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圣诞劫是什么意思
1. 币圈交易平台频爆雷,如何保障数字资产安全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及时认清虚拟币交易虚假繁荣背后的真相,不要盲目参与虚拟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以避免钱财损失。
财产安全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要类型及常见的防患知识
(一)、危及人身安全的主要类型
人身伤害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分为四个类型: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二)、危及财产安全的主要类型
我国民法依据财产权产生的根据,将财产权分解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学生个人财产的保护途径一是他力保护,二是自力保护。他力保护就是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靠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高校保卫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组织的保护。自力保护或称自我保护,是凭借自己对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和基本常识,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进行事前的预防和适时的防卫以及事后的保护。事前预防主要体现为防盗、防抢劫、防诈骗、防意外事故等;适时防卫主要体现阻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事后保护主要体现为惩治侵害挽回损失。根据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主要分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类型。
(三)、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一般知识
1、要有防的意识,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2、留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及时规避可能针对自己的侵害。
3、发生案件、发现危险要快速、准确、实事求是的报警求助。
4、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面对暴力犯罪,要坚决制止不法侵害。
5、主动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创造和谐有序的环境。
6、可以用手机上的一些律师服务软件,即时取证,获取法律保护。像"中顾保镖""律师咨询""找律师""法律助手"......等。
(四)、积极预防不法侵害危及的人身财产安全。
1、抢劫的预防。(1)注意观察,及时识别。(2)选好外出行走路线。(3)不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行踪。
(4)保持行车途中及住地警惕。(5)遇到抢劫时沉着冷静应付。(6)及时报案,以便组织追捕。
2、滋扰的预防。(1)慎重处置。(2)依靠集体力量,积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3)注意策略,防止事态扩大。
(4)自觉寻找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
3、诈骗的预防。(1)多学习观察。(2)不贪钱财,不图便宜。(3)保守自我信息秘密。(4)慎重交友,不感情
用事。(5)多与同学和老师斟酌。(6)慎重对待他人的财物请求。
二、做好几种易受侵害环境下的人身安全预防
1、处于公共场所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尽可能减少深入场所的时间和频率。(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
的活动。(3)注意观察治安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寻找自救条件。(5)正确应对不法侵害。
2、处于体育运动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加强运动安全意识。(2)掌握运动安全知识。(3)运用法律法规自卫
。
3、处于外出旅游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出行准备尽量周全。(2)人在旅途牢记安全。(3)坚持到底顺利返程
。(4)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处于网络交友时的人身安全预防。(1)明确正确对待朋友的基本原则。(2)上网交友应当时刻保持警惕。
(3)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4)不要轻易向网上的陌生人汇款等。
2. 多地关停比特币“矿场”,币圈大佬们是“在劫难逃”还是“浴火重生”
我个人觉得是在劫难逃,因为比特币挖矿是一件非常非能源的事情。
因为我之前对数字货币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参与过一些数字货币的炒作。所以关于比特币挖矿的问题,我本人是比较中立的看法,我并不会强行反对比特币挖矿,但如此大规模的比特币挖掘行为一定会严重影响到的我们的社会发展,我也不支持如此矿场存在。
现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已经没有比特币矿场厂了。
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理解为一刀切,也可以理解为非常严格的措施,虽然很多人觉得这种措施有点鲁莽,但在我个人看来,我觉得这样的措施非常好,因为比特币的挖掘本身就非常费电,我们很难想象比特币挖掘一年所耗费的电力可以达到中等国家总年的电力水平。
3. 币圈“抢劫”第一案始末
源头
2018年,OKEx敌敌畏维权的风波还没过去,币圈“抢劫”第一案就爆出来了。抢劫 打 双引号 ,因为 判决 是定 非法拘禁罪 。
公告说矛盾源头是6月初对账时,Skycoin项目方发现EVOLAB存在私自挪用、侵占10万个天空币的情况。Skycoin采取冻结等处理措施后,EVOLAB相关人员非法闯入创始人家中、非法控制、殴打创始人夫妇并造成轻伤,抢劫了比特币和天空币。公告还说,EVOLAB当时还试图盗取天空社区生态链的全线设计原型并控制天空链上所有资产,只是最终没有成功。
公告还说明了处理措施:
替换中国社区运营团队,建立新的中文社区圈子和联络群;追踪了EVOLAB团队钱包地址,向各大交易所发出了申诉,请求各交易所配合临时冻结嫌疑人相关资产,以及冻结可疑账户的数字资产充提交易权限;截至618当天18:00,嫌疑人的交易所全部持币账户均被冻结,场内交易市场逐渐回稳,价格回升30%;以及上线天空币临时黑名单功能。
翁某说自己在2017年6月支付100万,托朋友李某(岑李闫孙中的李)购买10万个天空币,并且委托李某保管。一年后,天空币在币安上线后,翁某想卖出一部分套现,联系李某后却发现“钱包被冻结、无法完成交易”。李某当时立刻联系Synth询问缘由,Synth说是钱包出了bug,需要时间来排查。但后来,李某得知钱包是由Skycoin方面主动冻结,目的是找回被中国团队挪用的代币。
关于6月12日的事,翁某说他和岑里闫孙四人以及其他四名Skycoin投资者去Synth家里找他,是想把事情搞清楚。Synth一开始拒不承认,后来又说罪魁祸首是他的合作伙伴Steve。
翁某还说,当晚只是想拿回钱,一直坐在沙发上谈话,没有肢体接触。半夜三点左右,Synth迫于压力把比特币、天空币打入他们账户后,他们知道想拿回全部损失不可能了,就只能离开。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岑里闫孙和(投资人)翁某、李某1等人到了被害人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等方式,要求Synth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期间,闫、李对Synth夫妇有殴打和威胁(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被迫将持有的比特币、天空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一行人才离开(13号凌晨3点左右)。
