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以礦山治理名義偷挖礦石
『壹』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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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貳』 我 在58同城的礦山累積挖了1000多個礦石,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只是一個顯示,不能提現
什麼狗屁公司就是公開騙別人充會員,給你個數字過過癮,太不要臉,再不用58同城App了。
『叄』 青海「隱形首富」祁連山非法採煤是怎麼回事
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三年前被中央通報,製造這一區域生態災難的,是一家名為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青公司」)的私營企業。興青公司董事長馬少偉號稱青海「隱形首富」,14年來盤踞木里礦區聚乎更煤礦,涉嫌無證非法採煤2600多萬噸,獲利超百億元。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歷經兩輪中央環保督察和青海省叫停木里煤田礦區內一切開採行為、開展生態環境整治的背景下,興青公司在木里聚乎更煤礦的非法開采也未受到撼動,時至今日其打著修復治理的名義仍在進行掠奪式採挖,生態舊債未還又添新賬。
2019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環保督察組對青海省開展環保督察。據興青公司內部人士透露,督察組到天峻縣開展下沉督察,興青公司在聚乎更一井田煤礦的開采停了三天,督察組離開的第二天即恢復開采作業。
「每逢領導前來視察、檢查工作和執法檢查,興青公司就臨時停產一兩天,並將採煤機械設備全部轉移到渣山整形工地,用礦渣堵死通往採煤區的道路。 」興青公司內部知情人士對記者說,經常是白天迎接檢查、夜間組織開采,或者上級領導、執法人員前腳剛離開、後腳就恢復生產。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為了應對青海省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2020年7月28日起興青公司停產四天。31日下午14時左右,檢查人員離開,16時興青公司即通知各採煤隊恢復當日夜班開采。
據興青公司內部人士透露,通常情況下公司24小時作業,但每次有領導和執法人員前來礦區,公司都能事先得知消息,將礦體和挖出的煤炭或用土掩蓋,或用綠色蓋土網予以覆蓋,看似綠色草坪﹔檢查人員一離開,立即恢復作業。
就聚乎更礦區一井田煤礦非法開采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致電馬少偉,馬少偉表示:「煤礦一直在停產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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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件奪取千億礦權糾紛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詢工商登記資料發現,興青公司為家族性企業,由父子四人持股,股權結構為:馬登科(其父)占股20%,馬少偉占股40%,馬邵雲(其弟)占股20%,馬邵雄(其弟)占股20%。據了解,馬登科曾任青海省政協委員;馬少偉則曾是西寧市政協委員,因實際控制和運營聚乎更礦區一井田煤礦,被當地人稱為青海「隱形首富」。
兩年前,《經濟參考報》曾披露興青公司憑借一紙疑似造假的青海省商務廳紅頭文件,非法將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全部股權據為己有,而此前陝西金土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就其出資紫金公司與興青公司以「零投資」奪走紫金公司估值千億元的聚乎更一井田礦權,引發金土地公司長達15年的維權訴訟。
這場假文件奪取千億礦權糾紛曾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據悉,商務部、青海省紀委最終查明,作為決定聚乎更一井田千億礦權歸屬的關鍵證據,青海省商務廳發出上述紅頭文件即作收回撤銷處理,其為無效文件即無效證據。2020年5月,陝西省西安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金土地公司為紫金公司實際出資人。
據了解,在青海商界,讓馬少偉名聲遠揚的不僅僅是其涉足木里煤炭開采多年擁有巨額財富,更因為其擁有深厚的政商關系,在兩者之間行走得游刃有餘。2019年1月,青海省自然資源廳的相關公示顯示,馬少偉任法定代表人的青海不凍泉礦泉水有限公司,以1870萬元的對價獲得青海海西州茫崖小冒泉地區162.82平方公里的鉀鹽礦預查探礦權。據專業人士測算,該區域鉀鹽礦區塊礦藏市值應在百億元以上。
『肆』 打著治理廢棄礦山的名義開山怎麼舉報 我們村有個這樣的都擾民了!
