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對挖礦企業
⑴ 青海省工信廳:全面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屯顯卡的礦主要涼了嗎
繼內蒙古全面清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後,近日,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發《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並對有關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開展清理整頓。
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真的要涼了嗎?
大概率是要涼了,從國家金融委出台管制虛擬貨幣以後,內蒙古也是第一時間宣布在四月份關停所有虛擬貨幣礦場。消息一出比特幣的價格就從6w美元跌倒了現在3.5w美元一下,跌了將近50%。其它小眾貨幣也跟著大跌,掀起了幣圈的一度恐慌。近日,青海省工信廳也宣布了即將全面關停虛擬貨幣的挖礦項目。這會虛擬貨幣在國內的監管重壓之下,國內炒幣的大門算是緊緊實實的關起來了。所以還有想要炒幣,挖礦的人勸你們早點收手吧,虛擬貨幣在國內遲早要玩完。
⑵ 甘肅出台「二十條」 支持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原標題:我省出台「二十條」 支持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關於大力支持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將採取土地保障、財政獎補、要素保障、市場准入、服務保障、環境優化等六大類共計20條具體措施,以加大全省招商引資支持力度。
優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供應
省級先預留用地規模1萬畝,優先保障符合生態產業、總部經濟、東部優質轉移產業的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供應。
對符合省級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重大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於土地綜合開發成本價。
對省級確定的十大生態產業招商引資重大項目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首次進500強,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對有需求的新投資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使用綠色生態產業發展基金給予不低於注冊資金10%的股權投資。
統籌使用招商引資及產業項目財政資金近1億元,重點獎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招商引資項目,傾斜獎勵符合產業要求的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將高質量發展的10億元獎金、1萬畝土地獎勵,重點用於高質量發展和招商引資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州。
設立經濟貢獻獎,對省級重大招商引資企業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按不高於80%的比例,分檔實施獎補,由企業用於增加研發投入及投資再生產等。
大力吸引總部企業集聚,對新引進的在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業,經權威認定的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國內行業細分排名前30位的龍頭企業,在我省實繳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正式運營一年後,在本省形成的省級財力不低於500萬元,省政府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我省企業首次進入上述強企業排名,在本省形成的省級財力不低於500萬元,省政府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對納入我省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省級財政收入3項指標均較上年增長10%以上且不低於前3年最高值的總部企業給予獎勵。
全面取消招商引資企業員工及家人落戶限制
為本措施適用的蘭州新區、省級以上開發區及榆中生態創新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提供建築紅線1米外供水、污水、通電、通路、通暖、通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對具有引領性、成長性,列入國家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新材料項目,列入國家產業政策支持范圍內的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和高端製造業項目,大工業生產用電從投產投運之日起,到戶電價按0.35元/千瓦時執行。
對符合產業投向、環保政策、納入甘肅省絲綢之路信息港建設確定引進的大數據企業(不含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企業)生產用電,從投產投運之日起,到戶電價按0.28元/千瓦時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全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術人員,對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發揮作用的金融機構、科研院校、中央駐甘和省級企業團隊,根據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
全面取消招商引資企業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落戶限制,有落戶意願的全部及時落戶;持有居住證的,同等享受當地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全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高層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實行交易進場「四個零」服務
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不同市場主體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凡通過全省陽光采購平台交易的,實行交易進場「零門檻」、交易過程「零拖延」、交易環節「零障礙」、交易服務「零距離」的「四個零」服務。
支持來甘投資企業以兼並收購、融資租賃、股權出資、股東對外借款等形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來甘投資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凡來甘投資企業投資的PPP項目同等享受政府引導資金支持等政策。
禁止以各類許可證明等作為企業獲得水電氣供應的前置條件
省級統籌安排前期費,支持園區開展區域化評價,賦予園區環評、文評、穩評等區域化評價自主權,建立省級互認機制。
優化水電氣報裝服務,對於新引進省級重大招商引資的項目,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強制標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類許可、備案、證明等作為企業獲得水電氣供應的前置條件,不得向用戶強制指定水電氣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確需指定的必須以清單形式公布,並列明指定事項、法律法規依據。
引進一批具有全球戰略眼光、市場開拓精神、管理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優秀企業家。完善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與企業家座談交流機制,建立省領導聯系招商引資企業家制度。
嚴格保護招商引資企業合法權益,依法懲治侵犯招商引資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嚴格落實招商引資政策兌現責任制,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將招商引資政策兌現納入到政府信用系統,加大對政府相關失信人員的責任追溯。
