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推土機作業面安全作業措施
A. 露天煤礦雨雪天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有哪些
第一條 挖掘機采剝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需爆破的台階,其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爆破的岩、煤台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1-1,台階不得有傘檐和浮石。 表1-1 挖掘機型 號 495HR WK-55 WK-35 395BI EX1900 L2350 L950 爆 堆 高 度 ≤21.60m ≤21.72m ≤19.44m ≤19.47m ≤14.00m ≤14.00m ≤13.32m 第二條 采場幫坡角和最終台階的坡面角必須符合邊坡設計要求。 第三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一般不小於80m。 第二節 穿 孔 第四條 穿孔作業時,應嚴格按設計參數進行穿孔,成孔後必須進行護孔。 第五條 在遇有采空區工作面穿孔時,嚴格執行采空區作業有關規定。 第六條 穿邊排孔時,鑽機履帶應垂直於台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於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七條 鑽機升降段、行走距離大於300m或場地不平整時,必須落下鑽架。 第八條 對於掉入鑽孔的鑽具,當班司機應及時匯報當班工長,並做好標記,由當班工長向礦調度指揮中心 第九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以及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第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過程中,無風、逆風20m或順風50m范圍內嚴禁煙火,10m范圍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十二條 嚴禁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 第十三條 爆破器材的領用、運輸、使用、清退,應帳、卡、物一致。 第十四條 運輸爆破器材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證狀態完好。 第十五條 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設有危險物品警示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超車超速,嚴禁隨意停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嚴禁載有火工品進入加油站。 第十六條 運載火工品不得人貨混裝;雷管、繼爆管不得與導爆索、起爆彈混裝。 第十七條 爆破器材專用車到達爆破地點後,炮區負責人、安全員和押運員必須當面檢查質量、點清品種和數量,並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爆破後剩餘的爆破材料,由炮區負責人、安全員和押運員必須當面檢查質量、點清品種和數量,並簽字確認後當天退回炸葯庫,並按規定辦理退回手續,嚴禁私自存放和擅自銷毀。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前應觀察作業環境,不具備作業條件時嚴禁作業。 第二十條 夜間、大霧天、暴風、沙塵、雨雪天等可視距離小於警戒距離的情況下,嚴禁起爆。 第二十一條 炮孔裝葯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葯前在炮區兩端插好警戒旗(旗面規格為0.8m×1.2m,旗桿高度不得小於2m),並做好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炮區; (二)炮孔裝葯以及雷管、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葯必須專人操作,必須按設計裝葯,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炮區負責人; (四)導爆管嚴禁打結; (五)禁止從已裝葯的炮孔內拔出或硬拉導爆索或雷管; (六)裝葯時,每個炮孔操作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材料和受沖擊易爆炸炸葯,裝葯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七)充填時應保護好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防止破損或掉入孔內。充填物粒徑不應大於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 (八)炮孔卡堵或雷管、導爆索和導爆管損壞時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必須設置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強行拔出起爆彈中的導爆索、導爆管或雷管。 第二十三條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應採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斷導爆管和使用毫秒延期雷管氣孔串火燒壞導爆管。導爆管應均勻排列在雷管周圍,並用膠布等綁扎牢固。 第二十四條 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中不得有死結,不得將導爆管拉細對折,孔內不得有接頭。 第二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的規定: (一)根據爆破性質和規定要求確定警戒范圍,特殊情況適當加大警戒范圍。每次爆破都必須指定炮區負責人和警戒負責人,警戒負責人起爆前向炮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監視警戒范圍內的設備、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二)警戒信號: 1.音響信號:對講機。警戒負責人與炮區負責人和警戒人員之間的聯系採用對講機。 2.視覺信號:紅、綠旗(旗面規格為0.4m×0.6m,旗桿長度不小於0.5m。)警戒人員使用紅、綠旗進行警戒。 (三)警戒負責人、警戒人員、炮區負責人、起爆人員應實行「三聯系制」,即: 1.