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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融圈的弊端

发布时间: 2022-07-16 02:39:38

1. 人民币汇率上升的好处和坏处

人民币升值利与弊 四大好处 第一,扩大国内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需求,使他们得到更多实惠。人民币升值给国内消费者带来的最明显变化,就是手中的人民币“更值钱”了。你如果出国留学或旅游,将会花比以前更少的钱;或者说,花同样的钱,将能够办比以前更多的事。如果买进口车或其他进口产品,你会发现,它们的价格变得“便宜”了,从而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第二,减轻进口能源和原料的成本负担。我国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在国际能源和原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国内企业势必承受越来越重的成本负担。2004年,我国进口的成品油均价较2003年上涨了30.8%,钢材上涨了43.7%,铜材上涨了50.4%,铁矿石上涨了1倍多。进口能源和原料价格上涨,不仅会抬高整个基础生产资料的价格,而且会吞噬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利润,使其赢利能力下降甚至亏损。如果人民币升值到合理的程度,便可大大减轻我国进口能源和原料的负担,从而使国内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第三,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依靠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扩张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使出口结构长期得不到优化,使我国在国际分工中一直扮演“世界打工仔”的角色。人民币适当升值,有利于推动出口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改进产品档次,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第四,有助于缓和我国和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鉴于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迅猛势头和日益增多的贸易顺差,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一再要求人民币升值。对此,简单地说“不”,看似振奋人心,实则于事无补。因为这会不断恶化我国和它们的关系,给我国对外经贸发展设置障碍。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急剧增加,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人民币适当升值,不仅有助于缓和我国和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减少经贸纠纷,而且能够树立我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五大弊端 第一,将对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冲击。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价格远低于别国同类产品价格。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二是由于激烈的国内竞争,使得出口企业不惜血本,竞相采用低价销售的策略。人民币一旦升值,为维持同样的人民币价格底线,用外币表示的我国出口产品价格将有所提高,这会削弱其价格竞争力;而要使出口产品的外币价格不变,则势必挤压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这不能不对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冲击。 第二,不利于我国引进境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世界上引进境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加劳动就业、扩大出口,从而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后,虽然对已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即将前来中国投资的外商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会使他们的投资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将投资转向其他发展中国家。 第三,加大国内就业压力。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最终将体现在就业上。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的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受阻必然会加大就业压[1]力;外资企业则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最多的部门之一,外资增长放缓,会使国内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第四,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人民币如果升值,大量境外短期投机资金就会乘机而入,大肆炒作人民币汇率。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这很容易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另外,人民币升值会使以美元衡量的银行现有不良资产的实际金额进一步上升,不利于整个银行业的改革和负债结构调整。 第五,巨额外汇储备将面临缩水的威胁。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高达24543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充足的外汇储备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外开放水平日益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有力保证。然而,一旦人民币升值,巨额外汇储备便面临缩水的威胁。假如人民币兑美元等主要可兑换货币升值10%,则我国的外汇储备便缩水10%。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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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 你担心饭碗会被拿走吗

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担心自己饭碗会被拿走,这是正常的担忧心理。

1、人工智能正在向高端职位进军

近日,中国秦皇岛一家生产水饺的工厂火了。几千平方米的厂房里,竟然看不到一个员工。从和面、放馅再到捏水饺,到零下50摄氏度条件下的速冻,流水线上的机器人都自如应对。

2、“还有人会为不能赶马车而忧虑吗”

可以预计,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对于就业的影响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但当人工智能不断击败最优秀的人类围棋选手时,我们就可以预计,未来年轻人可能不会再花那么多时间去钻研围棋,而是会去学习更加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知识了。

汽车其实是当年最好的一家马车公司创造出来的。最初,这个公司是把发动机提供的动力用来做马车轮子。老板的弟弟不务正业,把发动机装在马车轮子上,结果发现可以不用马了。这在当时是可怕的——全世界那么多赶马车的人突然要面临失业了。虽然现在看来,其实完全没什么可担心的,他们可以去做汽车司机呀,机器毕竟是需要人来操控的。

早在工业革命浪潮席卷全球时,人机矛盾就已经出现。最初人们都是惊恐的,有人甚至跑去砸机器。“纵观人类历史,所有的机器革命,没有毁灭人类,人创造了机器,同时机器也改变了人。新机器的出现,带来了大量新的工作,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从土地上转到其他行业,但还有人会为不能赶马车而忧虑吗?”