如果情況屬實,你可以實名舉報到當地政府,這種打著治理廢棄礦山的名義開山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伍』 礦山以恢復治理方案的名譽去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違法嗎
違法的,礦山恢復沒有權利進行礦石開採的,而且即使擁有采礦權,采礦也是對礦山的破壞,與礦山恢復背道而馳。
『陸』 村委會以排險名義開采礦山行不行
開采礦山需要國土部門審批。
『柒』 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促進礦山安全生產
保證安全生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礦山安全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是一個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礦山安全監管任務很重。近年來,隨著不斷加大礦業秩序整頓力度,建立健全礦山安全長效防範機制,著力構建礦山安全監管保障體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重點分析如何從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根源抓起,搞好礦產資源整合,多管齊下,治本清源,加強礦山安全管理來探討。
一、資源概況和開發利用現狀
駐馬店是一個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西部山區能源、金屬、非金屬礦產種類齊全,特別是非金屬礦,種類繁多,分布廣、儲量大、易開采;東部平原主要有磚瓦粘土、河砂等礦產資源。目前全市已發現礦產53 種,已探明儲量20多種。
「十五」期間,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作為我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區,我市礦業借東西合作之勢、國內外資源緊缺之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已由過去的規模小、分布散、經營粗放,逐漸形成多類型、規模化、高效益開采與加工的新格局。2000年,我市共有礦山企業603 個,礦業及其加工產值19億。2005年,我市共有礦山企業310 個,礦業及其加工產值27億。隨著礦業秩序治理整頓的深入開展,幾年來,我市取締了一批不符合辦證條件的、違法違規開採的、破壞浪費資源的、安全生產不達標的礦山企業,並通過加大資源整合力度,使泌陽鐵礦區由34 家小鐵礦整合成4家;確山縣通過資源整合,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146 個,由原來的308個整合為現在的162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但一些地方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時有反復,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重要礦產後備資源不足,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等一些突出問題仍未能得到根本解決。
二、深層次問題
1.礦政管理手段滯後
我市非法開采屢禁不止,主要是囿於計劃經濟體制的思維模式,處於被動管理,根治非法采礦的相應對策沒有跟上。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採取了高壓態勢,但是由於礦政管理存在一些缺陷,難以走出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惡性循環。礦業權雙軌制並存一天,就會出現無償取得者采富棄貧,有償取得者想盡辦法超層越界問題。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礦政管理中探礦權管理薄弱,一些個體私營企業主打著勘查的幌子從事非法開采活動,以探代采。一些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法規規定勘查許可證是登記取得,進入門檻低。但這一鼓勵風險勘查的規定被一些投機取巧的人利用,他們從低門檻進入勘查領域後,持勘查證進行非法開采。面對新形勢下的非法采礦,多年來一貫實行的執法手段難以跟上時代的步伐,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面對的是點多、域長、面廣的轄區,人力不足,經費有限,交通工具短缺,技術手段落後,難免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出現空白點。
2.法制不健全
在我國各地有這樣一種現象,如果某人偷了別人的東西,只要被抓住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要是有人非法開采砂、石、煤等礦產資源,查出了以罰款了事,很少有人被判刑,除非規模巨大、危害極大、發生事故。原因就在於我國的立法工作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同其他專業法一樣被批評為「軟法」,法制的不健全,導致打擊不力,給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市(縣)基層沒有違法數額鑒定權,造成對其定性難,按規定非法開采價值5萬元以上的煤礦就能定案處理,且只有省、自治區有資質部門能評估。當地政府由於資金有限,難以經常請其前來評估,即使評估出了結果,非法礦主也早已聞風而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只賦予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保存非法采礦工具和礦產品的權力。可以想像,沒有沒收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面對猖獗、狡猾,甚至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其威懾力能有多大?
