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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節點礦池

發布時間: 2025-09-06 22:43:34

比特幣挖礦究竟在計算一個什麼問題手動驗證區塊鏈給出答案

簡單回顧下挖礦的流程。

首先先要對所有的交易做驗證,剔除有問題的,然後通過一套自定義的標准來選擇哪些交易希望打包進區塊,比如說提供的交易費與交易佔用的位元組大小的比值超過某個門檻,這樣的交易才被認為有利可圖。當然,節點也可以特意選擇要加入某條交易,或者故意忽略某些交易。如果是通過礦池挖礦的話,礦池的伺服器會去篩選交易,然後分配給每個參與的礦機一個獨立的任務。

一旦篩選好交易數據,層層約減,通過這些交易就可以計算出一棵Merkle樹,可以確定一個唯一的摘要,這就是Merkl樹的根。

然後我們再依次獲取挖礦需要的其他信息,這些信息組成一個區塊的頭。

區塊頭的位元組分配

區塊頭只有80個位元組,挖礦只需要對區塊頭進行運算即可。交易數據都通過merkle樹固定了下來,不需要再包含進來。

這些信息中大部分已經是固定下來的,或者是可計算的。

我們以區塊277316為例,其信息來自網站 http://blockchain.info

Bitcoin Block #277316blockchain.info

選擇這個區塊的原因是在《Mastering Bitcoin》一書中,中文社區譯本和英文原版在介紹這部分內容時有出入,而且作者Antonopoulos並沒有提到一個關鍵點,就是位元組順序的問題,相信很多人可能會踩這個坑。這里還原的細節可以幫助讀者與書籍做相互參考。

請大家注意下面的每個步驟,注意每一個變化,這是比特幣最核心的演算法。

轉換時間,記住,一定要轉為utc的時間戳,此處遇到過坑,小心。

這一步的發現異常艱辛,耗費了大量的查詢,大坑,大坑,謹記。發明人中本聰可能為了讓機器計算更快,而變為了更接近機器的編碼方式little-endian.

最終得到的結果就是

16進制下前面15個0,然後是1; 而難度目標對應的數字是

16進制下前面15個0,然後是3. 計算結果小於難度目標,符合要求。這個結果與網站上公布的數字一致。

在挖礦時,nonce隨機數是未知的,要從0試到2^32,但是這個數字其實不大,只有4294967296,以現在的礦機動輒14T每秒的算力,全部算完到上限也不需要一秒。剛才提到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使用創幣交易中的附帶信息,額外的字元串成為extra nonce。

另外,創世區塊也可以通過上面的方法來驗證,有好奇的朋友可以嘗試下。

提示:

❷ 區塊鏈的起源是什麼

區塊鏈起源於比特幣,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發表了《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一文,闡述了基於P2P網路技術、加密技術、時間戳技術、區塊鏈技術等的電子現金系統的構架理念,這標志著比特幣的誕生。

兩個月後理論步入實踐,2009年1月3日第一個序號為0的創世區塊誕生。幾天後2009年1月9日出現序號為1的區塊,並與序號為0的創世區塊相連接形成了鏈,標志著區塊鏈的誕生。

近年來,世界對比特幣的態度起起落落,但作為比特幣底層技術之一的區塊鏈技術日益受到重視。在比特幣形成過程中,區塊是一個一個的存儲單元,記錄了一定時間內各個區塊節點全部的交流信息。

各個區塊之間通過隨機散列(也稱哈希演算法)實現鏈接,後一個區塊包含前一個區塊的哈希值,隨著信息交流的擴大,一個區塊與一個區塊相繼接續,形成的結果就叫區塊鏈。

(2)創世節點礦池擴展閱讀:

區塊鏈的特徵:

1、去中心化。區塊鏈技術不依賴額外的第三方管理機構或硬體設施,沒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體的區塊鏈本身,通過分布式核算和存儲,各個節點實現了信息自我驗證、傳遞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最突出最本質的特徵。

2、開放性。區塊鏈技術基礎是開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開放,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介面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

3、獨立性。基於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類似比特幣採用的哈希演算法等各種數學演算法),整個區塊鏈系統不依賴其他第三方,所有節點能夠在系統內自動安全地驗證、交換數據,不需要任何人為的干預。

