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鑿岩機試題
Ⅰ 露天礦山安全應該注意哪些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垂直距離(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以下統稱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採石場的鄉(鎮)應有與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五條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作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作業單位在採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採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並審查。
第十條作業單位每年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一次有關採石場開采進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情況的資料。
第十一條相鄰採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於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並應予以確定。相鄰採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
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採用台階式開采,淘汰落後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採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最終邊坡角根據岩體的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在岩體破碎、穩定性較差的條件下,採石場最大開采高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勘查、設計或者礦山安全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後確定,並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採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於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後,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採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條進入採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
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台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於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採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並與就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Ⅱ 沉積岩與開采技術有關的特點
(一)礦物成分與採掘的關系
沉積岩中對採掘有影響的礦物成分有以下幾類:
1.二氧化硅類礦物
主要有石英、燧石和蛋白石等。含這類礦物特多的岩石有石英砂岩、硅質灰岩和燧石灰岩。上述礦物的特點是硬而脆,所以當岩石中這些礦物含量高時,岩石的穩固性好。在掘進過程中,雖難於鑿岩,但爆破效果好,且一般不需支護。但因含游離的二氧化硅多,要特別注意防塵。
2.碳酸鹽類礦物
主要有方解石、白雲石、菱鎂礦、菱錳礦等。含這類礦物多的岩石有石灰岩、白雲岩和泥質灰岩等。這類岩石鑿岩及爆破性能均較好,岩體穩固性也較強,有利於採用快速掘進的方法。但由於含方解石較多,易於溶解而產生溶孔和溶洞,常是地下水活動的通道和儲存的場所,礦山開采時,可能引起礦坑突然涌水而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加強水文地質工作,搞好防排水措施。
3.粘土類礦物
主要有高嶺石、蒙脫石和水雲母等。含這類礦物多的岩石有各種粘土岩、頁岩及泥岩。這類岩石的特點是硬度小,具可塑性,遇水膨脹、軟化和黏結。具有鑿岩性好(不包括粘土)、穩固性差、爆破性也差的特點。同時,它們長期受水浸泡時,會使地下坑道變形,露天邊坡不穩,礦車結底,溜井和鑿岩機水眼堵塞等。但是,只要加強防排水措施,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上述問題的發生。
(二)岩石結構與採掘的關系
結構對採掘的影響在於礦物顆粒的粗細,即具粗粒結構的岩石比具細粒結構的岩石強度偏低。但是,碎屑岩的物理機械性質主要取決於膠結物的成分和性質,泥質膠結比鐵質或硅質膠結的岩石硬度小,穩固性差。
(三)岩石構造與採掘的關系
沉積岩的最大特點是具有層理構造,這種構造的存在使岩石在各方向的強度不同。在其他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層理愈發育,岩石的穩固性能愈低,各方向上的強度差異也愈大。一般是平行岩石層理方向的抗壓和抗剪強度小,抗張強度大,而垂直於岩石層理方向,則情況正好相反。在這類岩石中開鑿巷道時,若順著層理方向掘進,不僅爆破效果不好,而且容易產生冒頂、片幫事故,給採掘以不利的影響;如果斜交,特別是垂直層理方向掘進時,則可以提高爆破效果,也可增加頂板及兩幫的穩固性。
