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
Ⅰ 为什么说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或将取代移动支付
区块链数字加密货币解决了安全问题,将来可以开发区块链移动工具。
Ⅱ 区块链数字货币、虚拟币到底是什么,怎么
数字货币究竟是什么呢?它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是一回事吗?
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币的区别
其实,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人民币,是一种法定加密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分两类指非Cryptocurrency货币(即数字黄金货币,如e-gold,以及公司发行的货币,如xrp)和Cryptocurrency货币(即比特币bitcoin类货币)。
它不能完全等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仅仅局限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空间中。它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又具有本质不同,支付宝、微信支付和手机银行等其实都是电子货币,并非是数字货币。2016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数千种数字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现特指网络虚拟经济中的货币,发行者不是央行,而且也只能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流通。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像比特币是非法定数字货币。
从年初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表示,未来移动支付前景明朗,央行正积极研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争取早日发行数字货币。在1月20日举办的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透露,央行自2014年起就成立了专门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关键技术、流通环境等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早日推出由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目前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那要是数字货币推广后,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好处吗?
对于这个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成功发行数字货币,将带来许多便利:可以有效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可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普惠金融全面实现;有助于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更多数字货币可以关注bitmom
Ⅲ 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是什么
举个例子:
你和你的一个朋友打赌,说明天的天气预报到底准不准,赌注20块钱,你赌准,他赌不准。然后到了第二天,天气果然和天气预报说的一样,那么他应该支付你20块钱,但是你的朋友耍赖,就是不支付这20块,结果就是你也没什么办法。
那么一般是怎么处理呢?你们为了保证你们的对赌能正常,你们找了一个可信任中介人,你们把各自的20块钱放到了中介那里,这样总可以了吧。
但是第二天,中介又为难了,因为天气预报预报的是多云,而实际天上的云不多也不少,这时你认为这样的天气就是多云,而你的朋友认为这样的天气不是多云,中介也是人啊,于是在判断天气到底是不是符合昨天天气预报的条件上,又出了问题。
最后一番争吵过后,中介决定一半云也算多云天气,你赢了这个对赌,正准备给你40块钱的时候,发现钱没带,于是只好等第二天才能把钱给你。
所以你看,传统的合约会受到各种维度的影响,自动化维度,主客观维度,成本维度,执行时间维度,违约惩罚维度,适用范围维度等。
而智能合约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你只需要提前规定好合约内容,程序就会在触发合约条件的时候自动执行合约内容。
譬如,你规定合约内容是,明天中午12点判断天气是否和天气预报一样,如果是多云天气的话,超过一半云就算多云,否则不算。当第二天中午12点合约执行,如果你赢了,钱会自动打到你账上。一切解决。
例子举得比较简单,但你可以领会到智能合约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智能合约和区块链
“智能合约的工作理论迟迟没有实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能够支持可编程合约的数字系统和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解决了该问题,不仅可以支持可编程合约,而且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过程透明可追踪等优点,天然适合于智能合约。因此,也可以说,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之一”
摘录来自: “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
有一些朋友可能会问,九少爷,你上面说的智能合约,不就是一段条件判断的代码嘛,现在很多担保网站或系统不是也一样嘛,像淘宝的交易流程,不也是买家付款到系统里,然后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系统再把钱打给卖家。这不早就实现了嘛?
