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
1. 期货交割日到了,没有平仓的如何处理
其持仓将被交易所强行平掉。
商品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无权将持仓保持到最后交割日,若不自行平仓,其持仓将被交易所强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资格并批准的现货企业,才可将持仓一直保持到最后交割日,并进入交割程序。
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交割日为交割过程内的第三天。合约买方结算公司必须在交割日将交割通知书,连同一张足额保付支票送抵合约卖方结算公司的办公室。
(1)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无论是多头持仓,还是空头持仓,如果在最后交易日前不进行反向平仓操作,则未平仓头寸必须进行交割。交割制度是联接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重要桥梁,是保障期货价格正常回归并与现货价格收敛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期货的交割方式一般可分成两类: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商品期货大多采用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则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
原因在于,股指期货按照指数权重实物交割成份股票的成本太高,实际操作并不可行。因此股指期货交割采取按照现货指数的水平进行现金结算,从而保障了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强制收敛。
2. 融资融券中未平仓合约的问题
总资产变成A股票14000手,卖出B股票后资产依然显示有A股票14000手,
说明A股票依然是没有动的。
未平仓合约B股票4000手,意思应该是4000手的B股票处于委托叫卖中,但是实际并没有人买,也就是还没有交易。所以是未平仓合约。
接下来的B股涨跌,因为还没有成交,所以还是有影响的。如果跌了,一直不会到你委托成交的价格,所以实际资产会缩水。
如果涨了,并且涨到高于你委托的价格,那么,你委托的B股就会成交平仓。然后B股的涨跌就和你的实际资产没有影响了。因为你不再持有B股
3. 通俗的解释一下 开仓 持仓 平仓 未平仓合约
比如说这波行情看涨,然后就买进去,这就是开仓。然后预计这波行情会涨一段时间,持有手中的合约,这就是持仓。预计这波行情已经涨到心里位置了,把获利合约出掉(落袋为安)这就是平仓。未平仓合约就是买入的合约,没有平仓出来的合约
4. 期货实物交割流程怎么进行
期货实物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买方申报意向;
2、由卖方交标准仓单;
3、交易所分配分配标准仓单;
4、买方交款、取单;
5、卖方收款;
6、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拓展资料:
交割是指:至期货标准合约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后,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以实物交收形式了结期货买卖义务的一种平仓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目前国内商品期货交易中仅有实物交割一种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合约买卖双方在规定的地点,采用仓单与货款交换的方式交收实物、履约平仓。各交易所的各种期货商品均有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交割验货、开具仓单、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由于国内各交易所均采用电脑撮合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在交易清算及实物交割程序方面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匹配、交割两个步骤。
1、匹配。国内大部分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后,全部未平仓合约由计算机自动给买卖双方配对交割;也有一些交易所在合约交易结束前规定有匹配日,在匹配日中,计算机按照先申请者优先、持仓期长者优先的原则对提出交割的买方和卖方进行匹配,若申请交割的买方或卖方不足时,计算机系统按持仓期长者为先的原则从未申请实物交割的卖方或买方选择匹配,直到所有实物交割申请者匹配上为止。匹配上的交割双方取得进行票据交换和实物交收的资格,相应的持仓部位则自动退出交易系统,并由交易所公开具体配对双方的单位名称、交割地点及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如有多处,大多数交易所规定交割地由卖方指定。此后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卖双方须将实物交割全额货款和标准仓单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门,由交易所统一办理资金划拨和仓单交付等手续。
2、交割。实物交割通常采用票据交换方式。交割双方必须在指定交割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票据交换手续。期货合约的卖方须提交仓单、质检单、发票,而期货合约的买方须提交支票。仓单可由卖方将实物运进指定交割仓库获得,也可由卖方按市价直接在指定仓库购买。
5. 到了商品期货交割日卖空方还未平仓怎么办
首先,叫个人前几日如果你不是法人户的话期货公司就通知你要你平仓否则就有人伏桥告帮你强平了。然后如果你是法人户的话要楱够交割整倍数的手数,不然也有人帮消亏你平仓,然后就缺明等交割了。你死也不肯不交割的话那你保证金就无了。大概这样哈,所以不用太担心这类问题。
6. 期货交割日最后一个交易日没平仓会怎么办
一、股指期货处理结果:
股指期货可以一直交易到合约最后交易日当天,若最后交易日未平仓,则该持仓将直接由交易所在收盘后按照当天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撮合进行现金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交易日收盘前未平仓进入到交割,交割手续费为开仓手续费的数倍。
二、商品期货处理结果:
商品期货个人客户无法进入进入交割月,平台系统会帮你进行强制平仓。
三、外汇期货处理结果:
在个人保证金充足情况可以一直持续交易到最后交易日,平台系统不会进行干预。
(6)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五大交割日简介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樱昌。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笑蠢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碰颂陪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最后交割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五、不规则交割日:
不规则交割日是指远期外汇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为1周、2周或1、2、3、6、12几个月。其他起息日称为不规则交割日。
7. 期货交割流程
法律分析:期货交割流程为:1、买方申报意向;2、卖方交标准仓单;3、交易所分配分配标准仓单;4、买方交款、取单;5、卖方收款;6、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汪腊键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困巧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局笑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8. 买期货忘记平仓了,到了交割日怎么办
你好,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如果你还未平仓,期货公司会通知你的,如果你自己不平,期货公司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会给你强平的。
9. 期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审判规则】
1.客户在接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已经及时追加了充足的保证金,亦及时自行平仓。在此情形下,期货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交易人应当自行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的市场交易风险。期货交易人的损失中同时包括自身判断错误导致的损失以及期货公司过错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由期货交易人、期货公司分别就此承担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期货强行平仓客户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市场交易风险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5日,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1、2配套协议,委托范有孚、橡散天津营业部按照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按照市场情况随时自行通知保证金比例,天津营业部调整保证金、以天津营业部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调整为准;第七条约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对范有孚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范有孚发出;第八条约定:范有孚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第十条约定范有孚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其风险率小于100%时,天津营业部停止接受范有孚下达的开仓指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范有孚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范有孚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立即采取减仓措施,否则天津营业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范有孚的情况下,对范有孚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最高可至范有孚的风险率大于100%。范有孚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十一条约定:范有孚在不能及时扒姿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应自行采取减仓措施以符合天津营业部的保证金要求,尽量避免由天津营业部执行强行平仓措施。范有孚不得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机、价位和数量不佳为由向天津营业部主张权益;第十四条约定:天津营业部梁此氏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范有孚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调整保证金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等通知事项合同签订后,
