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機購買書面合同注意哪些
『壹』 簽訂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當我們去澳洲買房的時候會涉及很多購房步驟,其中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雖然在澳洲買房一般會找律師,但是作為購房者來說,我們也不能完全不了解,對於在簽訂澳洲房產合同方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是每一個購房者應該也必須要了解的。
在澳洲買房更是要小心,所以簽訂購房合同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前提是合同一定要規范,對於合同的規范要求可能很多人並不是很了解,而且和國內還是有區別的,簽訂澳洲房產合同規范有一大本,其中的有些內容可能是你在國內買房時沒有見過的。
一、合同規范要求
1、原始材料:關於欲購的房產所佔有的土地、面積、歷史上曾經在這塊土地上發生過各次交易的賣主的姓名,貸款的機構等。
2、政府出具的計劃信息:它告知這塊土地的被批準的使用用途,即是否能用於居民居住地,還是可用於經商或可再開發。
3、澳洲房產稅費支出:房產是否還有以前發生的貸款,各項開銷,比如市政稅﹐水費等。
4、政府出具的建築許可:過去七年中針對任何新建或改建項目所下達的建造限制、建築許可。
5、其它附屬協議:與該房產有關的與它人的協議﹐例如房產周圍的圍牆方位、面積、高度,以及是否允許你再在屬於你的房產范圍內建你需要或可能需要的附屬建築物等。
二、合同正文注意事項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於正文內容我們必須要仔細閱讀,每個細節都要准確無誤,尤其是涉及到錢財、權益方面的內容,當然了在簽訂的時候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對合同進行審閱,一般買家律師會詳細為你介紹合同,包括為你講解其中的風險、責任以及義務,一般賣家也會有律師在場,如有問題可以相互協商。
在合同正文方面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內容:
1、價格:必須要在合同上明確標定價格
3、動產:屬於你在購房時合同中標明的可移動的所購房產內包含的所有財產,如窗簾、電器設備配置等。
4、特別要約或規定:如您的貸款條件、方式(澳洲房產貸款相關)。房屋質量要求的特別標准。以及一切在最終成交前。賣方責任范圍內應做到的事。
5、附屬設施:售房合同中必須詳細載明您認為應該歸入購房權益的附帶設施和相關用具。就例如附屬設施中的活動鐵皮房子等。
當然了除了以上這些,在合同中還要考慮有沒有對你不利的內容,包括房屋本身以及使用方面的內容,如有有一定要提出,尤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應該及時協商解決。
三、澳洲購房合同中的「冷靜期」
在澳大利亞買房簽訂合同有一個冷靜期,也許你不太了解,但是它的存在對於買家來說其實是非常有用的,在冷靜期內我們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例如對房屋進行詳細檢查,准備購房資金或者是聯系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等。
除此以外,在冷靜期內考慮清楚自己的選擇至關重要,如果在冷靜期內取消合同只需要支付較少的賠償,不同州賠償金額不同,例如新南威爾士州為房價的0。25%,維多利亞州為房價的0。2%,但如果是在冷靜期外就算是違約,那麼需要賠償房價的10%以及額外的賠償。
我們要知道該冷靜期是由各法案賦予的,一旦與賣家簽訂購買住宅房屋的售房合同,即合同生效後,就會自動產生冷靜期,無需額外註明。
四、海外買家簽訂合同方式
對於很多中國買家來說,如果人在國內,那麼如何及時有效的簽訂購房合同呢?其實在澳洲買房並不一定需要買家自己親自前往澳洲簽署合同,對於許多境外買家無法親自飛赴澳洲當場簽訂合同的購房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完成合同的簽訂。
方式1、簽署影印件:代理律師用買方簽署的合同的影印件進行交換合同。這種方式的優勢是方便直接,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賣家都會同意這種方式。
方式2、授權委託書:買家事先可以通過設立一份授權委託書,委任自己在澳大利亞的代理人代表自己簽署購房合同。這種方式更受信任,但這種方式相對繁瑣,需要有法定見證,買家必須在一位法定見證人面前親自簽署授權委託書,並由該法定見證人簽署授權委託書。
以上簽訂澳洲房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是每一個准備在澳洲買房的購房者都應該了解的,並且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嚴格注意,不要以為是多此一舉,這是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著想,更多澳洲購房問題,大家可以通過在線咨詢直接獲取澳洲購房顧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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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簽訂買賣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買賣合同也叫購銷合同,下面是買賣合同寫作注意問題:
一、購銷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四違約金部分:違約金和定金,但是在法律意義上來說,二者只能選其一。另外,我們也要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且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訂金」給付後,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需要解除合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二、購銷合同簽訂過程中風險控制
三、購銷合同簽訂內容上的風險控制
提出異議的期限:在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應在約定期間內將驗收數量或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數量或質量合格。書面通知中,建議明確供方的回復時間,否則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全文詳情可見:簽訂購銷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叄』 采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項
一、采購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控制
1、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前,應對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兩類。
2、履約能力調查
通過履約能力調查,查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信用情況和不良行為記錄,為避免合同風險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1、合同的主體
采購合同的主體指買受人和出賣人,亦稱需方和供方或買方和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
2、買賣的標的物
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盡可能把產品的各項標示都作為標的內容寫進合同。
3、價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應明確產品單價、計量標准、數量、產品附件等,對於涉外合同,還應當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准,防止出現分歧。另外,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明確
4、標的物交付
采購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時間及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
5、質量標准
采購合同一定要寫上具體的質量標准,避免發生質量糾紛時「沒有規矩」;
6、違約責任
采購合同中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如約定定金、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7、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仲裁和訴訟。
