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数字货币
1. 目前所有的数字货币,没有法律保障、不被国家认可、不可流通,单凭局部人群所谓的共识,有没有未来
未来现金使用量的下降可能会加速中央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的努力。欧洲央行认为也是这样的趋势。
2. 请从货币职能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下中国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未来会取代现金吗
未来会替代大部分现金,但是也会与现金同时存在很长时间。数字货币有利也有害,如果系统出现问题就会不能使用。
3. 数字货币读后感
数字货币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数字货币让世界变的更小,交流更加通畅。就以比特币为例子,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比特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作为货币形式的一种是有用的。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识别性)而非依赖于物理特性(比如黄金和白银)或中央权力机构的信任(比如法定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性,一种货币形式要具有价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对比特币而言,这可以从它日益增长的用户,商家和初创企业基数上得到体现。同所有货币一样,比特币的价值直接来自于愿意接受它作为支付方式的人们,这也是唯一的来源。
4.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互联网金融合规化
从法律角度对《指导意见》重点内容逐条解读:
一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确定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如问题的本质没有搞清楚,就进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后得出结论,这样就会导致关系混乱,误入歧途。
二是厘清了互联网金融及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定义及内涵和外延。这对制定相关规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指导意见》 对“网络借贷”的定义是采取了分类方法,而且明确了法律性质,进而指出了相应调整的法律规定。如:《意见》规定了网络借贷一类是“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这就意味着这类平台首先是受立法和司法监管,充分发挥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监管成本,在立法和司法监管不了的,再利用行政监管,即银监会的监管。另一类是“网络小额贷款”。此含义是指“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不能本身进行贷款,要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贷款,而且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受银监会监管。从其定义已经明确了“网络借贷”的两类模式:一类是信息平台,从事信息中介服务;另一类是小额贷款公司式的平台,此平台实质就是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接受银监会的监管。
三是明确规定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这就意味着,信托机构不能通过互联网就能够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四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意见》中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模式是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
五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和作用。《指导意见》中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六是明确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尤其给与了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的合法地位,还有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
七是明确了依法创新。《指导意见》从保护和坚决打击两个层面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如强调了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这是对一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创新的旗号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视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有力回应。
八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协同发展,尤其提出了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这意味着未来将从制度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特点来消解创新中的风险。与保险合作和与担保机构合作不同,保险是消解风险,担保是转移风险。
九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与原则。《指导意见》按现有的分业监管进行的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
十是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责任和监管对象。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一是明确了存管机构是银行金融机构和审计。如“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该规定是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的规定,通过此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
十二是从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坚持和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方面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尤其对提出从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角度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还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三是充分体现了2008年危机后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的监管理念。这一理念非常适合互联网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网络借贷、众筹不是金融机构,既不形成资产业务也不形成负债业务,只是提供信息服务,因此用审慎性的监管方法是不适应的;传统的保护性监管同样也不适用,传统的保护性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并不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各主体,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制度,更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因此这些制度都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
5.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有认同吗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虚拟货币被法律认可,例如“比特币”。
《民法总则》也对法定虚拟货币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 发表于法学论坛哪一年第几期
比特币协议本身是不能修改的,除非几乎全部的用户一起协作来选择要使用哪个软件。在全球比特币网络规则中试图赋予一个区域管理机构特殊权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一个富有的组织可以选择投资挖矿硬件来控制整个网络中一半的计算能力,从而实现对最近交易的冻结和撤销。然而,他们无法保证能一直拥有这种能力,因为这一投资需要和全世界其他矿工的总和持平。
然而,用监管任何其它货币类似的方式监管比特币的使用是可能的。和美元一样,比特币可以用于各种用途,其中一些可以被视为合法的,或者并不是符合每个行政管辖区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比特币无异于任何其他的工具或资源,会受制于每个国家不同的规定。在限制性的规定下,比特币的使用也会变得很艰难,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将有多大比例的用户会继续使用该技术。选择禁止比特币的政府将会阻碍国内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将创新转移到其他国家。像往常一样,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不损害新兴市场和企业的发展的同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发布了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互联网商品。
7. 中信银行禁止数字货币交易,这会如何影响比特币的价格
我认为会进一步影响比特币的价格下降。
根据中信银行发出的这个规定来看,主要是保护现在系统的金融安全。因为从数字货币目前的行情来判断,数字货币的市场现在出现很大波动,而且市场风险和泡沫性越来越大。如果这个时候不对数字货币市场进行整顿,我认为数字货币市场的危机还会进一步加剧。所以考虑到有很大的潜在风险,中信银行才会禁止数字货币的交易。
为什么会禁止数字货币交易?