第一次信號(警戒信號):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警戒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後向警戒人員發出警戒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地帶,各警戒人員向警戒負責人回復安全信號,警戒負責人向炮區負責人匯報警戒安全,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令起爆人員做起爆准備。 2.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起爆准備完成後,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起爆信號,確認警戒安全後向炮區負責人匯報,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後向起爆人員下達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3.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起爆後,確認無危險時,炮區負責人帶領一名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解除警戒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二十六條 人員安全警戒距離的規定: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炮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於300m; (三)轟水不得小於50m; (四)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面,順風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加大到正常距離的1.5倍。 第二十七條 各種設備距炮區最外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下表,如設備處於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出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m) 淺眼爆破 (m) 備 注 履帶設備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區 輪式設備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採取保護措施 開關櫃、 分線箱 30 30 小於此距離應採取保護措施 變壓器 20 20 小於此距離應採取保護措施 炸葯車 100 200 小於此距離應採取保護措施 高壓電纜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第二十八條 裝葯後的炮孔無法起爆時,連線後必須設專人看守;需隔夜起爆的,嚴禁連線。 第二十九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規定: (一)各類建築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動速度規定如下: 1.非抗震大型砌體建築不應超過0.5cm/s; 2.m ― 葯量指數,取m 1/3; k、a 爆區不同岩性的K、α值,按下表選取。 α 堅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軟岩石 250―350 1.8―2.0 (三)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條 發生拒爆和半爆時,應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採取措施,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並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它作業; (二)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葯,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葯,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葯清除,重新裝葯爆破; (四)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應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 采 裝 第三十一條 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處理匯報: (一)發現台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葯、起爆彈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空巷或火區; (五)遇到松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它不明障礙物。 第三十二條 兩台以上挖掘機在同一台階作業時,兩台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於最大回轉半徑的2.5倍,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兩台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單斗挖掘機尾部與工作面坡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第三十五條 挖掘機停止工作時,司機室應位於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三十六條 暴雨期間,有水淹和片幫危險時,應及時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並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匯報。 第三十七條 急停按鈕只有在危及人員或設備安全時方可使用。 第五節 高台階作業 第三十八條 在高台階區域作業時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夜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 第三十九條 在高台階區域作業時,作業前必須檢查高台階坡頂有無裂紋、坡面浮石及片幫情況,如有異常禁止作業。 第四十條 鑽機在靠近高台階坡頂線或坡底線第一排孔作業時,鑽機司機室前方必須垂直坡頂線、坡底線,嚴禁司機室靠近台階坡面作業;副司機負責監護,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人員和設備,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十一條 鑽機在打預裂孔時,孔距為3m,坡面角為70度。 