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
⑴ 数字货币交易合法吗
国内买卖数字货币违法。
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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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示,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
央行货币金银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称,近日个别企业冒用央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央行还提示,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实际上,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就是所谓数字货币的代表。而央行在2016年曾表示,正在研究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此前对媒体表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已完成两轮修订,未来有望在票据市场等相对封闭的应用场景先行先试,但推出暂无明确时间表。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有人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⑵ 中国物联网央行数字货币的业务拓展中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将如何解决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操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
⑶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排行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排行是Bithumb、BitMEX、OKEX、币安、火币、Bibox、HitBTC、DigiFinex、ZB网和币赢国际站。
一、数字货币比较好的交易平台
1、Bithumb
Bithumb是韩国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量排名全球前十的交易所,日交易量超过13000比特币,约占全球比特币交易量的10%。 我保证提供世界最低的手续费。
2、BitMEX
BitMEX成立于塞舌尔共和国,是主要的杠杆交易平台。 能够操纵至杠杆100倍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还提供了对其他数字货币产品的杠杆作用。 BitMEX提供十几种期货和交换合约产品。 比特币是其中交易最活跃的品种,其下有XBTZ17、XBJZ17、XBTUSD三种合同类型。
二、买卖数字货币是否违法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未允许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没有推广小组。 目前市场上所谓的“数字货币”不是法定数字货币。 央行还指出,一些机构和企业发行的所谓“数字货币”和央行推动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向媒体表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已经修订了两次,预计未来将在票据市场等较为封闭的应用场景中先行试点,但上市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相关法规:
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显示,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 《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⑷ 数字货币相对传统货币有哪些优势
数字货比相对来说更加安全,我自己也是在弄这个数字货比,一开始不怎么懂,后来就是完全用了一个ourbit的,有保姆级的教程,感觉还行
⑸ 央行认定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是真的吗
9月2日据报道,8月21日,央行总部收到了相关紧急报告,该报告条分缕析,明确指出,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来看,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引述之情人士称,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ICO是全称为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数字代币公开发行的简称,模仿股票市场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而来。即项目发起方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初始代币的方式去获得融资,不过初始代币不能用法定货币(人民币、美元等)购买,因为这违反了各国关于融资的法律法规,而需要用比特币、以太坊等流动性较好的数字资产购买。
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他建议,对ICO实施沙盒监管(在一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的方式。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也曾在一次内部闭门恳谈会中表示,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和ICO,只有依法合规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获得惩治。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区块链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ICO的创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风险,那么所有的创新一定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霍学文在此次会议中表示。
⑹ 央行数字货币的到来,会有什么赚钱的机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数字货币,已有了双层架构设计。
具体来说的话,根据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框架,主要以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大众发展为主。
至于双层框架,双层就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基于账户和钱包的两种形式。这一框架,就是把原有银行的账户系统,与基于数字货币钱包的账户系统结合。
在区块链技术中,数字货币和法币系统、银行账户系统是分开的。不然,合在一起,会造成混乱。考虑到这个问题,姚前便在商业银行的账户系统上,引入用数字货币钱包,这样的话,一个账户既能管理电子货币,又能管理数字货币了。当然,这种设计,对现在的银行体系冲击很大,不过对现有成熟系统的商业银行来说,又是一种资源。
那么数字货币钱包在商业银行中怎么运行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和数字货币钱包,在管理上都有共性,这种情况下,银行账户和数字钱包是不同的定位。根据央行设计的钱包标准,钱包等于保管箱。银行会根据客户的要求,管理好保管箱,以当作加密货币的所有属性。这个框架,在银行账户中,添加了数字钱包ID字段。这样的话,钱包即有保管箱作用,还不参与业务,避免影响了银行的核心业务。
数字货币转账,可直接在商业银行系统转账,或是通过发钞行利用客户端数字钱包,直接点对点交易,这样的话,不用依赖账户行间的跨行支付。
总之,数字货币钱包,就是商业银行系统中的个人钱包。
理论上来说,支付体系,处理的是活期存款,而数字货币则处于现金范畴。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吗?
