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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数字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4-20 15:12:02

『壹』 人肉是什么意思

“人肉”是“人肉搜索”的简称,用以区别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

【概念】

“人肉”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与机搜的区别】

主要是人工的参与性、社交性、筛选性,极大的拓展了搜索结果,且主要用来寻人或和人相关的事件真相。

拓展资料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后面我们会根据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给出一个更加具体的描述。

『贰』 请问现在市场上的银天下贵金属公司是否合法,信用度多少

票据、纸币、金属辅币,以及目前正在涌现的电子货币均属信用货币。 从法律角度研究~ 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法律特征。[4]首先,货币是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而其是否凝结人~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 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如何写欠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人活在世界上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有的困难可以凭自己的努力去解决,有的困难就需要找朋友或是家人,才能够得到解决,在这些困难之中最常见的就是经济困难,一旦要是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一文钱也能难倒英雄好汉,在面对着这种情况的时候,很多人会去寻求帮助以解决看病、住房、学习等方面的问题,在人类活动中,经济活动一直在人类活动当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只是在经济活动之中,就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的正确写下欠条,毕竟白纸黑字写清楚,才能避免以后意外发生,毕竟有太多因为欠条问题,导致几十年的朋友双方老死不相往来。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些问题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伍』 虚拟物品被盗,怎样定罪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与真实盗窃相异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各地处理情况很不一致:公安机关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认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法律上还未将Q币等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判被告人妨碍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决 在网络游戏中,许多游戏高手可以在赚取到大量游戏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QQ号码进而盗取与QQ号绑定的Q币的网络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QQ号被盗案中,检察官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未将QQ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所以未支持盗窃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碍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与2004年8月到10月这两段时间,网游《大话西游Ⅱ》(网易运营)中多位玩家相继发现自己的装备被盗。2004年11月9日,网易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警方在与嫌疑人进行线下交易时将其擒获。2005年12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其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杨某将破解的QQ号码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卖出QQ号码共计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虚拟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他们的“网络虚拟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网络虚拟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此外,“网络虚拟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因此,它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现实财产,无法成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但在我看来,它是无形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可以宽泛解释,Q币、虚拟武器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Q币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其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但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机械地纳入物权或债权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具有空间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与期限内,体现出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正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类的法律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可按照盗窃罪论处? 目前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网络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腾讯提供的数字是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虽虚拟货币市场已很有规模,但虚拟货币被盗,“立案”尚于法无据? 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说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权利。但随着Q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情形持续不变,将会导致Q币相对过剩并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护,使大众感觉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当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时,我们也可以借助刑法惩处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有的以盗窃罪予以处罚,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出现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统一定性。如果我们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的一种,这些问题也能得以有效解决。例如,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或者诈骗等行为,盗窃或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当然行为者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时候,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行为可能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其手段与目的结合,构成牵连犯,可以择一重处断。什么是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Q币面值分别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户使用拨打声讯电话的申请方式得到的Q币,1元面值Q币表现形式是一个12位的数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币表现形式分别是2、5、1、8开头的14位的数字串。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额。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申请QQ行号码、购买QQ靓号、QQ会员服务、QQ交友、QQ贺卡等服务,据腾讯公司称,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亟须虚拟财产 相关立法 用户与网络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赵宜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而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为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户的损失是因为游戏运营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程序技术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么游戏运营商应该对用户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游戏运营商没有过错,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则应直接向侵害人主张。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 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网络企业应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措施包括:(一)从司法解释层面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建议虚拟财产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网络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

『陆』 法律疑难问题,请学会法律的高人指点

1.债主无权主张低保费用,因为这是保障破产人基本生活的费用,任何人不得主张。但是恶意领取低保的,其他人可以向相关政府单位举报。
2.公司可以支取,但是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并由法院向单位和银行出具执行协助通知。限额各地不同,现行一般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为必要,一般为低保线,如果债务人有抚养的对象,也要考虑。
3.这个对方是谁?如果是买臭豆腐的人,自然是不可以的,如果是债权人,那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4.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采取拍卖的方式,会聘请评估机构估价,不可自行折价。
5.谁的名字不重要,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你个人债务的以外,均可以要求你们连带偿还,因此不影响对方要求。但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6.对于财产归属,法院有专门的析产程序的,放心吧,是你的就是你的,是你儿子的就是你儿子的,但是债权人有相应的撤销权,应提请注意。
7.路人甲构成善意取得的,取得所有权,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8.申请强制执行。
9.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父亡,子要继承遗产的,要以遗产为限偿还其生前合法债务。

『柒』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两者的概念了解了之后那我们来看一下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6、现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按照规定来说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和实收资本需一直,但是在认缴制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实际缴纳的。

『捌』 正规借条要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借条的效力是比欠条要高,所以,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最好写借条,那么如何写借条才能更好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呢?
借条上的信息要完备,减少修改的可能,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2、如果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出,要完整保存转账记录,在借条中也表述清楚。3、借款人落款处最好捺指印,增加借款人的唯一性。4、借条在用词上,要尽量避免出现“可能”、“大概”、“估计”等用语,要使用明确的词语。5、借条一定要双方各执一份,避免一方丢失或者随意修改。
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由借款人书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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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通过1299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适当的裁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的法律,以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方,下的“一般原则的民事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的有关适用法律进行解释如下:

