源使用者的利潤稅和資源使用租金的特別稅制;
·科學地確定自然資源使用租金額度的依據。
(2)法律手段,依據下述法律法規加強礦物原料開發行業的管理
·聯邦憲法中「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聯邦稅法中關於「徵收消費稅,收入所得稅,資源使用者利潤稅和資源使用租金特別稅制」的條款;
·「關於俄羅斯自然資源聯邦銀行」的聯邦法規;
·針對使用各類自然資源(土地、礦山、水域、空間、森林等)的聯邦法規。
(3)行政手段,通過下述金融行政機構加強礦物原料開發行業的管理:
·俄羅斯自然資源聯邦銀行;
·公民繳納租金的俄羅斯基金會;
·償付俄羅斯公民租金紅利的計算機系統。
上述關於自然資源使用租金政策的主要戰略目標是穩步提高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作者認為,上述內容體現了自然財富屬於全體人民的社會公平原則,它從經濟上、組織上和法律上都受到俄羅斯憲法的保護。關於自然資源使用者應交多少租金,非贏利目的的資源使用者如何享受免費的標准等問題,都應根據所利用資源的類型和市場的行情來確定。
很明顯,改進礦物原料行業的征稅制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當然,它應該是經過科學研究和周密思考的產物。不僅礦物原料行業的稅收制度是如此,而且整個自然資源領域都是如此。我們應從更高的高度來理解加強礦物原料領域管理與調控的意義。
⑥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專門法律研究
俄羅斯礦產資源專門法律,主要包括《產品分成協議法》、《貴金屬與寶石法》、《大陸架法》等。
(一)《產品分成協議法》研究
現行的《產品分成協議法》最初於1995年頒布,經1999年1月7日第19號聯邦法,2001年6月18日第75號聯邦法,2003年6月6日第65號聯邦法,2004年6月24日第58號聯邦法,2004年12月29日第199號聯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1.主要內容
該版《產品分成協議法》,除序言外,共3章26條,現將各章、條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序言:明確了立法宗旨及目的。
第一章:總則,共包括5條。
第1條:規定了本聯邦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相關法律在調整對象方面的銜接,以及本法律在「簽訂、執行、終止產品分配協議過程中出現的關系」方面的優先地位。
第2條:明確了產品分配協議的合同性質,合同雙方———俄羅斯聯邦與投資人的權利義務;規定了合同成立條件、按本法提供使用權的礦區名單的確定程序、附加條件、占可提供礦區比例、可納入產品分成礦區名單的原因等。明確了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許可權及本法對其生效之前簽署的協議不具追溯力。
第3條:規定了協議雙方的詳細情況,並對特例進行說明。
第4條:規定了依法提供礦區使用權、辦法許可證及其相關要求。
第5條:規定了協議有效期及其延長期限。
第二章:協議的簽訂與執行,共包括18條。
第6條:規定了協議簽訂程序,包括:簽訂時間、參加人員、特定情況的補償、批准程序;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能、成立時間及有關費用來源;明確了簽訂協議國家一方的決定者和履行著,以及要求協議雙方應就所有條款達成一致、且各項條款應與競標或拍賣條件吻合。
第7條:規定了工程執行條款。包括工程執行過程要按協議規定的條件執行、要遵守俄羅斯有關法律、規定、規則並承擔協議必須規定的義務。規定了聘用俄方人員、使用俄方設備的比例;規定了有關安全、環境、國際慣例、加入世貿組織、少數民族地區等方面條件;同時還規定了投資人與其委託協議操作人的關系及投資人使用地塊的大小、期限等內容;協議工程需經聯邦有關部門評審。協議雙方應成立委員會負責工程實施的協調。
第8條:規定了產品分配程序與條件、總產量及價值、不同情況下補償給投資人的產品最高比例。
第9條:規定了投資人對依分成協議獲得礦產品具有自主支配權。
第10條:規定了國家份額在聯邦與聯邦主體之間的分配規則———等值分配。
第11條:規定了財產、信息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及財產權的轉讓辦法。
第12條:規定了投資人在礦產品運輸、儲存和加工等方面的權利。
第13條:規定了投資人履行協議時稅費的種類及稅費計算方法。
第14條:規定了財務核算與製作報表的具體要求。
第15條:要求在俄羅斯及國外開設專用賬戶。
第16條:規定了投資人按協議轉讓權利與義務的條件及要求。
第17條:規定了協議變更的具體條件及例外情況。
第18條:規定了投資人依協議享有並行使的權利受國家保護及其例外情況。
第19條:規定了執行國家監督的機關、程序、許可權及對產品分成協議工程進展報告的審查程序。
第20條:規定了協議雙方的責任、法律依據;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計算方法及聯邦與聯邦主體的分配辦法。
第21條:明確了終止協議的幾種情況。
第22條:規定了解決爭議的幾種途徑。
第23條:規定了在同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簽訂的協議,國家放棄依法可享有的多種豁免權。
第三章:尾則,共3條。
第24條:確定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第25條:明確了本聯邦法生效日期。
第26條:規定了將有關規范性文件修改與本法一致及其期限,明確了提交本聯邦法使用礦區名單的聯邦法草案時間。
2.修改情況
現行的《產品分成協議法》最初於1995年頒布,後經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的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該法增加或補充的條款如下:
(據1999年1月7日第19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4條10款,主要內容包括:有關產品分成協議的條款應符合聯邦法、其使用權也需依聯邦法處置;規定了確定產品分配協議名單礦區及其使用權的程序,明確了納入該名單的礦區不超過國家儲量平衡表的30%;明確了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許可權及本法對此前簽署的協議不具追溯力。