第四十二條 爆破人員在高台階坡頂、坡底距高台階最近兩排孔裝葯時,必須設專人監護坡頂、坡面的裂紋和浮石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 第四十三條 爆破作業起爆前,穿爆隊必須通知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調度員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現場管理人員,確認人員及設備撤出高台階危險區,方准起爆(在其他位置爆破作業地震波影響端幫路高台階坡面的穩定性時,必須警戒該路段)。 第四十四條 爆破時距高台階坡頂線10m、坡底線30m以內禁止有設備和人員。 第四十五條 孔深大於10m的爆破採用逐孔微差起爆,減少爆破地震波對高台階的破壞。 第四十六條 電鏟靠近預裂面採掘時,司機室禁止靠近台階坡面作業,電鏟的履帶與高台階坡底線的夾角大於45°,電鏟副司機負責監護台階坡面裂紋和浮石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並匯報。 第四十七條 前裝機靠近預裂面採掘時,前裝機與台階坡底線垂直,並觀察台階坡面裂紋和浮石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並匯報。 第四十八條 採掘並段台階上一台階到界位置時,必須採到位(採到預裂孔位置),采齊坡面,坡頂、坡面不能留有浮塊。 第四十九條 平盤、道路排放積水時應選擇安全位置,防止設備滑落。 第五十條 在高台階下做擋牆時,要設置安全監護人員,認真觀察。 第五十一條 在高台階下推土機和前裝機清理底板作業時,在距坡底線10m內禁止平行坡底線作業。 第五十二條 高台階供電作業時,要觀察好現場作業環境,選擇好位置,並設專人監護,發現異常及時撤出。高台階上敷設(移設)電纜時,應選擇好位置,擺放規范,下放電纜時電纜必須垂直坡頂線下放,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下部敷設電纜距坡底線距離不得小於10m。 第五十三條 距高台階坡頂線6m、坡底線10m以內,嚴禁人員逗留、嚴禁停放設備。 第五十四條 生產指揮車、中巴車、工程及生產服務車輛在端幫路行駛過程中,要遠離高台階坡底線2m以上的距離。 第五十五條 做好高台階邊坡穩定性的監測,若有異常及時匯報並撤離人員、設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B. 操作工程機械時應當注意哪些安全
施 工 機 械
1、 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相符合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機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2、 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本機說明書規定,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觀察及工作後的檢查保養制度。
3、工作前應檢查:
(1) 工作場地周圍有無妨礙工作的障礙物;
(2) 油、水、電及其他保證機械設備正常運轉的條件是否完備;
(3) 安全、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4) 指示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可靠;
(5) 油溫、水溫是否達到正常使用溫度。
4、 工作中應觀察:
(1) 指示燈和儀表、工作和操作機構有無異常;
(2) 工作場地有無異常變化。
5、 工作後應觀察:
(1) 工作機構有無過熱、松動或其他故障;
(2) 參照例行保養規定進行例保作業;
(3) 做好下一班的准備工作;
(4) 填寫好機械運轉記錄表。
6、駕駛室或操作室內應保持整潔,空調駕駛室必須換鞋並用抹布經常抹拭,保持無灰塵。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酒後操作機械,嚴禁機械帶故障運轉或超負荷運轉。
7、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停放時,應選擇安全的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室(操作室),要拉上駐車制動閘。坡道上停車時,要用三角木或石塊抵住車輪。夜間應有專人看管機械設備。
8、用手柄啟動的機械應注意手柄倒轉傷人,向機械內加油時附近應嚴禁煙火。
9、柴、汽油機的正常工作溫度應保持在60~90O之間,溫度在40O以下時不得帶負荷工作。
10、對用水冷卻的機械,當氣溫低於0O時,工作後應及時放水,或採取加註防凍液等其他防凍措施,以防凍裂機體。
11、放置電動機的地點必須保持乾燥,周圍不得堆放雜物和易燃品。啟動高壓電開關及高壓電機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鞋。
1、 挖掘機作業:
(1) 發動機起動後,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上嚴禁站人。
(2) 工作位置必須平坦穩固。工作前履帶應制動,輪胎式挖掘機應頂好支腿,車身方向應與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時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得過猛。
(3) 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夾有石塊的土方時,應將較大的石塊和雜物除掉。如果土體挖成懸空狀態而不能自然塌落時,則需用人工處理,嚴禁用鏟斗將懸空土方砸下。
(4) 嚴禁鏟斗從運土車的駕駛室頂上越過。向運土車輛卸土時,應降低鏟斗高度,防止偏載或砸壞車廂。鏟斗運轉范圍內,嚴禁站人。
2、 推土機作業:
(1) 推土機上下坡時,其坡度不得大於30。;在橫坡上作業,其橫坡度不得大於10。;下坡時,宜採用後退下行,嚴禁空檔滑行,必要時可放下刀片作輔助制動。
(2) 在陡坡、高坎上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嚴禁鏟刀超出邊坡的邊緣。送土終了應換成倒車檔後再提鏟刀倒車。
(3) 在垂直邊坡的溝槽作業,其溝槽深度,對大型推土機不得超過2m,對小型推土機不得超過1.5m。推土機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於機身的孤石或大土塊。
(4) 多機在同一作業面作業時,前後兩機相距不應小於8m,左右相距應大於1.5m。兩台或兩台以上推土機並排推土時,兩推土機刀片之間應20~30cm間距。推土前進必須以相同速度直線行駛;後退時,應分先後,防止互相碰撞。
(5) 用推土機伐除大樹或清除殘牆斷壁時,應提高著力點,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
3、 平地機作業:
