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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他人挖礦報告

發布時間: 2022-05-04 22:03:19

㈠ 舉報別人違法時有點誇大事實觸犯刑法嗎 發現別人非法采礦

主要根據舉報人的主觀動機上看。在法律上稱為主觀要件。而且還要結合罪與非罪的區別。
如果主觀上不是故意,而是錯告的,予以批評警告處理。
如果是故意誣告的,把他人的違法行為誣陷為犯罪行為的,涉嫌誣告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 鄰居在家挖礦可以報警嗎

看他挖到的是什麼,如果說挖到國家一級國寶的話。你舉報估計送你一面錦旗,外加500塊現金。

㈢ 怎麼舉報非法采礦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熱線:16829999

國務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部門服務熱線一覽表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difang/684439.htm

㈣ 印尼非法金礦垮塌事件已致3死3傷,該如何杜絕非法挖礦行為

嚴格按照“六個標准”,對轄區內無證非法采礦場所實行每月一次集中整改和每周一次檢查制度。街道安全管理站和相關社區應當加強對無證非法采礦的監管。一旦發現無證非法采礦現場,街道安全領導組織安全管理站和相關社區的主要負責人將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嚴格按照“六個標准”。停工,用水泥砂漿封孔,註明礦主名稱、礦主姓名、封孔日期,拍照存檔,並銷毀無證非法采礦現場的地面和地下生產生活設施,不留操作人員,同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對無證非法采礦不採取措施或不予查處、包庇、保護或縱容非法采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產,可以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可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擬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按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匯總並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大中型礦產儲量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㈤ 違法開采礦山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對於非法(違法)采礦,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渠道投訴、舉報、控告非法(違法)采礦行為:

一是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投訴、舉報或控告。

二是對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343條規定涉嫌非法采礦罪,如果有充足的證據也能夠去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投訴、舉報或控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㈥ 舉報非法采礦有什麼獎勵

要看跟誰舉報,跟我舉報有用嗎?

㈦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其中都包含了哪些舉報范圍呢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

5月18日,虛擬貨幣再次迎來強監管。隨著全面清理關閉虛擬貨幣開采項目政策的出台,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發布公告,宣布建立虛擬貨幣開采企業舉報平台,旨在全面清理關閉虛擬貨幣開采項目,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完善虛擬貨幣開采企業問題舉報渠道。

今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聯合發文《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若干保障措施》。其中提到,2021年,全區能源消費雙控目標確定為:單位GDP能耗降低3%,能源消費增量控制在500萬噸標准煤左右,總能耗增速控制在1.9%左右,單位工業增加值(等值)能耗降低4%以上。此外,《措施》明確指出,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掘”項目,徹底清理關閉虛擬貨幣“挖掘”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撤出。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內容了。對此,你有何看法呢?

㈧ 怎麼才向上級安監部門匯報非法采礦的書面材料

1、《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2、根據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可知,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由其負責。因此,對於非法采礦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的國土局舉報。
如下是網路文庫中的非法采礦鑒定報告文檔,請參考:
http://wenku..com/link?url=_Z_

㈨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

你好,小編在 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欄目整理出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範本)
XX省XX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永刑初字第320號
公訴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出生地XX省XX縣,住XX省龍岩市XX縣,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XX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生態刑訴(2014)10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鍾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從饒某乙處以30萬元價格轉讓取得洋坑背3#井(標高357)無證煤礦,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組織工人啟封生產,2013年3月28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採煤炭5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4月1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23200元,並處罰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採煤炭3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7月22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14800元,並處罰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請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分別負責井下管理、維修巷道、看守煤硐、記賬、地面管理等,組織工人進行生產。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經XX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該礦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間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344.4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饒某乙、饒某丙、王某丙、吳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鄺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賴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吳某乙分別作出的證言;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XX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於王某甲等人在培豐鎮文溪村喬坑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調查報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喬坑三號井各班礦車統計表、舞筆記賬簿、真情記賬簿;XX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22262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縣國土資源局已繳罰款11400元,剩餘罰金36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林燦崗
審判員陳定森
人民陪審員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志銀
附: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輛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延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㈩ 如果是社會個人發現山裡有金礦,並私自決定開采,這犯法嗎

社會個人發現山裡有金礦,並私自決定開采,這是犯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10)舉報他人挖礦報告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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