⑶ 甘肅省采礦權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至今有效。《甘肅省采礦權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8月11日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廳務會研究同意通過,《暫行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采礦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市場,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保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采礦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人依法對其采礦權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第三條
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對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可供開採的礦產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必須面向社會公開出讓。
第四條 采礦權出讓應符合國家礦產資源開發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五條 采礦權出讓管理,要按"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逐步建立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
第六條 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依事權,建立礦產地儲備制度,以規劃為指導,根據市場需求,科學調控采礦權一級市場,控制采礦權出讓總量、結構和布局;以需求引導供給;實現采礦權合理配置和采礦權市場供求平衡。
第七條 采礦權出讓、延續、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八條 登記機關受理采礦權出讓、轉讓、延續、變更、注銷申請時;對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轉讓時,依法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申請事項的內部調查工作。
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應當服從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無采礦權屬爭議,無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權屬糾紛的要求。
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完成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轉讓工作後的15個工作日內,必須向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備案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檔案。
第十條
采礦權評估由采礦權人、擬申請登記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擬受讓采礦權的受讓人、采礦權抵押時的債權人或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斬行辦法》簽訂委託合同。
第十一條 除乙類礦產外,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段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除下列情況外的所有采礦權評估結果,由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采礦權審批許可權負責確認。
(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
(二)礦業股票上市的;
(三)礦山儲量規模為大、中型並以招標方式出讓采礦權的。
第十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應該繳納的采礦權價款,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分期繳納,但最長不超過六年。申請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承諾分期繳納的額度和期限,經批准後實施。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地勘單位,可以依法將應該繳納的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
第十四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除收取采礦權價款外,還應依法收取采礦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參加采礦權投標、競買活動。
第十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采礦權受讓人、采礦權投標人、采礦權競買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二章 采礦權出讓
第十七條 采礦權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以批准申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向采礦權申請人授予采礦權的行為。
批准申請是指探礦權人在申請登記采礦權的過程中,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批准申請人的申請,授予采礦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新設采礦權應遵循一個礦床原則上只設一個采礦主體的要求。
第十九條 新設采礦權按分類出讓原則進行管理。
(一)砂、礫石、粘土、普通建築用石料類等可供開採的礦產地,直接出讓采礦權;
(二)有色金屬礦產和貴金屬礦產探明地質儲量(不含334)達到小型規模上限一半以上時,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必須達到詳查(含詳查)以上,方可出讓采礦權;
(三)黑色金屬礦產探明地質儲量(不含334)達到小型規模以上時,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必須達到詳查(含詳查)以上,方可出讓采礦權;
(四)煤炭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必須達到詳查(含詳查)以上,方可出讓采礦權;
(五)除上述四種情況外,其餘礦種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普查,方可出讓采礦權。
第二十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采礦登記管理許可權,制定本地區采礦權出讓年度計劃。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可逐級向有批准許可權的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出讓建議。
建議內容包括:
(一)建議出讓采礦權的礦區范圍;
(二)礦區范圍內地質工作概況;
(三)礦產品市場及采礦權市場簡要分析;
(四)采礦權設置調查意見;
(五)建議的采礦權出讓方式;
(六)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程序按《甘肅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勘查礦種采礦權的權利。探礦權人申請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批准申請的方式出讓采礦權。
探礦權人是非企業法人的,申請采礦權時應依法設立企業法人,方可申請采礦權。
第二十三條 生產礦山為申請接續資源采礦權的和解決接替資源而申請毗鄰區域采礦權的,可以採取批准申請方式收取采礦權價款後擴大礦區范圍。
