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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鑫矿币是骗人的吗

发布时间: 2023-05-14 21:57:32

❶ 青龙满族自治县滦鑫矿业有限公司是不是国企

您好,不是。

青龙满族自治县滦鑫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不是国企。

国企是指由国家出资或猛孙国家授权设立的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而滦鑫矿业有限公司则是由个人或私人企业家出资设立的陆知扰企业,其所有权归属于私人。

滦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早旦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等业务。虽然不是国企,但该公司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增长。

❷ 嘉鑫钢铁集团投资海外建厂了吗

10月22日,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设立暨球团项目奠基仪式在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填海区隆重举行。球团厂项目是珠海粤裕丰、香港嘉鑫公司同世界*大矿石生产公司巴西CVRD淡水河谷携手的一个项目,总投资3.61亿人民币。建成后,将有两条年产120万吨的球团生产线。一期工程将于2008年建成投产,届时生行槐产能力将达到年产120万吨氧化球团,预计年产值10亿元人民币。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组书记吴建常,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王顺生,市委副书记钟世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冼文,广东省经贸委副主任、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刘涣泉,以及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广明、巴西CVRD公司常务董事jose carlos Martins、嘉鑫钢铁集团董事长陈宁宁出席了奠基仪式。

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由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嘉鑫钢铁集团、巴西CVRD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升册合作三方的出资比例为粤裕丰40%、嘉鑫35%、CVRD25%。珠海粤裕丰公司档笑友是一个钢铁联合企业,于2002年成立,目前达到年产200万吨的生产能力;嘉鑫钢铁集团总部位于香港,成立于1995年,目前拥有数十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巴西CVRD成立于1942年,是世界*大的矿石生产和出口公司,年产铁矿石超过两亿吨,在巴西拥有三套完备的矿山、铁路和港口系统。这次是该集团**与中国合作项目。

据悉,三方的谈判历时一年,于2006年9月28日在北京签约。其中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供应合同,巴西CVRD将为球团厂提供生产所需至少70%的铁矿石。

矿机挖币是骗局吗

矿机挖币不是骗局,能成为骗局的是矿机和矿池,通过夸大矿机的算力骗取投资者购买,也就是说只要选择正规的矿机和矿池,那么,矿机挖币就不是骗局,首先挖矿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说比特币挖矿机,里面部署了挖比特币的算法,是用来挖比特币的,挖矿机的算力越高,挖到比特币的数量越多。
现在挖币的小平台有很多,花几百元就可以注册一个网站弄一套制度就可以开始了,等加入的人多了,投入的钱多了,到一定时候平台就会卷钱跑人。 挖矿机一般都是骗人的特别是要充值VIP会员才能提现的,或者说一天赚一两百的,这些都是假的。 比特币用家用的普通电脑配置是达不到比特币矿机的要求的。挖一天的电费成本都难赚回来。
拓展资料:
1、 算力暴涨: 算力暴涨是挖矿投资最大的风险,算力增加导致挖矿难度增加,导致收益减少,但由于自由市场中,无法避免竞争,算力增加的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
2、 币价下跌: 当币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时,挖矿的产出收益小于产生的电费时,就会出现亏损。不过根据测算,电费 5 毛,币价 6000 以下才可能亏本,现在的币价接近 40000.除非有特殊原因短期内币价下跌到 6000 的可能微乎其微。比如监管。
3、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在比特币这个里面非常常见,最常见的当属于分叉。分叉会导致币价下跌,挖矿收益锐减。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分叉反而让矿工收益,分叉出来的竞争币也需要矿工的算力来完成铸币和交易的过程,为了争取更多的矿工,竞争币会提供更多的区块奖励及手续费来吸引矿工。风险反而成就了矿工。
4、政策风险: 早期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如今的《七部委联合公告》都昭示了数字货币的政策风险,目前国内的政策并不明朗,但比特币是世界的,所以大部分的矿场都认为风险影响不大