對有關拍賣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初始條件、特殊情況補償、履行協議參與管理人員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了協議工程施工的有關情況。
規定了協議執行情況、執行國家監督的機關及有關協議監督的審查程序。
(據2001年6月18日第75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2條,共2款,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協議約定的產品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及有關財務核算事宜。
(據2003年6月6日第65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9條,涉及19款,是該法自頒布實施以來修改最多的一次。
主要內容:
規定有關產品分成協議的條款應符合聯邦法、其使用權也需依聯邦法處置。
對協議一方的投資人進行了界定。
對有關拍賣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初始條件、特殊情況補償、履行協議參與管理人員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簽訂某些重要礦區及修改補充本協議的法定程序。
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能、成立時間及有關費用來源;明確了簽訂協議國家一方的決定者和履行者,以及要求協議雙方應就所有條款達成一致、且各項條款應與競標或拍賣條件吻合。
規定了工程實施過程中俄方材料設備技術裝備不得低於70%,及俄加入世貿組織後,與世貿組織的協議條款優先的原則。
對產品分配的雙方份額、確定程序等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明確了履行協議時需依法進行稅費計算、履行支付程序、繳納稅費種類。
規定了協議的有關財務核算事宜,及使用外幣進行會計核算的要求。
要求增加開設工程專用賬戶。
補充規定了終止或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
(據2004年6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5條,涉及6款。
對協議一方的代表,俄羅斯聯邦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拍賣條款中增加了規定———履行協議時需有俄羅斯司法人員參加,其職權由政府確定。明確了協議一方的俄羅斯聯邦履行機關。
對所生產產品中國家份額的分配和銷售份額作了補充規定。
綜上所述,《產品分成協議法》增加的或修改的條款主要內容:
1)對簽訂及履行產品分成協議的步驟與過程,明確要求依該法辦事;
2)對確定符合產品分配協議名單的礦區的條件、比例、確定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3)明確規定了產品分配協議的協議雙方或其代表;
4)對工程執行條款進行了詳細規定;
5)對產品分配及其所有權、國家份額及銷售、履行協議時的稅費、財務核算、銀行賬戶進行了詳細修改;對協議監督和終止協議條件進行了進一步規定。
該法刪除的條款如下:
(1)第2條第5款
在個別情況下,根據本聯邦法提供礦區使用權的礦區名單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和有關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加以確定,可不經過聯邦法批准,如果這些礦區包含下列礦產地:
可開采礦產儲量在2500萬噸以下的油田;
礦產儲量在2500億立方米以下的氣田;
主礦礦產儲量在50噸以下的金礦;
礦產儲量在1噸以下的砂金礦;
不屬於戰略性礦產和不具備外匯價值的礦產地。
(2)第6條第2款
在下述條件下,可不經招標或拍賣,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會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共同決定簽訂協議。這些條件是:
國家的國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體的投資人簽訂協議,如果根據本聯邦法第2條第3款制定礦區名單的聯邦法規定了相關的原則;
如果已經公布的招標或拍賣由於只有一個投資人參加而宣布不舉行這種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同參加這一招標或拍賣的投資人按招標或拍賣條件簽訂協議;
在該聯邦法生效之日,該投資人已經是礦產使用人,他按該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不同於協議規定的條件進行勘探、開采礦產。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同上述礦產使用人簽訂協議,也可以同該礦產使用人參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聯合體簽訂協議;
根據同俄羅斯聯邦政府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的協商,在該聯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同投資人開始起草協議草案的談判;在前述條件下,雙方在協商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不得晚於俄羅斯聯邦政府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共同作出決定之日起的1年之內。
(3)第7條第2款第5段
實施協議工程所必需的技術設備和先進工藝,必須按招標原則購置;在此,俄羅斯商品(設備、技術工具和材料)與同類外國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質量和供貨期方面應當具有競爭力。
(4)第10條第2、第3款已刪除
劃撥為聯邦所有的那部分產品可按聯邦政府制定的辦法用於聯邦需要,產品的銷售進款計入聯邦預算。
劃撥到有關聯邦主體的那部分產品根據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規定的辦法加以使用。
(5)第15條第2、第3款已刪除