2007年12月24日前,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约33手、Cu0803合约369手、Cu0804合约10手。2007年12月24日,范有孚根据天津营业部的通知,自行平仓大豆270手,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天津营业部在15时收市后,于18时50分通知范有孚追加保证金。范有孚于2007年12月25日13时48分存入保证金150万元。2007年12月25日 8时59分,天津营业部在集合竞价时对范有孚所持空仓合约412手强行平仓,其平仓价位分别为Cu0802合约33手62 390元/吨,Cu0803合约369手61 250元/吨、 Cu0804合约10手60 840元/吨。当日,收盘价格分别为Cu0802合约58 850元/吨、 Cu0803合约57 970元/吨、Cu0804合约 58 050元/吨。按照强行平仓价格与当日收盘价格的差价计算,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约33手的差价损失为471 900元、Cu0803合约369手的差价损失为6 051 600元、Cu0804合约10手的差价损失为139 500元,共计损失为6 663 000元。
范有孚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客户在接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及时自行平仓。在此情形下,期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亦存在判断错误的,应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于
2007年3月5日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天津营业部虽然依据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范有孚发送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给范有孚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以致造成范有孚强行平仓的损失,对此天津营业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范有孚的实际损失为6 663 000元。范有孚诉请以2007年12月28日的最低价格为据计算损失9 027 元,事实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的
60%,计3 997 8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有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析责失当。已有证据充分证明,
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营业部经理王建玲分别以口头和书面通知其,因其保证金不足,需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铜合约65手。其当即采取了自行平仓的措施,挂单平仓铜合约65手,天津营业部亦擅自重复为其挂单铜约65手。因市场原因未平出去,其按天津营业部要求自行平仓大豆合约270手,已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一审判决认为其于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证金150万元,与事实不符;天津营业部未按照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前后如一地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一审判决书在损失的计算及责任的分担方面计算有误;此案是由于天津营业部严重违反合同,肆意侵害其追加支付保证金、自行平仓之权利而造成。其按照合同支付保证金并按照合同采取减仓措施,而天津营业部却滥施平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由于
2007年 12月24日收盘时,范有孚所持仓的铜合约出现涨停板,市场发生变化,使范有孚保证金不足。因其只允许从登记的结算账户中支付保证金,范有孚于25日向其提交单位支票支付保证金被拒绝。因此,范有孚账户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天津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可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对范有孚执行强行平仓完全符合规定,其强行平仓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范有孚承担;范有孚的账户损失是因交易方向错误,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遭遇的市场风险,并非其未能提供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所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有孚的诉讼请求。
范有孚辩称:天津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请求。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不合常规地强行平仓
412手铜合约,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
9 027 元。
天津营业部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书认为其应当在强行平仓前给予客户合理追加保证金的时间,该认定无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支持;二审判决的损失计算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范有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范有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范有孚辩称:二审判决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维持;天津营业部的申诉不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首先,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的比例缺乏依据,且通知其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不合理。其次,天津营业部的强平时间不合理且违规,剥夺其自行减仓的权利,该平仓行为不仅超量,平仓顺序亦不符合惯例和规定;应当依法对天津营业部惯用的黑箱操作进行彻查。请求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损失
5 333 4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据此,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间、报价和数量,结合大幅度单日提高保证金比例,可以认定天津营业部并非出于善意的目的,其系在未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平仓条件的情况下,即强行平仓。故应当认定天津营业部存在过错,其应对范有孚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市场的风险包括市场交易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其中市场交易风险由期货交易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对于范有孚的损失,既包括范有孚自身期货交易判断错误导致的亏损,亦包括天津营业部过错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因而,对于范有孚自身判断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对于天津营业部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天津营业部予以赔偿。在确认天津营业部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以24日收市后范有孚持仓的事实和结算的数据为基准。即25日强行平仓后的范有孚账户亏损金额13 066 500元与24日收市后浮动亏损7 733 100元之差的5 333 400元,是天津营业部对范有孚因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其仅对此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国务院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修订】
1.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修订,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范有孚诉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金融法
·期货交易制度·期货强行平仓 (T04022)
【案
号】
(2010)民提字第111号
【案
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