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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立法不让买卖数字货币

发布时间: 2025-09-23 11:40:20

Ⅰ 加密货币交易完全合法吗

交易合法,交易所不合法

首先要理清的一点,ICO在国内是不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也是不可以的。关于数字货币交易却没有明令禁止,但也同样做出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并申明,数字货币交易是不具备相关法律效益的。

但是在国外,有部分国家是支持加密货币交易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也就是说加密货币交易,按照世界宏观来讲,它在部分国家是合法的,但大部分国家都持观望态度。即不合法,也不违法,同样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上当被骗,国家或机构是不糊帮助你追回的。

合法不合法不好说

但是骗子,圈钱是肯定的

自从有了比特币,现在的数字货币都拿比特币说事

本人亲身经历,亲戚,不知道在哪里让人忽悠投资,买了个什么K代币。

过年的时候就说要升值,说将来要涨到14万美刀一枚。现在让套住了。想拿也拿不出来

近期说,要去深圳开万人大会,又要去珠港澳免费 旅游 。

让人忽悠住了,投了十多万。我还弄了一万多肯定是回不来了

现在每天就是给他们画大饼,今天说涨多少,明天涨多少

比特币现在都不好说怎么样

说不定哪天就崩盘了

咱们老百姓辛幸苦苦挣点血汗钱,还是老老实实存银行最好

千万不要听人忽悠,投资这,投资哪

收益多高,都是骗人的

存银行最保险了

哈喽大家好,我是滴神;滴福记(DFG,Digital Finance Group)致力于为大家普及区块链相关知识,传递最新的区块链行业资讯,分享有关区块链的趣闻。欢迎大家关注。


加密货币交易完全合法吗?

加密货币交易分几种情况,个别情况只能说不违法,仅在少数区域算是合法。


在国内,如果是在平台上交易加密货币,这是违法的。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许交易平台提供加密货币买卖服务。在平台上参与买卖的人其实也是违法的。


但是,由于国家也有规定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资产,所以个人持有和交换、交易、赠送是合法的。可以两个人私下交易,但是不能搭建平台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都是违法。


在国外,在某些缺乏监管的地区交易加密货币,只能说不合法,因为当地法律没有规定。只要交易中的行为不触犯当地法律就可以。例如印度。


而也有部分国家是承认加密货币交易的合法地位的,在这些国家买卖加密货币受当地法律保护,例如日本。

2018年绝大多数与犯罪有关的加密货币最终都是通过基本的在线兑换服务进行洗钱。 Chainalysis的区块链研究人员计算出,去年总额超过10亿美元与犯罪有关的加密货币中,约有64%是通过简单地将其存入数字资产交易所并进行交易而被洗成干净和合法的资金。

洗钱者使用其他点对点(P2P)兑换服务,进一步清理其非法处理资金的的12%。这意味着去年超过四分之三的“非法”加密货币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了在线兑换服务进行处理。Chainalysis表示,大多数非法资金实际上通过交易所兑换或点对点交易兑换,其余资金通过混合服务、比特币ATM和赌博网站等其他转换服务进行兑换。

这些数字基金中的大部分是通过黑客攻击加密货币交易所直接盗取。研究人员指出,价值3600万美元的以太坊也在2018年被盗,通常是通过网络钓鱼、庞氏骗局或退出诈骗进行盗取。

报告表示,之前有关传统货币的洗钱罪案调查,分析师可以通过洗钱案件被成功起诉后,回推整个过程,对已检测到的总活动量进行假设来估算洗钱活动。但加密货币通常具有透明和完整的交易数据,这为跟踪和估计提供了新的途径。

和传统货币一样,加密货币的洗钱有三个不同的阶段:放置、分层和整合。因此,一个成功的洗钱计划包括将犯罪资金“投放”到金融系统中,将其四处转移或“分层”以避免被发现,然后将这些资金“整合”到实体经济中,通常通过企业进行,使其看起来像合法利润。

投资还是找正规的平台哈,就算亏也亏个明白。国内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都是合法的投资场所,其他的不要选择。最近几年比特币延伸出来的很多杂七杂八的各类币,都是以前现货黄金白银或者炒邮票的那批转型的坑,骗你没商量,远离这类推销。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合法,主要是看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否正规,因为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不法分子为了圈钱还创建的,这样的交易平台最后都是会跑路的,最为重要的是因涉及圈钱洗黑钱等不法行为,所以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不合法,当然还是有很多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合法的。

Ⅱ 300246宝莱特:暴击!购买比特币就是犯罪!这个国家突然出手

购买比特币在印度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一、印度政府禁止加密货币

印度政府已决定将任何有关加密货币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包括购买、持有、交易等,并对违反者处以罚款。这一决定意味着,在印度购买比特币将构成犯罪。

二、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反应

该消息导致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价格大幅下跌。4月18日上午,比特币一度跌破52000美元/枚,日内跌幅超过15%,其他数字货币如以太坊、瑞波币等也全线暴跌。据比特币家园数据,当日有近45亿美元资金爆仓,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三、其他国家监管动态

不仅印度,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例如,土耳其将从4月30日开始实行加密支付禁令,预计摩洛哥也将出台类似监管政策。此外,美国财务部将指控多家金融机构利用加密货币进行洗钱,监管趋严的预期升温。

四、数字货币面临的潜在风险

数字货币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政府监管。随着各国政府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市场可能会受到进一步冲击。此外,数字货币的高波动性和投机性也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综上所述,购买比特币在印度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一决定已经对全球数字货币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各国政府的监管动态,并谨慎评估数字货币投资的风险。

