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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怎么提高专业技能

发布时间: 2022-08-13 09:46:36

A. 合约交易技巧

尽量选择期限长一点的合约,不然有可能行情还没来就已经到期了,即使再开新仓,要么容易造成沉没成本,要么买入持有成本被抬高。备好充足的保证金。在合约的有效期内也可以高抛低吸,盈利时适当平一点持仓量,亏损幅度比较大了再补回去,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又可以提高保证金比例,而且是在现有的资金下。在保证金充足的前提下,仓位又适中时,只要看好的方向没变,合约又还在有效期内最好的办法是,任他涨跌起落——躺下装死。

拓展资料:
2013年6月,796交易所在比特币业内率先开发出了比特币周交割标准期货—T+0双向交易虚拟商品作押易货合约(合约交易)。合约交易的出现结束了此前比特币不能做空的历史,开启了比特币衍生品市场发展繁荣的序幕。
BraveNewCoin价格指数
BraveNewCoin('BNC')7x24无间断地采集全球全球主流加密币交易所的数据,对每种加密币的BNC价格指数(BraveNewCoinPriceIndex,'BPI')分别进行计算,得出所有交易所的最新加权平均价。该平均价是加密币相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即:按美元计价)。
加权平均价
许多交易所使用多种货币进行交易。BNC对每个加密币市场不同的货币的数据进行单独采集,在每个数据收集周期内,计算出每个市场的加权平均价。例如,以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BTC-CNY),其市场加权平均价(MWA)是所有开设这一货币对的交易所的加权均价,用每一个开设这一货币对的交易所过去24小时的成交量进行加权而得出,然后再是换算成美元。
数据收集
加密币交易所提供其交易所的当前数据。BNC进行收集。每个收集周期为5分钟,所收集的数据包括每种加密币的最新成交价以及过去24小时的交易额。如果交易所能提供的话,BNC还将收集每个货币对的最新买价和卖价。如果某交易所某段时间内的数据无法获得,BNC将对此进行报告。BNC将收集新开设交易所的数据。796编者注:只要数据真实,不会歧视规模较小的交易所的数据。
刚开始接触合约可能会觉得它很复杂。其实只要花上几分钟时间,了解几个基本的知识点,就能了解合约是怎么运作的。很多交易者接触合约后,反而觉得合约比现货更容易操作。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合约的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简单就是美
跳:合约的价格会上下变动。变动的最小单位我们称之为“跳”。这跟楼梯上的台阶很像。台阶是楼梯的最小变动单位一样,而“跳”是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
了。

B. 两年差价合约交易经验,但是最近感觉专业知识不足,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我是在ATFX学的差价合约交易的知识,当时身边没有人做差价合约,没人教,我就靠着ATFX的教程从零开始学,现在身边的朋友想学差价合约交易,我也是直接让他们去ATFX学习,推荐你也去看一下。望采纳

C. 如何进一步优化合约管理,优化并提升成本管控能力

解决措施。第一,全面优化和提高工程施工人员的素质技能以及工作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工程是由人建设起来的,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的质量等方面,所以,一定要千方百计地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在物质或者施工条件上给予补助和支持,改善施工人员的食宿条件,或者在物质方面给予积极的奖励和支持,来调动他们努力工作的决心和愿望,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要积极和施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对他们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和支持,让他们在人性化管理的制度下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心甘情愿为工作付出。分配专业的技术人员在必要的施工环节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让他们在专业技术的指导下,科学施工,提高施工的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二,最好工程建设前的预测和治理工作。改变落后的事后控制的工程管理模式,在一项工程未开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图纸会审到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再到最后的工程验收,都要严格把好关。在设计图纸会审这一环节,要做好施工企业与图纸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图纸必须经过各方的严格审核后,才能完成会签,而且要确保各方在图纸设计上的思路足够清晰,意见完全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为接下来的过程建设提高思路和依据,免除工程施工中不必要的麻烦。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是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最直接也是非常关键的阶段,主要体现在很多工程质量问题都是在施工阶段出现的,这就要求相关的现场施工人员要严格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要派遣一名专业的建筑方面的技术人员,并按照工程项目的安排,一一分配下去,负责每个施工项目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和监督,在现场施工进展中对即将要施工的部分给予必要的指导并明确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对当天完成的施工项目要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科学的标准。严格加强对工程的验收,工程的验收一定要分配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严格验收,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制度进行科学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要监督重新建设,严格把好工程建设质量这一关。第三,提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一名优秀又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要想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就要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教育环境和思想空间,并给于一定的理论培训,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得到施工人员的信服。第四,完善和优化现代化的建筑施工管理理念。作为一个生存在现代社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求得生存就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抛弃传统的只关注眼前利益的管理理念,要不断更新现代化的施工管理理念,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要更加关注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建设的规划,以及工程建设是否在安全地进行,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关注市场的变化需求,以及消费者心理,从多角度平和施工成本与工程建设质量之间的关系,一切计划的制定都要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基本前提。第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必须是在一个有效的管理体制下进行的,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体系,派遣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制。

