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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要交耕地佔用稅嗎

發布時間: 2022-05-26 16:45:03

1. 采礦權證到期後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不用的,交延續得費用就可以了,

2. 礦業公司租用的林地是否要交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是不同的稅種,在不同的環節徵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都有所不同,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耕地佔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在土地取得環節一次性徵收的稅種,目的是保護耕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徵收的一種稅,目的是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 果園 旱地 采礦用地 林地 草地 屬於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嗎

是的。

佔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4. 膨潤土企業租用農民耕地用於堆放膨潤土繳納耕地佔用稅嗎膨潤土采礦公司租用農民耕地用於堆放膨潤土,該

摘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5. 農業建設佔用土地,要交耕地佔用稅嗎

農業建設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6. 凈采礦權出讓還需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7. 臨時佔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佔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耕地佔用稅繳納

是納稅主體,因為儲備交易中心是從農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購來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新的耕地佔用稅徵收條例和實施細側耕地佔用稅只徵收一次,儲備交易中心再賣給其他使用者是徵收契稅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9. 臨時佔用耕地多長時間要交納耕地佔用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佔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礦山的采礦場交土地使用稅嗎

法律分析:依據規定礦區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范圍僅限於辦公、生活用地,諸如煤礦土地使用稅采礦區、尾礦區、采礦公路等用地基本上是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另外,礦區內荒地以及因為采礦造成的塌陷區也不徵收土地使用稅。所以礦產企業在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候,注意核實自己需要繳納的范圍,避免少繳或多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現對礦山企業(包括黑色冶金礦和有色金屬礦及除煤礦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一、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葯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二、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佔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三、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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