3.源頭沒有管住,合力尚未形成
非法采礦離不開兩個渠道:一是火工用品;二是銷售礦產品。目前對炸葯、雷管火工材料的供應和使用監管力度不夠,無證礦山的火工用品有的來自有證礦山,有的來自非法渠道。由於來源渠道較多,有關權力部門又疏於巡查監管,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實踐中又沒有嚴格把好准運關,准運檢查不嚴,有非法轉賣准運證的現象,特別是等米下鍋的發電廠、焦化廠、冶煉廠、建築單位全部收購,導致無證礦產品暢通無阻。取締打擊非法采礦,涉及到國土資源、煤炭、安監、工商等多個部門,在工作中往往有推諉扯皮現象,各唱各的調,缺乏密切配合,沒有形成聯合執法的合力。
4.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
由於長期以來不重視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很多人不知道挖砂、取土、打石、淘金、採煤、探礦必須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勘查許可證。難免使人誤認為地下的資源就是屬於自己的。這就使人們自覺不自覺地違法采礦。究其原因是法制宣傳教育沒有跟上。現實中,許多地方基層幹部群眾、礦區居民、當地村民的礦產資源法律意識淡薄,不少鄉鎮幹部和村民錯誤地認為土地是集體所有,開採集體土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理所當然。
三、對策
1.削減礦山總量是治本之策
上世紀80年代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響,我市小鐵礦、小石料廠蜂擁而上,峰期數量達到2000 多個。這些礦山企業規模小,且布局散亂,對安全生產構成了相當大的威脅:其一,由於礦山規模小、安全投入少,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上的先天不足;其二,由於礦山布局無序,且進入殘采期,不同程度存在過度開采、哄搶資源的現象,即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也給安全生產埋下了禍根。要解決此問題,治本之策就是「減量瘦身」,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危險源」。近年來,我市從實際出發對礦山企業採取了「關、停、退、合」措施,大力關井壓產,推進規模辦礦。「關」即加大關井力度,對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證照不全、越層越界開採的礦山一律予以關閉取締。「停」即到期即停,對采礦權到期的礦山一律不予辦理延期,強制其停辦。「退」即有償退出,對采礦權未到期,但已處於殘採的礦山,鼓勵其提前退辦,由政府給予一定補償。「合」即推進礦山整合,在「關、停、退」的基礎上,對礦山相對集中的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並以區域為單位推向市場,公開招標,吸引有資金實力、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獨家辦礦。經過幾年努力,我市礦山企業已由2000 多個削減到339 個。實踐證明,這既有利於提高資源的開采率,更有利於安全生產和監管。
2.抑制礦業暴利是「清源」之舉
近年來,由於礦產品價格暴漲,辦礦者趨之若鶩尤其是一些礦主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只顧生產,不講安全,甚至鋌而走險,嚴重超能力生產和違法違規生產,導致安全隱患大量存在。暴利即是導致礦業秩序混亂的直接「誘因」,也是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從抑制礦業暴利入手,加大辦礦成本,抬高辦礦門檻。一是加大礦業有償開采推行力度。目前,在我國不少地方,雖然對新開辟的礦山資源實行了市場運作,但對原有礦山採取協議出讓辦法。這種「雙軌制」必須盡快消除。無論新開辟礦山,還是原有礦山,必須全部推向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開采。二是加大礦業開採的稅收力度。近年來,礦山企業多由個體興辦,為逃避稅收,其產量和經營收入根本不記賬或記假賬,致使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難以足額徵收。對此,必須堅持多管齊下,改進徵收方式和記征手段。目前,我市建立了由稅收、電力、公安等相關單位組成的礦山稅收聯合管理隊伍,定期按礦山用電量、用火工品量核算出其產量,作為應納稅收的依據,提高了征稅的科學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稅漏稅問題的發生。同時,探索建立礦山生產的全天候監控,提高對礦山產量計量的准確度,確保稅收的應收盡收。三是加大礦山安全事故處置補償力度。對礦山事故,嚴格按照河南省死亡補償規定高限執行,重罰重處,讓礦主真正感到死不起人,迫使其強化安全意識。四是加大礦山「兩金」征繳力度。進行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投入。五是加大礦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擴展力度。把礦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一項硬性規定,分期分批推進,尤其是把礦山採掘工、施爆工、運輸工等安全系數較低的井下作業人員作為參保重點,切實維護礦山企業職工利益。
3.加強專業監管是內在需要
礦山生產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客觀上決定其生產作業和安全監管的專業性,但目前礦山從業人員和監管隊伍遠遠不適應這種要求。就從業人員而言,整體素質偏低,管理人員不懂規程,礦工沒有經過專業安全培訓,以致在作業中冒險蠻干、違規操作。從監管隊伍看,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直接影響了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效能和水平。因此,近年來我市在狠抓礦山企業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礦工等安全培訓的同時,突出加強了礦山安全專業化監管工作。一是建立專家會診制,定期巡迴排查礦山企業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提高了礦山企業安全隱患政治水平。二是實行安全礦長委派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有能力、有經驗的專業礦山管理人員,作為安全礦長和安全主任分別向鐵礦委派,具體負責鐵礦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並嚴格實行跟班下井制度,切實加強鐵礦生產現場的動態管理和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這些委派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績酬掛鉤,全面掌握礦山資源,根據開采進度定期為礦山進行水患探防、冒頂防治,提高事故預防水平;二是組建專業應急救護隊伍,從相應部門抽調精幹人員組成專門的礦山事故應急救護隊,進行專業化培訓,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4.堅持依法治礦是有效途徑
依法治礦是規范礦山秩序,確保礦山長治久安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快礦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形勢所趨。推進依法治礦,首先要明確責任嚴追究。在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同時,按照「歸口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安監、煤鐵礦行業部門、鄉鎮的安全監管職能職責,杜絕扯皮和「掣肘」現象,並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責任落實體系,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肅查處各種履責不到位行為,確保礦山監管體制的良性運行。其次要抓好礦山安全生產規程的落實。以推進礦山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為重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一系列礦山安全生產規程,凡放開生產的礦山企業必須按安全生產標准整治到位,並加強動態監管,建立安檢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鄉鎮「三級」定期下井復檢制,及時排查整治安全不達標的問題,力促礦山企業嚴格按安全規程生產。再次要堅持長期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受礦業暴利影響,無證非法開采難以禁絕。對此,必須加大打擊力度,建立多層面、不間斷巡查機制,做到發現一個、取締一個。第四要堅決整治「礦業腐敗」。近年來,「官礦勾結」已成為妨礙依法治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治礦必先治「人」。要在對不法礦主予以重罰的同時,加強黨政幹部特別是涉礦部門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通過正面引導、反面警示等途徑,增強其廉潔自律意識。同時,把治理「官礦勾結」引向深入,徹底清理查處以各種隱性方式入股礦山的行為,打掉不法礦主的「保護傘」,清除礦山安全治理中的「絆腳石」。
