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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多天寬頻挖礦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2-04-04 00:16:57

㈠ 10台礦機在自己家挖礦違法嗎

不違法。
1)就目前在中國大陸來說不違法的。挖礦機當然也不違法的,不然,用顯卡挖的人,都把顯卡沒收了。
2)五部委發的《通知》定義比特幣為「特殊商品」,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持有。
3)目前比特幣存在三大風險:交叉風險、價格風險、「跑路」風險。由於具有匿名、不受國界限制、不易追蹤等特性,比特幣逐漸被不法分子作為兌換和支付手段等等。
拓展資料
一、新華社的文章稱近期,央行在對北京地區主要交易平台的現場檢查中發現,火幣網和OKCoin幣行均利用投資者充值形成的沉澱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合計約10億元人民幣。新生事物發展得太快,監管必須迅速跟上步伐,積極完善制度法規,把比特幣裝進監管的籠子。面對嚴重違規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監管應絕不手軟,關停取締。
二、S7比特幣算力低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1、可能是溫度的問題,溫度低了或者高了都會影響礦機的算力的; 2、礦機自身存在問題,導致算力的不正常; 3、礦機的老化導致算力的降低,二手礦機算力都相對第一點。比特幣、萊特幣、沙錢幣等所有需要挖礦的礦機都是這個樣子。
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聯合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 注意交易比特幣需要承擔一定風險的 《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法不溯及既往。故已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產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為而取得的比特幣受法律保護。故因交易行為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包括民事或刑事,應受司法管轄,法院或公安機關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認為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而拒絕受理。
四、比特幣是類似電子郵件的電子現金,交易雙方需要類似電子郵箱的「比特幣錢包」和類似電郵地址的「比特幣地址」。和收發電子郵件一樣,匯款方通過電腦或智能手機,按收款方地址將比特幣直接付給對方。
五、比特幣地址是大約33位長的、由字母和數字構成的一串字元,總是由1或者3開頭,例如""。比特幣軟體可以自動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時也不需要聯網交換信息,可以離線進行。可用的比特幣地址超過2個。形象地說,全世界約有2粒沙, 如果每一粒沙中有一個地球,那麼比特幣地址總數遠遠超過所有這些「地球」上的所有的沙子的數量。
六、比特幣地址和私鑰是成對出現的,他們的關系就像銀行卡號和密碼。比特幣地址就像銀行卡號一樣用來記錄你在該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幣。你可以隨意的生成比特幣地址來存放比特幣。每個比特幣地址在生成時,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該地址的私鑰被生成出來。這個私鑰可以證明你對該地址上的比特幣具有所有權。我們可以簡單的把比特幣地址理解成為銀行卡號,該地址的私鑰理解成為所對應銀行卡號的密碼。只有你在知道銀行密碼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銀行卡號上的錢。所以,在使用比特幣錢包時請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鑰。 比特幣的交易數據被打包到一個「數據塊」或「區塊」(block)中後,交易就算初步確認了。當區塊鏈接到前一個區塊之後,交易會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在連續得到6個區塊確認之後,這筆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轉地得到確認了。比特幣對等網路將所有的交易歷史都儲存在「區塊鏈」(blockchain)中。區塊鏈在持續延長,而且新區塊一旦加入到區塊鏈中,就不會再被移走。區塊鏈實際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戶端節點,並由所有參與者組成的分布式資料庫,是對所有比特幣交易歷史的記錄 。 中本聰預計,當數據量增大之後,用戶端希望這些數據並不全部儲存自己的節點中。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採用引入散列函數機制。這樣用戶端將能夠自動剔除掉那些自己永遠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說極為早期的一些比特幣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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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挖礦違法嗎有多嚴重

進行采礦行為,是需要獲得采礦許可證的。如果私自開采礦資源,是違法的,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
法律分析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㈢ 挖礦違法么

你說的挖礦是指電腦上還是私人開採挖礦你沒有說清楚。
截止至2020年7月24日,國家還沒發布任何的法律說明比特幣挖礦機違法。
比特幣挖礦機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網路虛擬貨幣
它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通過特定演算法的大量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
私人開采礦石
法律分析:
未取得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由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一種特許許可證。沒有采礦許可證無權開采礦產資源。
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許可證的;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經濟價值重大或者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黃金、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其中,鎢、錫、銻、離子型稀土是我國的優質礦產,在世界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近年來對這些礦產資源亂采濫挖現象很嚴重,因此,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以加強保護。

