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礦產資源儲量如何認定
A. 礦產資源/儲量分類依據
不同勘查階段的地質可靠程度、可行性評價程度及其經濟意義是鹽湖和鹽類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的主要依據。
8.1.1 可行性評價程度(參見7)
8.1.2 經濟意義
根據可行性評價當時經濟上的合理性,分為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和內蘊經濟的四種:
a)經濟的:其數量和質量是依據符合市場價格的生產指標計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的市場條件下開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等其他條件允許,或在政府補貼或其他條件下,開發是可能的,其內部收益率在生產期內年平均大於或等於化工礦山行業基準收益率8%~10%,凈現值大於零;
b)邊際經濟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其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只有在將來由於技術、經濟、環境條件的改善或政府給予其他扶持條件可變成經濟的,其內部收益率在生產期內年平均大於零,小於化工礦山行業基準收益率,凈現值等於零或接近於零;
c)次邊際經濟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或技術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技術進步,使成本降低後方能變為經濟的,其內部收益率和凈現值均小於零;
d)內蘊經濟的:僅通過概略研究,做了相應的投資機會評價,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由於不確定因素多,無法區分經濟的、邊際經濟的還是次邊界經濟的,介於經濟到次邊際經濟之間。
8.1.3 地質可靠程度
反映不同勘查階段成果的精度,分為預測的、推斷的、控制的、探明的四種。
a)預測的:是指對區域成礦研究成果、礦點、礦化和物探、化探、遙感等異常經過預查得出的結果。有極少量或零星的探礦工程驗證,或根據各類綜合異常預測的礦體,並與已知地質特徵相似的礦床類比,估算出預測的資源量;
b)推斷的:是指對普查區按照普查的精度大致查明了礦區的地質特徵。大致查明了礦體總體形態、產狀、厚度、展布特徵和開采技術條件,大致確定了礦石的物質組成、礦石質量、礦石類型和品級,大致控制控礦和破壞礦體的較大構造、岩漿岩體和鹽溶的地質特徵。或大致查明了鹵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和鹵水層的數目、形態、厚度、產狀、水位及總體分布規律(或大致查明了表面鹵水的深度、面積),大致確定了鹵水的化學成分及質量特徵,大致了解礦石(鹵水)類型、品級的分布規律。也包括那些由地質程度較高的基礎儲量或資源量外推部分。礦體含鹵水層的連續性是推斷的,礦產資源數量的估算依據的數據有限,可信度較低;
c)控制的:是指對礦區的一定范圍依照詳查的精度基本查明了礦床的主要地質特徵。基本查明了礦體形態、產狀、厚度、內部結構、空間位置和開采技術條件,基本查明了礦石結構構造、成分及有用、有害組分的含量和變化規律,基本控制了對礦體破壞和影響較大的斷層、褶皺、岩漿岩體、泥壟、泥柱的性質和空間位置,鹽溶淋濾帶的深度和分布范圍已大致圈定。或基本查明了含鹵層的形態、厚度、分布范圍,以及鹵水的形成條件、埋藏條件、富水程度、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及主要水文地質參數,基本查明了鹵水的化學成分及有用、有害組分;基本查明了天然條件下鹵水的動態變化規律和均衡特點,鹵水動態觀測資料不少於一個水文年,礦石(鹵水)類型、品級、比例及其分布規律已基本確定。在需要和地質條件可能分采時,對分采礦石(鹵水)類型或品級進行了圈定。礦體(含鹵水層)的連續性基本確定,礦產資源數量估算所依據的數據較多,可信度較高;
d)探明的:是指在礦區的勘探范圍依照勘探的精度詳細查明了礦床的地質特徵。詳細查明了礦體形態、產狀、厚度、內部結構、空間位置和開采技術條件,詳細查明了礦石的結構構造、成分及有用、有害組分的含量和變化規律,詳細控制了對礦體破壞和影響較大的斷層、褶皺、岩漿岩體、泥壟、泥柱的性質和空間位置,鹽溶淋濾帶的深度和分布范圍已基本圈定。或詳細查明了含鹵層的形態、厚度、分布范圍,以及鹵水的形成條件、埋藏條件、富水程度、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及主要水文地質參數,詳細查明了鹵水的化學成分及有用、有害組分;詳細查明了天然條件下鹵水的動態變化規律和均衡特點,並有長期動態觀測資料,確定了礦石(鹵水)類型、品級、比例及其分布變化規律,在需要和地質條件可能分采時,對分採的礦石(鹵水)類型或品級進行了圈定,礦體(含鹵水層)的連續性已經確定,礦產資源數量估算所依據的數據詳盡,可信度高。
B. 如何估算礦產資源儲量
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方法
估算方法,是指礦產資源埋藏量估算過程中,各種參數及其資源儲量的計算方法和相應軟體的統稱。由於礦產資源賦存方式千差萬別,開發利用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必須要研究適合不同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方法。礦產資源劃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固體礦產資源,包括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煤;第二類是石油、天然氣、煤層氣資源;第三類是地下水資源。
據計算單元劃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斷面法(亦稱剖面法)和塊段法兩種。
斷面法進一步分為平行斷面法、不平行斷面法。
平行斷面法又分為:水平斷面法和垂直斷面法。
垂直斷面法,又分為勘探線剖面法和線儲量計演算法。
C. 哪些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布,1999年7月15實施)第六條規定: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下表):
礦產資源儲量分級管理評審表
D. 礦產資源/儲量類型條件
8.2.1 可采儲量(111)
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達到勘探階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內,依據系統工程和加密工程取樣資料及經過驗證是有效的物探、化探資料,詳細圈定了礦體的三維空間,肯定了礦體的連續性,排除了多解性;詳細查明了礦床地質特徵、礦石的物質組成、礦石質量和開采技術條件,並有相應的礦石加工選冶試驗成果;對共、伴生組分進行了綜合勘查、綜合評價,並對可供綜合回收的共、伴生礦產進行了圈定。已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對開采、選冶、經濟、市場、法律、環境、社會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應的修改,證實其在計算的當時開采是經濟的。估算的可采儲量及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高,可供礦山建設設計利用。
8.2.2 預可采儲量(121)