(1)要依法持續地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堅決打擊和嚴厲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經常性監督管理的力度,以維護正常的礦業勘探和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採取有效的措施逐步解決礦山數量過多、探采技術落後、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實施規劃管理,有效調控礦業產業結構、礦產資源開發總量和礦山布局,解決大礦小開問題。嚴格采礦權審批管理,逐步加強對礦山企業資質管理,提高企業進入礦業的門檻。
(3)要逐步實行對礦產資源分類管理。從國民經濟建設不同的重要性出發,針對不同礦產資源的特點,實行動態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內容、管理程序,以切實加強對各類礦產資源的有效管理。特別對零星分散礦產在不破壞環境、安全生產有保證的情況下,簡化辦證程序,合理利用資源,避免因辦證程序繁瑣、要求條件苛刻造成無證開采。
(4)要堅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的原則,完善礦產資源勘查的新機制。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積極提供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減少自然風險,引導商業性礦產勘查發展。要加大培育和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力度,建立政府管理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的新機制。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應該是有償的,要改變企業依賴行政審批、劃撥等辦法,無償獲得開采權的做法。要通過對礦產資源的評估,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規范的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對於不同的投資者給予同等待遇獲得探礦權和開采權,這一方面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另一方面也要維護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5)推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盡快解決礦業權雙軌並存問題。我國行政劃撥無償授予礦業權與市場有償出讓取得的礦業權不僅僅是收益上的差距與不公平,而衍生蛻變出諸如超層越界、非法轉讓、官煤勾結等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問題。因此,各級政府要力抓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有償出讓工作,盡快實現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方式上的根本轉變。礦業權的有償取得,能夠增強礦業權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有利於調動其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積極性。
(6)從源頭上查堵監管漏洞,加大打擊非法采礦力度。一是要嚴把准運關,切斷非法采礦者的銷售渠道,使他們違法開採的礦產品,無處銷售,他們也就無利可圖;嚴查轉賣准運證行為,對違法收購礦產品的企業主和個人繩之以法。二是嚴把火工材料供應和使用關,特別是要依法嚴厲查處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和使用火工材料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為非法采礦者提供火工材料的礦業權人。各地要抓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重拳打擊。特別是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要加強應對措施,不給違法分子非法采礦的任何機會。同時要增加毀井封口資金投入量和力度,以此來增加違法開採的難度和成本,使其沒有違法采礦的能力。非常時期還可以成立礦產資源110。
(7)全面實行動態執法巡查責任制,充分發揮綜合執法整體聯動功能。實踐證明,實行礦產資源動態執法巡查制度能夠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是從源頭防範非法采礦的重要舉措。動態巡查對游擊式亂采濫挖及特殊地域的非法采礦行為的預防、消滅十分有效。打擊非法采礦行為,要由政府牽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法院、檢查、紀檢監察等部門綜合執法整體功能,積極爭取多方力量,形成合力。要嚴肅追究違法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在打擊非法采礦中明確職能與責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加大綜合執法的力度,不讓非法采礦者成為漏網之魚。
(8)加快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長效機制。重拳打擊不是終極目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科學合理的開發和可持續發展,而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必須從法制和機制上加以完善和強化,堵塞監管上的漏洞。今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修訂應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有重大突破,使操作性更強,打擊力度更大。
『捌』 優化資源開發模式 加強經濟利益調節——關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調研報告
編者按 如何轉變舊的過度消耗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如何轉變舊的發展理念,科學配置資源,建立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政策體系,實現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戰略,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在這個背景下,遵循人地協調發展的規律,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把礦業活動限制在資源承載力和生態環境容量許可的限度內,特別是保護和治理恢復礦山生態環境,成為目前礦政管理工作一項重要課題。
前不久,受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的委託,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承擔了《關於建立建全我國保護生態環境政策的建議》課題項目。項目組先後赴江西、浙江兩省重點開展對江西省德興銅礦和浙江省舟山市慶豐採石場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實地調研,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綜合分析研究我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著力從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管理監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據,提出一些符合客觀實際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議。現將調研報告的精華部分選編刊發,謹供讀者學習交流。
