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熟数字货币传销举报
❶ 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以入会的形式加入,必须缴纳会费或购买高价保健品,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中抽取高额利润,就符合传销特点。
❷ 码链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1、如果符合以下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①入门费(是否缴纳人头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②拉人头(是否需要下展下线):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③计酬方式(是否层层返利):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根据我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投资者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自由。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以上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应答时间:2021-0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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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你好,我遇到一个被骗的大事,是买了数字货币,cR,听被骗的好友说,求你帮忙解决一下,看能不能帮我
数字货币,又叫虚拟货币,买了就上当。
报警吧,其他方式都没用。
❹ 罗马数字货币交易所跑路,公安局立案侦查,查的是诈骗罪还是传销罪
数字货币只有国家发行的才可信这种诱骗消费者的交易所就应该受到处罚
❺ 我一亲戚怀疑进传销了,经常发一些数字货币方面的消息,又发他在某公司的股权证书给我们看,可信度高吗
国家虽然在改革数字货币,但是毕竟还没有正式实行,所以就给骗子创造了一定的环境。再说公司的股权证书只是一个形式说明某人在公司的投资数量、拥有股份数量及相应权益和义务的书面凭证,但是公司是否是正规公司呢?即使正规注册的公司,那么公司资本金是认缴还是实缴呢?
股权证书毕竟不是出资证明书。
❻ 我被朋友忽悠投资数字货币,两万元,入了两个平台。有个被封了,有个还在运行。自己又不能买卖,请问怎么
需要报警,这属于货币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挣大钱的虚拟投资平台,大家不可盲目信任,诈骗团伙往往以“小投资,大收益”为诱饵,让投资者先尝甜头后增加投入,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需要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
(6)苏州常熟数字货币传销举报扩展阅读:
五招辨别数字货币是否是传销货币
1、发行方式。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个账本,而这个维护过程主要是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交易方式。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有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实现方式。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在Github社区维护。其总量限制的参数和方式,均显示在开源代码中。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所以其本质跟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4、是否给出源代码链接。一般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都会在官网的显要位置给出源代码的链接,这样做是为了公开透明地展示货币系统的运作机制。而传销货币重点宣传的是充值购买交易流程,并不提及其运作机制,甚至网站都没有源代码的链接地址。
5、官网是否是https开头。一般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官网和交易网站地址都以https开头,其目的是这类网址可以很好地保护用户的数据不被非法窃取。但传销货币的官网、交易网站等在内的相关网站都没有以https开头。
❼ 数字货币被骗能立案吗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多名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受害者称:他们向当地警方报案时被拒绝立案,理由是虚拟货币无法估价,难以达到盗窃罪或诈骗罪的起点损失金额。此种情况可能是受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影响。一般来说,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都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公告》中明确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公安机关难以认可交易平台所显示的虚拟货币价格,在受害者遭遇虚拟货币诈骗时也难以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做出估算,进而无法确定案情是否达到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