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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破壞耕地恢復標准

發布時間: 2022-03-25 02:51:01

1. 土地法中對采礦佔用可耕地是怎樣規定的

14.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認定
一是佔用耕地建窯、建墳;
二是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
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鹼化的。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准就是耕地質量受到破壞。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a.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b. 罰款。對於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並處罰款,
c. 刑事責任。當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時,即構成破壞耕地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5.非法佔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非法佔用土地行為的認定
一是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行為;
二是採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三是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行為。四是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准,多佔土地的行為。
對非法佔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a. 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c. 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d. 罰款。
e. 行政處分。
f.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

2. 非法采礦的同時又造成耕地大量被破壞,在處理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刑法總則規定有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要看其實施了幾個行為來判定。要擇一重罪處罰。

3. 自然資源部的農業項目破壞耕地是啥標准和結果

摘要 非法佔用耕地罪,實際上包涵了「佔用」和「破壞」二種情形:

4. 破壞10畝以上耕地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5. 耕地破壞鑒定技術要求規范是什麼

中科檢測整理了業內對耕地破壞鑒定技術要求規范,僅參考,望採納。
1、耕地
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輪歇地、休耕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 m, 北方寬度<2.0 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臨時種植果樹、茶樹和林木且耕作層未破壞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2、工作程序
鑒定工作流程:准備工作、工作方案制定、資料收集、實地勘查、采樣檢測、勘界測量、面積量算、地類查證、耕地破壞程度評價、報告編寫、圖件編制、提交鑒定報告和備案存檔。
3、耕地破壞信息調查
根據耕地破壞的類型確定相應的調查內容,包括:
a) 耕地壓占:調查壓占物類型及特徵、地表硬化情況、土壤容重和植被;
b) 耕地挖損:調查挖損深度、挖損後有效土層厚度、挖損後地面坡度、挖損後淺層地下水埋深、 耕作層厚度、積水情況和植被;
c) 耕地塌陷:調查塌陷深度、塌陷後地面坡度、塌陷後淺層地下水埋深、積水情況、生產能力下降情況;
d) 耕地污染:調查按照 GB 15618 的有關規定進行。
4、評價類型
耕地壓占、挖損、塌陷、污染四種類型。

6. 破壞耕地(土管法第74條)怎麼規定

土管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破壞耕地罪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8. 「主動恢復被破壞耕地的原貌」不能成免刑理由——對非法佔用耕地罪構成要件的分析是什麼

□胡淑燕

閱讀提示:違法者佔用10畝基本農田建廠房,在土地部門查處過程中,又主動對所破壞的基本農田予以恢復。這種情況,是否還能以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案情]

2005年10月,蔣某未經批准,在自己承包及本村村民王某承包的共計10畝的基本農田上填塘渣,准備建簡易廠房用於生產。2005年11月,蔣某的上述行為被該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發現,監察大隊立即向蔣某發出了《責令停工通知書》。蔣某接到停工通知書後,在監察大隊與之談話的過程中意識到自己行為違法,於2005年年底主動將所填的塘渣挖起,對所破壞的基本農田予以恢復。雖然蔣某主動彌補了過錯,但由於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監察大隊於2006年年初將蔣某的案件移送該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分析]

蔣某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了破壞耕地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各方存在很大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蔣某雖然未經批准於2005年年底在基本農田上填塘渣准備建房,但事後經監察大隊談話已將塘渣挖起,主動予以改正,把破壞的基本農田恢復到原種植條件,可以看作最終並未破壞基本農田,因此不能認定為破壞耕地罪,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蔣某的行為只需監察大隊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蔣某佔用基本農田填塘渣,數量達到10畝,已構成破壞耕地罪,因此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蔣某在認識到自己錯誤後主動將所填塘渣挖起並恢復土地的原種植條件,最終並沒有破壞耕地,應該認定為犯罪中止,故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蔣某破壞耕地罪成立,應移送公安機關。對蔣某後繼的補救及恢復措施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而應按犯罪既遂論處。至於蔣某後繼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犯罪既遂、中止都是故意犯罪中的停止狀態。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判斷犯罪既遂的標准就是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即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本案中蔣某的行為已完全符合破壞耕地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耕地罪,應按相關法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狀態。其特點是必須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為犯罪中止。本案中蔣某於2005年10月佔用基本農田填塘渣的行為是一個已完成的犯罪既遂狀態,因此後繼蔣某的補救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後的悔改或立功表現相並論,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9. 破壞土地立案標准

非法轉讓土地(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非法佔地類(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破壞耕地類(一)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非法批地類(一)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三)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四)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的;(九)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十)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十一)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十四)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十五)依法應當給予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十六)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審批、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手續的;(十七)未按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其他類型(一)依法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三)依法應當對土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濫用職權的;(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或者在土地調查、建設用地報批中,虛報、瞞報、偽造數據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權屬、地類和面積等濫用職權的。六、依法應當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

10. 破壞耕地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耕地罪立案標准:
(一)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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