一、現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雙重效應
礦業開發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質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礦產資源開發產生雙重效應:一是礦產資源開發為我國經濟的增長、財富的積累和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繁榮與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同時也引起生態環境問題,往往帶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誘發地質災害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一)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經濟與社會的繁榮與穩定
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是生產力組成要素,是生產力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開發礦產資源對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財富積累,增加就業崗位發揮了重要作用。
進入21世紀,由於國內需求和全球礦業市場的雙重拉動,我國礦業獲得持續高速發展。2005~2007年,我國礦業產值在全國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以及GDP總體上佔1/10,礦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資源全球化的今天,資源的佔有、資源的開發以及資源的爭奪已成為當今處理國際關系的重要內容。目前,全球經濟危機嚴重沖擊礦業市場,礦產品價格大幅下跌。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長期依賴的態勢不會改變,「危」中之「機」是調整結構,夯實基礎,理順關系,蓄勢待發。
(二)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
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負面效應主要是引發生態環境問題,集中反映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誘發地質災害等方面。
首先,礦山及其選、冶部門直接排放的廢氣、粉塵及廢渣使大氣污染並產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業和煤炭行業最嚴重,污染物多為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質,以及汞、砷、鎘等有害物質。其次,我國礦業活動產生的廢水主要包括礦坑水,選礦、冶煉廢水及尾礦池水等。眾多廢水未經達標處理就隨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體中,使土壤或地表水體受到污染,其中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廢水以酸性為主,並多含大量重金屬及銅、鉛、鋅、砷、鎘、六價鉻、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懸浮物。再其次,礦山尾礦尤其是浮選尾礦中殘留的選礦葯劑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機絮凝劑、表面活性劑等,受到陽光、雨水、空氣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會產生有害氣體、液體或酸性水,加劇重金屬的流失,嚴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礦山的廢石、廢渣的堆存還佔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礦業及相關行業固體廢棄物堆存情況相當嚴重,所佔比重超過了總固體廢棄物的85%。
礦山開發對水資源的破壞主要表現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減少。疏干排水及廢水廢渣的排放導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統失衡,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乾枯、水資源枯竭、河水斷流、地表塌陷,產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響礦山地區的生態環境。大規模的采礦活動常使地形發生較大改變,破壞原始地貌。礦山開採在佔用土地的同時,還對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壞。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因采礦佔用的土地面積約586萬公頃,破壞土地157萬公頃,並以每年4萬公頃速度遞增,破壞林地面積166萬公頃,破壞草地面積26.3萬公頃,工礦廢棄地復墾率不到12%。
此外,礦產資源開發不當還會誘發冒頂片幫、地表塌陷與裂縫、滑坡與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冒頂片幫是地下開采空間頂板和邊幫岩石冒落、崩塌,是礦山開采最直接的地質災害。據統計,我國有色金屬地下開采礦山冒頂片幫造成的人員死亡人數占礦山總事故死亡人數的18%。采礦活動引起大面積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時,地表出現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縫。近十餘年來,金屬礦山地表塌陷呈急劇上升的勢頭。受采礦影響而引起的山體滑坡在全國許多礦山時有發生,廢石堆積體、尾礦庫等都可能誘發泥石流。據調查,全國有9000多座尾礦庫,一半以上沒有安全許可證,大部分是病庫、危庫、險庫。
二、回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歷程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的初創時期(1972~1984年)。這時期,我國由於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爆發,開始糾正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的行為,並對重大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開始進行治理。隨著我國《憲法》的修改完善,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始步入依法、有序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開始建立並初具規模,保證了各項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1982年,我國政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規制度,強調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但是,針對礦山生態環境的機構和法制建設還未引起全社會的重視,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仍然處在一種無序狀態。雖然一些國有大型礦山對礦山環境開始保護與治理,但大多數礦山並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與治理礦山環境。20個世紀60、70年代,一些礦山就開始了土地復墾,但復墾率極低,在70年代我國有色金屬礦山復墾率僅12%。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國最早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實踐始於1983年,當時以雲南昆陽磷礦為試點,對每噸礦石徵收0.3 元,用於開采區植被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的恢復費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來,受「大礦大開,小礦放開,有水快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思想影響,放鬆了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活動的控制與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開花的混亂局面。