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態環境罪挖礦
❶ 破壞性采礦罪的認定
區分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
(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采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並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
(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❷ 私挖爛采鋁礦多少就可以判刑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或者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非法采礦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❸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3)破壞生態環境罪挖礦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二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❹ 破害生態犯環境罪罪名有哪些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罪。
二、 越境轉移固體廢棄物的犯罪,包括:1、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罪;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3、公民個人或者單位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四、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2、非法狩獵罪。
五、 毀壞耕地罪。
六、 破壞礦產資源罪,包括:1、擅自采礦罪;2、破壞性采礦罪。
七、 非法採伐珍貴樹木罪。
八、 破壞林木罪,包括:1、盜伐林木罪;2、濫伐林木罪;3、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4、公民個人或單位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❺ 什麼是破壞性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如何處罰,判幾年
一、什麼是破壞性采礦罪
(一)破壞性采礦罪的概念
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二)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是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對象是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等。
2、犯罪客體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破壞性采礦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什麼是破壞性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如何處罰,判幾年?看到這里,相信您已經十分清楚。專家提醒您,刑事訴訟流程比較復雜,即使知道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徵,也不意味著能夠贏得官司。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還是咨詢刑辯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專業的服務。
❻ 無證破壞性采礦如何定罪處罰
問:礦山執法中,經常遇到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我們認為該情形已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令人疑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此有關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請問該情形下應如何對違法主體定罪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礦產資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做出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情形;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情形。以上規定側重在違法行為特徵上對兩罪名進行描述,但僅此無法完全區分兩罪名。例如,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礦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規定,也符合破壞性采礦罪「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規定,實難區分,需要法律規定做進一步的應用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對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具體應用法律做出進一步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由此可見,破壞性采礦罪的「破壞性采礦」是指「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那麼「破壞性采礦」的行為人應是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而非法采礦罪的行為人應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主體,如果不做此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就會相互重合、吸收。
與此相印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既然處罰方式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可以得出「破壞性采礦」的行政法律規制對象是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合理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因此,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除犯罪行為特徵不同外,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區分點。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認定破壞性采礦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9〕580號)在對個案請示的答復中也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復函指出:「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定罪處罰規定。」因此,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宜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❼ 非法采礦罪的標準是什麼犯了這個罪該如何量刑
非法采礦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某些人群利益熏心,在沒有取得相關部門采礦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從事采礦作業,這給予了國家礦產資源與生態環境巨大的破壞,同樣,非法采礦因為屬於無證採挖,從事采礦作業的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難以保障。

三、礦產資源法規定
《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奉勸那些抱有僥幸之心的人群,不要以身試法,到最後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