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山廢棄物違反規定嗎
1. 承包荒山綠化,私自挖礦觸犯國家什麼法律,會有什麼處罰
我來回報回答這個問題,承包荒山綠化資質挖礦觸犯國家什麼法律會有什麼處罰,如果你私自挖礦是屬於濫開采。私自開礦是屬於違法的。是要受到處罰的。
2. 私自在河道挖石頭觸犯法律嗎
我是山東省沂水縣圈裡多孫家土入村村民,請問我們村的西邊有條大河河道很深兩邊就是我們的土地,現在他們在河道里挖石頭賣炎重影響了我們的土為什麼沒有′管管。村幹部什麼也賣了錢不知道幹了什麼!
3. 私自挖山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私自挖山歸國土局管,可以到先政府去提要求的。還有就是這次行動是不是辦理了相關手續。如果有手續的話,是可以的,如果沒有,而國土部門又不管理,你可以直接到政府去投訴。或者讓新聞媒體來介入。如果挖山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是會被判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 建築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處置應符合什麼規定
綠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建築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實處。為落實各方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源頭減量措施包括設計深化、施工組織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分類收集與存放、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也引導各參建主體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應用技術力量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其中,圍繞《意見》提出的「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築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手冊》也制定了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與存放細則,這也將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類提供助力。另外,《手冊》還從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的編制、源頭減量、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維度進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齊頭並進,方能夠做好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綠色建造和建築業轉型升級。在此基礎上,建築垃圾治理體系也應加緊完善:通過在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全周期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我國建築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體提升,建築業也將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5. 老百姓在自己責任山裡采礦算違法嗎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助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所以說老百姓在自己責任山裡無證采礦是違法的。
6. 采礦佔用荒山未辦辦臨時用地手續違法嗎
違法是肯定的 但是我國法律是民不舉官不究 只要沒人上報還是沒事
7. 私自挖農民的山,法律有什麼保障
這個法律不會保護,除非是山屬於承包制,山上有農民自己的取得物,如果別人私自挖掘,可以申請民事訴訟,但是山本身是國有土地,屬於國家,不屬於個人,可以去國土局進行咨詢或者進行民事調解
8. 一般廢棄物桶中放置有害廢棄物違反什麼條款
1、活體動物實驗後,不得將動物的屍體或器官隨意丟棄,必須統一收集,集中冷凍存放,定期處理。
2、凡存放動物屍體的單位應認真填寫登記記錄,登記內容包括:存放單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時間,動物種類,數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類型及程度等。
3、實驗動物屍體由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清理、消毒、或按規定處理,不得積壓或在室內亂放。
五、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葯品)及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規定
1、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葯品)的殘渣或過期的劇毒物品由各實驗室統一收存,妥善保管,報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2、盛裝、研磨、攪拌劇毒物品(麻醉品、葯品)的工具必須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亂扔亂放,使用後的包裝必須統一存放、處理。
3、帶有放射性的廢棄物必須放入指定的具有明顯標志的容器內封閉保存,交本單位後統一由環保部門處理。
六、過期葯劑的處理
過期的固體葯劑、濃度高的廢試劑必須以原試劑瓶包裝,需定期報交本單位,不得隨便掩埋或並入收集桶內處理。
七、專人負責
各學院、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存放、監督、檢查有害、有毒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八、回收裝置
各學院、單位必須安排專門地點存放廢棄物,並按規定設置收集桶,隨時分級、分類收集有害、有毒廢液、廢固,做到有專人負責安全保管。廢液、廢固收集桶的存放地點必須張貼危險警告牌、告示。
九、監管
1、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監督、檢查全校各學院、單位對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處理工作和管理情況。
2、相關學院和單位要與環保公司簽訂回收合同,由環保公司定期到學校收集有害、有毒廢棄物。各單位需按規定填寫好「廢棄物記錄、轉移聯單」,並由專人保存。
十、違反本規定應負的責任
對違反規定隨意傾倒廢液、拋棄廢固的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十一、附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望採納
9. 私自開挖山體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第一、二款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准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建單井,井深大於10 米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於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於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並確認是為采礦所做准備工程的。處罰標准:處以 1-5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價值不超過 5萬元(含5萬元)礦產品的。處罰標准: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0%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1)建井兩個以上(含兩個)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於 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5 萬元,不超過 30 萬元(含 30萬元)的。 處罰標准:有本款第1項表現情形的,處以5-10萬元罰款。有第 2項表現情形的,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30%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30萬元的。
處罰標准: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0%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10. 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一起存放是不是違法行為
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在一起存放,肯定是違法行為。因為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的性質不同,是不能隨處存放的。危險廢棄物必須要到指定的地點,經過特殊的處理才能夠存放。如果隨便的存放,會對周圍環境帶來造成很大的破壞,而且對人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危險廢棄物的運輸和存放是有法律約束的,如果不按規定執行,肯定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