第一个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犯,有权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义务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R />
中提到的这条赔偿权利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直接由受害人承担侵权或致病的原因,根据法律扶养义务的家属以及被害人死亡的近亲戚。

本节中,“赔偿义务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自己或他人的侵犯人权和其他致病原因。

第二个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责任人。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责任不减少的赔偿义务人。

应用程序的一般原则的民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受害者,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责任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造成损害,或者虽然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违反直接结合在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分担过失,但其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或者原因力的基础上疏忽比。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损害的后果,不能确定实际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共同危险行为是可以证明的损害后果不是他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一些共同侵权人有权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共同侵权人。补偿的权利,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索赔,应由其他共同侵权人索赔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豁免。难以确定责任范围的,建设性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的权利人,而放弃诉讼法律文书的规定。

第六条在住宿,餐饮,娱乐及其他商业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造成损害结果,因为三分之一的侵权侵犯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实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该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三人的追索权。为有权起诉安全债务人的补偿,它应该是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履行的责任义务的范围内,从而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

第三方侵权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故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人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赔偿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赔偿的理由属于“国家赔偿法”,按照规定的国家赔偿法“处理。

9名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雇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员工。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中,从事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其职责的内在的联系,它应被视为从事就业活动。向第三方

第承包商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损坏或造成自己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给定的指令的租用者或选举产生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名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所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追索权第三人。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商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接受合同或分包合同业务的相应资质或安全条件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

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统筹工伤保险的工人应该参加依法受伤,由于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告知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他的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第三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a>
帮助,提供免费的劳动力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其他13名工人,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帮助工人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帮助工人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14条

帮工人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并帮助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从中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帮助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因侵犯第三方的三分之一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能力提供赔偿,可以帮助工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人,而自己的人身伤害侵权也没有确定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以要求赔偿利益的人适当的补偿范围的利益的权利,人民法院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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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以下情况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建造的维护,管理缺陷造成损害;

(二)堆放物品推出,滑动或倒塌致转储人损害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水果下跌造成损害。

前款第(一)的情况下,到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损害,所有人,管理人,设计,施工,承担连带责任。

17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由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和收入下降,由于工作时间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支付这些款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增加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必要费用,以及因损失的义务工作,由于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实际的必要的康复费,继续治疗,康复护理,护理,后续治疗费用的能力,以弥补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除第一款赔偿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也应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葬礼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道德损害赔偿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用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进行转让或继承。赔偿义务人已承诺以书面形式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赔偿权利人,除非人民法院。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证据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必要性和合理的治疗,应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确定的赔偿金额。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采取补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的工作时间和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颁发的证书。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计算,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者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你可以参考相同的位置或由上诉法院的类似的行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21条的护理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号码,护理期限确定。

护士收入,参照规定的收入损失,成本计算,收入或就业护士护理工作者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与本地护理员。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以恢复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受害人不能恢复,由于残疾生活技能,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给予护理后的残留物,应结合筹备残疾辅助器具的高低来决定的关怀和照顾的依赖。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的受害者和他们的陪同人员,由于医疗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的基础上的。运输成本,应以正式票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量,次数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旅游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伙食补助标准的普通员工。

由于客观原因,住宿费和餐费的受害者,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可以不住院,自己和他们的陪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这些款项,根据第24条,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以确定受害人的残疾。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水平,工作能力,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损失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之日起的残留物。但60岁以上,75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的同比回落;,五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职业偏见所造成的残疾,严重影响劳动就业,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或更低的水平。

残疾辅助器具的26条收费按照一般计算应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参照辅助设备的准备机构的意见,以确定合理的成本标准。

艾滋病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的筹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27条的葬礼共六个月按照与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诉法院的座位上。

第28条依赖的基础上的依赖程度的丧失工作能力,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生活费用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受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的年龄,家属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75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的同比回落;,五计算。

家属受害者应承担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扶养义务。眷家属,部分的人认为应该是负担得起的,只赔偿受害人的赔偿义务。眷属几个人,全年总赔款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上诉或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标准,按二十年。但60岁以上,75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的同比回落;,五计算。

条赔偿的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诉法院的残疾座标准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依赖人的生活费用标准计算的,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第19条第29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实际赔偿金额。

确定,原则上应在前款规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是一次性付款。

第32期保健,艾滋病缴费期间或伤残补偿效益年,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受益,保健,艾滋病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也需要继续护理,编制辅助设备,或没有的能力,工作和生命起源的,人民法院应当法令,以补偿人继续支付的费用与九时五十五相关的义务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的要求,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并提供担保,以确定相关的成本,以定期金的好处。但成本已经发生的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一次性付款。

第三十四条在定期的法律文书金的支付方式和给付标准,在每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应明确。改变有关统计数字的执行过程中,支付金额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定期按照实际补偿的权利,生存多年的福利补偿的持续时间的限制,这种解释。

解释第35条规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以及特殊的经济区和城市市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以确定发布的。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伤??害过去一年里,基准年的一审法庭辩论结束。

第36条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起生效。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有效判决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的解释的规定。

已生效前颁布司法解释的目的的解释,其内容是不一致的解释的解释为准。(来源:中国法院网)

『拾』 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为: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所具备的格式、内容、项目齐全,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双方都没有欺骗的行为,代理人代理手续合法。

《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10)民法通则数字货币扩展阅读:

协议的格式

1 、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 、正文:条款内容

协商目的

协商目的责任

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履行条款期限

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落款{签署}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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