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为何成币圈高危
① 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是何时从赌博罪剥离出来的
网络赌博于1998年由联邦键仿最高法院从赌博罪剥离雹尺出来,并将其定义为“与联邦政府未授权、未许可,且无法从其中获利的任何赌博活动”。行政法令的规定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开设赌场,也不能在网上进行赌博活动。虽然现在有一些网站提供赌博,但这些网站实际上是在违反法律,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参与赌博活动,以免陷入稿肆纤麻烦。
②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2022
法律主观:
开设赌场罪 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衡仿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 赌博罪 并罚。 《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搭拦绝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知姿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堵博
法律主观:
开设赌场是犯了聚众赌博罪。 1、《刑法》第三返喊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漏渣野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梁链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④ 涉嫌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蔽羡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并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宏蔽拍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⑤ 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与适用
一、开设赌场罪概念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三条的第二款,但该条文仅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二、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现旁饥行刑法并没有将开设赌场罪归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但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达习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之规定,可以看出开设赌博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敏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行为与以博彩为目的的娱乐行为进行正确地区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好地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可以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赌博方式、赌资数额、营利数额、开赌人员构成以及参赌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而最能将开设赌场行为与娱乐行为区分开来的就是赌资数额和营利数额。赌场中的赌资数额和营利数额一般都明显超过了开赌、参赌人员正常的合法收入。此外,赌场的参赌人员一般为不特定的人,甚至参赌人之间互不认识,但以博彩为目的的娱乐一般是相识的人之间的活动。
(二)“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1.“普通赌场”的开设
“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接受参赌者的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
2.“网络赌场”的开设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运拿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在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1.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 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对于“明知”的判断,除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一般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以下行为是“明知”的表现:1.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3.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另外,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四)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区别所在。
1.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三是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四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五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2. 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四、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⑥ 赌博罪和开设赌博罪哪个严重
开设赌场罪更严重。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开设赌场是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持续时间长,危害比赌博罪更大,因而刑法处罚森歼更严重。开设赌场罪是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该组织的特征、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赌博场所是否具有固定性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考虑。一、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 从犯罪场所的职能稳定性和时间连续性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也较长。从字义上分析,赌场是指专供赌博的场所,因此,某一场所只要在特定时段专门用于赌博即可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很多开设赌场行为人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移动赌场的形式不断变动赌场的地点,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上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即场所聚众的功能。此行为依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不能因场所不固定而认定为赌博罪。如果特定行为人为了赌博方便,今天在甲家赌,明天在乙家赌,这种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开物春宽设赌场罪。
2、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
3、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并且营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参赌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是共同商定的。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哪个刑法更严重?
开设赌场罪是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力、组织的严密性以及赌博的规模等因素来考虑,不能仅仅因赌场地点的变换而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开设赌场持续性更长,危害的行为更加的严重,这是作为刑法中单独的一项罪行进行判处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哪个刑法更严重,开设赌场罪更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罩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⑦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简歼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皮正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拦握冲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⑧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喊脊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首槐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郑芹渗
⑨ 开设赌场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吗
法律主观:
开设赌场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返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梁链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漏渣野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⑩ 虚拟货币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融资时很有可能发展为传销形式
2、诈骗罪
3、走私贩卖毒品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多经营者运营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经过相应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导致大量资金的进驻,形成一个巨型的“资金池”,很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洗钱罪
7、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的兴起为“线上”的互联网赌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就可将世界各地的赌徒聚集到一起,网络赌场的出现为打击赌博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衍生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