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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挖礦

發布時間: 2022-02-15 21:34:25

① 火幣網是不是要退出中國市場

根據HuobiGlobal官方公告,HuobiGlobal將於2021年12月14日11:00關閉中國大陸用戶充幣功能;12月15日11:00禁止中國大陸用戶幣幣交易功能;12月31日24:00下架OTC的CNY交易,同時停止為中國大陸地區用戶提供任何資產空投服務,平台提幣功能將保持開放1至2年時間(具體關閉時間另行通知),建議HuobiGlobal用戶合理安排時間,盡快完成個人資產提出。
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多個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同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個部門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監管風暴席捲而來。
在監管暴擊下,已有不少虛擬貨幣交易所開啟了停新清退模式。比如,火幣全球站此前曾發布公告稱,為響應相關監管要求,火幣全球站已於2021年9月24日停止了中國大陸地區新用戶注冊。對身份認證為中國大陸地區的存量用戶,計劃於2021年12月31日24:00之前,在保證用戶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有序清退,具體清退細則將通過公告、郵件、站內信和簡訊等方式通知用戶。

實際上,不管是關於虛擬貨幣交易還是挖礦行為,今年以來監管力度都在持續升級中。12月3日,海南省發改委發布《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准為每千瓦時(每度電)0.8元。
這一通知還提出,將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加強甄別,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用戶以任何名義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用戶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用戶需在限期內退出,並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② 海南省最新的礦產資源法

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我省礦業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也不因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的轉移而改變。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在本省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登記,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以個人名義取得的,還可以依法繼承。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可以由本省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應當優先合理開發利用。鼓勵民族自治地方投資參與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礦產資源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八條 省、市、縣、自治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協助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及儲量管理

第九條 勘查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必須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的,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託的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
(三)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7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准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請。
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有償取得。
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確定招標區塊,發布招標公告,組織評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並承擔標書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並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施工情況。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勘查工作年度報告。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
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時,應當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改變勘查對象或者工作階段的,應當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勘查事項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需要延長勘查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可以延續兩次,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區塊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和自行銷售勘查中回收的礦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因故撤銷勘查項目或者完成勘查工作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報送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及有關資料,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實行統一管理。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地質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勘查成果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礦產儲量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和統計。
報銷礦產儲量須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或者專職地質測量人員檢查核定後,由礦山企業報送省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新建鐵路、公路、輸電干線、輸油氣管道、水庫、機場、碼頭、工廠等以及開辟經濟開發區、城鎮新區的,建設單位在選址之前,應當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需要壓覆礦床進行建設的,應當報請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經批准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第二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統籌規劃,優先保證國家和本省的需要。除已劃為國家級礦區的外,凡對本省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為省級規劃開采礦區,並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和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礦種。

第二十五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並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一)零星分散,不適於建設礦山的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礦山閉坑後,可以安全開采並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
(四)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其他礦產資源。
礦產儲量規模的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劃分,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開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礦產資源,在申請采礦權前,應當持經批準的礦產儲量報告或者勘查報告,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業優先和申請在先的原則,受理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礦區范圍。
需要設立礦山企業或者需要申請立項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礦區范圍劃定後,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再受理新的申請,並對采礦權申請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礦區范圍保留期: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申請人逾期不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又不申辦采礦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八條 申請采礦許可證,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企業法人的證明文件;
(三)合法取得的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的勘查報告;
(四)與采礦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證明和資質條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六)礦山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及其批准文件、所建礦山的開采利用方案;
(七)申請在本省海域、河道或者航道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附具海洋、河道或者航道管理部門關於開采范圍和作業方式的批准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申請采礦應當提交本條第(一)、(四)、(五)、(七)、(八)項規定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采礦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有償取得。
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布采礦權招標公告,組織評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承擔標書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礦山規模確定,需要延長采礦許可證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
(一)中型礦山一般不超過20年;
(二)小型礦山一般不超過10年;
(三)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殘留礦體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權人變更企業名稱、開采方式、開采礦種、礦區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接受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
對采礦權人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情況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非礦山企業設立的選礦廠(場),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30日內,報所在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施工。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利用;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妥善堆放,防止流失和污染環境。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禁止採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三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防治污染,保護環境。
采礦權人對被污染、破壞的礦山環境應當進行治理、恢復和重建。
因采礦毀壞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設施的,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因地制宜地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採取其他恢復利用的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禁止採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
禁止在行洪的灘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貯存礦石、廢碴和尾礦。
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岩柱,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開裂、沉降等。