在研究沉積岩的採掘特點時,應該把上述幾方面的特徵,有機地聯系起來,全面進行分析,正確掌握這類岩石與採掘的關系,才能找出最經濟、最合理、最有效的採掘措施。
Ⅲ 鑿岩機修好了插進去不會轉什麼原因
鑿岩機,是用來直接開採石料的工具。它在岩層上鑽鑿出炮眼,以便放入炸葯去炸開岩石,從而完成開採石料或其它石方工程。此外,鑿岩機也可改作破壞器,用來破碎混凝土之類的堅硬層。鑿岩機按其動力來源可分為風動鑿岩機、內燃鑿岩機、電動鑿岩機和液壓鑿岩機等四類。
中文名
鑿岩機
外文名
Drilling machine
分類
4類
屬性
設備名
作用
開採石料
快速
導航
工作原理操作規程
基本分類
風動式
風動式以壓縮空氣驅使活塞在氣缸中向前沖擊,使鋼釺鑿擊岩石,應用最廣。
電動式
電動式由電動機通過曲柄連桿機構帶動錘頭沖擊鋼釺,鑿擊岩石。並利用排粉機構排出石屑,內燃式利用內燃機原理,通過汽油的燃爆力驅使活塞沖擊鋼釺,鑿擊岩石。適用於無電源、無氣源的施工場地。
液壓式
液壓式依靠液壓通過惰性氣體和沖擊體沖擊鋼釺,鑿擊岩石。這些鑿岩機的沖擊機構在回程時,由轉釺機構強迫鋼釺轉動角度,使釺頭改變位置繼續鑿擊岩石。通過柴油的燃爆力驅使活塞沖擊鋼釺,如此不斷地沖擊和旋轉,並利用排粉機構排出石屑,即可鑿成炮孔。液壓鑿岩機作為重要的工程設備之一,在礦山、公路、建築等領域的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但是,在鑿岩機行業不斷發展的同時,國內生產的液壓鑿岩機還處於效率低,部分結構及零件使用壽命短,工作過程中沒有減振裝置而造成振動大、能量傳遞效率低等缺點日益顯現出來。
Ⅳ 鑿岩機,潛孔鑽機,牙輪鑽機的異同
鑿岩機
鑿岩機是用來直接開採石料的工具。它在岩層上鑽鑿出炮眼,以便放入炸葯去炸開岩石,從而完成開採石料或其它石方工程。此外,鑿岩機也可改作破壞器,用來破碎混凝土之類的堅硬層。
鑿岩機按其動力來源可分為風動鑿岩機、內燃鑿岩機、電動鑿岩機和液壓鑿岩機等四類。
潛孔鑽機
鑽孔機械 分為鑿岩機和鑽機兩類,鑽機又有露天鑽機和井下鑽機之分。
①鑿岩機:用於在中硬以上的岩石中鑽鑿直徑為20~100毫米、深度在20米以內的炮孔。按其動力不同可分為風動、內燃、液壓和電力鑿岩機,其中風動鑿岩機應用最廣。
②露天鑽機:按破碎礦岩的工作機構不同,分為鋼繩沖擊鑽機、潛孔鑽機、牙輪鑽機和旋轉鑽機。鋼繩沖擊鑽機因效率低,已逐漸被其他鑽機代替。潛孔鑽機用鑽桿帶動風動沖擊器和鑽頭一起旋轉,利用風動沖擊器的活塞沖擊鑽頭破碎礦岩,通常用在中小型礦山中鑽直徑80~250毫米的炮孔。牙輪鑽機用牙輪鑽頭的輾壓作用來破碎礦岩,適於在硬礦岩上鑽直徑150~440毫米的孔,它具有效率高、勞動強度小的優點,在大中型露天金屬礦中得到廣泛應用。潛孔(或牙輪)鑽機由沖擊器(或鑽頭)、回轉機構、提升機構、加壓裝置、行走機構、排渣系統、鑽架和鑽桿組成。旋轉鑽機只適於鑽較軟的礦岩和煤。
③井下鑽機:鑽鑿孔徑小於 150毫米的井下炮孔時,除應用鑿岩機外還可應用 80~150毫米的小直徑潛孔鑽。在煤或較軟礦岩中鑽直徑70毫米以下的炮孔時,一般用電力鑽或風鑽,由電動機(或氣動馬達)帶動鑽桿鑽孔,鑽出的岩(煤)屑經鑽桿上的螺旋槽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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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露天礦山開采作業面坡度過大,高度過高,應採取什麼措施
是的。
露天開采要遵循「采剝並舉, 剝離先行」的原則。
采區、採掘、平盤三者關系 采區:是指位於工作平盤上的鑿岩、采裝、運輸等設備工作的區域。采區寬 度是爆破帶的實體寬度, 是挖掘機一次採掘的寬度。
Ⅵ 非露天煤礦開採的安全法律法規
非煤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十項規定由煙台奧普礦山機械為您整理相關的內容: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採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於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台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採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岩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Ⅶ 露天礦雜訊危害及防治措施有哪些
露天礦多採用大型的機械設備,雜訊的主要來源有鑿岩設備,裝載設備,運輸設備,空壓機、風機等輔助生產設備以及爆破作業。長期工作在這種環境中,會對人身造成嚴重危害。如雜訊可使人的聽覺出現耳聾;作用於神經系統會引起頭痛、頭暈、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會引起腸胃、消化分泌系統障礙;可使交感神經緊張,引起心動過速、心律紊亂、心臟和血管阻力發生變化,血壓波動等現象。 為了限制雜訊,國家制定了工業雜訊標准,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雜訊的防治主要有以下措施: (1)降低聲源雜訊這是一條最根本的措施。在設備選用上盡量選用低雜訊的設備,改進設備的結構,減小設備雜訊的產生。 (2)限制雜訊的傳播 控制雜訊傳播的措施有隔聲、吸聲、消聲、減振阻尼等。對於露天開采最有效的措施是隔聲。對礦山固定設備,如風機、空壓機等應裝有消聲器,用隔聲材料製成隔聲板、隔聲罩封閉聲源,減小聲音的傳播。 (3)個人防護 常用的防雜訊的措施有帶耳塞、耳罩、頭盔等護耳用品,同時實行輪換工作制,減少與雜訊的接觸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