三、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1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員應該密切關注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及權利過戶的時間,敦促出賣方按時交付標的物;
2注意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檢查,如遇到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及時進行退、換貨處理;
3合同履行完畢後對供貨商進行評價,為下次確定供貨商積累材料等。如果采購合同存在保密條款,應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員,注意保護商業秘密。
(3)礦機購買書面合同注意哪些擴展閱讀:
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審查采、供貨雙方的基本情況
在采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
如果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的真實身份。若出面簽約的是某業務人員時要注意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委託證明,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別應注意在涉外商貿談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開,若與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資信情況,更要調查子公司的資信情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二、嚴格審核采購合同主要條文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特別應注意:
(一)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准必須明確規定。
簽訂合同時,雙方對買賣商品的名稱必須准確而規范。對所購產品的質量標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免所交貨物因質量不符合所想要采購的標准而引起糾紛。
(二)交貨地點應明確
簽訂合同時,要寫明交貨地點,保證貨物能夠及時簽收,避免丟失貨物,尤其是在跨國采購時應注意。
(三)接受貨物時間應明確
為了避免所采購的產品因過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物到交貨地點後采購人的收貨時間。
三、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
采購合同雙方應就違約事項約定解決方式以及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約定在違反合同事項時支付違約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采購合同
『肆』 合同要注意哪些基本問題
您好,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准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復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准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銹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它,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干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五)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伍』 簽訂買賣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准。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准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准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准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准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准、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准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範,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於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權利、風險與孳息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於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於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如果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孳息歸屬
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陸』 簽訂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 簽訂合同主體
如果交易對方是個人的,要在合同中寫明身份證號碼,並復印對方的身份證留底;如果交易對方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可以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等查詢系統進行驗證真實性,也可以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該主體的涉訴情況,驗證對方的履行能力。
2 交易貨物
交易的貨物要注意是否明確,最好將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品質,都一一列清楚,防止發生交貨不符。
3 付款條件
1、合同的價款一般要寫小寫數額和大寫數額,以確保金額無誤。同時,根據日常交易,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衍生出其他雜費,則要註明是否包含稅金、運費等。
2、付款時間最好約定為具體的日期。
4 違約責任
在這個條款裡面,很多人只是簡單寫上一句「若出現違約情況,則違約方按照合同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實這句話起不到任何作用。要約定明確的違約情形才具能有效執行。出現哪種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防止約定過多從而引起合同向對方的反感,建議約定高頻發生的爭議情況即可。
5 管轄條款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甲方(強勢方),都會約定若發生糾紛,則雙方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對於乙方來說,若真的鬧上法庭,無疑付出的交通成本最大的。因此,乙方可以適當將管轄法院修改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6 送達條款
很多情況下,許多老闆在進行買賣時,貪圖一時方便並沒有很嚴格核實對方的身份信息,導致發生糾紛進入訴訟時,法院無法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被告,出現 「查無此人」「新址不明」等投遞情況被退回法院,最終要進行公告送達,要耗費大量的時間。
律師建議,可以加上以下條款:
「合同載明的雙方(各方)通信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任何一方變更通信地址的,應及時告知相對方。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7 附加註意
1、合同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尾部,要約定「經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才能使得合同生效。防止出現內部員工亂蓋公章,最終公司無辜對外擔責的情況。
2、簽署的合同日期要據實寫明,不要出現「倒簽」或「提前簽」的情況。
3、在比較正式的合同簽訂場合中,還要把合同蓋章騎縫章,防止出現合同中的某一頁被惡意替換。
4、合同上蓋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要注意與文本中的公司名稱一致。
5、合同中的法律術語要明確,比如押金、定金、預付款,每個詞語的法律含義是不一樣的。