第二十四條 以批准申請方式出讓部分或全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采礦權評估,按照國家出資金額佔全部勘查投資的比例,收繳部分或全部評估確認的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的,競得人應繳采礦權價款不得轉增國家資本金,登記管理機關應依據實際交易額收取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六條 以批准申請方式申請采礦權的,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還應當持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按審批許可權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礦區范圍劃定後,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新的采礦登記申請。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競得采礦權的,可直接申請采礦登記,但自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提出采礦登記申請的時間,大型礦山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競得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已經收取的采礦權價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 以批准申請方式申請采礦權的,申請劃定礦區范圍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二)礦區范圍圖;
(三)經儲量評審部門審查通過、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
(四)申請人勘查許可證;
(五)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
(六)探礦權轉讓審批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申請登記書;
(二)礦區范圍圖;
(三)有法定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私營企業營業執照;
(五)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供采 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材料;
(七)經核準的礦山企業佔用儲量登記表;
(八)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開發利用方案中有關安全措施的書面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開采經營性的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項規定的資料和相應的開采計劃。
第二十九條
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後,中型以上礦山在2年內,小型礦山在1年內,應當進行建設或者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生產的,原發證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採礦許可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建設或生產的,可在期滿30日前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因故需中途歇業6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歇業,歇業期間采礦許可證由登記管理機關暫時收回。但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歇業期間采礦權人保留采礦權並承擔相應法律義務。歇業時間滿1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礦山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的出讓工作必須嚴格按法定許可權組織,不得越權出讓。確需委託或授權出讓采礦權的;必須報請有批准許可權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出讓後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收取。
第三章 采礦權轉讓
第三十二條 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開采、重組改制等。
采礦權的抵押,按照采礦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采礦權轉讓由審批發證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審批。
第三十四條 采礦權轉讓依次經過申請受理、審批和變更登記三個程序。
第三十五條 各種形式的采礦權轉讓,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依轉讓方式的不同,轉讓合同可以是出售轉讓合同、合資轉讓合同或合作轉讓合同。
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采礦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申請轉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采礦權的地理位置、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開采情況等;
(三)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違約責任。
采礦權轉讓申請人必須在采礦權轉讓合同簽訂後的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轉讓申請。
第三十六條 出售采礦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與他人合作、合資開采礦產資源,但又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企業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必須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經依法公證的合作或合資合同;
(三)合作或合資雙方的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五)合作或合資後,開發利用方案發生變更的,需提交變更後的開發利用方案;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合資、合作備案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予以批復;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三十七條 采礦權轉讓人、受讓人應向采礦權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
(四)礦區范圍圖及地理位置示意圖;
(五)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收據和采礦權價款確認資料;
(六)采礦權轉讓合同書;
(七)采礦權受讓人資質證明文件;
(八)礦山儲量核實、審查及備案材料;
(九)采礦權轉讓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采礦權轉讓的,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條 申請轉讓的采礦權應當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采礦權受讓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
采礦權人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且該采礦權又屬國家行政無償劃撥的,應由采礦權人委託評估機構進行采礦權評估,采礦權價款依法處置後,方可依法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采礦權人轉讓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采礦權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 采礦權審批機關經審查後,同意轉讓的,下達批准采礦權轉讓通知書;不同意轉讓的,下達不批准采礦權轉讓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自采礦權轉讓批准之日起轉讓合同正式生效,申請人持批准轉讓通知書60日內到原發證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已批準的轉讓申請失效。