一些地方亂采亂挖,根本不採取與之相適應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開采技術落後,開發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國礦山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停滯不前,舉步維艱。統計數據表明,20個世紀80年代我國礦山廢氣處理率僅12.24%,有色金屬礦山工業廢水復用率58%,土地復墾率停滯不前。一些中小礦山對生態環境破壞尤為嚴重。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有序開展期(1990年至今)。此時,我國相應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機構逐步建立,國家和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准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逐步進入法制軌道,呈有序發展態勢。原地質礦產部成立了地質環境司,專門承擔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政府職能。各地方也相繼成立了地質環境處及地質環境監測中心(站),逐步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組織機構建設。
2002~2005年,國土資源部組織完成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並發出《關於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國土資源部和各產業部門還制定了一系列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涉及到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在實際操作中,國土資源部已嚴格限制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嚴格禁止土法煉焦、煉硫、煉鐵等,加強了對礦山「三廢」治理的監管和查處力度。這樣在很大程度上糾正了礦山開采破壞資源、環境的不正之風,維護了礦山生產的正常秩序。
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是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建設的重大舉措,將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三、案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典型剖析
項目組選擇對江西省德興銅礦和浙江省舟山市慶豐採石場進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實地調查與分析研究。一是調研德興銅礦典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和問題,分析德興銅礦資源開發對礦區周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總結德興銅礦集團創建綠色生態礦山的成功經驗。二是對浙江省進行調研,浙江省不僅在推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著引領作用,同時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也起到了積極的典範帶動作用。通過不斷創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慶豐採石場經過幾年的生態環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礦山生態環境根本改善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雙豐收。
(一)江西省德興銅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
江西省德興銅礦是世界五大斑岩銅礦之一,亞洲第一大銅礦山,我國最大的露天采礦場,是全國有色金屬工業的重要生產基地。德興銅礦在大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同時,十分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效果顯著,成績斐然,被譽為全國著名綠色礦山,同時被確定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察試點單位之一。
德興銅礦大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酸性廢水對大塢河水及兩岸土地造成嚴重污染,水質呈褐色,魚蝦絕跡,種植物減產。二是采場的固體廢棄物占據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森林植被減少,形成多個廢石裸露區,改變了這些地區地貌、水系和小氣候特點,產生熱島效應,打破了礦山原有的生態環境格局。
近年來,德興從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治理酸性廢水等方面加大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的力度。從20世紀80年代初,江銅集團就開始進行生態復墾的試驗研究,經過20多年的努力,現在德興銅礦1號尾礦庫近90公頃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蓋,壩體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凈化水池發展水產業,基本實現了生態恢復的目標。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德興銅礦在露天采礦場邊坡、廢石場等地開展生態恢復實驗,建立植被生態恢復示範基地。截至目前,德興銅礦已完成水龍山廢石場生態復墾工程、銅廠采礦場工程機械工段綠化工程、南山堆浸廠綠化工程、大山廠原礦工段綠化工程、富家塢采礦場綠化工程、富家塢聯絡道綠化工程等等。德興銅礦全礦經過20多年的艱苦奮斗,綠化面積達1110.83萬平方米,綠化率96.80%,綠化覆蓋率達30.28%,職工人均佔有綠地面積897平方米。
被酸性廢水浸泡的大塢河一直是江銅集團治理的重點。2001年通過國際互聯網招標,從加拿大引進HDS先進技術治理酸性廢水。將酸性廢水一分為三,1/3 用於廢石場噴淋浸出銅,每年回收銅金屬1500噸;1/3排入尾礦庫與庫中鹼性水中和後,返回選廠作為生產用水;1/3引入廢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排入大塢河,排放的水質已基本達地面水的標准,大大改善了大塢河水環境。
德興銅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經驗主要有:轉變觀念,統一認識,齊抓共管,以我為主,不等不靠;堅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以保證礦山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完成;同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機制,走集約化規模生產的道路,通過礦山企業兼並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資擴大經營規模,壯大經濟實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環保投入,也從根本上杜絕了亂采亂挖、盜礦,破壞環境的行為。此外,德興還自覺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監管,積極主動協調好與礦區居民關系,共同參與建設綠色家園活動。
(二)浙江省慶豐採石場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
