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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挖礦如何分配收益

發布時間: 2022-03-10 03:08:35

Ⅰ ZBG交易挖礦模式的收益具體是怎麼計算的

根據ZBG的公告,平台將交易產生的全部手續費用來從市場購入等值的ZT,手續費被分為四份30%、50%、10%和10%,並按照規定比例分配給用戶。交易手續費返還機制:PoW+PoS+獎勵機制,ZBG社區採用「PoS+PoW混合交易挖礦」模式以ZT回饋社區投資人,同時獎勵網站的交易者與ZT的持有者。

Ⅱ 礦產資源純收益分配中的問題

礦產資源的純收益分配,是指礦產資源從純粹自然資源到礦產品銷售收入,在支付給勞動報酬、資金利息之後所得的收益,在礦產資源所有者和資本出資者之間如何分配。因為其他相關的分配在礦產品產出以前已經解決了,即初次分配已經完成。這里討論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處理兩種收益的關系,即資源收益和資本收益的關系。至於勞動的收益和資金的收益,都是社會收益分配的問題,不是產業內部要解決的。但是,從礦產資源和礦業資本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資源收益(礦產資源的凈價值和生態環境補償價值)長期不到位,資源補償費收取標准太低,與其對礦業的貢獻嚴重脫節;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基本缺少有效的調節;礦山地質生態環境補償長期處於欠賬狀態;與此同時,資本收益長期越位。大多數礦產品價值已經由市場形成,並與國際接軌;礦業權價值通過市場競標,也由市場形成,成本已經不是形成價格的依據。資源收益的不到位部分,必然為資本收益越位部分所佔有,

這就是純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其後果極其嚴重。這種佔用是在潛移默化中發生的。前面已經提到,礦業權的價值是通過資本投入、由活勞動和物化勞動創造的;礦產資源的價值(凈價值)是大自然賦予的,由於其稀缺性、有用性及壟斷而形成了價值。而礦產資源資產價值是這兩方面價值構成的。因此我們可以推導:

地質礦產勘查開發經濟關系研究

在礦業生產中,礦產資源是以礦產資源資產的身份參與的,而礦產資源資產的配置是藉助於礦業權(即使用權)。所以,當由市場形成礦業權價格時,首先要由市場形成礦產資源資產價格,然後減去實收的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兩者代表資源價格),就是礦業權價款。當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收取標准很低,與其實際貢獻相脫節時,其不到位的部分就自動轉移到礦業權價款之中。這一切都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發生的,也是一個變動值。

礦產資源價格在正常情況下受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影響。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品需求旺盛,國內需要大量進口,其中礦產資源是個瓶頸。在礦業生產的三大要素中,勞動和資本都能用社會平均工資、原材料和設備的正常價格、正常的貸款利息獲取。唯有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要經過競爭才能獲取。當礦業的平均利潤率高於社會資本平均利潤率時,便產生了礦業的紅利(高出社會平均部分)。這時,競爭礦業權就是搶奪紅利,促成礦業權大幅上漲。可是,在這種情況下,代表礦產資源價格的資源補償費收取標准多年不變。山西焦煤,每噸售價40元,只收取4元的資源補償費,相當於每消耗1噸資源量,支付2元的資源補償費。這些應收而未收的權益,沒有使最終消費者獲益,而是被資本所有者擠佔了。這些權益,在探采分離的情況下,通過轉讓礦業權被勘探資本所有者擠佔了;在探采結合的情況下,通過礦產品銷售被礦業資本所有者擠佔了。

必須指出,用資本權益擠占資源權益,危害極大。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屬於全民所有,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重要的財富。充分利用這些財富,可以為廣大人民做許多有利於民生的好事。而讓它流失了,不僅好事沒做成,反而給社會帶來以下危害:

(1)它使國有資源性資產的收益大量流失。這些流失的財富,大多為3類主體佔有:一是壟斷的國有企業。他們獲得後作為自己創造的財富,首先在內部分配,造成行業之間的分配不公。二是私人或外資礦業資本出資者。形成了像山西煤老闆、河北鐵礦老闆那樣的富豪,加大了貧富差距。三是貪官。助長了以權謀私貪官的形成,激化了官民之間的矛盾,在政治上產生了很壞的影響。

(2)助長了礦產資源的過度消耗,對節約和集約利用礦產資源極為不利。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消耗礦產資源的都是企業,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對他們消耗的要素通過價格杠桿促進其節約和合理利用是最有效的。可是我國對礦產資源消耗只收取最低的補償,沒有充分利用這個機制,這必然促使企業在很大程度上繼續吃礦產資源的「大鍋飯」,助長了這個最短缺要素的過度消耗。