㈣ 2021在家挖礦違法嗎

沒有證的話,可能違法

一、區分本罪與破壞性挖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挖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挖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挖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而破壞性挖礦罪,則是在持有挖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挖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非法挖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挖礦行為,是由於挖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挖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挖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非法挖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非法挖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1)客體不同。非法挖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挖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挖礦許可證擅自挖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挖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挖礦許可證,但不按挖礦許可證上挖礦范圍等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非法挖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非法挖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㈤ 挖礦違法嗎2021

1.挖礦不違法:首先要明確挖礦並不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由於高能耗,不提倡!
2.行業不是一刀切:文件點名的是比特幣,並非整個加密幣行業。文件用詞是嚴打,並非禁止。說明並非一刀切,而是要針對有金融風險、高能耗的礦池、洗錢等行為。
3.鼓勵綠色環保的技術:文件明確指出比特幣是高能耗資源浪費,但是同時鼓勵遵循綠色理念開展投融資行為。fil、chia、bzz提供綠色環保解決方案的不影響,這就是為什麼點名道姓比特幣挖礦,為什麼不寫打擊一切數字貨幣挖礦。所以接下來中國的比特幣挖礦的人,要麼去國外,要麼轉fil這類的硬碟挖礦!
4.不準搶數字人民幣地位:比特幣是點對點的現金支付系統,他的作用是支付,是數字貨幣,和數字人名幣沖突,肯定要打擊。而儲存類、真正有區塊鏈落地技術的會得到逆勢發展。
5.關閉礦場:比特幣挖礦耗能巨大,無實際產出,背離碳中和目標,所有境內打著高科技幌子的礦場可能會行政強制關閉,但對於個人和工作室不受影響。
6.凍結交易:法幣交易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危害金融安全,銀行會全面排查可疑賬戶,發現金額或筆數較大的"C2C"交易商,立刻採取管制措施並每日上報,以後USDT商家可能隨時面臨凍結,個人玩家金額較大後也可能面臨凍結!
7.關閉交易所:給境內用戶提供合約、期貨交易服務的比特幣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經營期貨罪,將聯合公安部門、國際刑警嚴厲打擊。比如抹茶、火幣等交易所合約可能會停止向境內用戶提供了
8.嚴查洗錢通道:嚴肅查處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提供所謂"回國線路"等服務的IDC服務商。
【拓展資料】
關於挖礦最後:對自有資金買礦機低調挖礦,不集資、不炒作、不搞類金融產品的不影響;對雲計算中心、大數據中心、合規礦場,如果用電、用能、核准備案、環保消防等手續齊全的,只要合法經營不偷稅漏稅,是否接納或允許由地方政府根據能耗指標、國土指標等自行決定;火電礦場懸了,主要是能耗和碳排放問題。

㈥ 電腦挖礦違法嗎

正常用著的電腦,卻被非法控制,替別人「幹活」,用戶卻渾然不知。原來,電腦被植入了挖礦程序及挖礦監控程序,監控程序只要監測到電腦CPU利用率低於50%,挖礦程序就會在後台靜默啟動,通過大量耗費被控電腦的CPU、GPU資源和電力資源,持續不斷地挖取虛擬貨幣,並將這些虛擬貨幣轉至控制者處,從而提現牟取暴利。
近期,濰坊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會同青州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省公安廳指導下,在騰訊守護者計劃安全團隊協助下,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凈網2018專項行動」部署要求,成功破獲部督「1.03」特大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目前抓獲犯罪嫌疑人20名,取保候審11名,批捕9名。
經查,大連昇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研發挖礦監控軟體、集成挖礦程序後,通過發展下線代理,非法控制了全國389餘萬台電腦主機做廣告增值收益,在100多萬台電腦主機靜默安裝挖礦程序。兩年期間共挖取DGB幣(「極特幣」)、DCR幣(「德賽幣」)、SC(「雲產幣」)幣2600餘萬枚,共非法獲利1500餘萬元。
據了解,雖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屢見不鮮,但是數量達到如此之巨,而且通過植入靜默挖礦程序這種新型手段,進行虛擬貨幣變現,這在全國是比較少見的。

