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1800FC比特幣礦機
㈠ 比特幣和fc幣有什麼聯系
和比特幣沒有任何的關系。嚴格來說它和數字貨幣都沒有任何的關系。FC幣只是偷用了概念,利用人們對數字貨幣知識的匱乏已經對暴富的幻想而設計的一種圈錢幣,傳播的模式和傳銷相似。其中以認購幣最為突出,可能先入者會獲得一定的收益,作為你宣傳推廣的動力,後來者基本不上都是被騙的。這樣的例子已經很多了,比特幣之家網有相關的報道。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的買賣完全是自由的,靠比特幣暴富的人也只是少數,大部分人還是賠的。希望廣大網友提高警惕,以防被騙。
㈡ fc虛擬貨幣國家有政策嗎
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㈢ 比特幣和摩根幣有什麼區別
1、兩種貨幣的性質不同:比特幣是一種加密數字貨幣,摩根幣就是一種典型的傳銷幣。
2、兩種貨幣的運行模式不同:
(1)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
(2)摩根幣是一種典型的傳銷幣,他們往往承諾高收益,創始運營團隊的信息不公開,具有國際大公司背景,提出了一套貌似很合理的經濟學理論。
(3)LL1800FC比特幣礦機擴展閱讀:
網路貨幣的危害:
1、虛擬貨幣的廣泛應用,也正加速網路大盜的猖獗
(1)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宣告破獲了全國最大的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案,11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該團伙利用木馬病毒的方式,非法盜取上萬QQ號以及Q幣等虛擬財產,並在網路上銷贓獲利70多萬元。
(2)在此案中虛擬貨幣Q幣被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警方以涉嫌盜竊罪逮捕不法分子算是特例,原因是騰訊公司已在廣東省物價局備案,1個Q幣等值於1元人民幣。
(3)網路貨幣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比如可用於在線購買殺毒軟體、為超女投票等,一些網站甚至用網幣給版主發工資。
2、營商的體系之外
因為個別虛擬貨幣成了人民幣的「等價物」,甚至是「網上人民幣」,顯示出「網路硬通貨的角色」,才使得非法賭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兌現成人民幣,進一步滋長了網路賭博行為。
㈣ BM金融理財中心是什麼這種屬於合法的嗎
適合前期玩玩,半年就該撤出,這個有圈錢跑路的嫌疑,現在的網路理財不都這樣嗎?就看誰墊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