第四十二條
采礦權原則不得分段轉讓。確需轉讓采礦權的部分采礦區域時,必須徵得原發證登記機關的同意,辦理相應的采礦權分離變更登記,再提交采礦權轉讓申請。
第四十三條
礦山企業分離、兼並、合資、合作、重組改制,需要變更采礦主體的,應先做好采礦權的評估、確認工作。重組改制方案批准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轉讓申請,待重組改制工作完成後,依據轉讓批准書,進行采礦權變更登記。
第四章采 礦權延續
第四十四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采礦的,可在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原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的90日內提出采礦延續登記申請的,按協議出讓方式重新設置采礦權;未在9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無證礦山,建議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第四十六條 采礦權延續應該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二)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三)原采礦證有效期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收據復印件;
(四)原采礦證正、副本原件;
(五)有效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開發利用情況說明;
(七)上一季度末的採掘工程平面圖;
(八)上一季度末的井上下對照圖;
(九)《礦山安全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
(十)礦產資源儲量檢測、登記資料;
(十一)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四十七條 采礦權延續依次經過申請受理、核准和延續登記三個程序。
第十八條 采礦權延續登記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延續的,在自收到全部符合條件的延續資料後的40日內辦理完成;不同意延續的,下達不批准采礦權延續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的采礦權,自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按《甘肅省采礦權有償延續管理辦法(試行)》一律實行有償延續。
第五十條 沒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繼續采礦的,按無證采礦處理。
第五章 采礦權變更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變更申請: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一)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二)變更開采方式的;
(三)變更開采規模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
第五十二條 采礦權變更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三)變更後的礦區范圍圖;
(四)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發生變更的,重新提交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開發利用方案及相應的圖件;
(五)與變更事項相關的管理機關的批准文件;
(六)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資源補償費繳納收據復印件;
(七)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八)有效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九)《礦山安全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
(十)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五十三條 采礦權變更依次經過申請受理、核准和變更登記三個程序。
第五十四條
礦區范圍的變更申請,原則上不批准縮小礦區范圍;擴大礦區范圍必須按有償原則,采礦權人需繳納擴大部分的采礦權價款。如果原采礦權屬行政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則原采礦權與擴大部分采礦權需一並處置采礦權價款。
第五十五條 變更主要開采礦種時,如果該礦種屬共生礦種,則按可獨立開發的礦種申請變更。如果該礦種屬伴生礦種,按綜合回收利用處理,不再受理礦種變更申請。
第五十六條
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發生變更的,采礦權人需重新委託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將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要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通過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屬采礦權轉讓行為引起的礦山企業名稱變更,必須依法履行完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後方可變更。
第六章 采礦權注銷
第五十八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 采礦權注銷申請報告;
(二) 采礦權注銷申請表;
(三) 礦產儲量注銷報告及儲量管理部門的備案文件;
(四) 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採掘工程進行情況及不安全隱患的說明;
(五) 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閉坑綜合報告及其附件、附表;
第五十九條 采礦權注銷依次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和批准三個程序。
第六十條 政策性關閉或破產的礦山企業,按法律程序注銷采礦權。關閉或破產的礦山礦區內仍有可采資源的,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關地勘單位進行適當的地質工作,測算出剩餘的地質儲量,重新出讓采礦權。
第六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采礦權人既不提出延續登記申請,又不依法申請注銷的,登記機關將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90日後,以公告方式宣布注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所有礦山企業采礦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礦山企業必須接受市(州)、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各項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對擬設置采礦權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狀況,提出調查意見。
第六十四條 采礦權人每年必須及時、准確地填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有關資料。市(州)、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采礦權人應在采礦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內加強生產性補充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六十六條 采礦權人的開拓、采准等采礦工程必須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根據施工情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需調整時,應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