浙江省是我國東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在推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著引領作用,同時浙江省大力實施「千礦整治、百礦示範」工程和邊開采邊治理的計劃,通過礦區整治與景觀再造、礦區整治與生態公益林建設、礦區整治與建設用地復墾相結合的措施和辦法,著力改善礦區自然生態環境。2008年頒布了《浙江省省級綠色礦山創建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申報的管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減少破壞生態環境與資源浪費,確保礦山生態環境達到綠色礦山創建的要求,礦產資源開發逐步走上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技術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的科學發展之路。對廢棄礦山的治理本著「土洋結合、以土為主」的治理思路,分別採取台階式、板槽式、回填種植式、築穴及混噴式、人工促進自然復綠式、平整綜合利用式、四旁綠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樹遮擋式、掛網客上噴播式等多種整治復綠方式,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於我國東南沿海,積極主動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把「生態舟山」「綠色舟山」作為戰略目標,實施礦山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實現礦山環境的整治從單純追求數量治理向質量治理轉變。舟山市「百礦示範」工程——慶豐採石場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就是一例。慶豐採石場位於定海城區東南火龍崗山西麓,自20個世紀50年代以來,開采從未中斷,已形成寬300餘米,坡緣周長約700餘米,開采面高達140餘米的人工陡坡。隨著市區的不斷擴大,採石場周邊已開發為居住用地及部分軍事用地,礦山開采嚴重地威脅著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時,由於該採石場規模大,在城區的大部分地區都能見其裸露的山體,嚴重影響了城市的景觀。為加快生態市建設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決定關閉慶豐採石場,並對關閉後的採石場進行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整個工程採用掃石牆+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態復綠的優化設計方案及復綠施工招標方式,為降低復綠工程成本,將部分礦山復綠任務「捆綁」交由開發企業限期完成,以解決礦山土地開發的前期投入。由於因地制宜地選擇整治復綠施工方法,使採石場周邊遺留的崩塌、滑坡地質災害隱患明顯減少,礦山自然生態基本得到修復,改善了礦區及周邊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環境。2008年5月,通過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的竣工驗收。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後綠化總覆蓋率達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蓋率達30%,草本植物覆蓋率70%,礦山生態環境復綠總面積達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設用地,取得了礦山生態環境根本改善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雙豐收。
四、問題:制度機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雖然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已經引起各方面的重視,但是由於環境產權制度仍未建立,無成本開發,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滯後,總體來看,目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
(1)認識不到位,重開發、輕環保。只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的觀念並未根本改變,寧可犧牲環境,也要保GDP增長。
(2)環境產權制度未建立。實踐中往往因各種復雜關系使生態環境歸屬模糊,產權不清;一些企業未承擔起對環境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現階段如何合理界定環境產權,探索有效保護、開發利用資源的資源環境產權結構和管理制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無環境成本開發,資源價格機制未理順。目前資源的價值沒有體現資源的稀缺性,也沒有將環境生態成本納入其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沒有理順。礦產品開發成本缺失是礦山企業尤其是民營礦山虛增利潤,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礦山生態環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於礦產品環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擠進了礦業利潤,進而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各個生產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礦山企業受益而當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態環境的破壞成為受害的主體。受益受損主體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對稱。
(5)資源開發模式不合理。當前主要存在三種開發模式:只開采礦產資源,不治理環境;先開采,後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前兩種資源開發模式不可取。把礦業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才是礦山可持續發展的唯一正確之路。
(6)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評價技術標准尚未完全建立。現有評價標准已遠遠不能滿足礦山評價要求,而且由於各地標准不統一,或根本無執行標准,給一些企業治理環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間。
(7)環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術手段落後。我國已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專項基金,用於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經費缺口大,治理率還不高,加上技術相對落後的粗放型治理狀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任重道遠。
(8)管理體制不完善。由於責任不明確,分工不協調,職責交叉、分散,標准不一,各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各種標准,未能進行充分和有效的協調,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實施難以到位。
(9)監管機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專門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機關,基本採用多部門不定期聯合執法,缺失監管責任主體,使礦山生態環境成為監管真空。
(10)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依據和管理規范鑒於礦山生態環境的復雜性,僅僅一些產業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夠的。
五、建議:加強宏觀調控,用好經濟調節的杠桿
通過理論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們從八方面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提出政策建議,僅供決策部門在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劃中作參考。