Ⅲ 印度拟颁布全球最严苛加密货币法律,比特币带来的风暴还有哪些

从今年来看数字货币市场也是十分火爆,现有特斯拉购买比特币,会有美国支持三点多亿美元进行比特币的购买,就连NBA的一些战队也是对比例进行购买,所以在摄影曝光以后,全球各国也是加强了对此事情的监督。

日本近日也是发布了一款法案,就是封杀所有加密的货币,包括数字货币,对于加密货币的交易或者持有人都会进行罚款,这一法案也可能对印度数百万企业的数字货币投资人带来重创,据悉目前这一法案已经获得了印度政府会议中的大多数赞成的票数。印度的一个工作组也是表示对于参与加密货币的曝光,持有交易或者转移的印度人,最高判刑可以进行10年的处罚。

Ⅳ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Ⅳ 2022年买卖usdt违法吗

不算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

2017年9月,在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出《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明确禁止人民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缩写,意即首次公开募集数字货币)发行。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租睁册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早差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印度立法不让买卖数字货币扩展阅读:

相关政策:

2013年12月5日,央行联合五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虚拟商品的身份给予认定,并且提示了金融风险。

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央行将数字货币的身份定性为“虚拟货币”,而非“虚拟商品”。

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不同。北美、西欧、日本是对比特币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俄罗斯定义弊宏比特币为非法;印度等国家对比特币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Ⅵ 盘点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任何事物常有两重性,以BTC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有“去中心化、点对点交易”等优势,但也普遍存在着许多缺点。比如:数字货币不容易受资本管制、数字货币能够用以黑市交易等、更有诸多的毫无实质性价值的ICO项目。

简单地说,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安全监管对策大概分成三种:

1、 措施较严苛的国家:中国,关闭数字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集合竞价,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都不能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俄罗斯、约旦 :中央银行严禁金融机构参与BTC以及数字货币的买卖交易。

2、 实施相应程度上受限的国家:美国虽实施牌照化管理方法,但牌照却太难申请办理。

韩国 为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严禁匿名银行账户买卖交易,未满十八岁投资人和外籍人严禁在韩建立数字货币账号。

日本 金融监管组织下令很多家数字货币交易中心整改落实合规管理对策。

3、实施彻底对BTC开放的国家: 新加坡 早就在2016年便发布了广为人知的“沙盒”机制,即在 事前报备的状况下,准许从事专业和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矛盾的业务流程 ,即便之后被官方停止有关业务流程也不容易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沙盒”制度让区块链技术企业得到了巨大的自主创新发展空间,使新加坡变成世界各国为避开该国现行政策而赶赴国外ICO的一方红土,也让新加坡变成了在亚洲对ICO最友善的发达国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ICO项目都是在新加坡发行的。

下列盘点部分国家和地区对BTC的看法:

中国:个人能够拥有并买卖BTC,但法律法规严禁金融投资公司比如金融机构这样操作。

201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银行(PBOC)最先通过严禁机构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管控BTC。

2013年12月16日PBOC对于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方严禁应用BTC买卖交易。

2014年4月1日PBOC命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两个星期内关掉虚拟货币交易账号。

2017年2月9日,PBOC并非通过法律法规方法,反而是“任务”方法延迟时间或是中止BTC提取服务项目。

2017年9月4日,中央银行等发布公告,全面禁止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020年年初,中央人民银行宣布潘功胜领导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厉打击挖矿。

欧洲 :BTC在欧洲非常风靡,因为欧洲的债务危机、国家人民的财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安全保障、通货膨胀率比较严重、国家政府部门的无作为等,全部都是造成BTC在欧洲大受欢迎的根本原因。群众在生活消费的情况下,还要收巨额的税款。因而,群众和商户都乐于利用BTC买卖交易。

德国 :BTC行业发展趋势相对来说标准规范,现已列入到国家的监管体系。有消息流传BTC被德国视为数字货币,但紧接着政府部门辟谣说,只不过把它用作个体数字货币、货币符号。个体使用BTC整年内免税政策,但进行商业行为要缴税。

英国 :未对BTC进行过多安全监管,也没规定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基本原则,推行了沙盒安全监管制度,能够容错机制。

阿根廷 :因为阿根廷金融危机,资产不断流失,阿根廷的 社会 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停滞不前,群众的资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保障,阿根廷群众期望寻找某种新的投资方法来确保自身的资产不掉价,因而BTC在阿根廷交易非常频繁。

非洲 :有新闻称非洲某些国家也刚开始接受认知和接受BTC,在其中兼具象征性的便是肯尼亚。

越南 :政府已经委托多家政府机构来审核虚拟货币和资产的监管问题。到2022年12月份,将会由国家银行、司法部、通信部、越南政府贸易部以及其它部门一起来发布该监管框架。 对于BTC越南政府选择了监管创新而不是禁止。

乌克兰 :正处在战争风暴中的乌克兰今年2月份通过了法案,确立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该国的合法地位。

中国台湾 :在台湾,比特币被认为是洗钱工具。台湾央行行长Perng Fai-nan表示,比特币应该被添加到国家AML预警系统中,以防止洗钱。尽管过去几年,这种数字货币的升值相当强劲,但台湾也加入了监管比特币的一方,就监管的必要性发表正式评论。

菲律宾 :菲律宾央行主管,Nestor Espenilla,谈到了首次币发行规制,并认为比特币合法化是安全的。菲律宾央行对比特币等金融技术持开放态度。

印度 :印度财政部国务部长Anurag Thakur指出政府正在考虑与数字资产有关的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议程之一。

虽然一些国家的做法是试图将其扼杀,但潮水来得太快了,各国政府试图淡化比特币的最有可能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但这是否能成功还有待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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