第六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回收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回收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回收率,降低貧化率。
第六十八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 5
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又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 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年度檢查連續三年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二) 因擅自改變開采設計、採掘計劃決策錯誤,造成資源嚴重損失的;
(三) 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發,造成資源嚴重破壞損失的;
(四) 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體,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未進行綜合回收,造成資源浪費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本規定發證或審批的,應及時糾正。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錄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內蒙古設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對這個行業有什麼影響
對虛擬貨幣的價格肯定會造成影響。根據媒體報道,日前內蒙古政府發布了新的虛擬貨幣管理政策,不僅表示要清除所有虛擬貨幣挖礦企業,還建立了專門的舉報渠道。有業內人士指出,其實類似的整治政策從去年就開始了,之前因為內蒙古煤炭資源豐富,火力發電成本低,所以不少企業選擇在內蒙古挖礦。但今年開始,國家強調碳達峰和碳中和,火電發電被嚴格限制,這種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又需要消耗大量的電力,所以和國家的政策肯定不統一,被清除也是意料之中。
但也並不是說使用水力發電就一定沒有問題,現在央行在推行自己的數字貨幣,顯然央行不會允許這些加密貨幣在國內發展運行,現在還只是暫停交易和使用。未來預計會全面停止境內對加密貨幣的挖掘,因為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巨大,如果國內投資者或者機構大量介入,未來可能造成金融風險,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發展。
⑸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挖礦對電力資源有何影響
先對於挖礦來挖比特幣,它本身就是對電力系統的一種干擾,對電力資源的一種浪費。
而且對於這些挖礦行為來說,他們還會對整個電力系統造成一定的干擾,因為目前的整個電力系統是存在著一定的波動和峰值的,但是對於這些挖礦電腦來說,他們是24小時不間斷工作的,所以說就會使得一部分的電力資源遭受到一定的損失,而且對於目前整個國家對於比特幣的管控也是非常嚴格的在國內進行,現在的比特幣交易也是違法的,所以說對於大部分的比特幣交易來說,肯定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打擊和影響。
⑹ 甘肅省酒泉鋼鐵集團怎麼樣我是學采礦工程的。在礦山工作的話,去那個礦最好他們是地下開采還是露天開
你是學采礦的,如果真的把你分在礦山,待遇應該是3、4千,工作環境當然在外面。但如果不把你分在礦山,而是分在廠里,那有的你受的了。酒鋼考核很多,考核就是扣錢,工作環境又不好,待遇也沒你想的那麼高。
⑺ 甘肅省申請采礦證需要那些資料
無論哪個省都必須先辦理劃定礦區批復後,備全以下材料後再到政務大廳辦理采礦權新立審批。
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批復的礦區范圍及礦區范圍圖 (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已經劃定的礦區范圍,比例尺1:10000或更大,拐點序號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3、儲量評審意見和備案證明;
4、經審查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原件);
5、礦山企業設立批准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須驗原件);
6、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部門對開發利用方案中有關設施設計方面的審查意見;
9、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國土資源部門的備案文件;
10、《土地復墾方案》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11、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提交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已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須附繳納憑證復印件。
12、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13、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具體看一下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網站都在那裡:首頁 >> 土地礦產 >> 辦事指南 >> 采礦權新立審批辦事指南
⑻ 內蒙古設舉報平台,堅決清退虛擬貨幣挖礦,虛擬幣為何會遭到嚴打
之所以比特幣會受到內蒙古政府的嚴厲禁止,是因為目前的整個比特幣市場上是存在著非常多的問題的,而且它的整個價格波動也是非常大的,對於大部分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如果過度參與相應的交易的話,肯定會損失慘重,而且對於這些挖礦企業來說,他們本身會對整個電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
而且虛擬貨幣存在著非常大的投機性,目前的整個比特幣市場也是有著非常大的價格波動,如果有可能投資者貿然進入到這個市場上出現一定的虧損的話,那麼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
⑼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你對此事持什麼看法
我覺得這是很合理的決定,我支持。
對於這些虛擬貨幣,它們沒有這個價值。之所以被這些人炒作,是因為對於這些人來說,他們認為比特幣是一種很好的投機工具。所以對於這些人來說,他們把自己的資金投入到整個比特幣市場,希望比特幣能夠通過升值賺取相應的差價。對於一些使用挖掘工具進行挖掘的企業來說,他們並不把自己企業的正常經營作為主要經營范圍,而是把各種挖掘作為主要業務,這本身就會對整個電力資源產生一定的影響。
尤其是在用電高峰期,大多數地方缺電,尤其是一些沿海發達國家。但是對於這些挖掘計算機來說,它們是24小時工作的,所以會造成部分電力資源遭受一定的損失。
⑽ 金融協會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這個項目真的不靠譜嗎
近日,一則“金融協會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這個挖礦的項目真的不靠譜嗎?我來談談我的看法。第一,我認為是靠譜的,因為從事實的角度的看,確實有很多的挖礦企業是依靠挖礦賺到了很多的錢。所以能夠賺錢的東西,你說他不靠譜也不合適。第二,不靠譜,為何說不靠譜呢?因為隨著國家開始對虛擬貨幣進行打壓,防止虛擬貨幣損害國民財富,國內是不允許開設挖礦企業了。那麼再去搞這個項目被查了就完了。總結起來講呢,之前的情況,你去挖是能夠賺錢的項目。但是呢,現在隨著國家開始打壓,就不再是安全的項目了。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靠譜首先說靠譜是因為,在之前,人們去挖礦基本上都是能夠賺錢的。而一個能夠讓你持續的賺錢的項目,你說他不靠譜那也是不太合適的。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