4、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數據節點的51%,就無法肆意操控修改網路數據,這使區塊鏈本身變得相對安全,避免了主觀人為的數據變更。

5、匿名性。除非有法律規范要求,單從技術上來講,各區塊節點的身份信息不需要公開或驗證,信息傳遞可以匿名進行。

❸ 區塊鏈技術現存問題有哪些

1.性能問題

體積問題

區塊鏈對數據備份的要求對存儲空間提出挑戰。區塊鏈要求在一筆交易達成後向全網廣播,系統內每個節點都要進行數據備份。

以比特幣為例,自創世區塊至今的區塊數據已經超過 60GB,並且區塊鏈數據量還在不斷增加,這將給比特幣核心客戶端的運行帶來很大挑戰。

處理速度問題

比特幣區塊鏈目前最高每秒處理 6.67 筆交易,一次確認時間大約為 10 分鍾,容易造成大量交易的堵塞延遲,可能會限制小額多次交易和對時間敏感度較高交易的應用。

盡管目前有了一些克服手段,但全面解決交易效率的方法仍然亟待發掘 。

耗能過高

第三,挖礦過程中的算力並不產生額外的實際社會價值,還會浪費大量的電子資源,隨著比特幣的日益普及,區塊鏈逐漸成為高耗能的資本密集型行業。

2.中心化問題

節點的不平等

第一,理論上,分布式網路中每個節點應當被平等對待,但是為了挖礦獲得回報,各節點可能會增加算力進行硬體競賽,從而導致節點的不平等,破壞區塊鏈記賬權的隨機性。

產業化、規模化挖礦產生了礦池

理論上如果礦池通過共謀掌握 51% 以上的算力進行系統供給,就可以實現雙重支付,實際過程中盡管其成本遠超收益,但不能否認合謀供給存在的可能性。

3.隱私安全問題

私鑰容易被竊取

第一,目前區塊鏈採用的是非對稱密鑰機制,盡管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私鑰保存在用戶本地,容易被黑客竊取。

區塊鏈數據的透明性容易造成隱私泄露

公有鏈中每個參與者都可以獲得完整的數據備份,整個系統是公開透明的,比特幣通過隔斷交易地址和持有人真實身份的關聯保護隱私。

當區塊鏈需要承載更多的業務時,節點如何驗證信息執行命令就需要更多的考慮。

4.升級和激勵問題

公有鏈中參與節點的數量龐大

無論是升級還是修復錯誤都無法關閉系統集中進行,可能需要考慮放鬆去中心化的問題。

各個節點之間存在著競爭博弈

要求激勵相容機制的完善,如何使去中心化系統中的自利節點能夠自發開展區塊數據驗證及記賬工作,並設計合理的懲罰函數抑制非理性競爭,是區塊鏈面臨的另一挑戰。

❹ 姣旂壒甯佹庝箞鎸栧嚭鏉ョ殑錛熷垎鏋愭瘮鐗瑰竵鎸栫熆鍘熺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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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❻ ExinPool | 趨勢信號:Staking 時代來襲

冰山運動之所以雄偉壯觀,是因為它只有八分之一在水面上。

如果說加密貨幣市場最近連破新高是整個產業水面上的八分之一,那麼其他如技術進步、行業採用和加密金融創新則構成了水面下的剩餘部分。從 94 之後至今,加密金融創新領域,不斷有新生事物冒出來,這些積極創新的嘗試,都在試圖重塑 ICO 崩塌之後加密金融創新的生命力,其中,Staking 無疑是最引人注目的一個。

有人說,Staking 的興起,是行業全面轉向 POS、類 POS 共識機制的必然。據統計,現在已有的支持 Staking 的加密資產大約有70 多種,例如 EOS、Tezos、Cosmos等,而各加密貨幣通過 Staking 帶來的年華收益最高的有 158.10%(Livepeer),平均在 10%~20%左右。

Staking :基於 PoS 共識機制,通過對代幣進行Staking(質押)的方式,通證持有人可獲取區塊獎勵、分紅、交易費等相關收益。

有人說,Staking 對小額持幣人是規模不經濟的,只適合 Holder,其實不然,越來越多的 Staking 服務商正在嶄露頭角,很多的錢包和交易所也陸續將 POS 業務納入自己的生態布局,其中就包括 Exin。