第三十六條 需要停辦或者閉坑的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對礦產品實行統一收購和放開經營相結合的制度。
屬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必須交售給指定單位,其它單位不得收購,采礦權人不得私自銷售或者交換。

第四章 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九條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審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自登記主管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商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四十條 探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已按國家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四)探礦權屬無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讓探礦權應當同時轉讓已經取得的勘查成果。

第四十一條 采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二)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以上;
(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礦產資源稅、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有關費用;
(四)采礦權屬無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向原審批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 審批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予轉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不予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采礦權出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的;
(三)承租人具有與所開採的礦種和采礦規模相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完成礦山開采基礎建設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采礦權出租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將出租合同報原發證機關審批。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礦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和承租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租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承租人不得將采礦權轉租。

第四十六條 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登記備案的,抵押合同無效。
采礦權抵押,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

第四十七條 采礦權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書面報告抵押備案機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探礦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委託其所屬的環境資源監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交出勘查資料、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勘查許可證;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辦理資格證或者未辦理勘查登記進行勘查的;
(二)擅自進入他人勘查工作區或者超越批準的范圍進行勘查的;
(三)已經登記的勘查項目,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停止工作滿6個月的;
(四)不按照設計施工或者擅自擴大工程斷面的;
(五)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
(六)登記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繼續施工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或者虛報、瞞報的;
(九)不按照規定匯交勘查成果資料的;
(十)未辦理勘查成果資料登記或者未經批准轉讓勘查成果資料的;
(十一)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的。

第四十九條 采礦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縣、自治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采礦登記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開采,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丟棄礦產資源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並處以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四)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期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采礦權人經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銷采礦許可證;
(七)領取采礦許可證後,中型礦山企業滿2年、小型礦山和個體采礦滿6個月不進行生產、建設,或者投入生產後無正當理由中型礦山停止生產滿2年,小型礦山和個體采礦停止生產滿6個月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八)未經批准、登記備案,擅自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銷售或者交換國家和本省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無證采礦而拒不改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二)擅自印製、仿造、冒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三)破壞或者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標志的。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搶奪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的礦產品和礦山企業的財產的;
(二)破壞勘查、采礦設施的;
(三)擾亂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的;
(四)妨礙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下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沒有給予處罰的,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發布的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准。

發布部門:海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 (地方法規)

③ 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國土資勘發 [1998]1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 ( 局) 、海南省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管辦:

根據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土資發 [1998] 20 號 《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及審批通知書格式的通知》,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工作,現將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關於轉讓申請的受理

1. 轉讓審批機關在受理轉讓申請之前,應核點申請材料的數量、來源、質量是否符合要求。轉讓申請材料除包括轉讓申請書及要求附具的證明材料、證件、文件的復印件、轉讓合同文本外,還應附轉讓申請報告,說明轉讓的原由,以使審批機關對轉讓項目有個總體的了解。

2. 轉讓一個探礦權的部分勘查區域或采礦權的部分開采區域時,須先徵得原登記機關同意,並辦理相應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的變更分立登記後,再向轉讓審批機關提交轉讓申請。

3. 申請轉讓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轉讓申請審批或不足以開展相應勘查、開采工作的,轉讓申請人可同時或提前向 ( 原) 勘查或采礦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4. 轉讓申請人在提交轉讓申請材料的同時,應提交受讓人申請的全部材料。在審查轉讓申請時,也同時審查受讓人的登記申請。

5. 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請材料,不予受理。

二、關於審查與簽批

審批程序包括審查、審核和簽批三個程序。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轉讓條件、探礦權人或采礦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合同書的關鍵條款及受讓人的資質條件等。轉讓申請人或受讓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規定條件的,均不能獲准轉讓。