首先现在的数字货币交易交易规模非常庞大,而且数字货币没有被各国政府承认是合法货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本身就有一定的违法性,而且数字货币也没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为了保证金融安全,也是为了防止发生系统性的机能崩溃,才会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另外数字货币也会给市场带来泡沫化,从而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
8. 数字货币属于哪个货币层次并分析原因
这个问题实际上引出了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我们怎么看现有数字货币的“用途”?或者说我们对数字货币的认知是怎么划分的?
这种认知的划分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数字货币,更能在投资过程中指导我们的行为。因此我将用两到三篇文章来分析这个主题。
从认知的角度,我把现在所有的数字货币分为下面三类:
第一类是其价值和共识已经得到强烈认可,几乎毫无争议并且已经由圈内传导到圈外。这类币是整个数字货币领域数量最少的。
这类币典型的有比特币和平台币等。比特币被认可为“数字黄金”,屡次在外界政经环境不稳时表现出了定海神针的特性;平台币盈利模式清晰,尤其头部三大平台币,背后依托交易所有实打实的现金流和收入。
这类币谈起来,无论是它们的共识还是价值在业内认可度都很高,在业外普通老百姓也都能听得明白。
我们和普通老百姓谈比特币,只要和他们说,黄金涨,比特币就涨;和普通老百姓谈平台币,只要和他们说,平台币就相当于证券公司的股票,他们立刻就能明白我们在谈什么。
尽管有些业外人士不认同某些共识(比如至今仍然有人不认同比特币有价值),但这不妨碍普通百姓理解我们谈的内容。
第二类是共识已经有了,但实际的使用价值还在证明中,或者说所谓的“使用价值”暂时还无法从让我们看到实际的效应。这类币比第一类稍多,但在整个数字货币领域也非常少。
这类币典型的有智能合约领域的以太坊、EOS,以及跨链项目等。
就拿以太坊和EOS来说,它们都被业界寄予了厚望,大家希望看到它们的智能合约功能能够产生杀手级应用,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
以太坊这两年发展出了受到业内高度关注的DeFi生态(DeFi即 Decentralized Finance,常被称作:分布式金融或者去中心化金融)。
然而这个生态与普通人的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关系或带来了直接的效益吗?实际上根本没有,它仍然只是在一个小圈子内受到瞩目的“小众生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隔得很远。
EOS这两年发展出的生态离我们所期望发挥价值的领域则相差较远,连业内关注的人都未必很多。
跨链项目,在刚问世时概念非常新颖,也被业内认为有极大的潜在需求。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也有人开始质疑这个需求是否真实存在。
这类币谈起来,业内对它们有共识,甚至可能是很高的共识,但它们目前产生的价值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即便业内认可,这种共识也很难传导到业外,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能理解这些共识和价值。
所以我们无法和普通老百姓谈“DeFi”和“跨链”是什么,有什么用。
第三类则是连共识都还在形成过程中的币。这类币的设计目标和场景连业内人士都未必理解或认可,或者即便理解也有极大的分歧。它们的价值则更加难以判断,这类币占了目前市场的绝大多数。
9. 数字货币中的瑞士币出现大跌情况,那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数字货币也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央行发行,还是个人发行的,都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得到保护。虽然部分数字货币的交易在国内是被禁止的,但其财产权还是得到保障的。早前上海法院对涉及海外比特币交易的案件时,表示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应该得到保障,任何人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的数字货币都应该全部返还。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数字货币在国内受到法律保障了,所以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被禁,但在各地区的法院判决来看,这种货币是被看做虚拟财产从而获得认可的。
未来中国可能只会有一种数字货币,就是央行发布的,只有这种货币可以在市场流通并且交易,其他类型的数字货币可以持有,但不能交易,更不能在市场流通,相关持有人只能到海外才能对持有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