D. 想要成为金融工程领域的专业性人才必须要掌握哪些技能和知识

金融工程中,其核心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效率,它包括:
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
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
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

E. 设计和施工单位如何能有效地统一管理,提升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五大核心能力,特别是前四种能力(设计管理能力、 计划管理能力、合约管理能力、招标采购管理能力)都是在工程进入实体建造阶段之前,就必须展现出来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四种能力,将极大地决定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工程品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设计管理能力设计管理,特别是深化设计,当属业务管理的龙头。
没有图纸和深化设计图纸,就无法确定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参数;无法进行招标采购,无法确定施工工艺,无法安排 进度计划;也无法准确测算工程造价,进入工程实体建造更是无从谈起。计划管理能力计划管理是项目各项管理的龙头,计划管理包括工程总承包商计划管理、业主单位计划管理、设计单位计划管理、分包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计划管理五个方面。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的计划管理应为主导地位,
其他各方的计划管理都要以总承包商的计划为主线来开展。工程总承包商加强计划管理可从三个方面努力: 其一 组建团队时,单独设置计划部门并设置专职计划经理;其二 加强团队培训,增强主导意识,不断总结提高计划管理能力其三 利用好告知、索赔等合约赋于的权利,加强沟通,促使业主团队转变观念,过渡到“以总包为主”。总包计划管理按内容可分为:工期计划、资源计划、工作计划三个层次。其中,工期计划是龙头,
资源计划和工作计划都要根据工期计划来安排和配置。实施计划管理时,工程总承包商除了要安排好自身的计划外,还应将业主、分包商和供应商纳入其中:包括:图纸提供、材料设备审批、资金安排、重要检查验收等,以便业主团队据此安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相关方的工作计划。要审核各专业分包商施工计划和供应商的进场计划,确保其符合工期计划需要。同时,要将经过批准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计划,作为分包合同与采购合同的附件,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罚办法,
通过强化过程考核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合约管理能力合约管理能力指的是合理、灵活、有效地运用合约赋予我们的权利来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能力,这与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管理有着天壤之别。工程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各方都要树立“为工程负责为业主负责,为用户负责”的指导思想,决不允许只顾一方私利而影响工程进展、降低项目功能和品质、有碍安全生产等事情发生,要建立相应的评价、奖励和处罚机制并通过 合约予以确认。提升合约管理能力,当前最重要的是把“按图施工”的习惯转变为“按合约施工”的观念。不是像以往,拿到图纸想都不想马上就做,
而是要根据合约约定,研究清楚各方的责权利,研究清楚是否应该做和应该怎么做,然后才展开行动。招标采购能力招标采购,不仅仅是合约管理的延伸,更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团队计划管理、技术水平、统筹组织能力的综合体现。成熟的工程总承包商既是优秀的管理者,又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者。“渠道为王”,不仅在商业上是至理名言,同样也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管理这个市场,资源整合能力将会成为工程总承包商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招标采购上必须要树立“共赢”理念和“有钱大家赚”的意识。要保证资源计划的合理有效,保证所选择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实力、
守法诚信,要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能充分满足工程建设品质;同时,要能够科学合理地划分招标采购的范围,约定双方之间的责权利等等,这都是招标采购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施工协调能力进入到工程实体建造阶段以后,强化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速度、并且要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协调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现场施工协调最突出的是两大难点:一是工艺工序管理,具备多专业背景的工程师,分区分段综合协调管理,参
加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验收;参加主要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抓方案计划的编制落实。二是公共资源管理,包括临建布置、机械设备的使用。公共资源管理的重点是垂直运输设备管理和总平面管理。现场的垂直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塔吊和施工电梯。合理加大垂直运输设备的投入,创造更好作业条件,提高工效,加快进度;
正确分析各专业在工期关键线路上的地位,详细研究工艺、工序的衔接关系。合理调度,建立严格的制度,加强塔吊、施工电梯调度的计划管理;总平面管理包括设计布置与动态管理,做好总平面管理需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总平面设计一定要分阶段进行;二是总平面管理虽然是动态的,但未经批准,任何分包不得擅自改动总平

F. 律师助理应当如何学习审查合同

  1. 去做几个诉讼。很多律师尤其是“高大上”的非诉律师都不喜欢做诉讼,但诉讼业务对合同审查技能的提高是立竿见影的。法庭上的真刀真枪才能让年轻律师理解真正的法律风险,理解什么叫“证据链”,理解为什么有些“废话”也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律师助理不能单独出庭,但也要争取机会准备和旁听诉讼。

    G. 合约工程师啥意思

    就是和老板签过合同的工程师

    H. 大学生实习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跟单位有哪些方面可以谈

    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2日

    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

    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评定。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

    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

    第四十条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提供服务。

    学校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生实习人数、专业类型、实习时间等信息分别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可提供实习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见习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见习供求信息,推荐有意向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到相关岗位见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毕业生见习。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见习状况和实习、见习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补贴之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效果良好的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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