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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誰能給我一份 遼審辦發[2008]63號文件啊 重謝 郵箱[email protected]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66號2008年10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范拆遷行為,確保城鎮化戰略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制度和提高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保障制度,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
國務院和自治區2001年和2002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後,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安置標准,大多數被拆遷群眾得到了合理補償。但是,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積小的被拆遷困難群眾,依靠現有法律法規,按照市場機制無法解決房屋拆遷後的住房問題。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市住宅拆遷建立最低補償金額、最小還遷面積兩個最低保障制度。各地的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不得低於建築面積50平方米,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按照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價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各盟市、旗縣要根據當地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和商品住宅平均售價,制定出台本地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二、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適當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建立同一地段「拆一還一」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制度。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拆遷當事人雙方確定房屋補償金額後,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一還一」補償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如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應還遷同面積的住宅房屋;如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應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包括公攤面積)進行補償。同時,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對被拆遷人的附屬房屋、附屬設施、裝修部分等方面進行補償。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進行補償、安置。
三、合理確定房屋拆遷中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標准
各盟市、旗縣應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合理確定本地區的房屋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標准,每年公布一次。地級城市市區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鎮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於10元,每戶不得低於6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於8元。縣級城市和旗縣所在地鎮的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於8元,每戶不得低於5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於6元。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區、各部門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深刻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依法管理,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自本通知下發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發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實施日期: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