区块链的特性是:
数据无法删除、修改,只能新增,保证了历史的可追溯,同时作恶的成本将很高,因为其作恶行为将被永远记录
去中心化,避免了中心化因素的影响
而像上面说的淘宝那套支付担保系统,依然是中心化的,合约是否公正或正常执行,也全靠中心来决定。如果中心要作恶,我们依然没有办法。
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不仅可以发挥智能合约在成本效率方面的优势,而且可以避免恶意行为对合约正常执行的干扰。将智能合约以数字化的形式写入区块链中,由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保障存储、读取、执行整个过程透明可跟踪、不可篡改。同时,由区块链自带的共识算法构建出一套状态机系统,使智能合约能够高效地运行。
Ⅳ 智能合约是什么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个术语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多产的跨领域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来的。他在发表在自己的网站的几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约的理念。他的定义如下:
"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让我们更加详细地探讨他的定义的意思。
承诺
一套承诺指的是合约参与方同意的(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承诺定义了合约的本质和目的。以一个销售合约为典型例子。卖家承诺发送货物,买家承诺支付合理的货款。
数字形式
数字形式意味着合约不得不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这是必须的,因为只要参与方达成协定,智能合约建立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台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执行的。
更进一步地说明:
(1)达成协定
智能合约的参与方什么时候达成协定呢?答案取决于特定的智能合约实施。一般而言,当参与方通过在合约宿主平台上安装合约,致力于合约的执行时,合约就被发现了。
(2)合约执行
"执行"的真正意思也依赖于实施。一般而言,执行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积极实施。
(3)计算机可读的代码
另外,合约需要的特定"数字形式"非常依赖于参与方同意使用的协议。
协议
协议是技术实现(technical implementation),在这个基础上,合约承诺被实现,或者合约承诺实现被记录下来。选择哪个协议取决于许多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在合约履行期间,被交易资产的本质。
再次以销售合约为例。假设,参与方同意货款以比特币支付。选择的协议很明显将会是比特币协议,在此协议上,智能合约被实施。因此,合约必须要用到的"数字形式"就是比特币脚本语言。比特币脚本语言是一种非图灵完备的、命令式的、基于栈的编程语言,类似于Forth。
Ⅳ 央行的数字货币是dcep吗
央行的数字货币是dcep。
央行研发的数字货币名字叫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DC就是数字货币,EP是电子支付,支付通过某种方式传输的是数字的东西不是纸面的货币,所以,电子支付本身也是有数字货币属性的。
数字货币特点: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高度匿名性。
(5)法定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扩展阅读
数字货币的应用
一、快捷、经济和安全的支付结算
跨境支付助力人民币国际化。2015 年全国涉及经常类项目跨境支付的结算量约为 8万亿元人民币,加速人民币国际化需要低成本、高效率、低风险的跨国支付与结算产品和方案。
二、抵押品物权数字化
目前,银行电子化的贷款流程和处理流程仍然存在大量重复的人力工作,而作为贷款发放的基础支撑,很多抵押品存在定价不实或抵押多次甚至无抵押品等情况。可以考虑利用数字货币对银行的抵押品进行定价和交易追踪:
三、票据金融和供应链金融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票据理财产品成为互联网理财的热门领域,但国内现行的汇票业务仍有约70% 为纸质交易,供应链金融也还高度依赖人工成本。
参考资料
网络--数字货币
Ⅵ 云数贸五行币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一回事吗
央行数字货币就是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2018年3月9日,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记者会上正式透露了正在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名称为DCEP。
DCEP,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简称。这意味着央行数字货币将同时具有法定货币与电子支付的双重职能。
而“云数贸”是国内一种规模较大的传销模式,于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个典型传销案例,其中就有“云数贸”。
(6)法定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扩展阅读:
具体来看,DCEP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金融与技术两方面。
1、就其金融特征而言,央行数字货币的功能与属性与人民币纸币完全一样,只不过是纸币的数字化版本。这说明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维系数字货币流通系统所依赖的是国家信用。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明确指出,DCEP“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经济学中常用M0来指称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央行对DCEP的定位就是替代M0,也就是对现金的替代。
2、而在技术特征方面,央行数字货币并未完全采用区块链技术。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区块链课题组曾发文指出,区块链系统处理效能有待提高,基于该技术的加密资产无法保证其锚定资产的稳定性,同时其去中心化特性也与央行的集中管理要求存在冲突。
3.但据称,数字货币借鉴了其中一些技术理念,如非对称加密、智能合约等。由此形成的全新加密数字货币体系,具有安全、可控匿名、不可伪造等优点,弥补了现有货币成本高、追踪难、造假大等问题。
Ⅶ 央行数字货币和云数贸有关系吗
没有关系。
央行数字货币就是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2018年3月9日,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记者会上正式透露了正在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名称为DCEP。
DCEP,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简称。这意味着央行数字货币将同时具有法定货币与电子支付的双重职能。
而“云数贸”是国内一种规模较大的传销模式,于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个典型传销案例,其中就有“云数贸”。
(7)法定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扩展阅读:
具体来看,DCEP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金融与技术两方面。
1、就其金融特征而言,央行数字货币的功能与属性与人民币纸币完全一样,只不过是纸币的数字化版本。这说明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维系数字货币流通系统所依赖的是国家信用。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明确指出,DCEP“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经济学中常用M0来指称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央行对DCEP的定位就是替代M0,也就是对现金的替代。
2、而在技术特征方面,央行数字货币并未完全采用区块链技术。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区块链课题组曾发文指出,区块链系统处理效能有待提高,基于该技术的加密资产无法保证其锚定资产的稳定性,同时其去中心化特性也与央行的集中管理要求存在冲突。
但据称,数字货币借鉴了其中一些技术理念,如非对称加密、智能合约等。由此形成的全新加密数字货币体系,具有安全、可控匿名、不可伪造等优点,弥补了现有货币成本高、追踪难、造假大等问题。
Ⅷ 中国物联网央行数字货币的业务拓展中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将如何解决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操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