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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露天挖礦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4-19 06:22:17

❶ 請問這個在鐵礦石的合同中怎麼翻譯啊

體型規格(天然基礎):
保證

0.5毫米--150毫米,百分之八十的典型
151毫米--300毫米 百分之三十的典型

❷ 鐵礦是露天采礦還是井下采礦

根據具體地質條件,若條件允許現在基本採用露采

❸ 鐵礦井合同怎麼寫

轉讓方(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讓方(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及地方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條受讓采礦權的情況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條轉讓及轉讓價格第2.1條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幣,總價款為元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幣,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批准後日內,支付完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此類變更而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條不可抗力第3.1條任何一方不可抗力的或合同不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因不可抗力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或的或需要延期理由的報告。條違約責任第4.1條一方未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第5.1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以何種傳遞,均自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為: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及爭議均受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本合同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七條附則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主管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註:本合同範本僅就采礦權轉讓制定。因礦業企業改制、重組、並購、分立、合並、增資擴股等原因需轉讓采礦權的,本合同範本不適用----------------------------------------------------------------------------------采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1頁 [1] [2] 下一頁 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礦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簡稱甲方):柳林縣成家莊鎮張家莊村法定代表人:王探平住址:柳林縣成家莊鎮張家莊村受讓方(簡稱乙方):郭志新法定代表人:郭志新住址:柳林縣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及地方規定,雙方本著平

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條:受讓采礦權的情況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2、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3、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4、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5、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面積是:6、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期:7、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條轉讓及轉讓價格8、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向申報。9、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幣,總價款為元幣。10、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幣,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批准後日內,支付完采礦權轉讓金。1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12、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此類變更而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13、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條不可抗力14、任何一方不可抗力的或合同不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因不可抗力的損失。1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或的或需要延期理由的報告。條違約責任16、一方未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17、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第五條通知18、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以何種傳遞,均自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為: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話號碼:19、任何一方可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20、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及爭議均受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21、因本合同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七條附則2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主管批准後生效。23、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24、本合同於年月日在山西省省呂梁市柳林縣簽訂。25、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簽字)簽約日期:年月日

❹ 鐵礦山合作協議範本

合夥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帳號: 帳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❺ 鐵礦石購買合同中的LUMP PREMIUM是什麼意思

這個應該比較清楚吧,就是塊礦的相關價格獎勵,比如說塊礦的品質超過合同值會對塊礦價格進行獎勵。

❻ 露天鐵礦怎麼開采

鐵礦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是採用採掘設備在敞露的條件下,以山坡露天或凹陷露天的方式,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向下剝離岩石和采出有用礦物的一種采礦方法。露天開采與地下開采相比有很多優點,如建設速度快,勞動生產率高,成本低,勞動條件好,工作安全,礦石回收率高,貧化損失小等等。尤其是隨著大型高效露天采礦及運輸設備的發展,露天開采將會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的黑色冶金礦山大部分採用露天開采。
建設一個露天開采礦山的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礦區的地面設施建設;礦床的疏乾和防排水;露天采場基本建設以及投入生產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露天采場基建工程主要是開掘入車溝、出車溝和開段溝,鋪設運輸線路,建設排土場,剝離岩石以及修建供排水、供電設施等。
出入溝是建立地面通往工作水平以及各工作水平之間的傾斜運輸道路。開段溝是在每個水平上為開辟開采工作線而掘進的水平溝道,也就是開辟階段的最初工作線。
掘溝、剝離和采礦是露天礦生產過程中的三個重要環節。露天礦下降速度的快慢、新水平準備時間的長短,主要決定於掘溝速度。為保證露天礦持續正常的生產,掘溝、剝離和采礦三者之間,在空間和時間上必須保持一定的超前關系。遵循「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組織生產。
露天礦生產過程中,不論是剝離還是回採礦石,工藝流程一般都要經過穿孔、爆破、裝載和運輸。目前我國黑色冶金礦山所使用的設備,穿孔主要是牙輪鑽和潛孔鑽,沖擊鑽已被淘汰。裝載設備大都使用3~4.6米3電鏟,6米3以上電鏟也開始使用。運輸設備大都使用20噸以上載重汽車和80~150噸電機車,100噸電動輪汽車也在部分特大型礦山推廣使用。