(3)造成礦山企業之間的分配不均,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通過競爭提高礦業勞動生產率。礦產品是按質論價,而生產成本卻因礦山企業所佔資源的地理位置、天然稟賦不同而相差懸殊。這種級差收益在礦產資源的價值中占很大的比重,一個品位高、條件好的礦山,與一個品位低、條件差的礦山相比,其純收益可以相差幾倍、十幾倍。對這種差異,現行的資源稅根本不能調節,其結果不僅造成資源所有權的權益損失,也使各礦山企業無法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對調動礦山企業的積極性極為不利,還使一些礦業政策顧此失彼而難以出台。

(4)它使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有所錯位。在市場形成價格的條件下,礦產資源資產是作為一個整體體現其價值的,如果其中資源所有者的權益不到位,其缺失部分必然進入礦業權人(即資源使用)的權益之中。這就為地方政府掌控礦業權提供了吸引力,通過出資探礦,轉讓礦業權來獲取礦產資源的收益。其結果既造成政企不分,又助長了短期行為。所謂政企不分,是指出資找礦、追求礦業權收益,本是一種商業行為,應當組建探礦公司,實行政企分開。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所謂短期行為,是指資源收益是先使用,後收取;礦業權收益是先收取,後使用。如果用資本權益取代資源收益,等於提前收取了資源收益,形成事實上「賣資源」,誘導地方領導急功近利,追求效益。這樣下去,就是「寅吃卯糧」,造成資源和財政透支。

此外,天然資源的收益是國際上礦產資源資產的組成部分,如果我國的這部分收益普遍低於國際平均水平,也會助長對國內資源的爭奪。這對人均佔有礦產資源少、開采強度大、礦山生態環境損害嚴重、礦產品製品又大量用於出口的我國,總體上是得不償失的,不利於合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

Ⅲ 礦產資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在一些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絕大多數是由省(州)政府控制[36]。不管礦產資源賦存量有多少,從勘探證的申辦到礦山閉坑,基本上均由各省辦理,聯邦不幹預其具體過程,除非涉及省間關系的協調、公民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復墾問題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擁有獨立的稅收立法權。

加拿大的油氣稅制分為兩個層次:聯邦稅和省稅。聯邦稅又分為聯邦所得稅和聯邦礦區使用費,聯邦所得稅適用於各省,但聯邦礦區使用費僅用於直接由聯邦負責管理的油氣資源。各省基本上直接負責其管轄境內的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生產,並徵收省所得稅、省礦區使用費以及其他稅費[37]。美國各州則一直在收取自然資源的開采權使用費、跨州稅以及其他稅收。路易斯安那州率先對聯邦控制的外大陸架上的天然氣征稅,蒙大拿州也對煤徵收30%的跨州稅[38]。跨州稅的納稅人是在本州從事礦山開採的居民或企業,但負稅人卻是資源的需求者或消費者。由於自然資源在各州的分布極不均衡,因此,跨州稅的收取使某些州憑借自然資源的稟賦優勢,從其他州聚集了大量的稅收收入。此外,一些州掌握著埋藏有資源的土地,從聯邦政府獲得一份租賃收入,還有一些州對當地的資源儲藏徵收財產稅。

加拿大的稅收均等化方案根據各省的征稅能力來提供轉移支付。其做法是,1962年以前,以稅收收入最高的兩個省的人均稅收(含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遺產稅)為基礎,進行轉移支付。1962年後又加上資源稅。1967年該方案有了兩個轉變:一是將用來計算人均稅收的稅種由4種擴展為16種;二是不再根據收入最高的兩省的人均稅收對貧困省進行轉移支付,而代之以全國平均的人均稅收水平。在加拿大1972年確定的轉移支付公式中,對9種與資源有關的稅做了不同於其他稅收的處理,目的是降低因資源稟賦而導致的不平等程度[39]。如阿爾伯塔省因能源價格上漲而獲得了一筆飛來橫財,聯邦政府就從其一般性收入中增加用於平衡的支出,以支援那些貧窮或缺乏資源的省份。

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立法和政策,將利益分配下放。這些國家有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巴布亞紐幾內亞和委內瑞拉等。印度尼西亞將收益權下放,允許地方政府擁有區域內礦產稅收益的80%[40]。在巴西,除權利金歸土地所有者外,各種稅收、權利金和費用在聯邦、州和市三個層次上徵收。在迦納,主要稅收和權利金收入是由中央政府徵收的,但同時設立了兩種機制來確保一部分收入流入更低層次的政府。其具體做法有兩點:一是中央政府徵收的至少5%收入要轉給地方政府,不管這種收入來自哪個地方;二是設立采礦發展基金,權利金的20%要注入這一基金,這一基金的一半收入應給當地政府。