(一)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要求,「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納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解決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出現的種種問題,關鍵是要把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二)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政府宏觀調控的基本著力點是要推動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平衡、協調發展,既要通過資源開發促進經濟發展,又要保護生態環境。相關政府部門應建立資源環境安全的監控和預警機制,隨時監測目標的運行發展狀態,並根據警報信息和響應系統,採取相應的調控措施。通過市場調節實現礦山集約化規模發展,鼓勵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的大型企業,兼並(收購)規模小、技術設備落後、不具備環保條件的中小型企業,形成規模經營,才能使資源配置合理,杜絕亂挖亂采、破壞生態環境的混亂現象,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從源頭上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三)建立環境產權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環境產權不明晰和缺乏產權主體,是影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因素之一。為了調動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建議把環境資源視為環境資產,逐步列入資產化管理。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構建,一是要以戰略環評為前提,對生態補償政策的有效性,對生態補償主客體之間利益分配作出客觀評價。二是要對生態補償的標准和原則、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資金來源,以及補償資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現行的各項收費,生態環境補償收費要做到專款專用,避免重復收費。
(四)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優化利益分配
(1)實施資源稅改革,完善分配機制。資源稅應是國家對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產生的級差收益而徵收的。這種級差收益隨著資源稟賦、開采條件的差異而不同,因而稅率也不同,應根據不同類型資源、不同開采條件計算出不同稅率。實行開采優質和稀缺資源的企業多納稅,開采劣質資源的企業少納稅,從而實現利益平衡,建立稅收調節的公平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此同時,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將一部分資源稅收入劃歸中央,加強國家對資源開發的調控,避免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產生短期行為,過度開發礦產資源,加劇生態環境破壞。
(2)逐步實現資源環境稅費立法。將礦產資源補償收費和生態環境補償收費逐步完善為資源環境稅費,並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種稅目,提高礦山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保護意識,建立資源環境管理長效機制。
(3)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優惠政策。對執行礦山建設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與投入「三同時」制度優秀的企業和三廢資源化循環利用的企業,給予財政優惠政策,適當減免資源環境稅率,降低信貸投資門檻,增加經費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與補償機制
利益平衡與補償機制主要是獲益方向利益受損方通過財政專項資金轉移支付方式實現補償。受損方需要獲得礦產資源禁止開采區域或限制開采區域的經濟損失補償、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經濟補償以及其他資源輸出補償。受益方則按地區按比例分配上述補償基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受損方經濟發展機會損失予以補償。
對於跨區域、跨流域財政轉移支付評估和管理協調工作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建議由國土資源部協同環保部來統一協調,先試點再全面推廣。
(六)建立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標准體系、生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
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標准體系由於牽涉不同的行業部門,以及部門自身的局限性,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實際還未完全建立。因此,評價體系標準的建立是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的關鍵。同時應建立完善生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污染、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
(七)完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體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要建立和完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和執法體制,明確責任主體。建議在監察執法中採用分權執法為主,聯合執法為輔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確政府對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的職責。健全政府職責體系,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增強其公共服務的能力,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三是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實行礦山生態環境監理制度,提高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監管質量和水平。
(八)加快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建設
當前盡快建立和完善礦山生態環境法規是十分必要的,亟需為礦山生態環境的資源性及其產權歸屬和產權轉讓、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及尾礦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個統一的、適合各行業、各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時制定配套的相關法規,使礦山生態環境產權、保護目標、恢復標准、監督職責更加明確,資金管理更加精細、環境監測與預警體系更加健全。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09年7月3日,作者為《關於建立健全我國保護生態環境政策的建議》課題負責人,課題組成員張光弟、張興)
『玖』 偷采礦石違反《國土資源法》哪些條款
具體詳細全面了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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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採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關 條 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拾』 借用他人采礦證採挖礦石的違法嗎
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