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挖礦要辦許可證嗎
① 采礦許可證如何辦理
一、申請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大廳。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員回部門銜接工作,不對外辦公,法定節假日不對外受理業務。
2.網路受理 暫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暫不接受。
4.傳真受理 暫不接受。
二、受理
1.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後,形式要件齊全的應當收件,並發送《收件通知單》。
2.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件當日應當將電子報盤上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州(市)、縣(市、區)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並聯對申請報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進行審核。
3.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並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4.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1.同意受理的報件由省、州(市)、縣(市、區)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同步並聯會審,會審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決定
1.批准同意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領證通知書》通過網路下發縣級自然資源局,並抄送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2.不予批準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不予批准通知書》通過網路下發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並抄送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送達
1.批准同意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按規定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電子政務大廳領取相關證件。
2.不予批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辦理退件手續。
六、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結果將在自然資源部網站上公開。
② 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如何辦理
辦理采礦許可證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2)網路挖礦要辦許可證嗎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③ 采礦業要辦的許可證有哪些
五證一照 分別是:
采礦許可證:省級國土局辦理
煤礦安全許可證:省級煤監局辦理
煤炭生產許可證:省級煤炭主管部門一般是煤炭局辦理
礦長資格證:省級煤炭管理部門
礦長安全資格證:省級煤監局
營業執照:工商部門
必須先辦采礦證,然後是安全證,具備生產條件後,經驗收合格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
礦長的證件就得等省里的培訓計劃了,一年一次吧。
辦理程序要從區縣一級一級申請,程序比較完善正規。
④ 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有的礦山需要環保證,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還需要辦理環保證。
1、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2、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
5、礦長資格證
6、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⑤ 辦理采可許可證後還需要什麼手續才能采礦
(一)辦理手續有
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在30日內,向國土部門提交申辦資料,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繳納清有關規費。
受讓人提交資料齊全,繳納清有關規費,國土部門在20日內,為其辦理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二)應提交的資料
1、礦區范圍圖;
2、經評審的礦區佔用儲量報告及開發方案;
3、個體采礦登記申請表(意見欄應簽署意見,加蓋相應公章);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5、礦區范圍劃定、辦理采礦登記申請書及采礦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6、按照有償方式,經招拍掛依法取得申辦區開采資格的有關資料;
7、安全預評價審查意見書;
8、其它規定的材料。
⑥ 辦采礦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采礦證主要包括:開發利用方案、安全衛生專篇、可行性研究、節能評估報告、
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土地復墾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報告的編
寫和評審及批復工作。
⑦ 采礦需要辦開工許可證嗎
必須辦理開采許可證!
⑧ 挖礦違法嗎
進行采礦行為,是需要獲得采礦許可證的。如果私自開采礦資源,是違法的,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⑨ 辦采礦許可證需要些什麼內容
辦采礦許可證需要下列材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有具備地質環境監測評價資格的機構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5、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采礦權申請人與有關主管部門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具體流程: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⑩ 采礦的程序是什麼,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