投資人有權在這些銀行賬戶上存入或取出按協議條款出售屬於自己的那部分產品獲得的外匯,有權通過這些賬戶支付與完成協議工作有關的任何費用以及支付利潤稅和礦產使用費,並有權自由支配賬戶上的剩餘資金。
投資人以及根據同投資人簽訂的合同參加完成協議工程的法人(協議操作人、承包人、供貨人和承運人等)因完成協議工程而獲得的部分外匯金額可以不在俄羅斯聯邦外匯市場上進行出售。
綜上,該法刪除的主要內容包括:①不經過聯邦法批准,確定產品分成協議礦區名單的條件;②不經過招標或拍賣,確定產品分成協議礦區使用權的條件;③投資人在資金、外匯使用時的一些規定;④其他不夠明確的規定。
總而言之,該法的多次修改,使其強化了國家對於礦產資源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具體條文更加明確和細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也限制了投資者的自由度。
3.簡評
《產品分成協議法》是一部俄羅斯在分成協議條件下,在俄境內投資尋找、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及有關活動方面,調節國家與國內外投資者合同關系的聯邦法。該法明確了聯邦礦區列入產品分成協議礦區和申請使用條件,簡化了投資者與礦產資源所有者的關系,特別是在稅費徵收方面,即大部分稅費被按產品分成協議支付的產品所取代。在協議有效期內,投資者免交除利潤稅、資源使用稅、俄籍雇員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和俄羅斯居民國家就業基金費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
該法的頒布實施,對俄羅斯礦業吸引外國投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貴金屬與寶石法》研究
現行的《貴金屬與寶石法》最初於1998年頒布,經1999年3月31日第66號聯邦法、2002年1月10日第5號聯邦法、2003年1月10日第15號聯邦法、2004年11月2日第127號聯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5號聯邦法、2005年7月18日第90號聯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1.主要內容
《貴金屬與寶石法》包括序言等共9章32條。
序言:明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及調整對象———有關貴金屬與寶石礦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加工及流通領域產生的各種關系。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1條至第4條,共4條。
第1條:明確了本法採用的基本概念。
包括:①貴金屬指金、銀、鉑和鉑族金屬(鈀、銥、銠、釕和鋨)及其各種存在形式;②寶石指天然金剛石、翡翠、紅藍寶石和紫翠玉,以及天然珍珠和特殊琥珀。
還包括貴金屬與寶石開采、加工,精煉貴金屬、寶石再利用、貴金屬與寶石的使用、專門核算、相關業務等。
第2條: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共同擁有、使用和支配貴金屬與寶石的礦產資源區塊,各自所有權依法劃分;
貴金屬與寶石礦的開采主體,依法取得開采許可證,獲得貴金屬與寶石礦產區塊使用權。
明確了采出的貴金屬與寶石屬於礦產主體的條件;
規定了貴金屬與寶石屬於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條件;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具有與開采主體優先簽約收購貴金屬與寶石的權力。
第3條:明確了貴金屬與寶石交易所的作用;交易方式由聯邦政府依法確定。
第4條:規定只有依法取得開采許可證,才能開采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金剛石礦的開采權只應屬於沒有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外國法人參加的企業;
明確規定了除金剛石外,鼓勵手工開采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精煉貴金屬企業需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並列入政府批准名錄;明確規定開采者具有開采權的時間以采礦許可證為准。
第二章:貴金屬與寶石的國家基金與儲備,包括第5條至第9條,共5條。
第5條:聯邦貴金屬與寶石儲備礦床基金。
規定了創立聯邦貴金屬與寶石儲備礦床基金及其目的;列入該基金礦床的條件、程序等。
第6條: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的性質、設立目的、與之相關設施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相關規定的批准許可權;
明確了該基金貴重物品增補與支出的決策許可權、補充途徑、收購寶石方式及核銷辦法、分級及評價方法的決定權;
規定了該基金的聯邦國家管理監控程序。
第7條:俄羅斯聯邦金剛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的性質、收集對象及程序、設立目的、利用形式及相關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明確了該基金的管理許可權。
第8條:俄羅斯聯邦黃金儲備。
規定了黃金儲備的構成、所有權、性質及設立目的;明確規定該儲備分別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和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保存,以及動用的管理辦法。
第9條: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設立、使用依據及其所有權;
規定了該基金的資金來源、貴金屬與寶石獲得途徑、核算方式、使用程序及監督管理程序。
第三章:國家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床的地質調查和勘探,以及礦床的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實施調控,第10條至第14條,共5條。
