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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数字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9-06 04:47:20

① 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是什么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法院案件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每个案件的案号具有唯一性。
新版:(2017)渝0233刑初46号
旧版:(2012)浦刑初字第2612号
还望采纳,谢谢。

② 被告人已经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有的集资参与人未到公安机关报案。故刑事判决书

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法庭审理后根据合同内容与形式是否合法后做出认定并判决的

③ 已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能否再次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款,原刑事判决书中已包括该笔借款了

不能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3)刑事判决书数字货币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④ 刑事判决书张小尖

刑事判决书张小尖,大快人心,老天有眼。

⑤ 关于曹刚等人非法集资诈骗退款一案(2016)粤0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是真是假的

经查(2016)粤0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做出

⑥ 刑 事 判 决 书

判决书根据罪名不同
有好多判决书,你可以登录任意一家法院官网
就可以查到刑事判决书

⑦ 我想要徐某余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可以向当地法院查询或登陆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进行搜索下载

⑧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2)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2.村委会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我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实:
2、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证实:
3、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12远。
4、被告人邹某供述:
……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称的没有砸那么多东西,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替自己说话,自己是一时气愤才砸东西的意见,经查,村委会协助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意见基于客观事实不符,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村委会也有责任,邹某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见,经查,村委会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并不存在有不当之处,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构成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眼 xxx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xxx

⑨ 刑事判决书中 “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请问由哪个主体进行追缴是否有追缴期限

检察,机关。是追缴主体机关。只要,案情需要。没有期限。但问题。不严重。也就不再追缴。如已够立案标。


准。如已过了,诉讼期限。各种,案由。有不一样。以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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