“如今无人驾驶汽车呼之欲出,老问题又来了,我们还要再为汽车司机的工作岗位担心吗?”从历史上看,每一次对技术进步的恐慌之后,科技进步为社会创造的就业岗位都远多于它“杀死”的过时职位。例如,自动柜员机替代了一些银行柜员,但也让更多雇员进入了机器不能替代的销售和客服领域。

“我们必须要承认这个时代我们正在与人工智能轨道融合,未来人工智能将会在大多数领域替换掉人类烦冗而复杂的工作,让人类减少劳动时间,增加自由时间。”吴江说,“我们每周工作时间已从48小时减少到40小时,未来可能会再减到30小时甚至是20个小时。必要劳动时间少,提升素质和享受生活的时间就长了。最终,劳动者可以从事的新工作,也将由此产生。”

“现在美国3亿多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到1%,将来工农业直接从业人口降到0.01%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劳动密集型的时代终将成为历史。只有从程式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充满创新创造活力,活成独一无二的‘人’,才是我们无可取代的竞争力。”

3、劳动者也须转型升级

“虽然机械性的、可重复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将被人工智能取代。但会有更多新的、深度的、创意性的人才需求出现。”“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定会产生一些‘没听说过’的、‘智能化’的新岗位,比如已经被行业认可的‘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工程师’,以及‘机器人产品经理’等。”

传统行业的“旧岗位”也需向“人工智能化”发展,如大多数保安、翻译、记者会被人工智能取代,但剩下的少数人,可能收入会更高,比如能操控安保机器人又有丰富安保经验的安保负责人,比如垂直于某个细分领域的翻译人才,比如专门写深度报道的新闻记者。

当然,对于“智能代工”催生的新的岗位,并非人人都有机会。“每一轮科技革命都会带来新一轮工作革命,人工智能将大量淘汰传统劳动力,很显然也会有不少行业,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兴起而消亡。“但也要看到,人工智能会创造高端的新型的产业需求,从而带来劳动者的转型升级。所以,只有新型劳动者,才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

尽管一些工作岗位被取代的弊端会被全新职位的出现化解,但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经验表明,转变过程是极其痛苦的,人口从乡村大量涌入城市工厂,在当时的欧洲引发持续动荡。各国政府花费了上百年时间构建新的教育和福利体系,才最终适应这种转变。这就提醒我们,应提前对两大挑战准备好预案:一是如何帮助工作者学习掌握新技能;二是如何让后代做好知识和思想储备。

这一次的转变似乎更为迅速,当前科技传播的速度可比200多年前快多了。“我们必须提前行动,做好迎接新的工作岗位的准备。”陶庆华指出,所幸《规划》已明确:即日起,从小学教育、中学科目,到大学院校,通通逐步新增人工智能课程,建设全国人才梯队。“这一要求,既紧迫又必要。是时候,我们要重新思考教育,将其视为一个终身过程。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奖励死记硬背,而应该奖励好奇心和实验,它们是发现和理解未知事物的基石。”他说,“如果你想把握未来,现在必须开始有意识提升自己,方能赶上时代的潮流。”

3. 你愿意一年多放小长假还是只过两个大长假

我个人还是愿意一年多放几个小长假的。原因如下:

第一,多放几个小长假让人感觉至少每个月都有假放,至少工作一段时间后,就有一种期待,马上就有小长假了。比如:清明节刚过完,那么再工作二十多天就到了五一节,这种紧张松弛相互结合的很好,不至于你过度劳累,可以让你及时的调整。

所以,我更倾向于多划分一些小长假,分散到不同月份,这样让我们能在工作之余,有时间常回家多陪陪父母、看看孩子、聊聊家常、自我休闲一下,这不是挺好的事情吗?

4. 对出国留学的看法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稳定且日益繁荣的国家,不尽会有些疑问“中国这么强大了,为什么还有人要选择出国留学呢”想必答案也是见仁见智吧。
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生活的压力,工作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如何提高子女的竞争力可能是一些家长选择送孩子出国的理由之一,可空闲之余,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选择要出国留学,出国留学可以带给你什么。既然选择了出国留学那么我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分析出国留学的原因及利与弊,留学是一个会花费不少时间与金钱的项目,也关乎了以后的规划与未来,所以去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分析和准备。
其实,留学只是一种形式,并不是一种目的。结果虽然重要,但是过程更加重要,更重要的是学会独立思考,增长见识,打破传统思维,生活并不再是只有YES和NO。学会为自己的人生负责,学会更好的去了解自己。丰富自己的内心,如课外知识,旅游,音乐,交友。这些所得远远大于从课本上所学到的知识更加让让人有满足感。有一天,你会发现,你课外所获得的知识远比你在课堂上所获得的知识重要的多,你的让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甚至恋爱观,婚姻观是从你的课本上无法获得的,而这些对于你的成长,选择道路,判断事情的对错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生得到多少,失去多少,有可能是上帝早就已经安排好的,这条路上,你获取会获得意想不到的东西。也可能失去一些。你可能找到真正的自我,可能看到更大的世界,但这更大的世界并不一定能讨你欢心。
出去见识以下国外的山山水水,风土人情让截然不同的国界打破旧日的认知;让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刷新你的三观,让异国他乡不经意的境遇感动到热泪盈眶;逛一逛国外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学校,市政厅,火车站,机场,才能了解彼此的不同。看看国外的体育比赛,听听国外的较小乐团,演唱会。参加国外的教堂聚会,才能丰富你的内心世界。于此同是,也会让我们知道,曾经看到的,学到的,都不一定是对的,这个世界是多方面的。也许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对错,在某个国家或者某个领域对的东西。可能到了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在另外一个领域就不一定对了。这些豁然开朗的瞬间,会是你这段记忆里最棒的片段。