(1) 在公路上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刮刀和鬆土器應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機側,速度不得超過20km/h。
(2) 刮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在停機時進行。作業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過大。
(3) 遇到堅硬土質需要齒耙翻鬆時,應緩慢下齒。不宜使用齒耙翻鬆堅硬舊路面。
(4) 在坡道停放時,應使車頭向下坡方向,並將刀片或鬆土器壓入土中。
4、 裝載機作業:
(1) 起步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檔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嚴禁鏟斗載人。
(2) 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度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送距離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斗應保持在低位。
(3) 在鬆散不平的場地作業,可將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衡地推進。如推進阻力過大,可稍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4) 向運輸車輛上卸土時應緩慢,鏟斗應處在合適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車廂。
(5) 應經常注意機件運轉聲響,發現異響應立即停車排除故障。當發動機不能運轉需要牽引時,應使各轉向油缸能自由動作。
5、 汽車作業:
(1) 必須按規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超高,不得人貨混載,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
(2) 車輛裝土場地必須平整堅實,當用機械裝土時,汽車就位後應拉手閘,裝載均勻,不得偏載;
(3) 在陡坡、高坡、坑邊或填方邊坡處卸土時,停卸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地面宜有反坡,與邊緣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土,應有專人指揮;
(4) 行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時,應遵守有關規定,除必要的隨車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
(5) 發動機啟動後應檢查起翻裝置,確保良好;嚴禁在駕駛室外進行操作,翻斗內嚴禁載人;
(6) 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攔板時,應平穩行駛,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緊急制動;
(7) 卸料起斗時,應檢視上空有無電線,防止刮斷。
6、 壓路機作業:
(1) 必須在壓路機前後、左右無障礙物和人員時才能啟動。
(2) 變換壓路機後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後進行。
(3) 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時,應根據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碾壓傍山道路時,必須由里側向外側碾壓。
(4) 兩台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其前後間距不得小於3m;在坡道上縱隊行駛時,其間距不得小於20m。
(5) 起振和停振必須在壓路機行走時進行;在堅硬路面行走,嚴禁振動;
(6) 碾壓松軟路基,應先在不振動情況下碾壓1~2遍,然後再振動碾壓。
路基工程
第一小節 清理場地
1、 清除的叢草、樹木嚴禁放火焚燒,以防引起火災。
2、 砍伐樹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伐樹前,應將周圍有礙砍伐作業的灌木和藤條砍除,並選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 伐樹范圍內應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員不得逗留、接近;
(3) 為使樹木按預定方向傾倒,要在樹木下部倒樹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為樹干直徑的1/4,然後再從剁口上邊緣的對面開鋸,最後應留2~3cm安全距離;
(4) 在陡坡懸岩處砍伐樹木,應有防止樹木伐倒後順坡溜滑和撞落石塊傷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嚴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時作業;
(5) 截鋸木料時,三叉馬和樹干墊撐必須穩固;
(6) 大風、大霧和雨天不得進行伐樹作業。
3、 拆除建(構)築物前,應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將與拆除物有連通的電線、水、氣管道切斷,並在四周危險區域內圍設安全護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拆除工序應由上而下,先外後里,嚴禁數層同時作業。操作人員應站在腳手架或穩固的結構部位上工作。對有倒坍危險的結構物應予臨時支撐加固。拆除某部位時要防止其他部位發生坍塌。拆除樑柱之前應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結構物,嚴禁採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積推倒的拆除方法。
4、 清除淤泥時,應先排除積水,並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清淤。當淤泥較深時,可採用人工觸探等方法確定具體的承載力,避免機械沉陷。
第二小節 土方工程
7、 開挖土方的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於2m ,縱向間距不小於3m ;
8、 土方開挖必須按上而下順序放坡進行,嚴禁採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
9、 在靠近建築物、設備基礎、電桿及各種腳手架附近挖土時,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10、 高陡邊坡處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作業人員必須綁系安全帶;