( 一) 探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查

1. 轉讓探礦權必須同時符合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的五個條件。

2. 「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準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行文核實。

3.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4. 「探礦權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 年 2 月 12 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

6. 轉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屬非國家出資的探礦權,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勘查出資證明。

7. 轉讓的探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8. 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 1) 轉讓人和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 2) 標的,即探礦權名稱;

( 3) 對標的的具體描述。包括勘查許可證證號、發證機關、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數據、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 4) 雙方擬定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 5)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 ( 賣) 斷的要明確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時間、結算方式等;

( 6) 受讓人對將繼續履行探礦權人的義務的承諾;

( 7) 違約責任;

( 8) 必要的說明。

9. 按勘查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人的資質條件。

( 二) 采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查

1. 轉讓采礦權必須同時符合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的 4個條件。

2. 「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 1 年」,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投產以來各年 ( 包括當年) 的銷售納稅單。

3. 「采礦權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的下一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

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

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對於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於資源稅,由轉讓申請人出具完稅證明。

6. 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7. 轉讓的采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8. 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 1) 轉讓人和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 2) 標的,即采礦權名稱;

( 3) 對標的的具體描述。包括采礦許可證證號、發證機關、礦區范圍的坐標、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開發利用情況等;

( 4) 雙方擬定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 5)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 ( 賣) 斷的要明確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時間、結算方式等;

( 6) 受讓人對將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的承諾;

( 7) 受讓人對繼續按經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 8) 違約責任;

( 9) 必要的說明。

采礦權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在轉讓之前,應就各有關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礦權一經轉讓,受讓人將行使由此權產生的一切權利和履行全部義務,包括轉讓之前原采礦權人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此項應明確寫入雙方合同之中。

9. 按采礦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人的資質條件。

三、關於通知與變更發證

1. 轉讓審批機關完成轉讓審查後,向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同時發出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並抄送原發證機關。

2. 獲得批准轉讓的,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根據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向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重新發證。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表》是轉讓審批過程中的內部工作用表,必須按要求填寫,並歸檔保存。

轉讓審批機關對每一項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審批的有關資料,均應妥善存檔備查。省級轉讓審批機關應於每年 1 月份將上年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審批情況向部專報。

④ 海南環境破壞的例子

一家采礦公司的幾名工人在昌灑鎮昌茂山村采礦點采礦 海南省鋯鈦礦資源豐富,佔全國儲量的60%以上。記者近日在海南文昌市昌灑鎮采訪時看到,在這里采礦的一些公司將沖洗礦砂的泥漿和尾砂隨意排放,造成大面積「人工沙漠」和泥沙河。有的直接把泥漿和尾砂排放到農田,目前已造成該鎮兩個村委會9個自然村的300多畝耕地被掩埋。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關於開采鈦礦的有關環境評估報告規定,采礦者應在開采之前將礦點的表土移開、采礦後將廢砂回填礦坑並重新覆蓋原來的表土;沖洗礦砂的水也應循環利用。但是采礦者並沒有執行這些環保規定,毀壞了當地的環境和農民的耕地,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諸多影響

⑤ 中國海南省區塊鏈交易所是真的嗎

摘要 假的親 國內不支持虛擬貨幣的相關交易 所以什麼區塊鏈幣 虛擬幣都不是真的 即使存在也不太合法

⑥ 陝西一男子在新疆廢礦中,發現巨型夜明珠,價值多大

放得功名富貴之心下,便可脫凡。——洪自誠

說到我國的奇珍異寶,那真是多得數不勝數,相信大家都聽過夜明珠吧,這也是我國古代傳說中的一件稀世珍寶,非常罕見和神秘,尤其實在很多電視劇或者小說中,都有寫到關於夜明珠的傳說,這也為夜明珠更增添了一層神秘的色彩,但其實夜明珠在現實生活中是真實存在的,因為非常稀奇,所以在古代只有王公貴族們才配擁有,平民百姓想要看一眼恐怕都是個難事。