5. 用几句简单的话形容一下金融学这个专业

我现在就从事着金融行业,说白了形容金融行业不用几句话,几个字就可以,那就是金融行业很赚钱。赚钱是世人皆知的事情,没有什么好避讳的,我也是如此。最初就是因为金钱的诱惑才使得我开始关注金融。但是要知道哪个行业的钱好挣呢,都是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不然,金融圈怎么会有金融民工这样的词汇出现呢。

6. 未来狗狗币是否有望超越比特币

狗狗币未来不可能超越比特币

因为狗狗币和比特币的发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都不相同,狗狗币的发行机制都是以10万个区块链为发行单位,但比特币的发行数量都是有一定的限制,超过2000多万枚就会进行清空,所以在数量的供给上狗狗币就不可能超过比特币。而且市场也不可能再出现一个千万倍的金融币,因为目前市场的存量资金已经不足以支撑第2个比特币的市值。

最后,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7. 谈谈自己对中国法制的建议

一、 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学界通常是按照不同的历史分期阐述它的发展线索。然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的断限,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泛称,至20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的外貌和沿革关系而言,依然存在。中国自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古今法系有无传承关系的问题。对于这一争论,包括中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和是否存在奴隶制法制的问题,应继续予以探讨。然而,无论按照何种标准划分法制的发展时期,古今法制存在着传承关系这一点却是无疑的。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法律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有的学者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国法律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也有学者则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上古到尧、舜为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还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对于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这种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不断开拓了律学研究的领域,在应用律学、比较律学、律学史、古律辑佚和考证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觿》,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史。
五、实事求是地评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诉讼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便民诉讼和慎刑等司法指导原则,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确立了区分公私罪、首犯与从犯、过失罪从轻、自首免罪或从轻、二罪俱发以重论、刑事年龄责任等一系列详细的审判原则,这些制度和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其中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长期以来,司法制度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了这方面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著述,但与古代立法研究相比较,司法研究仍显得滞后。加强对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古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代人的智慧的产物。我们在研究这类制度时,必须结合时代条件做出有分析的、恰当的评价。比如,人们通常把“司法与行政合一”概括为古代法制的特征,认为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诚然,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反对行政干涉司法,清除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消极影响。但在评价古代这一制度时,采取简单否定的做法却是不公允的。其一,这种概括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古代地方的司法与行政机构是合一的,但中央的司法机构,如唐代设有大理寺,明清两代设有刑部、大理寺,专主司法审判和覆核,称其为司法行政合一就欠妥当。其二,对地方官府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应就这种机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做出正确分析。就县级机构而言。当时各县管辖的人口有限,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县官的主要职责是理讼和征收钱粮,每县只设几名官员和数额有限的吏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的财力还是从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设立行政与司法、立法分立的庞大机构。其三,就古代知县的审判权限而论,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诈伪和奸、盗等重大案件,对刑事案件只有判处笞、杖刑的权力;对于徒罪以上案件,则只能拟出审判意见,供上级官府复审。至于流罪以上案件,决定权在中央司法机构,死刑案件还需经中央司法机构复审乃至皇帝批准。因此,我们在阐述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这一历史现象时,应客观地阐述其历史面貌,正确评价它的历史作用及历史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继续延用。
一些著述以“一任刑罚”概括古代司法审判的状况,不加区分地把历朝司法都描绘为君主专横、官吏任意用法、冤狱泛滥。这种结论缺乏历史根据。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着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存在着某一君主在一定时期内因政治斗争的需要滥杀官吏和臣民的问题。但纵观一部中国司法制度史,几乎所有的王朝都反对“一任刑罚”。从现存的历代判例判牍看,司法审判程序是很严格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依法进行的。因此,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审判情况,应依据史料作出具体的有分析的判断,而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一任刑罚”,全面否定。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司法制度,必须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把司法制度与判例判牍结合研究,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结合研究。民事诉讼是司法研究中最为薄弱的领域,存在的争议也较多。现存的民事诉讼资料相对较少,且散存在历史档案、地方志、古人文集、野史笔记和判例判牍中,应当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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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带一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

1、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区”形成。

最优货币区理论表明,在多国区域内形成最优货币区需要具备若干条件:生产要素流动、经济开放、金融市场一体化、产品多样化、贸易结构互补和政策协调等。

2、有利于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方面,“一带一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而巨大的资金需求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这有利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对外输出,并在经常项目下通过跨境贸易形成回流。尽管人民币国际化是从贸易结算开始的,但投资将成为未来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推动力。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金融服务相对缺失,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价格普遍较高。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资本输出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资金融通,既可以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能帮助这些国家破除资金瓶颈、加快发展。

(8)币融圈的弊端扩展阅读: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金融合作顶层设计,创新金融合作机制。

2、坚持货币政策独立性,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确保人民币币值相对稳定,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3、完善区域性货币合作体系,扩大货币互换规模,发挥“一带一路”人民币专项贷款和基金优势,为投融资和贸易合作提供便利化服务。

4、在“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推动石油等大宗商品的人民币计价结算,逐步提高国际贸易中人民币的使用程度。

9. 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是什么

分析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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