(2) 邊坡開挖中如遇地下水湧出,應先排水,後開挖;
(3) 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
(4) 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坡下嚴禁通行;
(5) 坡面上的操作人員對松動的土、石塊必須及時清除,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
11、 設有支擋工程的地質不良地段,在考慮分段開挖的同時,應分段修建支擋工程
12、 施工中如發現山體有滑動、崩坍跡象危及施工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並報上級處理。
13、 滑坡地段的開挖,應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全面拉槽開挖,棄土不得堆在主滑區內。開挖擋牆基槽應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分段跳槽進行,並加強支撐,及時砌築和回填牆背,施工中應設專人觀察,嚴防坍方。
14、 在落石與岩堆地段施工,應先清理危石和設置攔截設施後再行開挖。其開挖面坡度應按設計進行,坡面上松動石塊應邊挖邊清除。
15、 岩溶地區施工,應認真處理岩溶水的湧出,以免導致突發性的坍陷。泥沼地段施工,應有必要的防範措施,避免人、機下陷。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合適的地方,以防汛期造成人為的泥石流。
16、 採用人工挑、抬、運土,應檢查籮筐、土箕、抬杠、繩索等的牢固程度。
17、 會車時應輕車讓重車。通過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轉彎時,應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重車運行,前後兩車間距必須大於5m;下坡時,間距不小於10m,並嚴禁車上乘人。車道應有專人維修,懸崖陡壁處應設防護欄桿。
18、 電動蛙式打夯機的電源線必須完好無損,並應安裝漏電保護器。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扶持電纜進行輔助。輔助與操作人員必須緊密配合,嚴禁在夯機前方隔機扔電纜和背線拖拉前進。電纜線不應扭結和纏繞,不得夯及電源線,也不得在斜坡上夯打。停用或搬運打夯機時應切斷電源。
19、 大型機械進場前,應查清所通過道路、橋梁的凈寬和承載力是否足夠,否則應先予拓寬和加固。
20、 施工單位應為進場機械提供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機械在停機棚內起動時,必須保持通風;棚內嚴禁煙火,機械人員必須掌握所備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 在電桿附近挖土時,對於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及桿身,應留出土台。土台半徑:電桿為1~1.5m,拉線1.5~2.5m,並視土質決定邊坡坡度。土台周圍應插標桿示警。
22、 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並應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的地方指揮。駕機人員只能接受指揮人員發出的規定信號。
23、 機械在邊坡、邊溝作業時,應與邊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使輪胎(履帶)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24、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作業交替進行。機械人員與民工必須密切配合,協同作業。當必須在機械作業范圍內同時進行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運轉後,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25、 施工中遇有土體不穩、發生坍塌、水位暴漲、山洪暴發或在爆破警戒區內聽到爆破信號時,應立即停工,人機撤至安全地點。當工作場地發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現陷車(機),機械運行發生打滑,防護設施毀壞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亦應暫停施工,待恢復正常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小節 石方工程
1、 石方爆破作業,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驗和銷毀等工作均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執行。工地爆破物品的
2、 選擇炮位時,炮眼口應避開正對的電線、路口和構造物。
3、 鑿打炮眼時,坡面上的浮岩、危石應予清理。鑿眼所用工具和機械要詳加檢查,確認完好。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 用人力沖擊法打松軟岩眼時,應清理現場的障礙物。雙人、多人沖釺時動作應協調一致。
5、 人工打眼時,使錘人應站立在掌釺人側面,嚴禁對面使錘。
6、 機械擴眼,宜採用濕式鑿岩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岩機。鑿岩機支架要支穩,嚴禁用胸部和肩頭緊頂把手。風動鑿岩機的管道要順直,接頭要緊密,氣壓不應過高。電動鑿岩機的電纜線宜懸空掛設,工作時應注意觀察電流值是否正常。
7、 空壓機必須在無荷載狀態下起動。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聯接好,不得扭曲。在徵得鑿眼機操作人員同意後方可送氣,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貯氣瓶內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值,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運轉中應注意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不得擅離崗位。
8、 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必須實施實銷實報,剩餘的爆破材料必須當日退庫,嚴禁私自收藏,亂丟亂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等待處理。