姚前表示,现在业界要面对的最大的课题,就是顶层该不该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
央行数字货币通过中心化发行和基于账户的弱关联,更方便,可发展成可控的匿名性。不过,在数字化世界,我们不能混淆数字背后的经济金融。虽然都是数字,但代表了不同的资产,所以央行在设计的时候,会牢记在心。想将法定数字货币享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考虑到发钞行只对数字货币本身负责,而账户行才是负责实际管理业务的,所以,只要具体应用落实了,到时候发钞行、账户行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那么央行数字货币的特点是
1.数字货币和人民币一样,具备稳定的价值
2.运行方式与人民币一样,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由央行来发行,各商业银行普及兑换到市场中。
3.数字货币发行依托的是大数据,因为对货币的记账、流动、交易等具备实时采集的可能,能在反洗钱方面提供帮助。
4.数字货币代替纸币后,在防假钞,找零钱、预防交易储存过程中损坏丢失等方面都会有积极作用。
5.会减少资源的浪费,纸币生产、印刷都是需要成本的,而数字货币的生产是依托于大数据,所以会减少资源的浪费。
所以央行数字货币的到来,个人参与的话赚钱机会会小很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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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如果以区块链为支持的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中央银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央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的影响
关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不断推进将带来的影响,今年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相关人士讨论。姚前在3月份发表的《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影响》、《央行数字货币:对货币体系的优化及其发行设计》两篇文章中,王信在7月份的研讨会上均有相关表述。互链脉搏将他们提出的影响,整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支付体系
姚前指出,在支付方面,央行数字货币为银行间支付清算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引入央行数字货币之后,央行无需坚持传统模式,即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央行提供价值担保。基于央行数字货币,支付无需依赖第三方服务,从而扩大了现有法定货币的支付网络。央行数字货币克服了纸币的缺陷:通过收取管理费,可以实现非常规货币政策的负利率目标;基于可追踪性,能够进行反洗钱、反逃税等;发行、交易、贮藏的成本大大降低。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狄刚在其文章《数字货币辨析》中,有提到“支付即结算”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显著特征,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可控匿名的点对点交易,具备了先进高效、便捷、货款即时两清的优势,信息流、资金流天生合一,无需后台异步清算、结算与对账,通过加密签名转换即可实现前台点对点价值转移和隐私保护。
二、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
王信提到,央行货币的数字化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成为一种计息资产,满足持有者对安全资产的储备需求,也可成为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还可成为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姚前也指出,基于合理的机制设计,央行数字货币不仅对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中性”,而且可成为一种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时间依存、部门依存、贷款利率依存和经济状态依存四大特性。因此,央行能够减少货币政策传导的时滞,防止货币流通在实体经济之外,提高基准利率对贷款利率影响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进行逆周期调控。
三、保持金融稳定
姚前在文章《央行数字货币:对货币体系的优化及其发型设计》中指出,央行数字货币在金融稳定方面,可以通过增加银行存款向央行数字货币转化的摩擦和成本,避免 “狭义银行” 影响。
⑻ ICO 是一种怎样的融资方式
ICO是一种以发行加密货币为特征的融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所著《数字加密货币ICO及其监管研究》中认为,ICO是通过发行加密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
ICO:
央行正在试点的数字人民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个人和企业用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于办理数字人民币兑换、存储、流通等收付结算业务。数字货币钱包具体可分为软钱包与硬钱包。
数字货币软钱包即手机App和各类软件开发工具包等;数字货币硬钱包则是将数字资产关联的密钥单独储存在一个芯片中,与互联网隔离,可确保数字资产的安全性。
⑼ 央行研究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春天来了吗
央行旗下《金融时报》报道称,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表示,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主要是替代实物现金,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数字货币主要是指货币形态,不会引发货币缩水。货币的发行规模依然由央行控制,而至于发行纸币还是数字货币只是形态的变化。
另外,黄震提到,现在发行数字货币尚处于探讨阶段,是一种货币价值符号的创新机制,很多问题还在研究中。不过,人们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在此趋势下,以后市面上流通的纸币可能会随之减少。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还是收到了比特币、莱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启发,欧陆众筹平台的代币也是如此,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具备货币属性,欧陆众筹平台的代币则只能是一种资产凭证,小众产品。
⑽ 数字货币何时全国流通
数字货币未有既定时间表。
【拓展资料】
周小川指出,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必须由央行来发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都应当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原则的管理。这也就说,Q币之类肯定不行。
至于是不是用区块链技术创造数字货币。周小川说,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可选的技术,但是到目前为止区块链占用资源还是太多,不管是计算资源还是存储资源,应对不了现在的交易规模,未来能不能解决,还要看。周小川称,除了区块链技术,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团队还深入研究了数字货币涉及的其他相关技术,比如移动支付、可信可控云计算、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等。
此外,周小川还提到,外界讨论较多的“51%攻击”问题(假设个人拥有整个网络51%的计算速度,就可以实现双重支付,可以逆转交易,可以使全网瘫痪,完全丧失转账功能),更多是针对比特币而言,比特币是不要中央银行的。周小川提及,对于央行掌控的数字货币,会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来确保数字货币运行体系的安全,一开始就与比特币的设计思想有区别。
至于数字货币时间表,周小川称未有既定时间表。数字货币和现金在相当长时间内都会是并行、逐步替代的关系。
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
数字货币有别于虚拟货币,不是比特币也不是Q币。
对于很多人而言,数字货币的概念云里雾里,也容易将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混淆。其实,从广义来看,数字货币包含的方面比较广阔,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
OKCoin币行副总裁段新星对新快报记者表示,电子货币是法币的电子化,包括我们常见的银行卡、网银、电子现金等;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些电子货币无论其形态如何,通过哪些机构流通,其最初的源头都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
他表示,与电子货币一样,虚拟货币也是无形的,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发行者的不同。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其最初的发行者并不是央行。比如腾讯Q币以及其他的游戏币等,这类虚拟货币主要限于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再比如比特币,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去中心化、去信任的问题,实现了全球流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追捧。
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只能在网络中封闭流通,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比特币是非法定数字货币。
而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国际尚无统一定义。央行科技司副司长兼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认为,央行研究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人民币,从各国方案看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其本身是货币而不仅仅是支付工具。而与之对应,虚拟货币也称为非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落地的话,那么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还能存在吗?
第三方支付从模式单一的支付通道和支付网关模式到提供交易担保、余额理财,二维码支付,T+0业务等附加值更高的账户模式,第三方支付也在不断演进中发展。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可能会让点对点支付成为可能,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转接机构和支付通道的依赖,但相信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然能够在新的生态中找到自己的新定位和价值,并不会完全消失掉。当然最终还要看数字货币最终落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