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在達到勘探階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內,地質可靠程度達到了上列(111)探明的程度,與其區別是僅作了預可行性研究,表明當時開采是經濟的。在扣除了開采、選冶、經濟、市場、法律、環境、社會和政府等多種因素影響而不能開採的那部分礦產資源儲量後,即為預可采儲量(121)。估算的預可采儲量的地質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8.2.3 預可采儲量(122)
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在達到詳查程度的詳查地段內,依據達到基本控制工程間距的系統工程取樣資料和經驗證是有效的物探、化探資料,圈定了礦體的三維空間,基本確定了礦體的連續性,排除了大的多解性;基本查明了礦床地質特徵、礦石質量、開采技術條件、提供了礦石加工選(冶)性能條件的試驗成果。對於工藝流程成熟的易選礦石,也可利用同類型礦產的試驗成果。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當時開采是經濟的。估算的預可采儲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8.2.4 探明的(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11b)
在達到勘探階段要求的勘探地段,其地質可靠程度、可行性評價階段及經濟意義的分類同(111)所述,與其惟一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8.2.5 探明的(預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21b)
在勘探地段內,達到勘探階段探明的程度,預可行性研究認定為經濟的,條件同(121)預可采儲量。與其差別在於它是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預可采儲量。
8.2.6 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
在詳查地段內,達到了詳查階段控制的程度,預可行性研究認定為經濟的,條件同(122)預可采儲量所述。與其差別在於它是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預可采儲量。
8.2.7 探明的(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11)
在勘探地段內,達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那樣,經過可行性研究,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只有技術、經濟等條件改善後才可變為經濟的。這部分基礎儲量可以是覆蓋全勘探區的,也可以是勘探區中的一部分,在可采儲量周圍或在其間分布。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原地礦產資源。計算的基礎儲量和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高。
8.2.8 探明的(預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1)
在勘探地段內,達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預可行性研究證實,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待將來技術經濟改善後可變成經濟的。其分布特徵同(2M11),沒有扣除設計和采礦損失的原地礦產資源。計算的基礎儲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8.2.9 控制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2)
在詳查地段內,達到了詳查階段控制的程度,如(122)所述。預可行性研究證實,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待將來技術、經濟條件改善後可變成經濟的。其分布特徵類似於(2M11),計算的基礎儲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一般。
8.2.10 探明的(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11)
在勘探地段內,地質可靠程度達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11)所述。可行性研究證實,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必須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計算的資源量和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高。
8.2.11 探明的(預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1)
在勘探地段內,地質可靠程度達到探明的勘探程度,如(121)所述。預可行性研究的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計算的資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8.2.12 控制的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2)
在詳查地段內,地質可靠程度為控制的,如(122)所述,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計算的資源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一般。
8.2.13 探明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
在勘探地段內,達到探明的勘探程度,未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僅進行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至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計算的資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的可信度低。
8.2.14 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
在詳查地段內,達到了詳查階段控制的程度,可行性評價僅做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至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計算的資源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低。
8.2.15 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
在勘查工作程度只達到普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即在普查地段內,地質可靠程度為推斷的,資源量只根據有限的數據計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評價僅做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至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低。
8.2.16 預測的資源量[(334)?]