9、 作業人員在保管、運輸爆破器材過程中,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 爆破器材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1、 爆破器材應由專人保管和領取,炸葯與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爆破器材運送,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段,並直接送往工地,路途不得停留,並不得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12、 製作起爆葯包(柱),應在專設的加工房或爆破現場的專用棚內進行。棚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導火索要用安全鉸鉗夾,嚴禁用牙咬。紙殼雷管應用膠布包紮嚴密。葯卷應用和雷管同樣直徑的竹、木錐子扎一個深為1.5倍雷管長度的小孔,然後放入接好引線的雷管,封閉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葯包(柱),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的需要量。
13、 擴葯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裝葯量應隨擴壺次數、擴壺的大小和石質而定,不得盲目加大葯量。擴烘時,起爆葯柱送下孔底後,不得使用炮棍在炮眼內搗插。導火索點燃後,人應迅速遠離。嚴禁採用先點燃導火索再將葯柱拋入孔底的危險操作方法。需要多次擴壺時,每次爆破後15min(硝化甘油炸葯應經過30min),等孔壁岩石冷卻後,方可再次裝葯擴壺。
14、 超過5m的深孔不得使用導火索起爆。
15、 裝炮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裝葯前應對炮眼進行驗收和清理;對剛打成的炮眼應待其冷卻後裝葯,濕炮眼應擦乾後才能裝葯;
(2) 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
(3) 應用木質炮棍裝葯,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葯;深孔裝葯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葯柱前,可採用銅和木製長桿處理;
(4) 裝好的葯包(柱)和硝化甘油類炸葯,嚴禁投擲或沖擊;
(5) 不得採用無堵塞爆破(擴壺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搗固直接接觸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葯包,也不得在深孔裝入起爆葯包後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6、 已裝葯的炮孔必須當班爆破,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的作業量為限。
17、 爆破工作必須有專人指揮。確定的危險區邊界應有明顯的標志,警戒區四周必須派設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必須撤離,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預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號應有明確的規定。
18、 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的規定。
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
爆破類型及方法 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
淺眼爆破法 200m
淺眼葯壺爆破法 300m
蛇穴爆破 300m
深孔爆破 按設計,不小於200m
深孔葯壺爆破 按設計,不小於300m
淺眼眼底擴壺 50m
深孔孔底擴壺 50m
19、 導火索起爆應採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其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導火索。露天爆破,一人連續點火的導火索根數不得超過10根,嚴禁使用明火點燃,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多人同時點炮時,每人點炮數應大致相等。必須先點燃信號管,信號管響後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信號管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
20、 爆破時,應點清爆炸數與裝炮數量是否相符。確認炮響完成並過5min後,方准爆破人員進入爆破作業點。
21、 電力起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同一爆破網路上必須使用同廠、同型號的電雷管,其電阻值差不得超過規定值(應控制在0.2歐以內);
(2) 爆破網路主線應絕緣良好,並設中間開關,與其它電源線路應分開敷設;
(3) 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域線、端線、電源開關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網路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
(4) 爆破網路的聯接必須在全部炮孔裝填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後進行;聯接應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兩線的接點應錯開10cm,接點必須牢固,絕緣良好;
(5) 用動力或照明電源起爆時,起爆開關必須放在上鎖的專用起爆箱內,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爆破作業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工作的負責人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
(6) 裝好炸葯包後,必須撤除工作面的一切電源;雷雨季節應採用非電起爆法。
22、 裸露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葯包不致破壞其它葯包,否則應用齊發起爆。嚴禁用石塊覆蓋裸露葯包,不應將炸葯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使用時,必須採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23、 各種類型的「盲炮」處理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6722-86)有關規定辦理。