游戲外掛暗藏挖礦木馬程序
2018年1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接騰訊守護者計劃安全團隊報案稱,騰訊電腦管家檢測到一款游戲外掛暗藏了一款木馬程序,該木馬程序具備後台靜默挖礦功能。
「挖礦,就是通過大量計算機運算獲取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獎勵,這個過程對電腦硬體配置要求比較高,主機經常長期高負荷運轉,顯卡、主板、內存等硬體會提前報廢,對電腦的損害極大。」辦案民警介紹。
辦案民警說,違法犯罪人員通常提前調研市面上挖取難度較低的虛擬貨幣,通過雲計算、顯卡雲計算業務非法控制用戶的電腦主機,植入這種虛擬貨幣的挖礦程序進行挖礦,用戶對此毫無察覺,只要電腦處於開機狀態,挖礦程序就在後台靜默運轉,在挖取到大量礦幣後迅速轉至控制者那裡變現提現,牟取高額利潤。
初步統計,該木馬程序感染數十萬台用戶機器。濰坊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接案後,迅速研判案件線索,通過互聯網提取到外掛木馬樣本,找到木馬開發者建立的木馬交流群,初步落查發現該款木馬程序開發者在青州市。市局網安支隊將該案情通報青州市公安局,由市局網安支隊、青州市局成立專案組,對該案立案偵查。
專案組確定交流群群主身份為楊某寶。通過偵查發現,楊某寶一是建立了多個外掛討論群,在群文件中共享外掛程序;二是利用「天下網吧論壇」版主的身份,將上傳含有木馬的外掛程序到「天下網吧」論壇供網民下載;三是通過網路網盤進行分享下載。
3月8日,專案組制定了詳細的抓捕方案,在家中將楊某寶抓獲。

㈦ 挖礦違法嗎

進行采礦行為,是需要獲得采礦許可證的。如果私自開采礦資源,是違法的,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㈧ 挖礦犯法嗎


法律分析:未取得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由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一種特許許可證。沒有采礦許可證無權開采礦產資源。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許可證的;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經濟價值重大或者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黃金、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其中,鎢、錫、銻、離子型稀土是我國的優質礦產,在世界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近年來對這些礦產資源亂采濫挖現象很嚴重,因此,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以加強保護。
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行為規定了五種情況:(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的;(3)擅自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的;(4)擅自在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5)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有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采礦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㈨ 網吧挖礦違法嗎

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仍在不斷細化和升級。繼內蒙古全面受理關於虛擬貨幣 " 挖礦 " 企業問題信訪舉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部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後,5 月 25 日晚,內蒙古發改委再次發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 " 挖礦 " 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
從虛擬貨幣 " 挖礦 " 八項措施來看,可以說是做到了 " 無縫 " 打擊。既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提供場地、電力支持者下了 " 鐵令 ",也對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 " 挖礦 " 行為主體予以震懾。追責措施包括問責、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甚至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等,措施不可謂不嚴厲。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看來,內蒙古八項措施的出台將我國打擊虛擬貨幣 " 挖礦 " 的政策落到了實處。虛擬貨幣 " 挖礦 " 耗能高、碳排放大,不利於我國環保目標的實現。同時,過去常有企業利用國家的優惠電、免費電政策進行挖礦,變相盜取國家利益。本次八項措施對該類行為明確進行打擊,充分維護了國家利益,具有實際意義。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同樣稱,內蒙古叫停虛擬貨幣 " 挖礦 " 項目,是基於 " 十四五 " 能耗雙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戰略舉措。此次八項措施充分體現了當地政府的堅決態度,所針對的各類主體及相應懲處措施十分明確,包括但不限於吊銷執照、移送機關等。內蒙古禁止 " 挖礦 " 早有預期,此前也開展過相應的清理整頓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體量小、隱匿性強,因此也給散戶找到了 " 挖礦 " 的生存空間。目前仍有不少個人、商家,其中就包括網吧經營者利用配備有高性能顯卡的電腦,一邊 " 挖礦 "、一邊炒幣;此外還有一部分經營顯卡、硬碟生意的商家,在監管打擊 " 挖礦 " 後,硬碟銷售生意受到影響,於是商家個人開始自己研究 " 挖礦 " 和炒幣。
對此現象,與此前僅打擊 " 挖礦 " 相關產業鏈所涉企業不同,此次八項措施將網吧以及對存在虛擬貨幣 " 挖礦 " 行為的有關個人,也列入在內。其中,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 " 挖礦 " 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對存在虛擬貨幣 " 挖礦 " 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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