致力於打造一站式加密貨幣金融服務平台的 Exin,在短短的一年內就在業內嶄露頭角,用極其簡單易用的操作體驗,成功收獲了一大批鐵粉。近日,就官方放出的消息,前 SuperONE COO,ChainONE 社區發起人,也是區塊鏈技術佈道者 Robin,正式加盟 Exin,作為 Exin 的合夥人將正式出任 ExinPool 的 CEO 一職。

ExinPool 目標是鏈接公鏈和用戶,為行業帶來更加專業穩定的 Staking 服務。作為一站式加密貨幣金融服務平台 Exin 旗下 Staring 平台,Mixin Network 創世節點之一。該平台的第一個節點從發段吵悄起籌集至籌滿只用了四個半小時,陪伴 Mixin 主網成為創始節點之一,運行至今,所有的獎勵分紅按時發放,從未有過差錯。

據透露,除了 Mixin 的創世節點之外,其他公鏈的節點也都在開發中,已經陸續運營了,很快會跟大家見面,ExinPool 的初衷除 Holder 外,更是給了所有小額持幣人一個很好的加入 Staking 熱潮的機會,根據 Robin 的規劃,ExinPool 是致力於給所有用戶提供專業的 Staking 服務,貫徹 Exin 簡單易用的方針,將會以非常接地氣和易於操作的方式與大家見面。

Staking 的收益主要來源有兩部分,一個是區塊獎勵,通過通脹增發的加密資產,另一個就是節點記賬的獎勵,雖然各公鏈項目玩法不盡相同,但幣本位的收益增長始終都讓用戶躍躍欲試,就拿 ExinPool 的 Mixin 創世節點來說,目前的年化收益大概在 15.49%,用戶只需要將幣轉入 ExinPool 礦池即可,每天都能准時收到收益,隨用隨取,即時的流通性也是用戶最看重的地方,甚至還可以將每天的收益繼續轉入礦池,享受復利。

從 Stake.us 獲 Pantera Capital、Coinbase、DCG 等機構450萬美元投資開始,Staking 開始走入了大眾的視野,今年 3 月初的時候上線的 Cosmos,憑借其挖礦模式引燃了整個幣圈,同時,Coinbase 宣布面向機構用戶開展 Tezos 的 Staking 服務,以太坊、Cardano、Polkadot 等十幾個項目也陸續發聲明說後半年將會支持 Staking 。

粗略估計,每年 Staking 業務將會為持幣用戶帶來數億乃碰塌至數十億美元的收入,一個巨大的 Staking 的生態圈正在快速擴張中握渣,圍繞其的數據研究、安全服務、應用開發、以及最重要的 Staking Service 將會是另一個巨大的藍海市場,隨著源源不斷的參與者湧入,將會成為整個加密貨幣行業持續繁榮的最大動力。

而就我來看,未來整個生態圈中,最關鍵的依然是 Staking Service,作為專業的服務機構,他們要有能力給用戶篩選機會,隔離風險,提供收益。而 ExinPool 這種藉由 ExinPay 錢包、交易所的先天優勢,會成為 Staking 的天然入口,讓我們拭目以待。

目前,ExinPool 中 Mixin 的第二個創世節點仍然在籌集中,具體的參與方式詳見: https://support.exinone.com/hc/zh-cn/articles/360029506291

❼ 什麼是POW和POS,二者區別聯系

POW:全稱Proof of Work,工作量證明。

POS:全稱Proof of Stake,權益證明。

這兩者都區塊鏈的共識機制,是數字貨幣的記賬方法。

區別是:

1、POW機制:工作量證明機制即對於工作量的證明,是生成要加入到區塊鏈中的一筆新的交易信息(即新區塊)時必須滿足的要求。在基於工作量證明機制構建的區塊鏈網路中,節點通過計算隨機哈希散列的數值解爭奪記賬權,求得正確的數值解以生成區塊的能力是節點算力的具體表現。

2、POS機制:權益證明要求證明人提供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的所有權即可。權益證明機制的運作方式是,當創造一個新區塊時,礦工需要創建一個「幣權」交易,交易會按照預先設定的比例把一些幣發送給礦工本身。權益證明機制根據每個節點擁有代幣的比例和時間,依據演算法等比例地降低節點的挖礦難度,從而加快了尋找隨機數的速度。

(7)創世節點礦池擴展閱讀: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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