富貴非吾願,帝鄉不可期。——陶淵明

很多人都以為趙社良會將它拍賣掉大賺一筆,一夜之間就可以成為億萬富翁,但是讓人驚訝的是,他並沒有拍賣,而是依然收藏在自己的家中,只是偶爾會去一些大型展覽會上去展示,而且他對這顆夜明珠也非常愛護,將它看成是傳家之寶,不得不說,趙社良是一位真正的喜歡尊重文物的收藏者啊,讓人佩服。

參考文獻

《名人經典語錄》《歸去來兮辭

⑦ 莫越界,越界必被抓——海南省文昌市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案是怎樣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國營島東林場昌灑作業區非法開采鋯鈦砂礦,隨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在龍樓鎮與昌灑鎮交界處發現了開采鋯鈦砂礦的機組。經現場調查測量後,確定是文昌東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公司)越界采礦。經查,東山公司於2007年3月通過競拍方式取得了文昌市昌灑鎮白嶺西鋯鈦砂礦區采礦權,並領取了采礦許可證。2007年11月,東山公司與龍樓鎮全美經濟社3個村民小組簽訂了890畝臨時采礦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2008年5月,東山公司開始安裝機組進行采礦。現場調查發現8部機組采礦,其中有5部機組超越本礦區范圍開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向東山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3月30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組織專家組鑒定,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價值10.254萬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其退回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非法所得10.254萬元,並處30%罰款計3.0762萬元的行政處罰。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礦案件。
越界采礦,違反了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破壞相鄰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總體布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文昌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針對當事人越界開采情況,請專家對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作出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確,定量適當。但這里應該指出的是,「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是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處罰。
采礦權,顧名思義,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益。但是,這個權益不是一個無限的權益,而是一個有限定條件的、必須履行相應義務的權益。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經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超出這個范圍,就失去相應的合法采礦權益,其采礦行為本質屬於無證開采。但越界采礦更有隱蔽性,兩者在處罰上也有一定區別:對越界采礦的,采礦者已有的采礦權將負連帶責任,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於采礦權人來說,是剝奪了其在合法區域內的采礦權利,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其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而無證采礦由於沒有采礦許可證可吊銷,所以,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比越界采礦的處罰額度要高一些。盡管處罰上有區別,但從本質上講,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一樣的。
本案中,從罰款數額上判斷,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已經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底線,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後,沒有再發生越界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當事人在取得采礦權後,作為露天開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圍,應該與采礦許可證所承載的礦區范圍一致,而當事人從當地村集體租用的890畝臨時用地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反映出其性質的惡劣性。監管部門在時隔近一年後才發現該違法行為,而且當時又正處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總結驗收期間。這一案件啟示我們,加強對采礦權人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此外,不管是租地采礦還是臨時用地采礦都不合法,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⑧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及審批通知書格式的通知

( 國土資發 [1998]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 ( 局) ,海南省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及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部已制定出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及審批通知書格式,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依據附件一至八的格式印製有關表格及通知書,供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工作中使用。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探礦權轉讓申請書 ( 格式) ( 略)

2. 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 格式) ( 略)

3. 探礦權轉讓審批表 ( 格式) ( 略)

4. 采礦權轉讓審批表 ( 格式) ( 略)

5. 探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准予轉讓) ( 格式)

6. 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准予轉讓) ( 格式)

7. 探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不準予轉讓) ( 格式)

8. 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不準予轉讓) ( 格式)

附件 5:

探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 探轉[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_____________你們提交的項目的探礦權轉讓申請,符合國家有關探礦權轉讓的法規要求,准予轉讓。請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一並到_____________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 采轉[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你們提交的的采礦權轉讓申請,符合國家有關采礦權轉讓的法規要求,准予轉讓。請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一並到_____________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

探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 探轉[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你們提交_____________的項目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探礦權轉讓的法規要求,不準予轉讓。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

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 ) 采轉[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你們提交_____________的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采礦權轉讓的法規要求,不準予轉讓。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 海南島西環線的修建歷史