在單一制國家,礦產資源歸中央所有,礦租由中央財政統一支配。對於能源富集區的產業轉型,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來給予補償。德國的資源型區域轉型的籌資形式包括政府投資或政府貸款、向用戶徵收煤炭附加費和補貼稅、發行土地發展基金債券等[41]。例如,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德國的魯爾礦區陷入了結構性危機之中,出現主導產業衰退、大量工人失業、生態環境惡化、人口外流等問題。政府及時採取了保護煤炭工業的政策,給煤炭工業提供價格補貼、礦工津貼和退休金補貼、關閉礦井補助和研究開發補助等,這才逐漸擺脫了困境,成為世界著名的煤炭綜合開發基地。

日本產煤地域地方財政支援對策包括產煤地域振興臨時支付金、產煤地域活性事業補助金和地方支付稅的特例等三種[42]。在礦井關閉前,給予發展多種經營補助和無息貸款,為關閉後的人員安置創造條件。政府規定,失業煤炭工人的培訓費用由煤炭企業或接收單位負擔,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政府為下崗失業職工提供生活補貼和求職資助,並為接收下崗職工的企業按用人比例給予差別獎勵。

在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礦產資源收益主要來自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礦業權價款。其中資源稅屬於地方稅,近海石油資源稅歸中央政府,其他資源稅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中央與省、直轄市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和自治區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采礦權價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政府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從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現狀來看,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為主體,收益的絕大部分歸國家所有,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開發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資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處於弱勢地位。

Ⅳ 挖礦收益怎麼算

很簡單的方法,用礦池自帶的小工具,比如幣印礦池,直接輸入你的電費,就能看到每個機型每天的對應產量和換算成人民幣的收入,同時到今日礦工官網看不同型號機器的市場價格,可以算出來回報周期。

Ⅳ 收益如何分配最為合理

1、區分資本利得和勞動報酬所得。
2、工資所得。A燒菜,B打雜,可以按照燒菜和打雜的社會工資水平確認兩人的勞動報酬所得金額,同時結合考勤考評發放工資
3、資本利得。
收入-食材-水電燃氣-稅金-工資=利潤
(1)出資情況:A沒出資,B房屋租金等額出資,利潤歸B
(2)出資情況:A技術出資,B房屋租金+勞務出資,兩人都不拿工資。利潤按出資比例加權平均分配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利潤分配還是協商為主,和氣生財

Ⅵ 請問怎麼分配收益

在本題中 (1)一年後的投資和收益分配比例:12÷4=3萬元 ,甲 3萬元30%,乙3萬元30%,丙3萬20%,丁3萬元20%;(2)丁退出後,甲3+1=4萬元.30%+20%x1/2=40%,丙 3+1=4萬元20%+20%x1/2=30% ; (3)乙退出後, 比例重新分配100÷(40+30)=1.42857 , 甲 40%x1.42857≈57% , 丙 30%x1.42857≈43%。所以,甲乙各投資約6萬以各50%組建公司,一年後丙丁以運營費用四份均攤形式入伙,約定收益分配為甲乙各30%丙丁各20%,甲乙有資產處置權丙丁無。現丁無力經營,估價2萬處理股份,甲丙各出1萬回收,丁退出入伙。乙也退出投資,甲丙均攤經營費用情況下各自的收益分配比是甲57%乙43%。

Ⅶ ECO挖礦如何收益最大化

勤做推廣

Ⅷ eve 如果我和結合軍團里的人組艦隊挖礦,那麼負責運輸的人最後怎麼分配收入的

組成礦隊一般情況下都會有一個組織者:礦頭 —— 他主要負責組織礦隊活動、定標礦價、合算工資、組織運輸、負責加成。 同理,他也有權利處理礦隊產出,也就是說 挖礦的其他人只是 按照你挖礦的量來合算工資(必然 礦隊的收礦價要比市場低) 所以 礦頭可以賺中間的差價(用以養活加成號及運輸號)

海盜打劫 一般按照出隊人數 來平分 但是如果想細分的話可以按照優先抓人船和電子船其次按照KM的傷害量 (也就是噸位)來分配收益
不過 一般情況都是按照出隊人數來分成的~!

Ⅸ ZBG交易挖礦模式的收益,具體是怎麼計算的

將交易產生的全部手續費用來從市場購入等值的ZT,手續費被分為四份30%、50%、10%和10%,並按照規定比例分配給用戶。

Ⅹ 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收益

大家將實際利潤按出資比例分紅不就得了。另外在經營費用支出的那一塊,考慮到實際經營的那個人的工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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