24、 大型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在徵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後,由成立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大型爆破的安全距離,除考慮個別飛散物的因素外,尚應考慮因爆破引起地震及沖擊波對人員、設施及建築物的影響,按規定經計算後確定安全距離。
25、 石方地段爆破後,必須確認已經解除警戒,作業面上的懸岩危石也經檢查處理後,清理石方人員方准進入現場。
26、 撬動岩石必須由上而下逐層撬(打)落,嚴禁上下雙重作業,不得將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過人的肩膀,不得將棍端緊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27、 抬運石塊的鐵鏈或繩索應理順並拴牢,抬運時應同起同落、步調一致。
C. 推土機作業過業過程哪些安全隱患
推土機安全操作規程
駕駛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術,事先應熟悉和掌握本機的結構、性能、使用和保養方法等知識,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駕駛和進行維修保養,在操作過程中,應集中精力,安全第一。非駕駛人員不得上機操作。
1、啟動前的准備
(1)穿戴好工作服裝。
(2)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是否達到要求,各潤滑點是否已注油。
(3)檢查液壓系統各接頭有無滲漏現象。
(4)各操作桿是否緊固。
(5)各連接螺栓是否處於中立位置。
(6)在補加各種油料時,嚴禁吸煙或接近火源,注油結束應擰緊箱蓋。
(7)清理好駕駛室,不得有任何妨礙工作的物件存在。
(8)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許帶病作業。
2、啟動後的檢查
(1)各儀表指針是否在指定的范圍。
(2)各操作桿、踏板是否靈活、行程是否符合規定。
(3)推土機鏟刀動作是否正常。
(4)變速箱各檔運行是否正常。
(5)左右轉向是否正常。
(6)轉向制動器是否正常。
(7)排煙顏色是否正常。
(8)安全裝置是否可靠。
(9)機器各部有無異常響聲和異常振動。
(10)蓄電池電量是否充足,電解液是否達到要求。
3、空車行駛規程
(1)行駛時,應將鏟刀提高至地面40-50cm,以免擋住視線或影響性能。
(2)根據地形地貌選擇行駛速度,不準急起步、急停車、急轉彎、超速、蛇行和慣性行駛。
(3)通過狹窄地段時,應有引導員並規定好引導信號。
(4)通過橋梁前,應調查好橋梁的承載能力及通過寬度,然後再低速行駛。
(5)通過河床或沼澤地時,應探明水深、流速及該地的承載能力。
(6)過鐵道時,應低速行駛,並注意來往車輛。
(7)行駛時應盡時避開各類障礙物,在車輛不得不穿越石頭、倒木等障礙物時,應低速行駛,不得傾斜越過障礙物,更不許切斷一側轉向離合器行駛。
(8)晚間及在霧中行駛,應打開照明燈,低速行駛。
(9)雨雪天行駛,應注意路面的變化,以免發生意外。
(10)在斜坡上行駛時注意:
(11)應低速、直線行駛,不得橫向行駛或在斜坡上轉彎。
(12)不得在斜坡上換檔。
(13)不得在斜坡上穿越障礙物。
(14)如在斜面坡上發動機突然熄火,應立即用力制動,並使鏟刀著地,鎖住制動閘,在變速箱桿置於空檔位置時再行起動。
(15)絕不允許利用自重或慣性下坡。
(16)下坡時,如由於車速過快而發動機無法控制時,應操縱制動器或使鏟刀鏟土減速。
(17)當推土機以自重下滑時,其轉向制動操縱桿的作用是與正常行駛相反的,在操作時特別要記住這一特點。
(18)禁止在坡道上利用制動器進行急剎車,如有必要時,應以鏟刀觸地來停車。
(19)車輛行駛時,除駕駛室內,嚴禁在推土機任何其它部位站坐人員。
4、作業規程
(1)作業前應對工作現場進行勘查,以免發生意外。
(2)作業期間,駕駛員應精力集中,認真觀察和各種儀表、排氣顏色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查明。
(3)駕駛員應就坐操作不要站立駕駛以免碰傷。
(4)在灌木叢中作業時要及時清理發動機體上的樹葉、雜草等,防止損壞發動機或引起火災。
(5)為延長機器的使用壽命,應避免超大型負荷作業。
(6)卸土時,由於負荷的減小而造成車速加快,因此,在懸崖或路戶上作業時,應特別注意減速,以免翻車。
(7)在行駛及作業時,要注意避開電線、電纜,當心觸電。
(8)在推倒建築物或懸崖下作業時,要隨時注意倒塌、滾石或塌方。
(9)夜間作業時,作業地帶應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10)當使用鋼索拖動車輛或物體時,鋼索不要靠近人員。
D. 土方開挖的安全措施
破土作業許可證
第 聯
許可證編號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 施工地點
電源接入點 填寫人
作業內容
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確認人簽名
1 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 電信電纜已確定,保護措施已落實
3 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4 已按施工方案圖劃線施工
5 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6 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
7 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調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8 人員進出口和撤離保護措施已落實:A.梯子;B.修坡道
9 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
10 作業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普通燈;B.防焊燈
11 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護器具
12
補充措施:
危害識別:
施工作業負責人意見 生產車間
現場負責人意見 生產科意見 建設單位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 簽名:
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一、動土作業范圍: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²以上;利用推土機、鏟車、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二、因生產、建設等需要進行動土作業時,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嚴禁無證作業。對於擅自施工者,堅決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對因擅自施工而造成地下設施、電纜、管道或其它重要設施破壞,甚至影響生產、釀成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將追究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並進行嚴肅處理。
