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数字化货币改革的认识
『壹』 谈谈数字货币对中国未来发展的设想
知识化军队、智能化武器、数字化战场、信息化战争、威慑化战略,成为二十一世纪军事发展的基本趋势学科综合性更加突出。未来任何军事战争问题、科学技术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呈现高度的综合性,几乎所有学科专业都可以成为国防科技的研究对象。1993年,美国国防部发起了一个共同制定国防科学技术计划的行动,向参谋长联席会议提出了《2010年联合作战设想》及《联合作战科学技术计划》、《国防技术领域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内容几乎涉及所有与军事有关的科学与工程领域。仅基础研究计划就覆盖了物理、化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电子学、材料科学、力学、海洋科学、地球科学、大气空间科学、生物科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等12个学科领域。我们应改变传统思维,按照“军事型、综合型、研究型、开放型”的发展模式,构建先进合理的国防科学技术学科体系,创具有我军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丰富和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军事对抗性特色鲜明。“有矛必有盾”的规律普遍存在。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国防科学技术则具有更为鲜明的军事对抗性:侦察反侦察、隐身反隐身、干扰反干扰、制导反制导、摧毁反摧毁、病毒反病毒;坦克反坦克、导弹反导弹、航母反航母、卫星反卫星;空袭反空袭、登岛反登岛、封锁反封锁;信息攻防、电子对抗、导弹攻防、体系对抗;武器信息化与信息武器化、新概念武器与武器新概念等,均体现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武器新概念层出不穷。新概念武器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的突破具有里程碑、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在冷兵器时代,短兵格斗,攻防难分;在热兵器时代,攻防结合,远距机动;在核武器时代,威力无比,威慑屈兵。在未来战场上,新概念武器将不胜枚举:电磁能发射器、电热炮等动能武器,以电脉冲功率为能源,突破常规火炮系统发射炮弹的速度极限;激光武器、高功率微波武器、粒子束武器等定向能武器,一改“枪、炮、弹”的传统思维,实现“有枪无弹、零时飞行、直瞄即中”的梦想;基因武器竟能起到灭绝某一人种或某一种人的功效;次声波武器于无声处藏杀机,更让人防不胜防;还有微米/纳米武器、数字化智能机器人部队……武器新概念就是广义武器观,它把所有超出了传统军事领域,但仍能运用于战争行动的手段都看作是武器。在信息网络时代,人为股灾、黑客侵入、虚假情报、电力瘫痪都可被纳入新概念武器之列。武器新概念为新概念武器提供指向,新概念武器则使武器新概念固定成型。新概念武器是军事知识创新和军事技术创新的集中体现。在国防科技日新月异的知识军事时代,超越现代的新概念武器层出不穷,超越未来的武器新概念也会不断涌现。军民两用性日益明显。现代高科技几乎都是两用技术,具有通用性强的特点。信息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科索沃战争表明,军与民的界限愈来愈模糊。国防科技所涉及的基础科学和技术基础,包括红外技术、微光技术、激光技术、雷达技术、光纤技术、光电惯性技术、集成光学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多为通用性很强的技术,可以支撑多类武器系统的研制与改造,具有鲜明的军民两用性。军民两用,相互促进,是个方向。一方面,在新系统的设计阶段就尽可能利用民用技术、产品、实践经验和能力,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许多国防关键技术,在商业上和国际上正在开发或业已成熟,因此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将尽可能依赖同一工业基础,发挥规模经济和民用工业技术创新的优势。同时,军队系统和国防部门也将维持稳定的科研经费,保持在重点国防科技领域上的投资,开展高质量的基础研究,培养未来的科技队伍和“精明买主”,促进军内外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加速技术转移,有选择地将技术用于满足社会需要。
『贰』 数字化货币是什么意思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叁』 谈谈你是如何理解“货币”的并结合我国今年即将试点发行的人民币数字货币,谈谈自己的看法。
听得最多的,货币,其实就是买卖交易的一种媒介或者是载体!流通才能产生价值!不管是之前的虚拟货币也好,还是央行的数字货币也好,都是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之上,那这个里面就有很多的不可控性,不可追溯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可以用做很多不法分子用来XQ的!
『肆』 数字化货币的影响
数字化货币带动了经济消费。人没有金钱的概念,只有对物质的需求。同时数字化方便了人们交往经济的沟通。
『伍』 对数字货币有什么看法
数字货币是未来发展的需要。人类从动物牙和贝壳类货币到金属币,再到纸币,本都是发展商贸需要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也并非政治集团想出来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货币发行权是政治集团从民间抢走的,这是为某些益利、经济政治集团利益而强行抢走的。(货币并非都是政府发行的:比如港币、欧元等为银行和政治集团发行的)数字币对抗美国这类利益集团剪羊毛和操控的产物。也是对抗想印就印想发就发贸币的必然。更是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产物,因而是发展的必然。我认为数字类币是未来的贸易交换介质。分享来源区视网。
『陆』 当下数字货币出现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我们国家对数字货币是持反对意见的。
『柒』 你如何看待数字货币的市场能不能谈一谈
货币数字化早就实现了(不然无法用电脑交易)所谓数字货币就是现金数字化,必然也只能用于M0。因为大资金可以不用存银行携带方便,能轻易实现银行资金的大规模流出。。。
『捌』 谈谈你对电子货币的认识
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
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3)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一)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 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的一种。而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是初步具备了流通货币的特征
但是,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而不是仅作为一种商品;
(2)必须是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接受给付的一方无须保有追索权;
(3)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
(4)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通过收集、清算、结算来实现其价值; (5)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考察上述的MONDEX卡和电子现金,首先,它们的价值均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前提的,是其发行者将既有货币的价值电子化的产物。持有电子货币仅意味着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等价值现金或存款的权利;其次,根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成为通货的一种,还需经一国立法的明示认可。所以,电子货币可被认为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地作为通货的一种。
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由非银行机构来发行电子货币应是允许的,因为非银行会由于开发及行销电子货币的高成本而使他们必须开发具有安全性的产品。美国并不认为非银行机构会对银行造成威胁,因为他们认为银行有良好的声誉,所以消费者较倾向于信赖由主要的当地银行所发行的电子货币而不会信赖一家新成立的非银行机构所发行的电子货币。 欧洲货币机构工作小组则认为只有由主管机构所监管的信货机构才可发行电子货币。例如,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I)于1994年5月公开发表的欧共体结算系统业务部提交的《关于预付卡的报告书》中指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视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欧盟成员德国在对“信用制度法”的修正案中规定: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 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就我国现状以及国情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办法。理由有:第一,有助于政府对电子货币进行监控并根据电子货币研究和实践的发展及时调整其货币政策,并同时保证了支付系统的可靠性。第二,由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信誉和可最终兑付性上比较可靠,对消费者而言就更容易接受并积极参与,从而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与发展。
三)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因为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使用。有人认为,如果欲使电子货币成为未来“可流通”的货币,并且能够“使人信赖其安全性”的话,则此安全性技术自应受到政府管制,否则若无一定的监管标准,电子货币的信用何存?又如何能流通?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政府监管的尺度应如何把握?就如同在电子签名技术上有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化之争一样,政府的过分管制就会对技术的发展造成妨碍,这对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是致命的,但是如果不加以管制,电子货币的信用就难以树立。因此把握政府管制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如果使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情况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使用者的局面。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服务提供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提供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不安全感。所以,结算提供者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