第10條:國家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目的與方法。
明確規定由國家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及實施調控的途徑;
規定對貴金屬飾品及其他日用品測試和標印國家測試標志及出口未加工過的金剛石實行國家壟斷;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政權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對上述各種調控實施管理,其許可權依相關法律設定。
第11條: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5類許可權。
第12條: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在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6類許可權。
第13條:聯邦檢測監督制度。
規定了實行聯邦檢測監督制度及其具體內容。
第14條: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質量證書。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對貴金屬、寶石及其產品實行質量認證制度及其有關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國家許可制度,第15條至第19條,共5條。
第15條: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方面的許可。
規定在俄羅斯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經營活動等方面活動均實行許可制度。
第16條:已刪除。
第17條:許可制度的組織保障。
規定了俄羅斯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經營活動實施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及其依據法律。
第18條:已刪除。
第19條:終止、暫停或限制許可證效力的依據。
規定了頒發許可證的國家機關有權依法暫停、限制或終止許可證效力,以及作出上述決定的具體原因、通知方式;
規定了許可證持有人不服決定,可起訴至法院並由法院進行審判。
第五章:貴金屬與寶石的使用與流通,第20條至第23條,共4條。
第20條:支配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原料及成品的加工、統計、核算、計價、所有權與處置權等。
第21條:貴金屬與寶石價款支付方法。
規定了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價格的確定、價款的支付及促進貴金屬開采與生產的金融政策等。
第22條:貴金屬與寶石及其舊料和廢料的使用與流通。
規定了貴金屬與寶石及其舊料和廢料的使用與流通形式,並需依法進行。
第23條: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貴重物品的發售。
規定了發售計劃內外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貴重物品的程序、其收入應計入聯邦預算。
第六章: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領域的國際和外貿活動,第24條至第25條,共2條。
第24條: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主體協議。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主體間或與外國機構或法人簽訂協議等需依法審查登記。
第25條:俄羅斯和國外投資者參與貴金屬與寶石地質研究、勘查及開采情況下的產品分成協議。
規定了適用產品分成協議的礦種為除金剛石外的貴金屬與寶石,其銷售不受本法第2條第5款的限制。
第七章:國家對貴金屬和寶石礦床的地質調查和勘查及其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第26條至第28條,共3條。
第26條:國家監督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的目的和種類。
規定了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行國家監督的4項目的和4類對象。
第27條:國家政府機關監督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及其主體政府機關依法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的四項權利及並對其行為進行了限制。
第28條: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的國家監督機關負責人的權利。
規定了實施監督的國家監督機關負責人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可行使的8項權利。
第八章:機關及負責人員的責任,第29條至第31條,共3條。
第29條:妥善保管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
規定了在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經營者需採取最先進的設備與手段,依法保障其安全。
第30條:違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辦法的責任。
規定了違反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法律可承擔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及在上述領域非法收益歸國家所有。
第31條:對國家機關及其授權負責人員實施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行為訴訟。
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授權負責人員實施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違法行為可依法起訴,因上述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要依法定程序賠償。