❹ 矿机挖币是怎么回事

比特币挖矿制度是通过计算机硬件是比特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的过程,提供服务的矿工可以得到一笔不小报酬,因为网络报酬依据的是矿工完成的任务量来计算,因此挖矿的竞争十分激烈。在全世界里发行有上百种的数字货币,人们知道的最多的就是比特币了。比特币是一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部分网站是可以使用比特币支付的。
比特币挖矿开始于CPU或者GPU这种低成本的硬件,不过随着比特币在生活里的流行,挖矿的过程出现了很大变化。
现在,挖矿活动已经转移到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上来,通过优化可以实现哈希速度,这种模式的挖矿的效率非常快并且效率。
挖矿是电脑性能的竞争、装备中的竞争,有些挖矿机是更多像这样的显卡阵列组成的,数十乃至过百的显卡一同上阵,硬体价格等各种成本本身就很高,挖矿存在非常大的支出。
在比特币的系统里,记录交易生产区块是最重要的工作,为了鼓励大家都来参与交易账本的记录,中本聪设计出了奖励机制,用比特币作为奖励。
但是记账这个工作可不是那么简单,因为基于比特币去中心化的思想,每个节点每个矿工都参与记账,而且必须保证所有人记录的账本都是相同的。
矿工在收集交易信息并记录的时候,每个矿工记录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第一条,矿工记的肯定是把挖矿的奖励给自己。但是每产生一个区块链只有一次奖励,这个奖励给谁?这就需要立一个规矩,并且是大家都认可的规矩,也就是工作量证明PoW机制。
比特币系统会让大家求解一个数学题(计算hash值),谁最先求解出来,那么他所记录的区块就会被认同,奖励就归他所有,而求解速度就要看谁的电脑/机器性能更高。
正是如此,所以现在每个人都在增强自己的电脑、挖矿机的运算性能,提高解题速度,谁的速度(算力)最高,挖到矿的几率就越高,赚到的钱也就越多。
用个形象的比喻,工作量证明机制与拔河比赛很类似,哪一方的力量大(算力高)哪一方就能拉赢对方。而且拔河的绳子两边,并不在意你是胖子还是瘦子或人数有多少;于是,为了得到奖励,可以很多人聚集为一伙,最后得奖了根据每个人出力多少来瓜分奖励。
而这在比特币挖矿里,召集好多人一起挖矿,就是“矿池”的概念,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的解读。
综上,比特币矿机挖矿,实际上就是用机器去参加一场数学比赛,谁先计算出来答案,谁就会获得比特币奖励。

❺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❻ 虚拟货币矿机怎么挖矿

虚拟币的挖矿是利用计算机硬件为虚拟货币网络做数学计算进行交易确认和提高安全性的过程。作为对他们服务的奖励,矿工可以得到他们所确认的交易中包含的手续费,以及新创建的虚拟货币。挖矿是一个专业的、竞争激烈的市场,奖金按照完成的计算量分割。
不过有些山寨币纯粹是开发者和用户圈钱的工具,想利用虚拟币赚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进行挖矿,例如,如果你想获得比特币就必须要使用专业的asic矿机进行挖矿(阿瓦隆矿机),挖矿所得的比特币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即可;另一种是在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利用差价赚钱

❼ 为什么说手机挖矿是骗局

因为手机挖矿后面进来的都会被割韭菜。

注意事项:

1、近两年,有关区块链的各种“一夜暴富”神话不断上演,“挖矿”加密货币,成为一种新的致富潮流,手机挖矿也越来越流行。

2、真正的挖矿都是会有专门的矿机的,毕竟现在每一台矿机也是不便宜的,手机自动挖矿都是很便宜就可以获得,挖的也不是比特币,基本上自己发的山寨币,也不值钱啊,到时候还是被割韭菜。

❽ 鑫锐显卡是矿卡

鑫锐显卡是一款专为挖矿而设计的显卡产品,采用六款GPU内核,具有高性能和低耗禅游电的贺瞎销特点,可用于挖掘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鑫锐显卡外部设计功耗较低,热量发散更均匀,耐用程度更高。此外,鑫锐显卡与其他品牌的显卡相比,价格更为优惠,性价比更高,得到了广大矿工的青睐。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鑫锐显卡设计专门用神游于挖矿,因此不适合进行高端游戏和图形渲染等领域的工作。

❾ 广西贺州宏鑫化工有限公司年产值多少

广西贺州市宏鑫化工有限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举办的第五届东盟博览会上签约的市重点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00余亩,项目总投资1.35亿元人民币,由一条年产12万吨硫酸生产线和配套的选矿厂、矿山组成,并利用硫酸余热建设一座3000KW余热发电站,规模形成后年产硫酸12万吨、铁精粉10万吨、余热发电2100万度,年总产值可达1.363亿元人民币,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公司名称
广西贺州市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年营业额
1.363亿元人民币
占地面积
100余亩埋搭
总投资
1.35亿元人民币
项目进展顺利,已进入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期,预计2011年5月可正式投产。项目充分利用当地硫铁资源,采用当今先进工艺技术,在设计生产、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与同行业相比保持领先地位。节能降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业方针。
本项目由江苏科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衡绝(国家硫酸专业设计院)设计,扬州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咐液姿承建,设备配套厂家均属全国行业前三名。
宏鑫化工本着以人为本的办厂方针和精益管理、效率生产、安全第一的企业精神,在现有硫酸、选矿、矿山三大生产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发下游产业链,未来三年内形成产值超三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性现代化化工企业,为贺州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❿ 硅鑫股票08349什么时候交易

硅鑫08349己停售。
1、美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代号:08349将于今天1/4/2021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止买卖。念春
2、智通财经APP讯,硅鑫集团(08349)发羡侍布公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9个月,该公司实现收入人民币5507.4万元,同比减少20.11%,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52.5万元,同比减少91.30%,基本每股盈利人民币0.13分。公布财报之后。根据查询香港交易所官网得知,截至2023年4月6日,不公布2022年的财报,就无法让硅鑫矿业上市交易,财报是需要真实数据的,等兄高吵财报公布之后硅鑫港股就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汉语词语,原指以物易物,后泛指买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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