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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挖礦

發布時間: 2022-05-08 13:49:29

①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② 越界采礦類指什麼有哪些

越界采礦,是指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公司、企業及個體采礦者超越采礦許可證上載明的礦區范圍(立體空間區域)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這種行為本質上屬於無證采礦行為。對越界采礦,依法應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越界采礦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賓市底洞煤礦越界采礦案
宜賓市底洞煤礦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礦許可證。後經辦理采礦權延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6月。該礦在開采過程中,擅自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進中與臨近煤礦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員受傷。經調查並勘測,底洞煤礦超出本礦區邊界的巷道652米,越界開採煤礦1825.47噸,銷售獲利14.58萬元。
2009年5月,宜賓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沒收違法所得14.58萬元,並處罰款2萬元。同時,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對越界開采區域實施了永久性封閉。
評析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越界采礦案件。
宜賓市底洞煤礦未經批准擴大礦區范圍,擅自越界開採煤炭資源。該煤礦在井巷掘進中,與臨近煤礦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員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由行政機關給予沒收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
宜賓市國土資源局在對本案的處理,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是到位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基層政府對越界開采區域實施了永久性封閉,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鑒的。
申報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處罰——廣東省河源市華達集團有限公司越界開采稀土礦案
2007年5月,廣東省河源市華達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批准開采礦種為稀土礦,礦區面積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華達集團有限公司在申請擴大礦區范圍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開始在河源市東源縣仙塘鎮古雲村原批准礦區范圍之外進行生產設施建設,鑽孔和鋪設生產管道。東源縣國土資源局於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後三次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派人到現場予以制止。但該公司借已申報擴大礦區范圍為由繼續開工建設。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現場勘查並責令該礦整改,該礦於4月底停止了違法開採行為。經實地測量,該公司超越批準的礦區面積為648畝。其中鋪好生產管道並已投入生產的面積為160畝(屬越界開採行為),正在鋪設管道尚未開工的面積為488畝。
8月12日,東源縣國土資源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華達集團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並處10萬元罰款。
評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礦案件。
稀土屬國家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按規定需由采礦權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擴大礦區范圍。雖然河源市華達集團有限公司已向國土資源部提交了古雲稀土礦(礦山名稱)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但在審批手續正在辦理,尚未批準的情況下,即在申請擴大的礦區范圍實施了生產建設和采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構成越界采礦。
東源縣國土資源局在對本案的處理中,責令華達集團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雖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采出的礦產品;二是華達集團有限公司經責令停止未停止違法采礦,已涉嫌違法采礦罪,但東源縣國土局未對破壞礦產資源價值數額依法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案的處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礦受處罰——安徽省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越界采礦案
安徽省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位於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面積0.0391平方公里,經辦理采礦權延續,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開始,該礦擅自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越界開采鐵礦資源,已構成違法采礦行為。至2010年1月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制止該違法行為並立案查處時,越界采礦面積為71497.18米2,違法開采鐵礦8.36萬噸,違法所得376.2萬元。
2011年4月,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對該案立案查處後,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南山開發公司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376.2萬元,並處75.24萬元罰款。
評析
本案案情並不復雜,是一起比較典型的越界采礦案件。
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取得采礦許可證後,未經批准擴大礦區范圍,擅自越界開采鐵礦資源,已構成越界采礦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由行政機關給予沒收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在對本案的處理中,責令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立即退回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沒收違法所得376.2萬元,並處75.24萬元罰款,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違法采礦,經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之後,拒不停止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本案違法者不存在上述情節,故不存在以違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對該案的處理是完全到位的。

③ 采礦證標有深度,超越開采屬違法嗎

我局調查了一起涉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經井下實地測量,發現該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標定的拐點坐標平面內開采同一礦層的磷礦資源時,超越了采礦許可證標定的開采深度,但未超過采礦許可證圈定的拐點坐標。采礦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超批准范圍開采?湖北省宜昌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蘇元喜
答: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擁有采礦權利的法定證明文件,其記載了開采范圍、標高、開采年限、開采規模等重要信息。
通常,開採的范圍我們都會注意到四至坐標,即拐點的情況,但開采范圍不僅限於四至范圍,還有上下空間的范圍,開采范圍是一個立體的概念。如來信所述的超過了開采深度,就是一種超越標高的開採行為,屬於越界或超過規定深度開採的行為,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要予以處罰的超礦區范圍開採的違法行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李曉峰

④ 布洛克城裡面的超越挖礦靠譜嗎

布洛克城裡面的可信度還是比較高的,我買了3個月了,每天幾塊,還可以。

⑤ 超越挖礦有風險嗎

別信,我三天前買了除了第一天顯示了個算力第二天就不顯示了,第三天也不顯示也沒收益,客服沒人就一個微信號還加不上垃圾坑錢的玩意,比小曠工差遠了

⑥ 布洛克城裡面的超越挖礦

成立應該也好幾年了吧,具體不了解。我買過裡面的新手包,對比起來收益算高的,准備再買個H7試試。

⑦ 對超越批准范圍采礦者,應當如何處罰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滿意請採納

⑧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8)超越挖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⑨ 超越挖礦挖的是真的比特幣

比特幣挖礦的話,主要是通過演算法來獲得比特幣的,而在比特幣系統中,基本是保證每過大約10分鍾,就會有一個節點挖礦成功的,而一旦有人挖礦成功,比特幣系統就會獎勵此人一定數量的比特幣,而這個數量則是通過演算法控制的。

而比特幣挖礦的原理就是POW演算法,也就是工作量證明演算法。簡而言之就是一份證明,用來確認你做過一定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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