第九章:最後條款,共1條。
第32條:本聯邦生效方法。
規定了本聯邦法生效時間及相關規定的實施時間;
規定了相關法律的修改調整期限。
2.簡評
《貴金屬與寶石法》是綜合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查、開采、生產、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轉)領域內產生的各種關系的聯邦級法律文件,其目的是落實國家刺激貴金屬與寶石開采和生產的政策,促進貴金屬與寶石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合理使用貴金屬與寶石資源。
該法明確規定: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共同擁有俄羅斯的貴金屬與寶石的礦產資源區塊,以及兩者在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查、開采、生產、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轉)領域內產生的各種關系的許可權。
⑦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草案》研究
(一)俄羅斯礦產資源法草案主要內容
2005年公開的《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草案》),包括15章計131條。其內容涵蓋了從地質調查研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環境保護及其相關過程有關的各個方面。
第一章:總則,共4條。
明確了本法律宗旨與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依據與法律體系,與聯邦主體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及國際法優先的原則;對本法涉及的14個基本概念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定義。
第二章:本聯邦法調整的關系主體,第5條至第9條,共5條。
明確了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共同擁有、使用、支配俄羅斯礦產資源的權力。規定了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管轄對象與職能范圍,將礦區劃分為聯邦礦區、地區礦區及地方礦區。明確了5類礦產資源使用人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章:本聯邦法律調整的關系對象,第10條至第23條,共14條。
本法調整關系對象為國家礦產儲備———俄羅斯境內、大陸架、經濟專屬區的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與保護。包括:①礦床和礦點的國家登記、准確性驗證;②國家儲量平衡表編制與評審、登記與刪除;③地質技術經濟評價與成本分析;④資源儲量的分級與審批;⑤一般礦產的劃分及確認程序;⑥礦產資源區塊的確定及屬性;⑦地方礦區;⑧有關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問題;⑨礦產資源地質信息、所有者及其義務;⑩礦產資源地質信息的國家審查及意義;瑏瑡礦產品及其加工副產品的所有者及戰略性原料礦種的確定。
第四章: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第24條至第46條,共23條。
規定了礦產資源區塊使用的獨立種類劃分及其特點;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內容、設置依據及期限;礦產資源區塊的利用計劃、分類;礦產資源區塊使用人的權力;土地所有人、佔有人的權力;土地區塊與礦產資源區塊的相關性;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限制、暫停和終止。
第五章:礦產資源區塊使用合同,第47條至第89條,共43條。
有關礦產資源區塊的使用合同———對象、格式、條款、標的物、合同費用、期限、合同責任、違約金;礦產資源區塊的提供、使用、使用權的轉讓。
規定了按拍賣結果簽訂合同的程序:拍賣標的、拍賣的基本規定、拍賣決定及條件、拍賣公告、申請准入程序、拒絕參加拍賣申請、委員會組成及工作程序、拍賣會舉行及其拍賣結果、認定未舉行、一人參加的拍賣的合同簽訂、認定拍賣無效、不通過拍賣決定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程序。各種原因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申請文件及報批程序。發現礦床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區塊的提供條件、申請材料、報批程序、前期投入補償辦法、拒絕提供的處理程序;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不同礦產資源使用區塊的合同種類等。
第六章:礦產資源使用許可制度,第90條至第96條,共7條。
規定了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用途、格式、內容及有關礦產資源的相關信息;明確了許可證的辦理、頒發、國家登記及統計。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區塊必須履行許可證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使用權轉讓時許可證需重新辦理條件及程序、許可證條款的變更條件及程序;規定了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提前終止條件及有關程序。
第七章:開展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總的要求,第97條至第98條,共2條。
明確規定了對開展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總的要求,以及探明礦床的獎勵。
第八章:固體礦產礦床的開采,第99條至第101條,共3條。
規定了固體礦床進行工業試驗性開採的要求,以及開發的工業指標制定機關。明確規定了對開發固體礦床的總的要求。