三、《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必須按以下程序:
1、動土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一起到安全管理辦公室詳細說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等內容,然後共同到現場核對圖紙、資料,查明地下情況,出具動土證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動土方式(人工動土或機械動土)及施工日期。
2、動土申清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在作業證上准確填寫與其相關的內容,不得隱瞞實情。
3、安全辦審批後.送給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的負責人簽字批准。需要斷路的動土作業,要同時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四、《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辦、施工單位各一份,一份留底。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轉借本證,也不能隨意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動土前動土申請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合同。
六、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作業前必須對施工工具、現場支護進行檢查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如施工現場需要,必須設置護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要懸掛紅燈警示,如需要夜間作業,照明光線必須充足;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八、在埋有電纜、管道等隱蔽設施附近動土,一定要謹慎施工,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當動土中暴露出電纜、管道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加以妥善保護,並立即報動土所在單位,安全辦進行現場查看、處理,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九、上下交叉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作業相互之間距離必須在2米以上,以防工具傷人。
十、動土申請單位必須派人現場檢查監督,如發現動土作業沒按《動土安全作業證》上面的內容進行、審批手續不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其作業。作業人員在動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十一、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十二、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土石堆放處與材料堆放處距坑、槽、井、溝邊沿不得少於0.8米,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在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挖洞攀登。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站立、行走。
3、作業時,在坑、槽、井、溝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
或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禁止任何人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作業區域內應保持通風良好,一定注意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施工人員必須根據土壤性質、濕度或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架。挖至1.5米深,如土質松軟,要用擋土板;深2米以上,要打入板樁加以保護。
7、施工人員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定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在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作業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8、拆除固壁支撐時,一定要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十三、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員和項目管理單位要經常對工程的安全、質量等方面進行督查;施工完畢後,由安全辦、動土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聯合對動土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及時回填土,並拆除防護裝置,恢復地面設施。
E. 露天煤礦坑下聯合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一般情況下,露天礦規章制度有五大部分,各礦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編制。第一部分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委員會2、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委員會3、安全檢查制度4、職工安全技術培訓管理制度5、安全目標管理制度6、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