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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定罪与量刑

发布时间: 2021-04-23 01:46:57

『壹』 律师你好 向您咨询一下以集资炒作数字货币怎样量刑 被鼓动投资的钱

这个不好说,视情况而定,不过最好去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被鼓动投资的钱款是很难追回来的,不过也不排除特殊情况。
对于市场上的数字货币投资需要慎重,建议去关注一下比特币莱特币、DCT等主流的数字货币。

『贰』 炒数字货币被定性为诈骗27万,钱退了,谅解书也写了现在取保候审,还会判实刑吗

一般诈骗罪都是判实刑的,虽然你已经将骗取的钱退回,对方也写了谅解书,但对社会的危害还是很大的,可以在刑期上减少。

『叁』 数字货币引流定性成传销参与者会被判刑吗

这个的话应该会被判刑吧,因为这种事情的话是非常严重的诈骗。

『肆』 数字货币被骗能立案吗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多名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受害者称:他们向当地警方报案时被拒绝立案,理由是虚拟货币无法估价,难以达到盗窃罪或诈骗罪的起点损失金额。此种情况可能是受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影响。一般来说,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都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公告》中明确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公安机关难以认可交易平台所显示的虚拟货币价格,在受害者遭遇虚拟货币诈骗时也难以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做出估算,进而无法确定案情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伍』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陆』 艾尔发数字货币传销案判了没有

艾尔发数字货币传销案判了没有?这个我还真的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艾尔法数字货币传销案,这个真的相关情况我不清楚,不清楚

『柒』 罗马数字货币交易所跑路,公安局立案侦查,查的是诈骗罪还是传销罪

数字货币只有国家发行的才可信这种诱骗消费者的交易所就应该受到处罚

『捌』 怎样是判断数字货币的股票

高度控盘 全靠猜 玩数字货币 btc etc 还可以 其他币种都是个人上的 说不定哪天就归零了 。归零币 你可以查询非小号!

『玖』 那沙云矿平台能信赖吗

都2021年了,大家一定听过比特币吧?比特币在2008年底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大量关注,2009年正式诞生后更是发展的如火如荼。作为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交易与其他虚拟货币最本质的不同便是它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那么,基于这样的特点,如何让手中的比特币赚钱呢?

经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实践经验,就目前情形来说,租赁矿机挖比特币是最有效的赚钱方法。

为什么要租赁矿机?

这是因为我们个人靠算力挖币的效率实在太低,别人健步如飞,个人慢如蜗牛,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租赁矿机合约来扩大我们的算力,进而达到更容易挖币的目的。

首先选择平台注册

比特币作为虚拟数字货币,是需要借助支持比特币交易的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才可以进行挖矿产生收益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选对平台很重要,这直接关乎比特币交易、转移等能否顺利进行。调查发现,那沙云矿综合实力是比较强的,为便利操作,利用手机就可以直达矿场。



矿机设备必须过硬

想要挖到比特币,就必须有专业的设备和过硬的能力。刚刚已经说了,个人挖矿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租赁矿机比传统模式要盈利更快,同时这要求矿机能够在电脑等设备上发挥最大机能。那沙云矿上的矿机是比较全面的,拥有不同周期的矿机模式可供选择。一键支付,直接开始,安全可靠有保障。



为什么不为自己保留挖矿利润?

租赁矿机是需要成本投入的,我们需要以更优惠的价格租赁矿机才能有更丰厚的运营资本。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如果不出售云算力合约,那将必须使用自己的资本购买更多的矿机,由此可见只有租赁足够多的矿机,才能保证比特币源源不断产出。

那沙云矿长期有福利活动,例如:即日起通过银行入款单笔充值5000元或以上可享2%返现,银行入款方式可使用:网上银行转账 ,手机银行转账,微信转账银行卡,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或ATM现金存款公司银行账号。(返现金额均可直接提现)。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只有成年了,满了16周岁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满16周岁是不能够构成这个罪名的。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但肯定是无证驾驶,未成年和知情的车主、监护人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如果有醉驾等行为,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如果违反交规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需要对上述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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