❼ 承包鐵礦,簽合同需要什麼

承包鐵礦,簽訂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否有能力組織礦區的開采(包括必須的工程機械、懂開採的技術人員和足夠的流動資金等);
二、對方是否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必備證件;
三、對方與周邊的開采單位有沒有礦權上的糾紛?目前是否得到有效解決?
四、對方的礦區及生產區域內與當地老百姓有沒有歷史上遺留的矛盾?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解決?
五、承包期限與對方提供的有效證件的期限是否能夠銜接上?比如: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到哪一年等。

❽ 保大限小強礦業———遼寧省礦業整合模式

遼寧省把礦產資源整合納入政府工作議程,制定下發了 《遼寧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方案》,提出了堅持科學規劃、依法有序、合理開發、明晰產權、以大並小、以優並劣、先關閉後整合、政府協調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與審批8項原則,對礦山生產規模小、布局散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開采工藝落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礦區進行資源整合。

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對於多個礦山包圍的零星資源或已關閉礦山尚有開采價值的剩餘資源,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由其周邊礦山企業競買;對不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根據資源賦存條件、地質條件、安全條件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由發證機關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後,確定資源整合給其周邊某一個礦山企業;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采規模要求;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市,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

3.3.7.1 收購采礦權———鞍山市胡家廟子鐵礦資源整合

專項整治前,胡家廟子鐵礦區共有合法開采權的民營和集體礦山企業23家,設計年生產能力從1萬噸至20萬噸不等,大礦分割開采,資源利用效率低,損失浪費嚴重。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鐵礦資源,省整規領導小組責成礦政管理部門對全省重點礦山、重點礦區進行了資源開發整合規劃,並根據礦山實際情況,指導各市及時開展了重點礦區整治工作。針對胡家廟子鐵礦區的具體情況,省整規辦引導重點礦區通過三種方式實現了重點礦區的有序開發。一是對7家采選聯合企業,經雙方多次協商,反復比較,權衡利弊,由鞍鋼整體收購此類企業采礦權。鞍礦公司可隨時進入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權人即時撤出采場,在滿足鞍鋼對鐵礦石需要的前提下,按采礦成本價及采礦證所標明的剩餘礦石量償還原礦主,直至采礦證所標明的礦量償還完畢。二是對9家只有礦山企業而無選礦廠的民營礦主,鞍礦公司只收購采礦權,采礦證標明的剩餘礦量歸原礦主所有,如果鞍鋼需要,可隨時對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主應立即撤出,鞍礦公司對該地區的鐵礦石全部予以收購。三是對7家經營權已轉讓的采礦權,按采礦證性質,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村委會解除其與某民營企業簽訂的經營和土地租賃合同,同時由鞍礦公司與村委會重新簽訂采礦權、經營權和土地租賃合同,鞍礦公司支付村委會采礦權轉讓費500萬元、承包經營費和土地租賃費330萬元。在此基礎上,鞍礦公司還分別與礦山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通過綜合整治,最後由鞍鋼集團鞍山礦業公司與遼寧恆業集團共同出資組建了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胡家廟子鐵礦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開采,設計規模為年產鐵礦石1500萬噸、鐵精礦300萬噸,鐵精礦品位達67.5%以上,尾礦品位10%以下。目前,原小礦點形成的隔離帶和低品位鐵礦已建設成大型露天采場,做到規范開采、資源合理利用。

3.3.7.2 保護環境、節約集約用地———西鞍山鐵礦資源整合

西鞍山位於鞍山的南大門,該區賦存17億噸鐵礦、1億噸硅石礦,原有12家礦山企業開采。針對大規模開發帶來礦山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省整規領導小組在整頓和規范礦業秩序的推動下,結合礦產資源整合,協調指導鞍山市大力開展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根據1999年鞍山市政府下發的 《轉發市計委關於加強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意見的通知》,編制了 《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與礦山開採收尾植被恢復總體規劃》,對礦產開發進行限制。一是規劃將西鞍山3座主峰及其南北兩側相關范圍劃為絕對保護區,禁止任何開采活動,並將該區內原有的3家小鐵礦清出絕對保護區,保護了西鞍山景觀的安全;二是將西鞍山北坡下部范圍作為開采相對保護區,對該區內的原有5家硅石礦、7家小鐵礦開采范圍和年限進行調整和壓縮,按登記年限提前關閉了5家硅石礦和3家鐵礦,協調剩下的4家鐵礦采礦權轉讓,由鞍鋼統一管理開采。目前西鞍山7家鐵礦已全部關停,西鞍山將作為鞍鋼大型後備礦山,留做將來統一規劃大規模地下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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