第九章:烴類原料的開采,第102條至第104條,共3條。
規定了烴類原料的試開發、工業試驗性開發、設備安裝及工業開採的要求。
第十章:開采地下水、開發建設地下設施,第105條至第106條,共2條。
規定了開采地下水及開發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的總的要求。
第十一章: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第107條至第118條,共12條。
明確了礦產資源合理開發與保護及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規定了對建築影響資源開發的條件;規定了礦床投入工業開發的程序;明確了對開采礦床的共伴生礦的統計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狀態進行監測;對采空礦區的坑道、鑽孔和其他地下設施進行處置。對礦石初加工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對具有特殊意義的礦產資源區塊進行保護。明確要求使用者對其損害責任為國家和第三者保險;對保護環境與生態安全等提出了總的要求。
第十二章: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及其保護進行國家監督,第119條至第120條,共2條。
明確了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及其保護進行國家監督及其實施機關。
第十三章:礦產資源使用的繳費,第121條至第127條,共7條。
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時,需繳納的5種費用:①礦產資源一次性使用費;②礦產資源定期使用付費;③礦產資源地質信息使用費;④參加拍賣費用;⑤獲得許可證的費用。此外,還需要納稅。明確了確定費用的總原則及上述費用的繳納條件、計費辦法、繳費期限;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徵收礦產資源使用定期付費;規定了礦產資源使用定期費用依工程階段確定,明確了徵收費率繳納時間,所交費用計入聯邦預算或聯邦主體預算;以及對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稅費與產品分成關系進行說明。
第十四章:違法責任,第128條至第129條,共2條。
規定了違反本法的責任性質及其承擔的賠償義務。
第十五章:結語和過渡性規定,第130條至第135條,共2條。
規定了本法生效之日,原礦產資源法及其有關修改的聯邦法失去效力,並規定了失效及有效法律的條件。明確了本法律不具追溯力及自其公布之日起6個月生效。
(二)《礦產資源法草案》的主要特點
1)全面系統地規定了礦產資源研究、勘查開發領域的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管轄對象與職能范圍。
2)確定了俄羅斯礦產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兩級三類。兩級即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兩級管理,俄羅斯聯邦由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代行職能;俄羅斯聯邦主體由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機關代行職能。三類即將礦產地分為聯邦礦區、地區礦區和地方礦區。
3)明確了礦產使用人———俄羅斯公民、法人或法人組合,而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礦產使用人;如果按照俄羅斯法律,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外國法人成立的法人,可以成為礦產使用人。
4)將礦產資源區塊按用途分為7類:①區域地質研究;②地質研究;③礦產勘探與開采;④地下水開采;⑤開發建設非采礦地下設施;⑥有關放射性、有毒有害廢料的專項地質調查;⑦採集礦物學、古生物和其他地質標本。其中地質研究區塊包括礦產資源普查區塊。
5)規定了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獲得途徑,包括:①通過礦權招標獲勝,並與主管機關簽訂合同;②依據權力機關的決定,設立並頒發給礦產資源使用人,並與主管機關簽訂合同。礦產資源區塊使用合同需進行國家登記。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可依法轉讓。
6)地方礦區許可證由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機關負責辦理頒發,其他礦區由俄羅斯聯邦權力機關負責辦理頒發。
7)在俄羅斯進行礦產資源研究、勘查、開發共需支付5項費用,即:①一次性礦產資源使用費;②定期礦產使用費;③地質信息付費;④參與投標費;⑤獲得許可證費。此外,還應依法納稅。
⑧ 一般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的借記卡在取款方面是不是像中國一樣分本地和異地的留學生如何開戶可不可以用
有本地異地之分,無英文表格。留學生可以開戶,手續簡單,銀行工作人員會告訴你該如何填寫。
⑨ 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 這個銀行受美國制裁嗎
中美銀行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賴性非常嚴重,一般說來不到萬不得已,美國佬是不會,也沒那個膽量「制裁」中國的銀行的。因為如果他們那麼做了,他們自己的損失將不會比中國的損失小太多。
⑩ 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聖彼得堡分行國際銀行代碼
Lidcombe分公司不對外營業。
中國分公司名稱:
Lidcombe
街道地址:
角落約翰街和教堂街Lidcombe新南威爾士州2141
BSB:
062194
營業時間:周一
9:30 AM - 4:00 PM
周二9:30 AM - 4:00 PM
周三9:30 AM - 4:00 PM
周四9:30 AM - 4:00 PM
周五9:30 AM - 5:00 PM
周六 - 不打開
周日 - 未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