依據區域地質研究成果、航空、遙感、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異常或極少量見礦工程資料,確定具有礦產資源潛力的地區,並和已知礦床類比而估算的資源量,各項參數都是假設的,屬於潛在礦產資源,有無經濟意義尚不確定。可作為區域遠景宏觀決策的依據。
E. 礦產資源儲量認定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在地礦行政中的地位 1.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能、職責1998年,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國土資源部內設礦產資源儲量司,作為國土資源部管理全國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匯交的職能部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規范;管理全國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管理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負責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制定礦產資源政策。主要職責是:①制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②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制訂國家的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③組織全國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發布統計通報;負責管理全國礦產資源儲量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國內外礦產資源儲量信息交流;④組織全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提出儲量管理事業費使用意見,負責建立健全礦產資源評審專家系統,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的審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⑤負責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研究並推廣礦產資源儲量計算新技術和新方法;⑥負責全國地質戰略匯交的統一管理,制定全國地質戰略匯交管理辦法、地質檔案管理辦法和有關技術標准;管理全國和省匯交地質戰略的館藏業務。 2.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在地礦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實質上是對地質工作形成的重要成果的管理,是最早實施的地礦行政管理職能。它作為礦政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與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聯系;礦產資源儲量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的物質保證。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的基礎,我國92%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材料、30%以上的生產生活用水來自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儲量保障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摸清礦產資源家底,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基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是以充足的的礦產資源保證為前提的,切實可行的經濟發展規劃是建立在對資源供給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而摸清全國的礦產資源家底是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可以說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與國家經濟發展規劃有密切的聯系。②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礦政管理的基礎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礦政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礦政管理工作要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容置疑,制定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規劃是以礦產資源儲量作為基礎。實施礦業權管理時,礦業權人獲得礦業權益的核心就是擁有礦產資源儲量,礦業權評估的實質是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實際上是對礦產資源儲量消耗的監督。由此可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在礦政管理中的基礎性重要是不可忽視的,如果把礦政管理作為一個體系,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就是這個體系的基礎。③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貫穿於地質工作的整個過程。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是對礦產資源的質和量的認識過程,這種認識都要集中體現在礦產資源儲量上。在礦產勘查的各個階段,隨著地質工作程度的提高,獲取的礦產資源儲量可靠程度也相應提高。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又將礦產資源儲量潛在的經濟價值,變現為實際的經濟效益。可以說,在地質工作的諸多工作環節中,獲得礦產資源儲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之一。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在礦業面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形勢下,負有重要的使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在建國初期起步,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得到完善,形成了一套嚴密的管理法規體系,在技術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本身面臨深化改革的任務,以適應其基礎性地位,為培養和完善礦業權市場發揮更大作用。通過礦政評審制度和統計制定的改革,進一步摸清礦產資源家底,組織礦政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提出礦產資源政策建議,向社會提供礦產資源儲量信息服務。 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改革思路和基本任務1999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的召開,第一次把資源王陶列為重要議題,在最高層次上明確了"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把資源王陶提到了事關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支流高度,並提出了對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嚴而又嚴"的總要求,"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以及"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總方針。在充分理解和深刻認識中央提出的要求、原則和方針,並認真總結前段工作的基礎上,我們提出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即:在今後一個時期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要以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管理為導向,全面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登記統計和戰略管理制度改革,切實推進並實現三個轉變。即實現以直接審批礦產儲量為主轉變為以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為主;實現以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為主轉變為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管理並重;實現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進行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為主轉變為以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為基礎,逐步加強礦產資源產業政策研究。根據這一總體思路,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基本任務,即:根據部的總體任務和目標,全面推進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儲量管理新體制;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實現礦產資源信息服務社會化;開展礦產資源政策研究工作,為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合理利用,實施宏觀調控提供政策依據。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為實現我國新世紀經濟發展目標作出貢獻。
