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挖礦挖耕地了村委會不管
Ⅰ 耕地被村裡強行挖,該怎麼辦
向土地局或者公安局報案。非法佔用農用地是違法的。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二)】
(原刑法條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Ⅱ 村委會私自將村民的承包地賣給別人挖礦村民該怎麼辦
去告村委會,組織村名罷免村委會成員,重新選舉
Ⅲ 農村土地因挖礦原因被掏空,礦上土地下沉,無法繼續使用,村委會按移遷處理,移遷之後土地產權歸哪方
首先我是搞工程施工的,希望以下信息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目前中國土地均為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存在私人化。即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個人。
第二,對個人不進行補償,純屬違法行為,國家明文規定,永久用地補償款大致分以下三塊:土地補償款、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各省標准不同,一般情況,地上附著物和安置補助費給予使用人補償。
第三,國家現在不允許強征強拆。沒有簽字就推地,就拆房肯定是違法的。
建議:多聯合一些村民,採取有力措施,如上訪、阻工、請求采訪報道等。多了解政策,合理要求,正常訴求一般不難被答復的。
另外如果手上沒太多資源的話,不建議採取過激措施。(呵呵,你懂的)
Ⅳ 農村荒地村委會挖土犯法嗎
文件內容如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中辦發(199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總體上是穩定的。各地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效地保護和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但是,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的地方在第一輪承包到期後沒有及時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以各種名義強行收回農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價發包,加重農民負擔;有的地方在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違背農民意願,搞強迫命令,引起群眾不滿。盡管這些問題發生在少數地方,屬於局部性、苗頭性的,但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現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提高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重要性的認識。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來源。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核心內容。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關繫到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關繫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重大意義,全面、准確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堅決貫徹執行切實保護和發揮好農民的積極性,進一步發展農業和農村的好形勢。 二、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並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各地區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執行。在具體工作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一)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三)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大穩定、小調整」是指堅持上述第二條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范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四)延長土地承包期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要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認真整頓「兩田制」。八十年代中期以來,一些地方搞「兩田制」,把土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主要是為了解決負擔不均和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難等問題。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地方搞的「兩田制」實際上成了收回農民承包地、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和強制推行規模經營的一種手段。中央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經實行的必須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認真進行整頓。 (一)對原來為了平衡農戶負擔而實行的「動帳不動地」形式的「兩田制」,無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並明確30年不變,不能把「責任田」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隨意進行調整。 (二)對隨意提高土地承包費,收回部分承包地高價發包,或脫離實際用行政命令的辦法搞規模經營而強行從農戶手中收回「責任田」等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農民要求退回的,應退還給農民承包經營。糾正的具體辦法要穩妥,由鄉(鎮)人民政府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提出,一般問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重大問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方案審批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農民自願將部分「責任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或交給集體實行適度規模經營,這屬於土地使用權正常流轉的范圍,應當允許。但必須明確農戶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利不變,使用權的流轉要建立在農民自願、有償的基礎之上,不得搞強迫命令和平調。 四、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在延長土地承包期的過程中,一些地方為了增加鄉、村集體收入,隨意擴大「機動地」的比例,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因此,對預留「機動地」必須嚴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原則上都不應留「機動地」。今後解決人地關系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將「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內,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 五、嚴格加強對土地承包費的管理。延長土地承包期和進行必要的「小調整」,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變相加重農民負擔。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項目外,其它土地,無論是「口糧田」、「責任田」、「經濟田」,還是「機動地」,其承包費都必須納入農民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范圍,按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六、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鑒於絕大多數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將在今明兩年到期,各地區要將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作為近期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個重點,認真抓好。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在充分考慮農時季節和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承包工作。各地區制定的關於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性文件,都要報上級黨委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已經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尚未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幹部培訓工作,加強具體指導。各地區要充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力量,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逐步形成更加完善、規范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為了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區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重要關系:第一,要處理好穩定土地承包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關系。任何時候都要堅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能在農民的承包地上打主意,更不能把農民的承包地收回來歸大堆。要積極尋求新的經濟發展門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通過清理並管好用好集體的資產、財務,開發新的農業資源,根據市場需要和資金可能發展農產品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開展對農戶的生產、技術服務等途徑逐步增加集體經濟積累,壯大鄉、村集體經濟實力。第二,要處理好農戶承包經營與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關系。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農業勞動力只有大規模轉移到二、三產業後,才有可能逐步發展土地的規模經營,而這種條件在現階段的絕大多數農村還並不具備,因此,決不能不顧客觀條件和農民意願,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推行土地規模經營。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實現適度規模經營,適應性廣泛而又可行的途徑是,在不改變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發展農工貿一體化的產業化經營,來實現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以取得規模效益。發展農工貿一體化的產業化經營,既鞏固充實發展了家庭承包經營,又使農戶分散的經營納入了社會化大生產的軌道,是我國農業逐步實現現代化的一條重要途徑。第三,要處理好大規模土地整治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關系。一些地方為了改善生產條件、發展農業生產,開展了大規模的土地整治,包括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基本農田、改土、圍墾、治沙、建設大面積豐產方、搞小流域綜合治理等,使耕地面積擴大了、連片了,便於大規模機械化作業。但生產的基礎仍然應當是分戶承包、家庭經營,集體主要是在土地整治中發揮統一組織、在生產中發揮統一服務的作用。家庭經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服務相結合,可以在農業生產的開發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以上通知,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貫徹執行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書面報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1997-06-2
Ⅳ 家裡的耕地被村委會挖土該怎麼解決
可以向土地主管機關進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耕地上隨便挖土,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屬於破壞耕地的行為,嚴重違反《土地法》和國家關於保護耕地的各項規定,應該受到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Ⅵ 村裡沒有經我同意擅自挖我的可耕地,該怎麼辦
村裡沒有經你的同意擅自挖你的可耕地,可以找村委會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法解決問題。
Ⅶ 村裡幾十畝地被挖成大深坑是違法嗎
如果組長所經營的幾十畝土地,不屬於依法享有的二輪承包地或者不屬於通過以其它形式承包村委會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土地,而是屬於本人以權謀私擅自佔有的土地,就是不合法的,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給予處理。
Ⅷ 村裡把農戶的承包耕地挖魚塘犯法嗎
村裡把農戶的承包耕地挖魚塘是違法的。
國家有規定不準改變耕地的用途。比如在耕地上蓋房子,辦養殖場,挖魚塘等都屬於違法行為。縣區的土地執法監察大隊,知道一定會處罰的,而且還會要求填平恢復耕地。
Ⅸ 家裡的耕地被村委會私自挖了該怎麼解決
村裡無權私挖該地,這是機耕良田,國家有明文指示,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機耕地上採挖,修建搞商業活動,動用土地那是犯法的,你們可到當地土管局,住建局申訴來維權。
Ⅹ 村裡亂挖我家土地 田地 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算不算違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