6月20日,被告人闫岑孙被传唤到案,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闫某拒不交代,岑李孙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岑某说自己只有威胁,没有殴打,自愿认罪。孙某说自己没有殴打行为,自愿认罪。(投资人)翁某、李某1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证人”,作证证实闫某有殴打行为、岑某有威胁行为。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四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中还提及,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尚无法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被害人。
01 财产损害纠纷
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退还比特币和天空币,但是判决后一直没兑现承诺,创始人夫妇就在2019年3月26日提起了财产损害民事诉讼。2019年胜诉。
02 名誉权纠纷
2019年6月27日,Skycoin创始人去法院起诉了李某,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最终胜诉。
案件清单
我们看一下Skycoin在上海有哪些诉讼:
01 非法拘禁案——审结
2018年6月12日案发,2018年12月24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岑里闫孙四人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5日,上海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02 Synth和岑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按撤诉处理
2019年2月18日,Synth单独在闵行法院立案起诉岑某,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4月12日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他补缴诉讼费,后因他未及时补交,在4月26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03 Synth和岑某、孙某、闫某的委托合同纠纷——状态不明
2019年的某个时间点(立案日期不明),Synth在徐汇法院起诉了岑某、孙飞和闫向东。岑某认为Synth把孙、闫一起告了的原因是想把案件弄到徐汇区审理,从证据来看,这两个人和案件无关,这个案子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岑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对应的闵行区法院审理。
徐汇法院认为孙、闫有没有关系,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被告之一的户籍在徐汇,徐汇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在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岑某的管辖权异议。岑某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2020年4月17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由徐汇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6日,一审驳回岑某起诉,2020年4月17日维持原判。
目前还不清楚这个案子是否还在审理。
04 Synth夫妇起诉岑李闫孙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审结
这个案子是针对6月12日非法拘禁案中涉及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提起的诉讼。
Synth和李某艳,2019年3月26日去闵行法院起诉了岑里闫孙,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2019年6月5日,闵行法院一审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8月29日,一审判决四被告向李某、Synth返还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2020年5月6日,一中院二审改判为仅返还比特币(因为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
05 Synth妻子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撤诉
2019年6月18日,Synth妻子李某艳认为李某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信群中的言论侵犯她的名誉权,在2019年6月18日起诉了李某,后来撤诉了。
06 Synth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审结
2019年6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一审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2020年8月3日二审调解结案,从网络新闻看,调解部分应该是免除6000元的赔偿款。
附:名誉权纠纷
名誉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 社会 性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方面,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02 李某在公众号文章中写道:
03 随后,李某在微信群“EVOLABCommunity”转发了这篇文章,并请求群成员帮忙转发。她在群里还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内容大致是:
原告认为李某的言论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发表诋毁性言论,恶意贬损他的人格,让文章阅读者把他和骗子、准备跑路、坑人等负面印象相关联,造成他的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李某在庭审时辩解说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删除了,微信群里(那个用户名)的发言很多不是我说的,我也记不清哪些话是我说的了。
李某还说:
她认为这些言论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01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涉案文章中出现的原告被美国政府谋杀逃来中国,原告当时很落魄,被告提供了救济以及由于原告系美国公民,被告等人才被详细调查等内容。微信群中被告发表了原告的海外账户有存款,办理好护照随时准备跑路等言论。
法院指出: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文章内容及言论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2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对于李某主张属于个人 情感 宣泄的“坑人钱,还把受害者弄进监狱,这个实在太没底线了,比黑 社会 还坏”、“荒唐可笑至极,明明是我们要告他们诈骗,结果他们告我们诈骗”等内容, 法院认为 ,从被告使用的词语来看, 上述言论所传递的系被告个人情绪的非理性宣泄 , 且表达的内容也并无事实依据 ,上述言论亦 会令他人将负面形象与原告相关联 ,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因此上述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被告披露的他的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等隐私,捏造他承诺给报酬等事实,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
至于原告认为李某 以宣扬隐私(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的方式侵犯他的名誉权,依据不足,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