數代人的不懈追求和努力,歷經百年滄桑,海南鐵路終於站到全國鐵路運輸水準的前列。隨著K512/1 2007年4月18日下午隆隆駛離中國最南端城市的三亞,駛往長三角的上海,海南鐵路將實現歷史性的跨越。
孤懸海島的海南,百多年來鐵路交通建設滯後於內地,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受制。
清末兩廣總督張之洞提出修築鐵路延伸至海南腹地以利海南開發,後因調任湖廣而作罷。
一九一八年,民主革命先驅孫中山籌謀建國方略時,首次提出開發海南,並提出將鐵路修到瓊州海峽。
一九三九年日寇侵瓊,先後發現了三亞田獨鐵礦、昌江石碌鐵礦,為了掠奪海南珍貴礦產資源,日寇籌劃挖礦山、修鐵路,將海南島建成其「南進基地」。
一九四0年始,侵華日軍驅使五萬多華工修建鐵路,一九四二年底建成了島上第一條鐵路。三年間,日軍通過鐵路運走了三百萬噸鐵礦石。這條浸透了華人血與淚的鐵路,成為日寇侵瓊罪行的歷史鐵證。
一九五五年,石碌鐵礦恢復生產,一九五七年,陷於癱瘓的石八線被修復通車。此後三十年間,新中國致力於將原有鐵路進行改造翻新,投入經濟建設。
一九八五年,三亞至八所全線開通,正式稱之謂「海南西環線」。
一九八八年四月,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海南開發建設迎來新的機遇期。
一九九二年國務院批准海南鐵路項目。一九九七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鄒家華在粵瓊和鐵道部三方協調會上首次將海南鐵路正式命名為「粵海鐵路通道」。
一九九八年八月,總投資四十五億元人民幣的粵海鐵路通道建設工程正式啟動;二00二年一月,粵海鐵路湛江至海安段建成投產;一年後,瓊州海峽輪渡建成投產;二00四年四月,粵海鐵路西環線暨全線建成投產。
二00四年十二月,粵海鐵路客運開通,中國鐵路史上首對跨海旅客列車(海口—廣州)開行。從此,鐵路通道跨越了瓊州海峽,天塹變通途。
二00五年十月,為適應中國鐵路第六次大面積提速調圖的要求,鐵道部和海南省決定對海口至三亞的西環線投資二十三億元進行提速改造。
西環線改造通車營運,火車時速最高可達每小時一百六十公里。海南鐵路真正融入全國鐵路網路。
鐵路專家表示,隨著粵海鐵開通三亞到全國各地的貨車,「海南製造」將暢通無阻地運往全國各地,而配套了最先進設施的進滬、進京和進穗旅客列車,將使進出海南島的人流更活躍。
令人更為憧憬的是,海南歷史上最大的基礎設施項目東環鐵路將開工建設,四年建成,屆時將實現東西兩線貫通,構築環島鐵路網,作為全國第二大島的海南,比台灣的交通網路更優。

⑩ 租用鏟車非法采礦 求沒收鏟車的依據

《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無證采礦是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處理無證采礦時,依《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可以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基層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發現,很多無證采礦違法當事人所使用的無證采礦工具無法運用以上法律法規來進行沒收,導致無證采礦惡性循環,關而不死,違法當事人會繼續破壞環境和資源,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那麼,基層國土執法監察人員沒收無證采礦工具有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規定呢?

處理無證采礦的案件,可以運用《礦產資源法》、《行政處罰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70號)等三部法律法規。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了處罰無證采礦,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可以沒收非法財物。我們認為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主要包括用於非法獲利的工具和構成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同時,無證采礦也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該《辦法》中所列的五種無照經營行為,無證采礦屬於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即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該《辦法》第十七條已經明確規定: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該法條說明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處罰主體之一,可以利用該《辦法》對沒收無證采礦設備進行處置。首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許可審批部門;其次,無證采礦屬於《辦法》中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對非法采礦設備的沒收屬於第十七條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范疇之內,因為《礦產資源法》頒布較早,對無證采礦工具的沒收沒有具體處置規定,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頒布較晚,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經營活動,破壞環境資源,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都有了具體的補充說明。

在實際工作中,海南省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頒布了《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查封、扣押暫行規定》,陝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意見中也引用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綜上所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全可以運用上述法律法規對無證采礦進行處罰,沒收無證采礦的工具,從根本上解決無證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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