F. 急!!!礦產資源備案的問題!
審批項目名稱: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審批項目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有關規定》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備案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30個工作日
審批對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審批程序:
一、受理
(一)條件:
1、經評審後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它有關材料;
2、礦產儲量評估師及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3、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意見書;
4、申報單位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書
5、有效的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6、礦產資源評審受理與安排表
7、勘查許可范圍或采礦許可范圍或劃定礦區范圍與礦產資源儲量計算范圍的疊合圖
8、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標准
申報資料齊全、真實、規范、有效,符合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技術標准、操作規程和要求及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規定。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申報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即時受理。對申報資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報備案單位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本崗位責任人員:
礦產資源儲量處工作人員。
(五)時限:
3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初審
1、標准:同受理標准。
2、本崗位責任人:礦產資源儲量處工作人員。
3、崗位職責、許可權:按照受理核准標准對已受理的儲量評審意見書進行審核。
4、時限:18個工作日
(二)復核
1、 標准:同受理標准
2、 本崗位責任人: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
3、崗位職責、許可權:按照受理核准標准對已受理的並初審通過的儲量評審意見進行復核。
4、時限:2個工作日
(三)審核
1、 標准:同受理標准
2、本崗位責任人: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
3、崗位職責、許可權:同復核
4、時限:2個工作日
(四)會簽(公包括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壓覆與礦產資源儲量)
1、標准:同受理標准。
2、本崗位責任人:礦產資源儲量處、地質勘查處、地質環境處、礦產開發管理處、規劃處、耕地保護處負責人。
3、崗位職責、許可權:按照受理標准對已審核資料進行審核會簽。
時限:1個工作日。
三、審定
(一)標准:
同受理核准標准。
(二)本崗位責任人:
分管副廳長或廳長。
(三)崗位職責、許可權及時限:
按照受理核准標准對各處會簽意見進行審定。不同意會簽意見的,轉礦產資源儲量處工作人員。
(四)時限:5個工作日
四、核發:
(一)標准:
1、通知申報單位有關事項及時、准確;
2、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真實、規范、有效。
(二)本崗位責任人:
礦產資源儲量處工作人員。
(三)時限:
3個工作日。
G. 如何認定礦產資源
經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即形成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並經儲量評審資質單位及專家評審,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通過
H. 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是什麼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是礦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礦業權管理的必要環節,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一項重要的日常性礦政管理工作,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
I.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的內容和目的各是什麼
國土資發(1999)205號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合理、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提交評審、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於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准、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以及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第五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認定:
(一)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日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六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一)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前五項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其中,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市(地)、縣(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評審、認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礦山建設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證券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評審機構評審。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評審機構統一評審。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評審,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主管單位認定;無主管單位的,由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作業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一)尚不能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新增儲量。
第十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交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向外借閱、復制和用於有償咨詢或轉讓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條 提交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有主管單
位的,應同時提交主管單位的初審意見書:
(四)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工作的有關資料;
(五)礦產資源勘查合同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
(六)評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不予以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對評審時間作出安排、並通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不予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向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並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請5一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於3名專家;小型的,1一2名專家。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根據專家、組長提議油評審機構召開評審會議。
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
評審專家必須提出署名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必須提出評審意見書。
根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要求,評審機構可選派評審專家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過程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評審專家應當採取迴避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應干預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的評審事務。
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參照下列技術標准和規定:
(一)國家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
(二)國家或有關部門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
尚未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規范的礦種,可參照相近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
(三)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與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
(四)國家發布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應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20日內遞交相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八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按國家規定收取評審費。
第十九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認定。
第二十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資格,並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手續,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評審後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它有關材料;
(二)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三)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意見書;
(四)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認定手續,下達認定書,批復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及有關單位:
(一)承擔評審工作的機構具有相應資格;
(二)評審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評審工作中聘請的評審專傢具有相應資格,並且評審專家人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
(四)評審工作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認定手續,不下達認定書,但應書面通知評審機構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並說明理由。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評審機構提出的評審結論經交換意見後仍有重大異議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面通知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三條 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自收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完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應自簽發之日起2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供評審)認定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後果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延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狗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J. 什麼是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性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於籌資、融資以及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用於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如礦井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